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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日风险投资公司支撑环境比较探析
日本风投起源于1972年。因受历史原因、经济体制、企业经营形态文化及民族特性影响,在对风投扶持中,日本政府更多采用直接参与模式。政府在风投公司的融资、投资等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扶持政策包括权益投资、提供贷款、政府信用担保等。近年来,日本政府又采用了新的方式支持风投行业的发展。例如,2000年4月开始的天使投资税制优惠条款。对投资于创立时间不超过10年、研究开发资金比例高的风险企业的个人投资者,股票转让收益实施1/4利税扣除,如果出现损失3年内给予结转,以此鼓励个人投资者对风险企业投资。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中,日本政府彻底废除了最低资本金规制,增加了重视人力资源以“人合公司”为特点的公司组织形态——合同公司,进而为风投企业的创建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制度层面的保障。为了支持风险企业发展,日本政府还积极扩大对风投企业的政府采购,实施了政府“试购买”制度。截止2012年12月已有43个都道府县实施了此制度。2010年10月12日,NEO、Hercules与JASDAQ市场合并成立新JASDAQ市场,这样日本拥有了7个面向新兴企业的股票市场。新型市场为中小风险企业提供了从股票市场获取资金的同时,也为风投资金提供了获得高利润的退出渠道。日本政府的做法对日本风险投资事业发展起到助推器作用。但从长远看,政府的大力介入及其导向对日本风投业造成了负面影响。一般来说,除了国家命脉产业,政府是不适宜参加产业经营的,更何况是风险较大的投资业。在日本政府导向作用下,银行等金融集团在风险投资中一直扮演重要角色。银行运作的谨慎原则与风投的高风险性相对立,导致日本风投业运作保守,发展受限。我国相关政策措施。从1984年原国家科委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首次提出建立创业投资机制建议开始,我国风投政策法律研究与实践已有20年发展历史。我国现有风投中多家公司资本来自于政府财政拨款。但是,除了直接投资外,我国风险投资公司间接扶持政策还很不完善。例如:目前还未制定出专门针对风投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且存在对风投机构双重纳税问题。中日相关政策环境比较。比较中日政策环境措施可以得出,在风投发展初期,政府以各种方式直接提供资金参与风险投资是必要的。但政府应在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逐渐退出,通过间接方式指导、调控风投发展是比较合理的政府行为;政府长期直接参与风投的发展,往往会事与愿违,且会对其发展形成一定阻力,达不到预期效果。日本相关政策在短期内对风投行业有很大推动作用,长期会使行业运行保守。我国政策环境还远远达不到日本水平,类似在1998年前的日本,创业板上市门槛过高,使得作为风险资本首要的退出渠道并不顺畅。日本风投行业政策环境也在启示我国政府,应该加强对该行业的政策倾斜,发挥政府的最大效用。
2.法律环境比较日本相关法律环境
在对风投发展的政策扶持中,日本政府更多以直接参与为主,政府在风投公司的融资、投资等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为保证扶持政策的连续性,明确相关主体的运作规则,日本以法律形式对相关优惠政策进行了确认。2000年以后,通过修订《中小企业等投资事业有限责任组合契约法》,扩大投资对象和业务范围,促进风险资本向企业初创期等高风险阶段投资;以《金融商品交易法》替代《证券交易法》,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创设天使优惠税制,鼓励个人风险投资。2009年,颁布《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置法》,由政府提供8000亿日元的担保额度,吸引民间资金为风险基金出资和投资风险企业。通过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日本风险投资业得到较大发展,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强、做大,促进了日本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国相关法律环境。我国风投立法还相当滞后。一方面,我国尚未建立起一个完整的风投法律体系,还存在法律空白;另一方面,现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存在很多与风投公司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阻碍和制约着风险投资公司的运作与发展。比如,《公司法》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收制,而不是国际上通行的承诺制,在客观上抑制了民间资本的进入。另外,我国相关法律还限制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进入风险投资。投资过程中,我国主要存在投资手段、再融资能力、对外投资比例限制和对无形资产比例限制等法律障碍。风投机构为保证利益不受风险企业创业者或管理者侵犯,通常要求采用诸如分阶段投资及持有优先股形式进行投资,但我国目前可采用的金融工具却仅有普通股。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也很受限。中日相关法律环境比较。日本为了推动风投快速发展,近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于2006年公布了新《公司法》,增加了风投公司采取合同公司的形式。日本风投相关法律的制定及法律环境的完善,经历了不断发展的过程。我国风险投资发展历史短暂,与日本相比,有关立法存在很大差距。不仅与风险投资相关的很多方面存在法律空白,现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也存在与发展不适应的地方。
3.文化环境比较日本文化环境
日本文化环境与我国相似。日本社会强调集体主义和团队精神,排斥个人主义、创造力和个人创业行为。在这种创业环境影响下,日本独立创业活动并不很普遍。日本属于“征信国家”,拥有较完善的信用体系,这对风投行业的发展无疑是最有帮助的。中国文化环境。中国人普遍安于现状,缺乏冒险精神。反映在风险投资中,投资者和创业者均厌恶风险,满足获取稳定收益,不愿尝试创业。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意识普遍缺乏,失信者比比皆是,这也是我国风险投资行业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中日文化环境比较。日本与我国创业文化有很多相似之处,人们普遍缺乏创新精神,冒险意识不够,与风险投资的发展不相适应。从信用体系比较可看出,我国信息公开方式、信用服务企业市场发育程度、对失信者惩戒制度等,与日本存在很大差距。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市场参与主体信用意识的缺乏是制约我国风险投资业和风投公司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
二、改善我国风险投资公司支撑环境的路径选择
1.强化政策环境
对风投公司的政策扶持,应逐步减少政府直接出资比例,转而对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采取间接扶持政策,努力营造适宜风险投资发展的宏观环境。应深化税制改革,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还应对高新技术产业进行政策倾斜,国家和地方财政每年应当新增部分拨款,专项用于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孵化期的投入,为风险投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2.完善法律环境
我国应尽快制定有关风险投资法律法规,比如《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明确风险投资基金的法律定位,使风险投资的运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对现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中与风险投资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便风险投资以股权方式进入和退出风险企业。
3.营造勇于创新的文化环境
目前,我国文化环境与风险投资的发展不相适应。应加强引导,鼓励创业者的创业行为;培育和倡导独立意识和个人冒险精神,加大对创业者的扶持力度,为风险投资的发展营造出适宜的文化和思想氛围。还应尽快建立我国的现代信用体系,为风险投资发展提供讲究诚信的文化环境。政策方面,日本政府相关政策措施对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有很大推动作用,日本以银行为中心的风险投资模式给我们的启发是,我国政府在风投初期应充分帮助风险投资企业成长,但发展到一定阶段也应适时退出;法律方面,日本政府非常重视法律环境建设,并能根据外部环境变化适时调整,这启示我国应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为风险投资公司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文化方面,日本与我国的创业意识有相似之处,这是中日共同具备的缺点。但日本信用体系的成熟度是我国不能比拟的。我国在改善创业文化环境的同时,应加快信用体系的建设。
作者:高俊单位:上海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