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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熊超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
在实践派和理论派之间,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需要监管这一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有的人认为,能否保障融资便利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功能,所以宽松的市场经济环境是最重要的,也就不需要监管。但是,笔者认为这忽略了一个事实,那便是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已经比较发达的美国,同样存在着对私募股权基金严格的监管制度,在《证券法》、《投资公司法》等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必须是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的富有个人以及机构投资者,与其他相关的条文一起,建立了相对健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和投资保护制度。资金来源不足,资金募集难度大是我国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对的问题,在这种压力下,出现违反现行规则的自己募集方式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也是一种必然,而事实上也不乏这种情况,从而导致了许多并不具有足够风险识别能力的承受能力的个人参与者参与其中,最终或多或少蒙受了一定的损失。因此,必须在法律层面上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对象,从而避免将这项活动中的高风险属性扩散到普通投资这当中,进而造成系统性风险。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够从维护融资便利的角度,通过投资契约自由分配投资基金募集任何投资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国际监管趋势
以下主要是介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微观和中观面层面的国际监管经验和趋势,目的在于提高投资者对该行业的监督力度和效率,提升行业自身的自律作用,以约束业内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从而使整个行业健康发展:
(一)基金筹集阶段
虽然通常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倾向与扩大基金规模,因为扩大投机基金的市场份额来获取更为丰厚的利润,但是这同时也可能降低投资者的收益率。当前应对的方法有三个:一是投机基金管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入基金当中;二是以契约方式确定投资者收益率的范围;三是在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约定投资基金的规模上限,并规定如果违反这一约定,将降低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比例。
(二)投资阶段
复合策略型基金,有时存在多家基金投资于同一家企业的情况。而且,由于各投资基金在企业资本结构上所处地位不同,很容易在该企业经营不善时,相互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可以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与投资人事先约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和决策事宜;其次,在保证基金正常运作时对部分冲突实行信息隔离;最后,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头投资者咨询委员会向投资者披露事件过程,以及是否有违当初的约定。
(三)管理阶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与被投资公司发生关系时,会产生各种可能由基金承担费用。缓解方法应对方法有三个:首先,事前协商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范围,明确费用结构和可用基金管理费冲抵的费用;其次,由独立第三方核实;最后,在费用发生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四)退出阶段
虽然依照惯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存续时间为5-7年,但是,为了让投机基金管理机构有充分的时间完成推出阶段,可征得投资者的同意以延长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但这同样也给部分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故意延长期限以赚取更多管理费提供了机会。对此,文章认为应对方法有两个:一是申请延期需要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二是,在基金设立初期,就明确延期时的管理费用事项。从而增加管理机构以此牟利的难度,减少以此获利的可能。同时,有一部分投资基金以基金的市值作为收取管理费的依据,导致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虚报基金市值的情况出现。对此,有以下应对方法:首先,事先约定投资基金市值的计量方法;其次,计算结构报第三方进行审核,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最后,实行外部审计,对相关方面予以监督。
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政策的建议
(一)明确监管原则
1.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关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是建立在投资者对所拥有财产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基础之上的。投资者不参与管理,而只是分享财产的收益。对应的,专业管理者从事经营管理,获得的只是管理费用。但这种转变更需要强有效的监管力度,保证投资者利益。
2.把握监管尺度。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不少过度监管的现象。监管部门要树立适度的监管理念,将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和规避风险等同对待,结合我国国情把握好监管尺度。
3.发挥基金自治、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协同作用。为实现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行全方位的监管,就需要充分发挥投资基金自治、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三者的协同效应,从而实现三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的有效控制。其中,基金自治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内部的制定的相关条例和契约,约束投资者和管理者的行为,以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效率;行业自律则要求各投资基金遵守行业监管惯例、行业准则,同时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管能力,约束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政府监管则是制定宏观的法律法规,体现政府的指导作用,调节市场风险,保证行业正常运行。
4.实事求是。要充分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自律监管的作用,是有前提的:要具有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高度重视声誉的职业道德环境和相对发达的市场经济环境。当前,我们还不完全具备这几项条件,所以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不应过多寄予自律,而是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基金投资者和管理人以及市场环境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我国的监管办法。
(二)建立核心的监管机构
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可以在权责制的基础之上调动监管机构的主动性,从而提高监管效率。笔者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我们的一类金融机构,其监管体系应以证监会为主,其他相关部分相协调的形式建立。比如它的发起、设立、运作和推出等关键步骤由我国的证监会主管,对于引入外商投资等事项由商务部进行管理,而外汇管理的相关事项由外汇管理局进行管理。同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的监管必须遵循市场化原则,如此,才能有效地降低政府在金融市场活动中的风险。
(三)培养私募股权基金的专业人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良好运作需要投资知识功底扎实的管理人才。目前,我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中存在着本土专业人才缺失的现象,这无论在在当前还是长期,都将不利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所以,必须加大对基金管理人员的培养力度,组建高素质的专业化基金管理团队,逐步建立起职业经理人市场,形成基金管理的优胜劣汰机制。同时,积极引进境外优秀基金管理机构参与国内PE管理,从而全面提高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