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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类
(一)非独立核算分公司通常情况下,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但是分公司既可以进行财务独立核算,也可以进行财务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是否进行独立核算要由上级单位决定。非独立核算分公司一般在银行开具独立的结算账户,其银行中的资金来源为上级单位拨付的一定数额的备用金或者启动资金。
(二)企业内部部门由于企业跨区域经营、部门规模较大或者需要对特定部门、特定项目进行细化核算等原因,可在企业内部如事业部、项目部中设置财务机构,会计核算特别简单的部门也可以不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只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企业内部的部门不能开具独立的银行账户,一般直接使用上级单位的银行票据进行业务结算,从上级单位的开户银行中取得现金。
二、会计处理
非独立核算单位又称为报账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全部上缴上级单位,所有支出也由上级单位审核支付,本身只进行简易的核算或有针对性地对项目、收支情况等进行精细化核算。期末,非独立核算单位编制会计报表将财务数据上报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经过汇总合并后,出具反映含所有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内的整体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一)统一核算基础非独立核算单位应与上级单位采用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使用统一的会计电算化平台,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也应与上级财务机构保持一致。各单位再根据所从事业务的特点,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增减所需核算内容,以充分反映所核算业务的特点。业务较为简单的二级核算单位可以只设置部分相关科目,但科目的级次不应少于上级财务机构,否则会出现数据无法衔接的问题;有细化核算要求的,可以通过增加科目级次或设置辅助核算等方式实现。
(二)核算资本金上级单位拨付的备用金或启动资金在“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采用备用金限额制的,上级单位根据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经营情况或者凭借其他标准,核定一个相对固定的备用金额度。期末核对备用金余额,超出备用金额度的部分应及时交回上级单位,若低于备用金额度,应由上级单位补足原核定的金额,或者根据上级单位的具体规定执行。
(三)核算固定资产非独立核算单位没有自己的独立资产,其购买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实际上是属于上级单位资产的一部分,由上级单位或者二级核算单位自行管理实物,其账面价值最终也汇总反映在上级单位的资产负债表中。上级单位与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或者非独立核算单位与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由于固定资产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不能作为销售处理,也不能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只需对固定资产管理软件中的“使用部门”和“存放地点”进行变更操作。(四)汇总财务报表非独立核算单位将编制的会计报表报送至上级单位后,上级单位负责汇总核算,可以通过设置部门辅助核算方式区分各汇总单位的财务和资产状况,用作衡量各单位的经营成果、改进管理手段和执行绩效考核的依据。为保证上级财务机构在规定的日期之前完成报表编制工作,非独立核算单位应早于上级单位几个工作日内完成所属的所有会计核算工作并上报。
三、税务处理
企业内部部门取得的收入、发生的费用,直接以报表形式纳入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汇总计算、缴纳各项税费。非独立核算分公司与上级单位在同一地区的,统一向上级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事宜、实施税收管理,分公司不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不再向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上级单位统一缴纳各项地方税费,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无论分公司是否为独立核算单位,均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级单位下设跨地区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的,由非独立核算单位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实施税收管理。营业税等地方税费由该单位经营地的税务局实行属地征管、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适用“统一计算、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所得税征管办法,即上级单位和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分别按月或按季度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末由上级单位完成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如果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属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部门或机构,例如一家房地产公司在外地旅游城市设立的对外经营的培训中心,不具有主体的生产经营职能,则不需要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仍然由上级单位统一汇总缴纳。
四、上级单位对下设非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控制
(一)实行“会计委派制”,发挥监督管理职能“会计委派制”是指上级单位向非独立核算单位任命或派遣会计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制度。由于会计委派人员的职权相对独立于被委派单位,必须依照委派单位赋予的职责权限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防范控制财务风险,真实完整地反映被委派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从根本上治理会计舞弊行为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
(二)加强授权控制管理,明确财务审批权限非独立核算单位应拥有与经营责任相适应的管理权限,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和大额资金支付业务须履行审批手续,实行上级单位及相关部门联签制度。在预算实施过程中,有效控制预算外支出和超预算支出。预算调整需经过规定的程序或法定的授权,并通过加大预算执行及考核力度的方式,真正使预算起到约束性作用。
(三)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健全长效检查机制一方面,制定、完善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管理的规章和办法,使每项经济业务都有明确的管理程序,尤其针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工程项目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另一方面,建立财务长效监督检查机制,对会计工作及会计信息质量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财务核算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完善财务内部约束体系,实现内部控制、内部监督的双重财务管理机制。
(四)加强资金控制管理,提高财务管理能力通过上级单位银行账户完成结算业务的,上级单位需实时监测银行账户的余额,以免发生账户透支现象,或规定二级核算单位的支付上限,当支付金额超过限额时,应提前向上级单位提交申请;适用备用金限额制的,上级单位根据二级核算单位的经营状况和期末货币资金余额测算、调整备用金额度,保证资金既能满足其生产发展需要,又没有过多冗余。同时督促非独立核算单位加强资金有效、合理和安全的使用,实现资金运营效益最大化。
作者:王燕单位: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