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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机制界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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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机制界定研究

碳金融交易的理论基础

(一)外部性和碳排放权的界定

全球气候变暖的环境问题,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征。庇古认为,外部性是某一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的有利或不利影响。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碳排放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科斯认为,外部性之所以存在主要是因为产权界定不清楚,因此无法确定谁应该为外部性承担后果或者得到报酬。要解决外部性问题就应该明确产权.建立有效的产权结构,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来界定产权,建立完善的产权制度。同样要解决碳排放问题,也应该对碳排放权进行界定。“如果在环境容量稀缺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不能对环境容量进行产权界定,就无法对环境容量实现合理定价和有偿使用,其结局就是所有人无节制地争夺使用有限的环境容量。”对碳排放权的界定,实质上是建立碳排放权的排他性。首先将温室气体排放权界定为私有产品,使温室气体排放权利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然后制定规章制度限制各国对温室气体排放的程度。其核心就是使碳排放造成的外部性内部化,通过制定合理完善的碳排放制度,解决碳排放问题。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中就首先明确环境合理容量是有限的,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信用)是稀缺资源,而且对附件一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作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限制。《京都议定书》第3条第1款规定:附件一缔约方应个别地确保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所登记的其排放量限制、削减、承诺和根据本条款规定所计算的其分配数量,并使这类气体的全部排放量在2008~2012年的承诺期间削减到1990年水平之下的5%。按照量化限制数量,欧盟应当减排8%,美国减排7%,日本和加拿大各减排6%等。

(二)碳排放权的稀缺.是碳金融交易制度产生的基本原因

稀缺是经济学中的客观实在。在经济学中,土地、资本、信息和人力资本等生产要素都是稀缺的。没有稀缺,也就不需要进行什么成本一收益计算了。经济学正是研究在稀缺约束下,人与人类社会的行为。稀缺对社会、对每一个人来说,既是普遍的,也是相对的。既然是普遍的又是相对的,因而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稀缺资源是不同的。从前面的探讨我们得知,过去由于人类碳排放量小,环境容量使用相对宽松,因此碳排放权不具备稀缺性。当今社会,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口的增加.大气中碳含量越来越高。逐渐给人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此时。碳排放权的稀缺性开始显现。随着环境的持续恶化.碳排放权的稀缺性也会随着环境容量使用的日益稀缺而增强。阿尔钦说过:一个社会中的稀缺资源的配置就是对使用资源权利的安排。[63正因为如此,如何更好地有效利用碳排放权成为了各国所关注的问题。这也正是碳金融交易制度产生的基本原因。碳金融是源于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产生的。目的是治理和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中指出,若交易费用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也就是说.在产权存在的条件下.造成外部性的原因是交易成本的存在。碳金融交易的本质就在于降低交易成本,将外部性降到最低,达到资源优化配置和帕累托最优。当碳排放者自行处理温室气体的成本高于费用时。他就会考虑购进排放权;当碳排放者控制温室气体的成本价格低于费用时,碳排放者会考虑自己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而将排放权卖出,从而实现减排成本最小化。

对中国碳金融交易机制的启示

(一)统一碳金融市场.构建多层次的碳金融市场体系

我国碳金融市场虽才刚刚起步,但前景巨大,统一碳金融市场,尤其是建立碳金融交易所或能源交易所势在必行。碳排放权交易所主要是为从事排放权交易的买卖双方提供排放权交易的场所、设施以及相关服务等辅助条件,便于交易双方更高效的开展交易活动。目前全球性的碳金融交易所只有四个,而且都在发达国家。我们中国既然作为一个巨大的碳交易国,自然不能排除在外。虽然我国近几年来全国各地碳排放权交易平台纷纷建立,但却形成了割据的局面。而割据的形成,使得市场规模缩小、交易成本增大,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这种情况不利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也阻碍了中国成为国际碳金融中心的步伐因此建立全国性的交易平台,对中国碳金融的发展至关重要。建议由政府出面成立一家全国性的碳排放交易所。只有在统一的市场中,才能减少交易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完善交易机制,从而发挥交易平台的最大效用,推动中国经济发展转型,为低碳经济提供一个准金融平台,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并逐渐掌握碳金融交易的话语权。同时,应构建过层次的市场体系,主要是市场交易主体和工具应更加多样化。中国应积极探索碳金融市场的多元化,除继续发挥商业银行在CDM等领域的作用外,更应注重风险投资、私募基金的参与,并建立我国的CDM基金,适时推出碳证券、碳期货和其他衍生品的交易,鼓励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其中。

(二)建立完善的碳金融服务体系.促进碳金融交易的开展

碳金融是一个关联性极高的行业,其快速发展离不开一个完善的组织服务体系的支持。首先提高国内金融企业的碳金融专业化水平。例如我国金融机构对清洁发展机制缺乏了解,没有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帮助业主规避风险、评估价值,难以开发大量的项目。因此建议成立专门从事碳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或者组织。其次加大碳排放交易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加快包括环保期货、期权和互换合约的创新步伐。比如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周期比较长.而且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有必要采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远期合约等方式来控制风险,也可以开发一些资产证券化产品,企业在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过程中间.可以把这一权益提前出售给投资者。最后引进和培养专业的碳金融交易人才。建议在金融机构专门选拔优秀人才进行专业化的培训,使其成为适应碳金融交易市场的复合型人才;在大学开设相关专业.培养专门性人才从事碳金融交易活动。

(三)建立健全碳金融交易制度,规范碳金融交易市场

碳金融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碳金融交易制度,要规范碳金融市场,政府和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一要推进碳金融交易市场的制度建设。我国应在研究学习国际碳金融交易市场制度、定价规律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制度设计,使得相关制度符合企业与环境的实际.尽快制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碳金融交易市场规则,建立有效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二要加强碳金融产品及其业务的制度建设。碳金融产品的多元化及多样化也带来相应的风险,金融法应作出合理规定,将碳交易纳入金融监管视野,有效防范风险。此外,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政策,鼓励碳金融产品创新。如对开展碳掉期交易活动制定配套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引导与保障。三要完善碳基金、碳保险的制度建设。碳基金的制度建设包括基金融资方式、分配制度、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碳保险的制度建设包括在保险方式、保险责任的使用范围、碳保险的责任免除、保费率和保险机构设置等方面的制度建设。

本文作者:费玄淑张竹云赵雪梅作者单位:安徽工商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