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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平公正待遇的具体内涵
对于公平公正待遇的具体内涵,在国际上并没有达成共识,在不同的国际条约中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且规定也比较模糊和大概,这使得不同的人对公平公正待遇的内涵有着不同的解释。所以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常常因为措辞抽象,而被认为是一个“橡皮概念”。而在这种情况下,公平公正并没有得以清晰的界定时,大量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仍将其纳入之内则会带来更多的法律问题。关于公平公正待遇的具体内涵,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第一种观点应参照国际法的规定对公平公正待遇予以解释,同时,它也是对双边投资条约中的其他条款进行解释时起指导性作用的一项标准。这样看来公平公正待遇并非是一项具体确定的规定,而只是一项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原则,当穷尽其他规定仍不能将争议得以解决时才得以适用。但这又可能带来隐在的祸患。一方面可能会在无法可依时为争议提供依据和指导原则,但另一方面可能会被滥用和肆意的解释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平公正待遇是与充分保护和安全,国际法最低要求,禁止专横和歧视措施等待遇并列的,构成一种独立的待遇标准。就这一类的条约而言,多数BITs规定了独立的、未附条件的公平公正待遇,如《中国与葡萄牙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第三种观点则主张公平公正待遇是一项综合待遇标准,由非歧视待遇,充分保护和安全待遇,国际法最低要求等多项待遇组成。[笔者趋向于赞同第二种观点,公平公正待遇在国际投资活动和关系中占据重要的作用,应当为独立的一项规定,且这种规定不能只是当为一项普遍性原则,这样在更大程度上会缩小公平公正待遇的效力和适用范围。倘若按照这种思路去理解,就需要各条约对公平公正待遇给出具体明确的含义,以便在适用时更为恰当和便利。
二、公平公正待遇在我国的实施及困境
所使用的措辞多样化。大部分的协定都是采纳了“公平公正待遇”的措辞,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有的采用的“公平与平等的待遇”的措辞,如中国与科特迪瓦协定。还有一些条约只片面采用“公平待遇”字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共和国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笔者认为,公平公正待遇是国际投资中比较成熟的概念,而不是可以随意拆分开来的,应与之保持一致,便于理解和规范。对公平公正待遇和其他投资待遇的关系规定不统一。如1996年中国与黎巴嫩协定将公平公正待遇的涵义理解与最惠国待遇相联系起来,而中国与科特迪瓦协定相关规定则与非歧视待遇(即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相联系。没有将公平公正待遇规定为一个独立的条款,而是使之称为非歧视待遇的一个成分,这使得这几个本不同含义的待遇之间的涵义界限变得模糊不清和混乱,也给投资争端的有效解决带来了巨大的障碍。
三、我国对公平公正待遇之完善建议
对于公平公正待遇,不同的国家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公平公正待遇的发展还不成熟,在许多问题上仍存在着不少的争议。我们既要借鉴国外投资条约的有益经验,也要兼顾我国国情和已签订双边投资条约的整体实施情况。对于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对于其的统一性就显得更为重要和急迫。首先应当继续在以后签订的BITs中将公平公正待遇纳入其中,这是顺应国际投资法自由化的应有趋势,同时也与我国之前将公平公正待遇都纳入在内的情况相符。接着应该对公平公正待遇作统一的规定,如前述,一个较为合理的方法是将其规定在“投资待遇”之下,且应该与其他投资待遇,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相区别,可规定在这两项待遇之前。且在以后的条约签订中,应统一适用“公平公正待遇”字样,便于统一理解。其次,应该在公平公正待遇之下对其作更为具体的规定和阐释,而并不只是一句大概的“给予外资和国外投资者在领土境内的投资以公平公正待遇”。可以赋予公平公正待遇更为广阔的外延,如透明度、非歧视等,以便使公平公正待遇在国际投资活动和仲裁庭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作者:张长征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