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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业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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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业影响因素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资产评估市场的制约;资产评估管理环境的制约;评估人员素质的制约等进行讲述,包括了企业还未产生充分的资产评估意识、企业的评估行为并未真正体现市场的要求、立法不健全弱化了政府管理、评估协会的职能应进一步完善、考试科目涉及面窄,造成评估师专业知识范围有限等,具体资料请见:

我国资产评估业产生于80年代末期,在这短短的十来个年头里,不仅完成了对其管理方式从政府管理到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改革,而且顺利实现了与原挂靠单位的脱钩改制,其发展之迅猛令人瞩目。更重要的是,资产评估在推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和资本市场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从目前来看,资产评估业仍处在发展的初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市场相对狭小,评估业务并未进入全面展开阶段;随意估价的现象还存在于相当一部分评估机构;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等等,一些短时期内无法解决的因素仍制约着评估业的发展,下面逐一进行分析:

一、资产评估市场的制约

众所周知,市场的需要是一种经济活动诞生的前提条件,如注册会计师行业,是由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在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财务信息的流动中,需要有利益不相关的第三者以客观中立的身份对这些企业财务信息作出鉴证,注册会计师行业应运而生。资产评估也是如此,由于资产产权变动时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为了避免产生逆向选择从而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有交易双方之外的专业人士以其专业优势对交易资产的价值予以评估,以此作为双方交易的参考。

在我国,资产评估业并不是自然产生的,它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由政府推动建立的一种制度,目前评估市场的发展还未达到与资产评估业相适应的阶段,这主要表现在:

(一)企业还未产生充分的资产评估意识

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许多情况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如企业股份制改制、公司上市、兼并、重组等情况,依照法律企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其实,在市场经济中,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远不止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况,只要产权变动,双方之间存在信息流动障碍就可通过评估机构寻求一个客观的参考价值,但目前在我国若非有法律明文规定,主动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企业并不多,这以私营企业最为突出,原因何在?企业还缺乏这种委托第三者进行客观评价,使双方在公平自愿基础上交易的意识,不愿支付评估费用,认为这增加了信息费用,却并未认识到评估机构提供的客观评价可以节约大量的谈判成本和交易成本。私营企业不仅是市场中最符合市场规则的主体(其经济行为目标在于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国有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其目标会有所偏离,后面有论述),而且还是构成资产评估市场的相当大量的主体,因此,推动评估市场的发展,还有待于企业提高评估意识。

(二)企业的评估行为并未真正体现市场的要求

国有企业不仅过去是,现在也是评估业服务的主要对象,但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而不是某个具体的人,其权利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托中央政府(即国务院)来维护和行使的,而中央政府的力量有限,只能再委托各级政府来管理国有企业,长期以来,效果并不好。改革以后,政府部门简政放权,而着重从法律、税收等方面对其进行宏观调控,目的在于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有企业是否已真正成为市场利益主体了呢?这要看其经济行为的目标是什么,是否真正体现了所有者的利益。

现在的问题是,国家政府部门把权力下放的同时,弱化了监督,使所有者对经营者的制衡作用难以发挥出来,这就极易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使得企业的决策偏离所有者利益的目标而体现经营者的意志。因此,在国有企业资产评估行为中,常常有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原因即在于此。笔者认为,某种程度上国有企业的市场行为并未真正体现市场的要求,这是一种极为有害的因素,会引导评估业向不正当的方向发展,因此,如何加强国家作为所有者的监督力度,使经营者行为体现所有者的意志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二、资产评估管理环境的制约

资产评估的管理方式有三种,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二者之间的结合。二者结合可以实现宏观与微观的协调管理,在这种方式中政府管理主要从宏观上下手,任务在于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协会进行适当的监督指导,并不插手具体的事务性工作[1];行业协会则在政府行政指导下,负责对行业准入制度、执业准则、规范的制定推行以及对评估机构人员的考核、监督等工作。从目前世界各国评估业发展趋势来看,都在向二者结合的方式发展。

我国的评估业已实现了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改革,但由于不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自然产物,而是在政府的推动下确定其市场地位的,无论从政府还是从协会方面来看,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外,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立法不健全弱化了政府管理

无论在实现管理方式的转变,还是在脱钩改制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在完成管理方式转变之后,宏观环境并不健全,主要原因在于评估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关于资产评估虽然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有所涉及,目前尚无一部独立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各利益主体的评估行为,对市场中出现的评估师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操纵评估结果的情况,政府显得力不从心,所以应加快立法步伐,才能从根本上规范评估行为。

(二)评估协会的职能应进一步完善

评估协会是政府与评估人员之间的桥梁,但是从根本上协会应代表广大评估机构和人员,应叫做“业内人士”,所以称为“行业自律”,之所以“自律”是为求得行业更长久的发展。我国的评估协会成立于1993年,几年来做了大量的工作,才使得评估业有了今天如此巨大的进步。但协会是由政府部门"嫁接"而来,其民间倾向还相对较弱,而保留着一些政府部门的痕迹,其服务职能有待完善,有时无法及时掌握和反应广大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协会作用的发挥,并导致政府的管理难以贯彻。因此,摆正协会与政府、协会与评估人员的关系极为重要,在强调协会管理监督职能的同时,还应强调其服务职能,两者不可偏废。

(三)应加快评估准则体系的制定进程

评估准则体系是规范评估人员执业行为的基础,我国虽已颁布了几个准则及指南,但远未形成体系,目前甚至没有一套相对规范的工作底稿出台,许多实务操作处于无规可循的局面,另外,已颁布的准则,也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参与准则制定的学者居多,而企业作为资产评估市场的基本主体,其意志反映得相对较少;借鉴国际评估准则多些,而考虑我国实际情况不够,诸如此类问题还有待于在实践中逐步解决。

三、评估人员素质的制约

(一)考试科目涉及面窄,造成评估师专业知识范围有限

我国开展注册评估师考试时间较短,经验相对少些,目前考试的科目是以财务会计、经济法为基础科目,加之资产评估业务多由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许多注册评估师的执业资格是由注册会计师通过考试取得的,其知识体系基本是财务会计方面的,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则较少,这也与我国教育体制的缺陷有关。但资产评估是一个涉及专业范围极广的行业,它不仅要求财务会计知识还要求其他各种资产方面的专门知识,而这正是我国评估师欠缺的。对此,我国应大力开展专业的评估教育,而不能单纯依靠其他专业,尤其是财务专业人才转行,这毕竟不是长久之计,专业评估教育才是评估业长远发展的基础所在。

(二)后续教育不足,评估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在当前经济发展迅猛,对人才要求日益提高,终身教育观念深入人心的情况下,职业后续教育对中介服务行业显得尤其重要,但从我国评估业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一领域仍很薄弱,远远跟不上评估业发展的要求,是制约评估业发展的又一重要因素,其具体表现为:

1.对协会而言,其组织的学习往往流于形式,而实质上对于评估人员有帮助的很少,并且从普及程度来讲,还未形成一定规模和制度。

2.对于评估机构而言,由于与评估人员之间没有非常稳定的雇佣关系,往往从当前利益出发,不愿出资把评估人员专门抽调出来进行集中学习,因此,评估人员主要是在工作实践中学习。

基于以上两点,我国评估人员普遍后劲不足就不奇怪了,在这方面协会应发挥更重要的推动作用。

以上问题虽然是在评估业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的,短期内无法彻底解决,但我们应该看到,评估业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与市场经济要求相一致的。我国已加入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已经走上了一条国际化的道路,提前为加入WTO做了准备,所以有理由相信,随着这些问题的解决我国评估业会有更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