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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金融法律人才培养困境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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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金融法律人才培养困境及对策

摘要:高级金融法律人才是复合金融学和法学学科知识、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熟练的实战技能的卓越法律人才,如何提高金融法人才培养质量是金融法专业教育的核心工作。从信息理论来看,金融法律教学是一个信息交流过程。由于金融法律信息在内容、形式、时间和主体分布结构上颇为复杂,信息交流成本高,因此在金融法学教学改革中可以利用信息边际效应递增性、扩大学生与教师的金融法律信息集等具体对策

关键词:卓越金融法律人才;信息结构;正式信息交流;非正式信息交流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分类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高级金融法律人才是复合金融学和法学学科知识、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熟练的实践技能的卓越法律人才。金融法律专业性、复合性强的特点使得学生学习起来难度很大,理论教学融会贯通不够、教学实践环节不足、教学效果不甚理想成为当前金融法律教学的突出特点。从信息理论来看,金融法律教学是一个信息交流过程,其目的是使学生能够掌握金融法律学科的核心知识;能够熟练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前者是“显性理论知识”的讲授,后者是“默会知识”的传授。金融法律教学相较之其他部门法而言,在信息特点、信息结构、信息交流模式等方面的难度更为明显,金融法律教学改革应当在尊重这些规律和特征的前提下针对性地得到改善和提高。

一金融法学专业毕业生在金融法律实践中的困境

金融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学生进入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律师事务所等工作单位,马上就面临纷繁复杂的金融法律实务工作现实而残酷地检验,金融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各种不能适应、不能胜任的窘态必显无余:(1)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的基础知识不扎实,对于基本的金融交易等金融活动不能给出准确的法律判断;(2)对于稍复杂的金融活动,不能理解其中的金融运作原理,看不懂其中的交易结构,不能辨识其中的金融风险;(3)对海量的金融法律信息既不熟悉也没有权威的渠道用于查找,对许多金融现象凭着不可靠的直觉而不是法律规则来予以评判,造成对金融现象的误解、误判;(4)由于对金融交易结构定位不准确,对相关法律不熟悉,将金融交易与一般交易类比,忽视金融的特殊性,难以发现其中的金融风险;(5)法律语言运用能力弱,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项目方案、合同等法律文书会出现法律概念运用错误、事实语言描述多、法律语言专业化程度低、语言文字运用有失分寸等现象。(6)金融市场瞬息万变,金融法专业毕业的学生往往在观察金融活动时犹如“水中看花、镜中看月”,对金融市场及金融法律的理解难以把握其中逻辑和实质。

二复杂的金融法律信息结构

不同的信息结构决定着不同的信息传输方式和信息交流模式,从而直接影响学生获取信息和运用信息的实际效果。金融法律信息结构主要指有关金融法律方面的信息分布状况,具体包括内容分布结构、形式分布结构、时间分布结构和信息在主体之间的分布结构。金融法律是调整金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外延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基金法等。调整金融宏观调控、金融监管、金融组织、金融交易法律关系的规范方面的信息从学科的角度来审视,包括经济学、金融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领域的背景知识,富有交叉学科知识是金融法律专业的不容忽视的特点。从法律渊源上看,金融法律除了核心的数部法律之外,还有大量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出台的规章,由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的行业规范,由上交所、深交所等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金融法律的调整对象为金融法律关系,而金融作为市场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部分,金融创新时刻都在进行,有时候甚至可以用“日新月异”来形容,针对金融创新的服务和监管方面的法律也与金融的发展“与时俱进”。与其他传统部门法相比,金融法律信息在时间维度上更为敏感、亦更具有“回应性”。在教学过程中,金融法律信息在主体之间的分布上存在两类典型的“不对称”:一是作为信息优势的教师与信息弱势的学生之间的不对称,这是所有教学活动中都会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值得指出的是,由于金融法律知识背景要求广而深使得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信息差”更为明显,教师所具有的信息“势能”更大;二是金融法律是个极具实务操作、金融市场导向的专业,教师虽然需要具有理论的“冷静”,但如果长期与金融法律实践保持距离甚至“脱离”,教师将丧失对金融法律的敏感度以及金融法律“实战场景”的理解力,于是金融法律教师与金融法律专业本身所要求的知识储备形成了信息不对称,这一点对于培养卓越金融法律人才将是一个致命的短板。

三高成本的金融法律信息交流过程

金融法专业法律人才的培养是一个教师发送金融法律信息、学生接收并反馈信息、教师补强信息或者纠正学生错误信息的过程。金融法学所具有的交叉、复合、专业门槛高的突出特点使得金融法律信息交流的成本高。金融法律信息交流的频率和时间大于传统部门法学信息交流,具体有以下表现:金融法专业教师形成准确、及时的金融法律信息成本高;学生获取形成利于接收金融法律信息的背景知识的成本高;教师将金融法律信息转换成易于生动表达和学生接受的信号成本高;在容易产生误解、误判的金融法律领域,教师纠正学生错误理解金融法律信息的成本高。教师在传递具有“定论”的金融法律信息时经常需要填补学生“背景知识”的空白。在金融领域,金融主体具有一般民商事主体的基本特征,但他们又具有一般民商事主体不具备的特殊属性,这些特殊性往往是金融法律制度“异样”规定的逻辑起点。因此,教师在课堂讲授金融法时,不仅需要修补学生尚未牢固的民商法基础、比较金融法律与民商法一般规定的异同,还得不断补充掌握该金融法律知识所必须的金融或其他学科的知识。教师在讲授那些“遇到现实挑战、不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修改的金融法律规定”时,早已超过分析“是什么”、“为什么”的思维层次,进入到“评析”、提出创造性建议的“反思理性”。教师在向学生分析和展示这一高阶思维过程,分析特定法律制度或规则的立法背景、该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当前应如何应对时,教师向学生展示的是其思考特定金融法律问题的思维过程,动态地演示其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学生对这一过程的宏观领悟、微观把握进而“意会”最终内化为自己思考问题的能力并不是一个容易的过程。

四金融法学教学改革中的策略

(一)利用信息边际效用递增性,扩大学生与教师的金融法律信息集

不同于经济学中的经济效用边际递减,信息越多越能帮助信息主体理解既有的和新增的信息。信息是认识事物的媒介,信息量的增加,其发挥认识事物的效用也是增加的。信息的增加让学生了解新事物的同时也扩充了其自身的知识背景。从哲学角度,认知主义和行为主义采用的是客观主义立场,知识可以通过教学的方式迁移到每个人的大脑。教学的目的就是以最有效的方式向学习者传授和迁移知识。然而知识是否能为学生掌握以及在何种程度掌握,取决于学生自身,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学生自己的知识背景,丰富的知识背景有利于理解新传授的信息,学生头脑中既有的知识和新接受的知识相互“碰撞”,有利于学生对具体知识的理解。在扩充法学学生信息集时,教师可以重点传授以下信息:第一,金融法律与一般民商法、行政法相比具有特殊性的法律信息,比如民商法中强调意思自治,尊重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和形式平等,但对于信息不对称现象更为明显的金融市场,虽然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是平等市场主体,对他们之间的交易尊从意思自治,但作为第三方监管主体会“透过形式看本质”、“实质重于形式”,分析金融机构的行为是否金融安全和符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第二,补充金融原理、金融操作方面的信息。金融法学专业学生背景知识结构以法学为主,而要对金融法有较深刻的理解,必须应当具备基础的金融学知识,比如传递金融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信息时,合适而恰当地补充商业银行派生货币功能、央行货币政策、货币政策工具等金融学知识,帮助学生理解《中国银行法》为什么要这样制定,而不是仅停留在条文是这样、学生死记硬背的层次上。

(二)兼顾正式和非正式两种信息交流模式

信息交流理论家米哈依洛夫将信息交流模式区分为正式和非正式两种模式,将该理论引入到金融法学教学中,正式信息交流模式对应的是课堂上教师以讲授为主的交流模式;非正式交流模式为课后教师分小组或一对一等多种多样方式灵活的理论或实务指导。正式信息交流模式是所有教学活动中都必不可少的交流模式,它能够在正式的相对较短的时间做正式而大量的信息传输,从教师发送信号的角度来讲具有高效率,对于信息接收基础较好的学生而言,接收信息的效率也较高。然而正式信息交流模式在反馈学生掌握金融法律知识、检验其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方面却陷入了困境。非正式信息交流模式正好可以弥补正式交流模式的短板。在小组或一对一的指导教学中,非正式交流模式有如下优点:第一,信息在师生之间的传递时间间隔短。第二,信息传递的选择性和针对性更强,学生与指导老师面对面近距离对话,“提问——回答——追问——再回答”过程的反复进行,师生所交流的信息更“聚焦”。第三,非正式交流模式中的信息反馈更迅速,在师生的“一对一”对话中,许多问题都可以立即澄清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引导还是立即修正学生的不准确甚至是错误的认识。第四,能根据具体场景例如学生在信息交流过程中的语气、语势、表情、暗示等在场因素判断信息传递及反馈的效果,教师可以根据这些反馈信息反思其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内容及方式是否合适。第五,学生在这种非正式教学对话中,可以直接观摩教师思考整个问题的过程。学生的口头或书面表达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反馈是怎样的,他们应当怎样去改进、修正自己的思考问题的路径和结论。

(三)教师尽可能精挑细选用于正式交流的信息内容

金融法律信息本来就存在接受难度大的特点。信息传递中如果夹杂着金融法律信息与其他相关度小的信息,那么一方面学生作为信息接收方有可能不能准确地接收到专业课堂上本应传递的信息,作为对金融法尚无整体把握能力的“新手”不太可能做到正确筛选有用信息;另一方面,相关度低的信息会成为干扰信息,让学生发生混淆从而抓不住主要信息。金融法律问题的解决除了需要关注金融法律的特殊性之外,往往也会涉及民商法、行政法,有时甚至涉及刑法领域的知识。教师在培养学生实战技能时,重点传递金融法律的特殊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法知识,重点放在各部门法知识的综合运用而不是对其他部门法基础知识的具体讲解上。

(四)增加模拟和实战场景深化学生所学知识

不少金融法毕业生工作后向母校反馈“所学知识与实践相去甚远”,产生这种评价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学生不能将所学理论知识灵活运用到实践中去;另一方面也表明金融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缺少模拟和实战的演练,学生没有直观感受和顺利解决金融法律问题的经历及方法。这两方面原因都容易造成毕业生的挫败感。模拟或实战从信息理论来讲是学生将信息输出并达到预期效果的过程,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最终目标。教师选择恰当的案例进行模拟,激励学生多参加模拟法庭和旁听案件审判。教师及所在的科研院所多与公、检、法、司、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业协会等主体建立合作交流沟通机制,为培养金融法律人才搭建实务观摩和操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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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西臣 单位:西华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