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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投融资难题的背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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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投融资难题的背景分析

对于产业投资形式,文化产业的产品价值主要在于其文化创意内容,而文化创意可以经多种产品形式表达出来,最终转换成经济效益。产品利用链条的背后就是产业合作的产业链,包括文化产业内部的纵向产业链和文化产业及其他产业间的横向产业链。文化产业具有产品创造成本高,投入大,但复制容易的特点。复制成本低,复制渠道多的特性,诸多特性使得文化产业成为易受侵权伤害的产业之一。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知识产权通过交易,许可,融资开放,合作等形式的被利用,创意主体的合法权益必须有充分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创作主体的创作动力,从而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持续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较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而言尚不成熟,这种不成熟既体现在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缺失上也体现在已有知识产权机制的司法、执法运行漏洞上。

文化产品的价值包括产品自身价值及其在相关产业链运作中所产生的附加价值,产品的创作周期长,不确定风险大。我国知识产权法即版权法随文化产品产生而及时生效,文化产品创作者需要阶段性地进行产权注册寻求保护,而这些注册费用无疑给创作者带来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文化从业者的创作积极性。另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法在网络侵权问题上尚存在较大漏洞。近年来,网络文章、视频侵权案频发,立法的‘灰色地带’只能依靠司法事后救济,其效果并不理想。政府对文化产业的投资主要通过商业银行对其放贷实现。文化产业是一种新型知识性产业,其核心资本是人力资源,然而人力资源的资本价值无法作为抵押资产。与国外相比较,我国现阶段对于文化产业的资本价值评估体系尚不成熟,国家用于文化产业的直接投资政策稀少。

政府直接投资,外商资本投资,民营企业资本投资等都应该作为风险投资的渠道。风险投资的高风险、高收益以及无需有形抵押资本的特性符合文化产业的融资需求,同时,风险投资是形成传统劳务产业和新型文化创意产业间产业链的最佳方式。风险投资包括投资、融资、风险管理和退出四个阶段,其中退出阶段是实现各种资本变现的阶段,其成败与否直接决定着风险投资的经济效果。但是法律法规保障的缺失严重阻碍了多样风险投资资本进入文化领域,造成我国文化产业风险投资渠道单调的局面。然而,我国现阶段,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与国有企业没有处于一个平等的法律地位,民间资本缺乏进入渠道与吸收机制,从而造成非国有主体投融资方面的短板。

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有关于文化产业的法律法规,亦是促进发展我国文化产业的当务之急。一方面,我国现阶段关于文化产业的法律仍带有计划经济保护色彩,远远落后于西方资本主义成熟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文化产业出现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各部门联合进行管制的局面有利于形成全面系统的文化产业政策体系。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在当前时代背景下,文化产业发展空间巨大,文化软实力也将在国家综合实力中不断占据更大的地位。深入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对于我国文化产业投融资困境具有直接建设性作用。首先,必须统一文化产业相关法律在不同法律领域间的规定,各领域间不仅不能出现立法上的矛盾冲突,而且应该尽可能充分协调配合从而减少文化产业立法上的盲区。其次,在文化产业立法上,要强调市场引导与政府调控的管理体制,既要求有基本法对文化产业的发展建设作出指导性的要求,又要制定完善各文化产业的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收减免、税收返还等,可以减轻文化创作者的创作成本和费用,从而大大提高其创作灵感和积极性,最终将从根源上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最后,文化产业的主要融资方式风险投资,则需要更完善的法律保障,使其在推出阶段能共成功将无形资本变现。只有不断完善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才能吸引到更多形式的投资主体。

作者:蔡赢单位:辽宁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