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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书记在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实施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因此,在世情、国情、科情深刻变革的历史背景下,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驱动、内生增长,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最根本和最关键在于大幅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水平。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创新对于经济增长起决定性作用。诺思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而“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制度短缺或制度供给的滞后会严重制约经济的发展。自主创新活动是由各种各样的制度安排构成的一整套制度系统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这个制度系统中,各种制度安排通过某种实施机制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形成了支持自主创新的制度结构。20世纪80年代起,以弗里曼、纳尔逊和伦德瓦尔等为代表的国家创新系统理论也强调,各种组织机构和制度结构是影响一国创新系统绩效的关键因素。如诺思所言,好的制度会促进技术创新,刺激社会个人的创新欲望。可见,自主创新要取得突破,必须在制度创新方面有所作为,而风险投资制度则是这一制度体系中不可或缺一种重要制度安排。自主创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自主创新研发阶段、自主创新的孵化阶段和自主创新成果市场化阶段。一般而言,一项创新科技成果从研发到产品孵化再到产业化所需资金的比例是大概是1∶10∶100,显然自主创新过程对资金的需求是呈几何级数增长的。由于自主创新的研发成果具有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因此其很难获得追求稳定收益的银行贷款和其他投资,客观上需要一种勇毅的资本。风险投资是指风险投资是指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作为一种新的投融资孵化制度安排,它有力促进了高科技企业的发展,被誉为高科技企业的“推进器”。风险投资对企业创新的制度推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长期稳定的资金筹措渠道与独特运作机制。风险投资是一种较长期限的股权投资,要求稳定的资金来源。美国的风险资金主要以养老金为主,占到40%左右的比重,近年来,产业资金的比重有所增加,大约占到30%左右。日本风险资本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和大的企业集团,分别占到36%和37%。长期以来,国外风险投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是退休基金。退休基金一般是直接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将资本投入到风险基金中,不参与风险基金的操作与管理,仅以其出资额为限获取收益并承担风险,因而,风险基金和退休基金之间不存在任何附属关系,风险资本的供给相对独立可使风险资本家具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能使其独立自主地选择和培养最有希望的创新企业,以最有利的方式获取投资收益,从而最大限度的提高创新企业的孵化率。
2.早期阶段的投入与分散化投资决策。成功的风险投资一般由风险投资家投向科技含量高的中小创新企业。从投资阶段上看,主要集中在风险企业的早期阶段。如美国英特尔、康柏、戴尔、微软、苹果等高科技公司都曾在发展的早起阶段得到风险资本的支持。创新企业的科技成果在产业化过程中大致要经过实验室阶段、中试和产业化三个阶段,由于在早起阶段创新企业几乎没有任何有形资产,也没有能力采用担保方式取得银行信用,再加上此类融资又具有高风险性,因此,银行根本不愿在这一阶段向高科技产业提供融资,这就必然会影响一国高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风险投资通过锁定蕴涵高风险、高成长的中小高科技企业的早期阶段,采用分散投资的方式,并对创新企业注入资金和完善的管理,双管齐下,可以大大提高创新企业的存活率和成长空间。
3.有限合伙制的企业组织模式。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公司最主要、最成功的企业组织模式,是由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者(普通合伙人)合伙组成的一个有限合伙公司。有限合伙人是风险资本的主要提供者,通常对风险投资公司投入99%的资金,一般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负有限责任。在有限合伙制的企业组织模式中,普通合伙人通常是风险资本的经理人,即风险投资家,普通合伙人投入的是科技知识、管理经验和金融专长,负责公司的管理,同时还必须投入风险投资公司大约1%的资金,负无限责任。在一般的公司制企业组织模式下,无论公司治理结构设计的多么周密,都难以克服和解决弱激励机制、高运营成本等复杂问题,因此运行效率低下。有限合伙制是适应高科技产业高风险性和信息不对称的特点而出现的一种重大的企业组织形式创新。这种组织制度通过一系列显性和隐性的契约安排和制度约定,比较有效地解决了风险资本提供者和风险投资家之间、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问题以及存在于企业中的若干问题,建立了更加合理的企业激励与监督机制,使有限合伙制成为最有效的风险投资组织模式。
4.灵活多样的退出机制。风险资本的特征以及风险投资独特的运行方式,使风险资本与创新项目的结合只是一种短暂的结合,大概5年~10年。风险资本从投入的那一刻起,便寻求一种便捷、安全、能够获得最大增值的退出通道。风险资本的成功退出是一国风险投资发展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目前,世界风险资本的退出方式主要有股份公开上市、出售、清算等形式。其中股份公开上市是最佳的退出方式,这种退出方式借助于有效的二板市场,可实现“投资一催生一套现获利一再投资”的有序流动和良性循环,促进更多高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
5.相关政府政策的引导。风险投资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参与和扶持。一般而言,政府扶持风险投资的措施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直接扶持方式有政府经费补贴、税收优惠、财政贴息、政府担保和建立健全市场机制等。间接扶持主要是通过立法、制定政策和发展计划等方式来健全服务与监管体系,规范风险投资行为,优化风险投资的环境。风险投资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在制度安排方面离不开政府。在风险投资的发展过程中,各国政府在制度供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其中重视通过税收优惠来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促进风险投资,加快企业创新的一项重要措施。
以色列风险投资制度的创新驱动效应
20世纪90年代,虽然以色列在科技领域成果颇丰,但创业活动和创新企业并不活跃。原因在于以色列的国家创新体系中,缺少系统的风险投资制度。因此,以色列着力打造了风险投资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密切联系,引导实施了YOZMA计划,创新了其风险投资制度体系。
1.积极主动的政府引导和催化机制。YOZMA计划是由以色列政府出资1亿美元用来创建10个新的风险资本基金。其中8000万美元主要用于与国际知名的金融机构(大部分是创业投资公司)合作并发起成立子基金,2000万美元由国有独资的YOZMA基金管理公司直接投资高新技术创业企业。每一份基金都必须由三方代表组成:接受培训的以色列风险资本家、一家国外的风险资本公司以及一家以色列投资公司或者银行。另外YOZMA还有一项金额为2000万美元的基金,将直接投资于科技公司。以色列政府发起的风险投资起到了催化剂作用。在成立的子基金中,以色列政府资金占40%,私人资本占60%,这样政府的1亿美元资金就可以带动1.5亿美元的私人资本。以色列的YOZMA项目提供的是一对一的资助,也就是说如果合作方能筹集到1200万美元的资金投资于新的以色列科技公司,那么以色列政府将出资800万美元资助这家科技公司。政府基金参股的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带动了更多资金加入到创新企业的孵化中。目前,以色列共有240家风险投资公司,其中既包括国内资本投资的公司,也包括国外资本投资的创业公司,管理资本总额达100亿美元,受创业资本支持的创新企业高达730家。2001年,以色列高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工业出口总额的57%,创新企业数量仅次于美国和加拿大,有效促进了其创新企业的发展。
2.不与民争利,激励制度优越。以色列的风险投资制度规定,在投资新项目时,政府会获得该项目股权的40%,5年之后,如果项目成功,项目合伙人将获得优先选择权以便宜的价格买下全部股份。以色列政府对YOZMA基金的结构和运作模式进行了精心的设计。每只YOZMA子基金都给予私人投资者在5年内以优惠价格买断资金中政府份额的权利。YOZMA的这种制度设计不仅向投资者提供了资金供给和风险分担的机制,而且引入了足够的激励机制。YOZMA项目的思路是这样的:政府借钱给你投资,如果失败了,你一分钱也不用还给政府;但是,如果你赚了大笔的钱,只需要把最初的投资再加上每年的利息还给政府。激励机制的设计吸引了职业风险投资机构和高素质的基金管理人员的参与,同时在基金结构中强制引入国外金融机构,为以色列本土的风险投资机构提供了很好的学习机会。这就意味着政府在分担风险的同时,将全部赢利都给了投资者,从投资商的角度来看,极具吸引力。
3.市场化运作。虽然以色列对诸多产业和行业的管制极为严格和苛刻,但是对于风险投资行业的政府管控却极为宽松,政府基本上不会干预风险资本的任何事情。每一只YOZMA子基金都是一个独立的有限合伙企业,YOZMA基金对每家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的参股比例不超过40%,私人投者占股比例60%以上,政府对每家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的参股资金中没有投资决策权,以确保基金的商业化运作。由于以色列的风险投资公司不隶属于任何金融机构,属于独立的实体,因此市场化运作下风险资金被大量地投入到通信、IT、生命生物科学、医药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早期阶段。另外,高度市场化、国际化的运作环境,为本国创新企业的学习奠定了坚实的基础。YOZMA每一只基金必须由以色列本地的机构进行管理,但应由一家知名的国外风险投资机构和一个国内的金融机构组成,这样为以色列学习国外成熟的风险投资知识和经验奠定了基础,打造了风险投资的国际化学习环境。以色列风险投资的市场化运作还表现在,随着创业投资产业的逐渐成熟,以色列政府逐渐退出,到1998年,以色列政府投在风险投资方面的资金已通过私有化等形式全部退出。总的来看,以色列的风险投资制度带来了强大的创新驱动效应。以色列的风险投资孵化了大量具有世界竞争力的创新企业,虽然以色列在2000年遭受了来自全球科技泡沫的破灭等多方面的冲击,但很快就适应了新的经济状态并开始持续增长。2008年,以色列的科技出口额激增至181亿美元,甚至还超出2000年科技热潮期间的水平,增长了40%左右。2010年,以色列出口509亿美元,同比增长了25%。其中,高技术产品出口额为202亿美元,同比增长12.6%,中高技术产品出口额为117亿美元,同比增长20%,经济成功实现了复苏和崛起。
以色列的风险投资制度的创新驱动对我国自主创新的启示
我国的风险投资自20世纪80年代诞生以来,虽然有所发展,但是总的来说,发展很不成熟,表现在:第一,风险投资主体比较单一,融资渠道较窄。第二,在自主创新的孵化阶段和市场化阶段,缺乏有效的风险资金退出机制,风险资金就难以及时套现和规避风险。第三,专业人才极度缺乏。第四,我国法律缺乏有限合伙的组织模式,相反却设计了一套要求投资者既要承担无限贡任,又遭受双重征税的公司制组织形式,极大束缚了风险投资企业的积极性。借鉴以色列的经验,笔者建议:(1)我国应建立政府引导机制,形成以海外风险基金为主的多元化融资模式。由于海外风险资本进行的是中长期投资,目的是获得高额利润,因此不会长久控制企业,不必担心因此而失去民族高新技术产业;(2)海外风险基金关注的是真正赢利的高成长企业,以便将来顺利退出,因此会主动帮助国内风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开拓市场,从而培育一批和国际接轨的高科技企业;(3)由于我国风险投资的历史较短,缺乏经验,而海外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国内各项法规的健全,降低整个风险投资业的系统性风险。高水平的海外投资基金的成功运作能够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通过合作各方的知识交流和学习,获取技术外溢和学习机会;(4)降低风险投资行业的税率、引入有限合伙制公司形式,放松对风险投资行业的管制。风险投资是一种中、长期的权益投资,是性质较为稳定的投资,放松其管制,不会引起国内金融秩序的波动,相反会把大量的剩余资金引入到高科技实体经济中,有助于缓解通货膨胀的社会压力,对于我国企业的孵化和成长,建设创新国家具有无比的价值。
作者:张泽一单位:,北京联合大学商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