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金融法律

金融法律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金融法律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金融法律

金融创新金融法律论文

一、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间的关系

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但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两者间存在很多问题,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重点内容。以下将对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1.矛盾的统一体

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制度是矛盾的统一体,相互依存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持续金融创新正逐渐推动在金融制度的逐渐发展,在发展过程中能有效的提升运行效率。但是在金融监管体制的制约下,要想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必须明确金融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并对其进行详细的规划,必要时增加约束机制,达到推动金融监管制度发展的目的。

2.保证彼此的安全性

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监管之间存在很多必然的联系,提升金融效率,能有效的提升金融安全。在处理效率和安全过程中,金融法律通常以强制性为主,在任何阶段都占据主导性的地位。由于没有安全作为提升效率的基础,如果持续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会直接构成安全隐患。

点击阅读全文

金融法律金融风险论文

1现阶段我国金融风险的情况

(1)就目前我国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情况来讲

信用风险是我国金融行业面临的最大的风险。对于我国金融机构来讲,其两大主线业务分别为贷款和投资。这两大主线业务都需要对借款对象以及投资的项目的信用等级进行准确的评定。不过信息拥有不对称的特性,这就造成了金融机构对借款对象以及投资项目所作出的判断经常出现不准确的情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借款人以及投资对象的信用等级。所以,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对进行交易的客户没有能力履行约定的风险,这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信用风险。在金融机构运营的过程中,如果其不能对有问题的金融财产进行及时准确的区分等,都将会对金融机构的持续平稳运营造成一定的影响。

(2)金融的操作风险

也是目前我国众多金融风险中的一种较为常见的表现。根据金融界著名的巴塞尔银行有效监管的核心理论,金融机构所面临的操作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来源:第一种来源主要是由于金融机构运行所用的信息技术系统出现失效等情况或者是受到灾害性实践的影响,对金融机构造成的影响;第二种来源是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控制以及公司的管理制度出现问题,造成相关制度的失效,金融机构对一些不良事件的发展不能及时进行应对从而造成的损失。通过对近年来我国金融行业所出现的一些问题来看,由于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机制起不到作用所引起的操作风险占据了绝大多数,这样的情况也成为我国金融行业所面临的一个共有性问题。通过对我国最近一年到两年的金融机构发生的事故进行整理分析可以发现,金融行业出现操作风险主要是由于以下三种原因所导致的:第一,操作风险主要是由于金融机构管理层的腐败造成的;第二,造成金融机构存在操作风险是由于金融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进行违规操作所造成的;第三,金融机构存在操作风险也可能是由于金融诈骗等违法事件的发生所造成的。特别是近些年来,在我国金融行业中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经常出现一些事故,这与金融机构实行内部的监管模式发展完善、管理模式的改革以及对金融机构的投资、借贷等业务实现规范化管理,使得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被发现的较为隐蔽的案件集中的被发现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总体来讲不管是何种原因引发的案情,都说明了我国的金融行业中存在着非常高的操作风险,这在极大程度上违背了我国构建现代金融企业的战略规划,频繁出现操作风险,在使金融机构受到较大的资金损失的同时,更主要的是影响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在海内外的声誉。

(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跨行业

点击阅读全文

金融法基本原则法律论文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指导金融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确立金融法律制度的基础,其不仅可以弥补金融立法的不足,而且对金融执法和金融司法活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高度的概括性,言简意赅,易于记忆,既体现金融法的功能和宗旨,又符合当代金融业的发展规律和要求。本文拟从四个方面概括分析我国现行金融法的基本精神。

一、维护货币政策原则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对国民经济的总量控制和经济结构优化具有灵敏、有效的调节作用。运用金融手段,借助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国家可以通过控制信用货币的供应量,间接控制社会总需求,从而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目标。因此,建立和完善以中央银行为中心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至关重要。在整个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中,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完成其任务和实现其调控职能的核心所在。货币政策不是对单个银行或某一经济部门采取的具体经济政策,而是一种总量调节和结构调节相结合,并以总量调节为主的经济政策,其涉及国民经济运行中的货币供应量、信用量、利率、汇率以及金融市场等诸多宏观经济指标,并通过对这些指标的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货币政策成为各国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进行调节的重要手段,在社会经济中开始扮演“制动器”的角色,并与其他发挥驱动作用的宏观经济政策相互牵制,从而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货币政策的实质,是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货币稳定的关系,使国民经济的有关指标通过货币机制的调控服从和服务于国民经济政策,并成为国民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货币政策在国家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内容相当丰富,按照其运行机制,一般将其分为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和货币政策效应等。为了保证货币的合理发行,保持人民币的币值基本稳定,就要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入手,使各种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监管活动朝着稳定货币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发展。

因此,金融法应将维护货币政策确定为自己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区别货币政策与宏观调控两个概念,并进一步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确保政府有效转变其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坚持这一原则,就要坚持稳定货币,抑制通胀,优化结构,发展经济,通过制定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使国民经济的发展与客观经济规律的基本要求一致起来,使货币政策在金融法的保障下在各种金融活动中得到积极有效的贯彻和实施,进而实现国家的社会经济规划目标。

二、安全流动效益原则

以商业银行为例,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由该立法规定和立法精神看,各商业银行的经营宗旨就是围绕维护银行资金运行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而展开,银行资金的安全和效益不仅仅是银行的立足之本,同时也是存款人和贷款人的利益重心。应该看到,除商业银行之外,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其业务经营也同样把资金(或金融资产)的安全、流动和效益作为根本宗旨,这在货币、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工具等金融资产的经营和金融服务的市场化中都可以获得证明。如证券上市制度,其目的就是赋予证券更强的流动性。从这一宗旨的含义看,安全性着重强调金融机构旨在追求业务经营的长期稳定和免遭风险损失;效益性则突出反映了金融机构同样要追求盈利和经济效益的企业性质,盈利是所有企业经营的首要目的,当然也是终极目的;流动性关注的则是资金或金融资产的周转速度和频率,它和安全性和效益性显然不无关系。实际上,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三者共同构成了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其相互之间既会发生冲突,又可以协调统一并进而形成有效的平衡。流动性既保障安全性,又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效益性则以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实现前提。细言之,流动性是金融资产发现市场、在市场上寻求最有效利用机会的现实要求。可以说,流通是金融市场的使命,流动性是金融市场的本质。金融资产的流动性是连接其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纽带,是实现其安全性和效益性的手段和工具。金融法律制度的设计必然以保障市场流动性为其前提和目标,从而最终实现金融市场存在的资金融通价值。金融法通过规定具体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利率制度、汇率制度、存贷款制度以及结算制度、保证金制度等充分保证金融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平衡和实现。

点击阅读全文

金融法律投资理财论文

一、我国个人理财和个人投资的长期发展对策

(一)构建综合性的金融法律体系

针对国家在构建金融法律体系上的误区,本文建议我国应该构建一套综合性较强的金融法律体系。这套法律体系至少应该涵盖以下几点内容:1.理财业务的门槛设置。法律体系中要指明理财业务的门槛:一是理财公司的理财能力达到一定标准;二是理财公司的财务能力达到一定标准;三是公司内部的控制制度足够完善;四是公司的资本达到一定的要求。2.信息公布的规范。法律体系中要说明信息公布的规范:一是理财公司有义务公布理财收费、投资类型和收益率等信息;二是理财公司有义务公布公司业绩、管理能力和公司资质等信息;三是理财公司有义务公布支付方式、计费方法和计费标准等信息。

(二)培养综合性的理财人员

在保险行业、证券行业及银行行业中,理财人员几乎都是对自身所在行业的情况了解较多,而对其他两大金融行业的了解偏少。因此,当这些行业的理财人员在面对行业跨度较大的金融产品时,往往很难给出客户较为准确的参考建议。于是,本文建议这三大金融业都要充分认识到理财人员的这种不良现状,除了要求理财人员熟知本行业的知识,还必须要求理财人员多学习另外两个相关金融行业的知识,从而打造出一批适应当前金融业发展的综合性理财人员。

(三)大力拓展理财产品的新品种

点击阅读全文

卓越金融法律人才培养困境及对策

摘要:高级金融法律人才是复合金融学和法学学科知识、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熟练的实战技能的卓越法律人才,如何提高金融法人才培养质量是金融法专业教育的核心工作。从信息理论来看,金融法律教学是一个信息交流过程。由于金融法律信息在内容、形式、时间和主体分布结构上颇为复杂,信息交流成本高,因此在金融法学教学改革中可以利用信息边际效应递增性、扩大学生与教师的金融法律信息集等具体对策。

关键词:卓越金融法律人才;信息结构;正式信息交流;非正式信息交流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分类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高级金融法律人才是复合金融学和法学学科知识、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熟练的实践技能的卓越法律人才。金融法律专业性、复合性强的特点使得学生学习起来难度很大,理论教学融会贯通不够、教学实践环节不足、教学效果不甚理想成为当前金融法律教学的突出特点。从信息理论来看,金融法律教学是一个信息交流过程,其目的是使学生能够掌握金融法律学科的核心知识;能够熟练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前者是“显性理论知识”的讲授,后者是“默会知识”的传授。金融法律教学相较之其他部门法而言,在信息特点、信息结构、信息交流模式等方面的难度更为明显,金融法律教学改革应当在尊重这些规律和特征的前提下针对性地得到改善和提高。

一金融法学专业毕业生在金融法律实践中的困境

金融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学生进入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律师事务所等工作单位,马上就面临纷繁复杂的金融法律实务工作现实而残酷地检验,金融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各种不能适应、不能胜任的窘态必显无余:(1)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的基础知识不扎实,对于基本的金融交易等金融活动不能给出准确的法律判断;(2)对于稍复杂的金融活动,不能理解其中的金融运作原理,看不懂其中的交易结构,不能辨识其中的金融风险;(3)对海量的金融法律信息既不熟悉也没有权威的渠道用于查找,对许多金融现象凭着不可靠的直觉而不是法律规则来予以评判,造成对金融现象的误解、误判;(4)由于对金融交易结构定位不准确,对相关法律不熟悉,将金融交易与一般交易类比,忽视金融的特殊性,难以发现其中的金融风险;(5)法律语言运用能力弱,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项目方案、合同等法律文书会出现法律概念运用错误、事实语言描述多、法律语言专业化程度低、语言文字运用有失分寸等现象。(6)金融市场瞬息万变,金融法专业毕业的学生往往在观察金融活动时犹如“水中看花、镜中看月”,对金融市场及金融法律的理解难以把握其中逻辑和实质。

二复杂的金融法律信息结构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