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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适当出资引导,着力进行制度
供给政府适当出资参与风险投资有其合理性:一方面,高科技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投资所产生的效益往往超过企业和投资者自身所获得的效益,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即“溢出效益”,理应得到政府的资金支持和引导。另一方面,在风险投资发展早期,由于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往往使社会资金不敢进入,政府出资既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高科技产业的资金需求,又会对社会资本参与风险投资起到示范和引导的作用。出资设立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母基金)是政府适当参与风险投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在风险投资的筹资机制市场化导向创新中,政府应扮演制度供给者的角色。如制定风险投资活动参与者的税收优惠和补贴政策,提供信用担保、政府采购、种子资金、市场准入等政策,建立完善包括风险投资、知识产权、公司法、金融法等在内的法律法规体系,营造风险投资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
(二)适时放开和引导银行、保险、养老金等机构投资者适度参与风险投资
从目前情况来看,因为风险太大,国家明令禁止银行、保险、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但从长远来看,随着机构投资者积累的基金规模越来越大,在保值增值的压力下,寻找新的增长点成为必然。而在美国等现代市场经济国家这些机构投资者早已成为风险投资的主体。因此,借鉴国外风险投资发展的成功经验,政府在遵循审慎和保值增值的原则下,可以在适当时候考虑放开和引导银行、保险、养老金等机构投资者适度参与风险投资。例如可以考虑先对这些机构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设定一个最高限额(如不超过5%或1%),允许从其自由资金中划拨少部分参与风险投资活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放开。
(三)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上市公司、企业集团参与风险投资
我国许多业绩良好的上市公司和企业集团面临着进一步发展和二次创业的问题,风险投资为这些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资本运作模式,是产业资本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拓宽经营领域,提高本企业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向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而且它们参与风险投资也有一定的优势:第一,这些企业的资金实力雄厚且具有较强承受投资风险的能力。第二,在很多情况下,从事风险投资的企业本身就是高科技产品的主要用户,这可以大大降低创新产品的试销成本和市场风险,提高风险投资的成功率。第三,这些企业本身一般具备一定的研究开发能力,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风险投资,有利于降低风险项目筛选和评估的难度。第四,现行政策支持企业集团进行试点,一旦高科技产品开发成功形成优质资产,企业集团就可以方便地将优质资产转入上市公司(许多企业集团都拥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兑现投资收益。因此,我国政府应适当调整和完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规政策,制定和出台有关鼓励性的措施,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上市公司、企业集团参与风险投资。
(四)鼓励富裕家庭或个人进行天使投资
天使资本是风险资本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美、日等发达国家均有很好的发展。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一部分家庭和个人富裕了,这些高收入者的“住房、汽车”等消费升级已经实现,且风险承受能力较强,这部分个人和家庭储蓄存款转化为投资的可能性较大。他们可以选择股票、债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等相对传统的金融投资工具,但也可以选择天使投资这一具有高潜在收益同时伴有高风险的新型金融工具。
(五)积极大胆地引进国际风险资
本国际风险投资是知识经济时代对外投资的一种新形式。近年来,国外风险资本已经看到了中国高科技产业的巨大市场潜力,开始试探性地介入中国风险投资市场。引进国外风险资本,不仅可以增加我国风险资本的供给,而且可以带来国外风险投资的管理经验,能够迅速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的风险投资管理人才和创业人才。
二、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
风险投资的退出,是风险资本从风险企业退出实现价值增值的过程,是风险投资能否进入下一轮循环健康运行最重要的环节。风险资本退出的方式有主板或创业板IPO公开上市、股权或技术产权转让、企业收购、回购、清算等,其中创业板IPO公开上市方式使风险投资退出的最佳方式。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风险投资的退出,就是风险投资的资本市场退出。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创业板迟迟未推出和场外交易市场发育不良,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门槛较高,严重阻碍了我国风险资本的退出。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创新,就是要积极推出创业板,发展场外交易市场,构建以风险资本市场为主体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运行机制。这与前面论述的我国高科技产业融资模式创新的相关内容是一致的。可喜的是,2008年十一大政府工作报告将推出创业板提上了日程;场外交易市场的建设也在积极开展,如中关村非上市公司股份代办转让系统的构建和推进,天津滨海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立三板市场的定位等。
三、我国风险投资的组织运行机制
风险投资的组织运行机制是风险投资主体的治理结构和风险投资活动的管理运作机制,由此将信息、技术、管理、资金和人才有机结合起来。具有代表性的风险投资的组织运行机制是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基金制,其中有限合伙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与风险投资活动是最为匹配的,效率最高的。有限合伙制也是我国风险投资组织运行机制创新的目标。有限合伙制的合伙人分为两大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通常是养老基金、人寿基金、共同基金、大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等,负责提供投资资金的主要部分约99%,不从事具体经营管理,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一般是由风险投资公司的经理人(风险投资家)来担当,仅投入约占总额1%的基本资金,而主要以科技知识、管理经验、金融特长等作为投入,承担无限责任,并负责具体经营。至于报酬、存续期以及其他有关权限的分配问题则由双方协商签订的合伙协议确定。对于投资收益,普通合伙人一般分配20%,有限合伙人分配80%,普通合伙人每年可从有限合伙人处得到相当于投资本金2%左右的管理费。此外,普通合伙人不能在有限合伙人收回其投资本金之前得到分红份额。有限合伙制的存续期限为一个投资契约年(一般在十年以下)。有限合伙制之所以运作效率最高,其根本原因在于有限合伙制及其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主要是有限合伙法和税法)在运营成本、成本和激励机制上做出了独特的安排,使委托———制度较其他组织形式而言更加完善,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投资运作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给予委托双方以足够的激励,从而有效地解决了风险投资中的委托———问题,使有限合伙制在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上的优势更加突出。当然,风险投资的组织运行机制创新要与我国国情相适应,所以,在建立有限合伙制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一些过渡形式(如信托基金制等),但最终还是要以有限合伙制作为目标。
四、我国风险投资的扶持保障机制
(一)通过“间接扶持政策”
实现风险投资扶持机制由“政府直接出资参与风险投资”向“政府间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风险投资”转变与前面风险投资筹资机制创新中论述的相似,政府在扶持机制的定位上也是通过各种方式和政策进行“间接”的“引导”:一是充分发挥税收鼓励政策对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机构的双重激励作用;二是借鉴国际通行的引导基金模式,为商业性风险投资企业的设立提供参股支持;三是通过政府信用支持和担保,提高风险投资企业获得信贷和债券的杠杆融资能力,进而提高其投资能力;四是政府可考虑设立风险投资损失补偿基金,对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损失给予适当比例的风险补偿,但主要投资损失仍需风险投资企业自己承担。有了以上政策上的“间接扶持”,再加上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和行业自律作为保障,政府无需再以直接出资方设立国有独资或控股风险投资企业参与风险投资,可以实现向“间接”和“引导”扶持机制的转换。
(二)建立完善法律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障机制
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需要法律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障机制,而不是行政手段的直接干预。我国于2003年出台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但还未真正建立起适应我国风险投资实践的完善细致的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修订《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不利于风险投资健康发展相关内容,进一步完善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适时出台《风险投资促进法》和《风险投资法》等专项法律,为我国风险投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保障环境。此外,还需要结合风险投资的行业自律。我国已建立了中国创业投资协会及北京、上海和深圳等一些地方性协会,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其制度、体系和协会章程等以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从而更好地促进风险投资企业、管理顾问咨询公司、政府机构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间的信息沟通与合作,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更好的软保障。总之,风险投资筹资、退出、组织运作和扶持保障的机制创新,将消除制约目前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主要障碍,会进一步提高风险投资对高科技产业的贡献水平和效率。
作者:刘复军单位:内蒙古财经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