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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主要意义在于借助互联网“开放、共享、去中心化、平等、自由选择、普惠”的精髓,使传统金融业务具有参与度更高、中间成本更低、操作更便捷等优势。互联网金融强调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互联网思维为客户提供具有创新精神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形式。互联网金融是区别于以银行为媒体的间接融资,同时区别于资本市场为媒介的直接融资的新型金融交易市场,可以把互联网金融描述为“DIY金融模式”。目前互联网金融已基本形成的业务模式包括:
(一)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指第三方机构通过互联网技术围绕支付清算在客户和银行之间提供增值金融服务。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截至2014年9月,已有269家企业获得了第三方支付牌照,第三方支付公司作为新兴的综合金融平台,已不再是单纯的自有电商平台支付结算工具,而是依托对互联网的深刻理解及大数据分析的优势,在技术产品和业务模式上推陈出新,通过提供类似银行服务或再包装银行已有的产品逐渐涉足金融领域,以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为代表。
(二)P2P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即点对点信贷。P2P网贷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需要借贷的人群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到有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条件出借的人群,帮助贷款人通过和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一笔借款额度来分散风险,也帮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较的信息中选择有吸引力的利率条件。2007年6月,纯线上P2P模式的拍拍贷成立,开启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时代。截至2014年年初,中国P2P网贷平台达到523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P2P网络信贷的代表有人人贷、拍拍贷等。
(三)众筹模式众筹意为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本意是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创业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及项目,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众筹平台的运作模式大同小异——需要资金的个人或团队将项目策划交给众筹平台,经过相关审核后,便可以在平台的网站上建立属于自己的页面,用来向公众介绍项目情况,喜欢该项目的人可以承诺捐献或投资一定数量的资金。目前我国有超过30家众筹融资平台。以“天使汇”为例,自创立以来已有8 000个创业项目注册入驻,通过审核挂牌的企业超过1 000家,创业者会员超过2 000人,认证投资人达840人,融资总额超过2.5亿元。
(四)大数据金融大数据金融服务模式,目前以阿里小额信贷和京东、苏宁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为代表。大数据金融通过大数据、云计算挖掘出有价值的客户,满足其各种金融需求。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指拥有海量数据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的金融服务。大数据金融模式的发展,解决了传统金融机构运营交易成本过高问题,可提供流动性从而解决资产与负债流动性不匹配问题,可拓展几千万小微企业市场,解决客户不足问题。截至2014年年初,阿里金融旗下3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已达1 500亿元,累计客户数超过65万家,贷款余额超过125亿元。
(五)互联网金融门户互联网金融门户,即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金融产品的搜索、比价和推荐、销售、交易等服务的平台。互联网金融门户的核心是“搜索比价”模式,采用金融产品垂直比价的方式,将各家金融机构的产品放在平台上,用户通过对比挑选合适的金融产品。如融360网站,作为国内第一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贷款产品垂直搜索比价的引擎,开业以来为大量的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了融资贷款查询和推荐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资贷款。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非常快,各种业务模式不断产生新的变化。在既没有统一的行业规范标准,又缺少有效监督管理的情况下,各种各样乱象和潜在的问题层出不穷。在业务规模爆炸性膨胀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产生泡沫掺杂其中。
(一)机构合法性难界定,投资者权益难保障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以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形式存在,在从事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时有超越业务范畴的嫌疑,实际开展的业务有的进行变相吸收存款,有的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还有的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有的变成非法集资或传销组织等,另外有的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发售公司股份,带有非法募资的嫌疑,有的个人通过网银、第三方电子支付发售彩券,抽奖,事实上演变成了博彩行为等。互联网金融领域没有明确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国家标准,相关机构也没有按照金融机构的法定市场准入程序进行注册登记。作为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身份的合法性难以确认,也无法掌握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质、信用度等真实信息,加上交易虚拟化,诚信难以确定。互联网金融交易与传统金融交易不同的是,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撮合双方信息,所有操作均在线上,信息可靠性和真实性只能依靠双方诚信。投资者在投资时往往只关注表面上的收益率,投资者正当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二)风险难以掌控,存在安全隐患互联网金融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特征。互联网金融交易时间短,速度快和交易频率大,传统的风险防范方式无法施展。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风险管理体系,是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通常,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构建在开放的互联网结构之上。互联网自身存在的各种风险和安全隐患,在互联网金融应用领域的影响将更为直接。在网络平台上进行金融交易,交易对象跨区域,甚至于跨国界,交易对象难以确认。在技术上,互联网中存在的各种病毒、木马、钓鱼和网络攻击,对整个交易体系构成安全威胁。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近一段时期个人信息泄露、买卖事件时有发生。个人隐私信息在网络上得不到保障,个人互联网金融账户和交易等关联敏感信息也很难被保护。当前风险预警机制缺乏,风险防控缺位,通常没有更多实质性防控措施,只能进行简单的风险提示。
(三)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措施欠缺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相对滞后,相关各个机构也没有建立统一规范的行业自律机制。传统金融体系中的银行、信托、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都有对口的监管机构和相应的监管措施。互联网金融机构实现了类似于传统金融的功能,就应该接受与传统金融相同的监管。目前,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处于不同的管理状态下。在央行方面,2010年央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范了第三方支付,专门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管理,但仅仅维护支付竞争秩序,防范支付清算风险。在银监会方面,由于银监会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不明确,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也无所适从。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下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对包括贷款可能进入“两高一剩”等限制性行业、业务风险难以控制、监管职责不清等七项风险进行提示,旨在向商业银行提示人人贷潜在的风险。在政府部门监管方面,很多小贷公司归当地金融办监管,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也是由地方金融办负责筹备和监管。还有很多是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也有归口工商管理的。另外类似于民间借贷中介的P2P贷款平台则仍游离于监管之外,没有具体的监管部门。由此可见,央行、银监会、工商管理部门等都无法确定权限实施监管。管理不严格、经营不规范、监管不统一势必会造成行业混乱。2013年4月,在国务院的指导下,由央行牵头、多部委组成的互联网金融课题小组开展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其监管等问题展开调研。一部统一规范化的互联网金融法规政策出台仍需时日。互联网金融交易对象全球化和交易虚拟化,以及交易时间缩短加快给监管带来极大挑战。传统的现场监管体系和手段方法已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监管。在技术上,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技术相对密集,现有监管部门的监管队伍和人才远远不能适应网络金融监管的实际需要。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交易范围广,交易对象跨区域,甚至于跨国界,依靠单个国家和监管部门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不现实的,必须加强国际、地区和部门合作,才能实现共赢。
三、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建议
2014年3月5日,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各个地方政府已陆续出台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措施。构建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和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将有助于规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一)构建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首先应在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范围,根据业务属性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对应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部门。系统化梳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对互联网各类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在金融监管各相关部门之间加强沟通与协调,定期交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加强监测、及时预警,防范虚拟平台交易风险向实体经济蔓延。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推动成立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自律规范,加强信息披露,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在国际监管协调方面,对于跨国性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需要加强与其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实施统一监管。
(二)修订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考虑到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特殊性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非理性行为,有必要及时修订和完善现有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专门面向互联网金融业务及风险的监管规则。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形式、性质和法律地位,对其准入条件、业务模式、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范。尤其需要尽快将网络信贷、众筹融资等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纳入监管范围,而其他几种业务模式都或多或少有一定的监管框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安全等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对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立法,系统构建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为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营商、出资方、借款方等参与者进行规范引导。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金融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权益。互联网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不完全一致。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权益很容易受到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侵害。因此,需要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要求互联网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另外,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局面已经出现,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特征明显,应实现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协调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维权渠道方面,可以成立特别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设立赔偿机制和诉讼机制,处理互联网金融服务投诉和纠纷。利用社交网络和大数据原理,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和警示信息扩散,使消费者熟悉相关业务流程和了解风险点,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总结
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精神影响下的一种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消费融资理念已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传统金融交易结构,代表了未来普惠金融的趋势。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迅猛,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远还没有成熟定型。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形态,对积极探索未来新金融有效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宝贵机遇。通过建立有效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各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能、完善征信体系、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一系列措施进行适度、有效监管,将为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建立良好的法制基础,最终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有序、健康发展。
作者:陶震单位: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