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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义审计长在2011年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通气会上曾指出:“如果所属预算单位管理上出现问题,就是部门领导干部的监管失职。”三是当前水利基建财务监管中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水利部2010年开展的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调研发现:自水利建设资金全面实行转移支付后,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对水利基建项目财务监管整体上呈弱化趋势,财务监管缺位、财务信息缺失等问题较为突出。这些问题有的是由于管理体制形成的,有的是认识上存在误区造成的,有的是内部管理带来的。在问题形成的原因中,管理体制原因是不可控的,认识误区的影响较为深远。这些误区多数是改革以来多年的积淀,有的已逐渐成为习惯做法和思维定式,并已严重影响了水利基建财务监管的效果。
水利基建项目财务监管的误区、定位及规律
1.财务监管的认识误区及原因分析一是对行业监管的认识误区。部分水利主管部门认为“三定方案”已取消水利财务的行业监管职责,财务监管应主要针对所属单位,开展行业监管缺少依据。产生误区的原因主要为对“三定方案”理解有误。如: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批复水利部的“三定方案”中,明确水利部具有加强中央水利资金的监管职责,在水利部层面不存在行业监管职责取消的问题。二是对资金转移支付的认识误区。部分水利主管部门认为资金转移支付后,由于资金不经过各级水利主管部门转拨,加强财务监管没有了着力点。产生这种误区的原因为对财务管理职能理解不全面,以点代面,对拨款控制的作用过于夸大。财务监管的措施很多,拨款控制只是其中之一,此项缺失并不影响其他监管措施的正常实施。三是对财政介入监管的认识误区。部分水利主管部门认为当前财政层层把关,一些地方财政更是全过程介入监管,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再进行财务监管意义不大。产生这种误区的原因主要为混淆了财政监管和主管部门财务监管的定位,对财政监管被动依赖。财政监管主要为水利系统外的监管,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管主要是水利系统内的监管,两者监管的目的、解决问题的角度及手段均有较大差异,财政监管并不能代替主管部门的监管。四是对系统内各项监管的认识误区。部分水利主管部门认为财务人员任务很重,自顾尚且不暇,可用系统内部开展的各类监管(如稽查、督导、内审等)代替财务监管。产生这种误区的原因为对财务监管方式和定位不清楚。财务监管的方式很多,如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参与等,财务任务重并不是放弃监管的理由;相对于系统内其他监管方式而言,财务监管具有事前、事中、事后多种监管形式,且有指导、制度制定等多种手段,财务监管具有不可替代性。五是对财务职能的认识误区。部分水利主管部门认为基建财务职能只是对建设期经济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建设期间的资产管理等与财务无关。产生这种误区的原因为以偏概全,把财务的单一职能混淆为综合职能,把会计核算内容混淆为财务监管内容、把个人工作职责混淆为单位财务部门的职责。如资产管理虽为财务部门职能,但由于负责基建财务的人员不管资产,就容易产生资产移交与财务部门无关的认识误区;就项目法人而言,财务管理主要为保证资金的安全高效,会计核算只能作为财务管理的一个手段。六是对中央级项目和中央资金的认识误区。部分水利主管部门将中央级项目监管和中央级资金监管混为一谈,认为水利部及所属单位应只管中央级项目,不应对中央参与投资和中央补助的地方项目实施监管。产生这种误区的原因为对政策理解有误。根据有关规定,中央级资金安排的项目,不仅仅局限于中央级项目,还包括各省实施的中央参与投资的项目和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对中央级资金的监管自然大于对中央级项目的监管。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也属中央级资金的范畴。
2.水利基建财务监管的定位分析财务监管作为水利基建项目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一环,理应服从并服务于水利基建项目管理的大局,这是水利基建项目财务监管的基本定位。各级水利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管,均应遵循这个定位和原则。在监管范围上,应做到水利主管部门的水利建设管理职能延伸至哪里,财务监管就跟进至哪里;在监管目的上,应做到立足服务指导和监督协调,切实解决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在实施方式上,内部做好与规计、基建、审计等部门的配合,外部做好与有关主管部门及相关施工参与单位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3.水利基建财务监管的规律分析水利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移交至运行管理,离不开资金和财务支撑。其财务监管与项目管理、资金运动、财务管理密切相关。水利主管部门的基建项目财务监管必须结合当前实际,遵循项目管理、资金运动、财务管理的固有规律办事。一是把握项目管理的规律。按基建管理程序,找出各环节影响项目效益且适合财务监管介入的突破口。如根据水利基建项目不论资金转移支付与否,均可落实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这一特点,可重点规范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这一重要监管主体的职责。二是从资金运动的规律入手,通过对资金运动全过程的分析,找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建设项目竣工三个阶段的关键环节和风险控制点,进行全过程风险防控。如针对项目前期工作对水利基建工程的功能设计、造价控制和建设施工均产生重大影响(分析表明,前期工作影响工程造价的可能性为75%~95%)这一特点,需加大前期阶段的财务监管力度。三是从财务管理的综合职能和规律入手,从财务筹资、调节、分配和监督职能各环节及财务管理与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入手,加强财务信息的收集分析及反馈处理,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以促进优化设计,及早发挥工程效益。如从资产管理视角,可重点关注基建自用资产的管理、基建竣工形成资产的接收和交付后资产的运行情况等。
加强水利基建项目财务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1.抓好财务监管的顶层设计一是做好财务监管事权的划分设计。按财务隶属关系和基建项目管理权限合理划分事权,明确水利部、流域机构、地方各级水利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各级水利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指导功能。针对水利基建项目资金转移支付问题,明确项目验收主持单位的全面财务监管职责,使财务管理与项目管理权限有机结合。该制度可作为水利基建项目财务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建议由水利部出台。二是加强系统内财务监管内控制度建设。以防范风险减少舞弊为目的,以资金运动过程为主线,重点规范水利基建项目财务监管中上下级之间、单位内部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财务部门内部各科室之间的关系,构建长效的风险防控机制。该制度建议由各级水利主管部门按权限制定。三是加强财务综合监管的制度建设。将单纯的资金核算、检查等单一监管向利用预算、资产等综合手段转变,对基建项目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决算审查、绩效考核等进行规范。该制度建议由各级水利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制定。
2.加强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财务监管一是落实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财会〔2003〕30号)的规定,在系统内建立健全项目前期阶段财务部门参与的机制。要求相关单位在开展前期工作时,对项目的资金筹措方案、经济效益、财务效益的评价应听取财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编制的概预算评审或审查时,应要求财务部门参加。二是建立项目前期设计优化的激励机制,将项目前期设计与运行管理结合起来,引导项目前期设计建立全生命周期成本管理理念,促使生产工艺等优化设计,从源头上保证水利建设资金的效益发挥。
3.强化项目实施阶段的财务监管一是加强建设项目采购的财务监管。对招标投标项目,要求项目法人组织财务人员参加分标方案的制定、招投文件起草审查及合同起草签订等工作;对非招标项目,要求项目法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由财务部门组织采购,上级财务部门按分工实施行政监督。二是加强项目建账和会计核算的指导工作。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组织专家对项目法人的建账情况进行关键技术指导,以保证所建账套可满足概算分析和成本归集的需要。有条件的单位可实行年度财务达标考核等方式进行监督指导。三是强化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的控制。督促项目法人建立健全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制度,提早准备,抓好项目预算执行工作。四是督促项目法人建立内部合同价款结算的联签审批制度,组织工程、合同等部门共同参与价款结算审核工作。五是督促项目法人建立自用资产购置、处置及盘点等管理制度,对非经营性项目,其自用资产的处置可明确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权限进行管理。
4.注重项目竣工阶段的财务监管一是加强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指导。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及相关水利的财务部门应主动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督促和指导工作,要求项目法人按《水利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的要求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二是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在项目法人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前,应督促项目法人将竣工财务决算逐级上报进行财务审查,将有关问题提早消化在竣工审计之前。三是建立健全竣工财务预验收制度。对竣工审计意见、资产移交单位的落实情况,财务遗留问题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必备环节。四是水利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后,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督促项目法人及时上报竣工财务决算,并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五是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及相关水利主管部门应对竣工资产的移交和接收情况、未完工程及预留费用的使用情况、验收财务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以防范相关财务风险。六是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及相关水利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法人严格按照财政法规进行分配处理,应交尽交,不得截留和挪用,项目法人留用部分要按规定计提和使用。
5.加强项目财务监管的能力建设一是建立水利基建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制度。综合利用信息化等多种手段,设计开发覆盖全国的水利基建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的水利基建财务信息沟通平台,逐步实现对财务信息实行科学分析、实时监管。二是加强水利建设项目财务监管前沿课题的研究,建立水利建设项目财务监管前沿课题研究规划制度,按规划要求分步骤实施研究,以避免重复研究,及时解决影响水利资金安全效益的关键性技术问题,为水利基建项目财务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三是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突出检点,注意处理好审计、财政评审、稽查督导的关系,避免重复检查,促进成果共享。抓好检查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建立检查意见落实跟踪制度。四是注重加强财务人员队伍建设,采取各种措施加大交流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水利基建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作者:张居帅单位: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