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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的概念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前执行董事保尔•麦卡利(PaulMcCulley)于2007年8月首次提出。由于各国金融体系和监管框架存在很大差异,影子银行目前没有形成统一定义。较常使用的是2011年4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在《影子银行:范围的界定》的研究报告中给出的定义,即影子银行是“游离于传统银行监管体系之外的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在内的信用中介体系,其期限/流动性转换、有缺陷的信用风险转移及杠杆化等特征增加了系统性金融风险或监管套利风险”。由此定义可以看出,影子银行与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密不可分,风险内生于影子银行体系,而历史演进的逻辑也佐证了这个观点。美国次贷危机发端于2006年底,然后保尔•麦卡利提出了影子银行的概念,随着次贷危机的深入演化,影子银行得到了更多关注,并被认为是百年一遇国际金融风暴的关键因素。但影子银行的发展并不必然导致金融风险。影子银行业务始于20世纪70年代,远早于次贷危机,其发展是一把“双刃剑”,既增加金融供给,促进金融创新,又加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樊晓静等、王晓枫等通过时间序列分析发现,我国影子银行与GDP、CPI之间存在正相关性,影子银行在一定规模上能够促进经济增长。闻岳春、肖敬红基于银信合作的视角,从信托公司和投资者两个角度对Gennaioli等人的影子银行模型进行拓展,结果表明在市场达到均衡时,影子银行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利率的市场化,并能有效地分配风险,有利于社会总福利的提高。刘太琳、董中印的实证分析表明,影子银行过快的规模扩张明显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要正确把握影子银行与风险之间的关系,需澄清以下四方面的认识:其一,金融机构与影子银行业务。金融机构是影子银行业务的行为主体,后者是前者行为的结果,两者有时很难绝然区分开,但并不是所有金融机构的创新业务都有风险,直接引发风险的是影子银行业务,故影子银行研究的重点是Banking,但要通过约束和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来控制影子银行的风险。其二,金融创新的双重性。金融创新推动金融产业不断适应变化中的经济金融需求,金融创新使影子银行规模不断膨胀,影子银行的系统重要性不断提升。金融创新也存在试错的成本,尤其在创新过度时,可能诱发金融风险,但不能因为会带来风险而停止金融创新的步伐。其三,金融改革与金融风险。金融改革通过推出一些新的金融机构主体和金融业务,完善了金融市场体系,推动了金融深化,由于缺乏监管能力和经验,在利益驱动下,一些新业务会演变成影子银行业务,并成为风险隐患。只要风险可控,就不应该阻碍金融改革继续推进的进程。其四,影子银行发展的阶段性。不同的经济发展背景、金融发展程度、监管框架、政治历史文化传统等各方面的差异,都会导致影子银行的发展阶段、积极作用和负面作用即风险的不同。一国的影子银行引发了风险,另一国的影子银行却可能仍在发挥积极作用。各国监管影子银行的做法和经验只能借鉴,不可照搬。可见,影子银行内涵十分丰富,其业务广泛存在于金融活动中,与各种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的关系复杂,不确定性因素多,正负两方面的作用同时存在。如果不能理清影子银行引致风险的脉络,就不能正确理解和对待影子银行,就不能引导其发挥弥补传统银行的信用不足,优化资金配置效率的功能。
二、诱发影子银行风险的关键因素
影子银行的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信用扩张、规避监管等功能并非影子银行所独有,这些功能也并非只有负面作用,由此认识影子银行会模糊与其他金融机构业务的界限,会放大影子银行的风险,而影子银行特有的风险一般隐藏在各类金融活动中,不能被轻易捕捉到。如果从美国次贷危机这百年一遇的风险等级和该危机爆发当时的情景和逻辑中去考察,就比较容易认识影子银行风险的本质特征。概括地说,美国次贷危机凸显了影子银行以下三大风险因素。一是全业务链风险评估缺失。回顾美国次贷危机的全业务流程,首先是银行根据审慎原则发放次级抵押贷款(SM);为分散流动性风险,次级抵押贷款公司将SM按数量、期限、利率和风险特征等分类打包成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MBS),出售给投资银行;投行将MBS和其他债券组合成信用级别不同的抵押担保债券(CDO)及各类金融衍生产品,分别出售给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货币市场基金、养老基金、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结构性投资机构(SIVs)等。在这一系列金融创新中,由于前后业务高度的市场关联性,无意中形成了一个金融业务链条。其中每单个环节的行为都是理性的,发挥了信用强化、分散风险的功能,但从全业务链条来说,却从某种程度上积聚了风险,存在集体的非理性和集体行为的困境,因为后续的金融创新严重割裂了产品本身和基础资产之间的联系,纯粹是基于交易模型的金融工程应用,造成市场分割化和市场不透明,使市场参与者很难有效处理信息。这种市场失灵不经矫正会导致金融系统中的资本分配缺乏效率并导致系统性失灵。也就是说,各个环节风险分散的过程,也是风险积聚的过程,风险分散是显性的,而风险积聚是未受注意和未加核实的,哪种效应更大,取决于基础资产的质量和后续创新对基础资产信息掌握的程度。由于该业务链条涉及众多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没有一个行为主体能清晰认知和评估其隐藏的风险,理性市场参与者们个人也缺乏监督风险的激励,因此,此类金融创新延伸的业务链条越长、关联度越高、产品越复杂,积聚的风险越大。二是忽视风险积聚的正反馈效应。影子银行比较传统银行受到更少监管的事实不可避免地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监管套利促进了对影子银行的需求。证券化操作带来了影子银行财务状况健康的错觉,其风险性似乎比单笔抵押贷款的风险要小很多,而且2006年底前受低拖欠率形成的高收益诱惑,及对美国投资市场、全球经济和投资环境过去一段时期持续积极、乐观情绪,信用衍生类金融市场规模从2003年到2006年膨胀了15倍,达到50万亿美元的惊人规模。如此狂热的市场需求,刺激了金融创新业务链的循环,即刺激了业务链条的源头———次级贷款规模的迅猛扩张。
为了追求盈利,在优质客户稀缺的情况下,美国房贷机构不断放宽放贷标准,将贷款发放给更多信用等级低、收入证明缺失、负担较重的客户;在发行按揭证券化产品时,有意不向投资者披露房主按揭付款能力和零首付情况;评级市场的不透明和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又使得这些高风险资产顺利进入投资市场。这些有毒资产经过系列金融创新和业务链条延伸,加上杠杆率提高,风险积聚功能远远超过风险分散功能,风险被成倍放大,形成风险积聚的正反馈效应。三是银行评估交叉业务风险深度不足。影子银行主要涉及证券、基金、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但商业银行却深度参与。商业银行通过三种渠道介入: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银行通过赎回条款承接风险;在发行CDO、CDS等金融衍生品过程中,银行一方面是优先级证券化产品的买家,另一方面,给投行、基金等市场参与者融资,而且是高杠杆的融资。艾伦•格林斯潘在对比分析美国1987年经济泡沫、2000年互联网泡沫和2008年房地产泡沫之后指出,房地产泡沫破灭导致了更严重的后果,关键在于债务杠杆的重要性,使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上的资本金被深度侵蚀。表面看,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借款户的信用等级远高于次级贷款客户,实质上,由于影子银行业务的有毒性和高杠杆,贷给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该业务的风险极大,而商业银行对此却茫然无知,更没有意识到要去深度评估风险。由于商业银行多渠道参与交叉业务,打通了风险交叉感染的渠道,次货危机中美国银行业面临十分严峻的困难,2008年美国当年宣布破产银行家数达到23家,远超过之前5年的总数。上述三种风险因素中,全业务链风险评估缺失带来的风险是影子银行所特有的,是影子银行风险本质的突出表现;如果说影子银行有显著的正面作用,风险积聚的正反馈效应通过强化全业务链的风险而使其负面作用超过正面作用;由于对全业务链风险的忽视或无知,银行评估交叉业务风险深度不足,使转移出去的风险又重新蔓延回到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商业银行,引致国家整体流动性紧缩,金融风险恶化为金融危机。
三、中美影子银行风险特征
比较由于次贷危机发生时我国资本项目不可兑换、人民币国际化程度低、外汇管制严格,美国影子银行业务链向我国延伸碰到了不可逾越的屏障,所以我国受次货危机的直接影响较小。既然影子银行伴生于次货危机,而我国又与次贷危机较少关联,中美影子银行就有很大的区别。郑智、刘兰香认为,美国影子银行业务是基于资产证券化、回购组合并衍生出丰富的交易工具,而我国影子银行不存在高度发达的证券化产品,充其量只能算是“银行的影子”。陈继勇、甄臻从参与主体、运用的金融工具、信用扩张机制、宏观经济背景、监管框架、风险特征等六个方面对中外影子银行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中国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更高,应尽快明确影子银行定义、业务类型及监管要求,防范过度扩张和监管盲区。巴曙松结合影子银行在华尔街国际金融危机中的表现,指出中国影子银行仍在金融监管范围内、不具备明显的高杠杆和大规模期限错配的特征、不具备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应淡化影子银行的概念,从防范系统性风险角度实施差别化监管。国内学者对我国影子银行是否会产生系统性风险争议较大,从本文研究诱发影子银行风险的三个关键因素看,我国影子银行产生系统风险的可能性很小。理由是:其一,金融业务链较短。诱发影子银行风险的关键是全业务链风险,形成全业务链的桥梁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和相关金融衍生品,而这些在我国规模都较小,且主要集中在银行的表外业务中。2005年3月我国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受次贷危机影响暂停至2011年继续试点,到2013年底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只有1054亿元,而且基础资产的行业分布广,通过证券化分散风险的效果好于美国高度集中于房地产的情况,加上金融业务链条短,业务链延伸中的风险积聚效应明显小于风险分散效应。因此,在我国,隐藏在银行表外业务中的全业务链风险较小。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以及民间金融极少涉及证券化产品,此类风险更小。其二,风险积聚的正反馈效应较小。该效应依赖于金融业务链的长短。由于金融创新不足,金融市场不够发达,除银行的表外业务外,以某类基础资产为主,通过证券化、金融衍生品之后产生旺盛的终端需求,再回过来刺激原始基础资产需求,形成不断膨胀循环过程的金融事件极少发生,故我国影子银行通过正反馈效应积聚的风险较小或没有。其三,交叉业务风险可控。当下银行表外的交叉业务主要包括银信合作、银证合作、表外商业汇票等形式,其中银信合作理财已符合一定的影子银行特征。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银信合作规模2.03万亿,银证合作规模1.78万亿,两项相加约3.81万亿,这些影子银行业务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商业银行的违规风险。近两年来,银监会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监管,比如要求银行将银信合作业务从表外转入表内,未转入表内的按照10.5%比例计算风险资本等,控制了银信合作业务的风险,银证合作等也在严格监管之下。其他两类影子银行机构几乎没有交叉业务。
五、结论与建议
影子银行作为一个舶来品,其内涵十分丰富,涉及各类金融工具和渠道,既有正面作用也有负面作用,容易引起认识上的混乱。本文从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内在逻辑中,梳理出诱发影子银行风险的三个关键因素,并以浙江省为例对照分析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结果表明我国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很小。对此,提出如下建议。第一、避免影子银行概念的泛化倾向,大胆发挥其积极作用。影子银行风险与金融创新业务链条长短密切关联,在欧美发达国家,金融创新活跃,容易积聚影子银行风险。而在我国当下金融体系不完善、直接与间接融资结构不合理、中小微企业领域金融抑制现象严重的环境下,应排除争议,鼓励具有创新内生冲动的影子银行发展,发挥其拓宽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分散金融风险的正面作用。第二、继续强化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发展表外业务是商业银行改革的必然趋势,但根据上述分析,银行表外业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需进一步加强监管,包括金融创新要适度,对同一类基础资产的创新业务链条不易过长;加强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对交叉业务的监管协调;加强信息披露,及时揭示隐藏在金融创新中的风险等。第三、加大金融市场化改革力度,促进非金融机构健康发展。我国在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还存在一些金融服务空白,需要发展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VC/PE等机构来填补。这些机构由于监管不到位客观上有风险,但与影子银行典型特征相去甚远。要加快金融市场化改革步伐,发挥这些机构弥补银行信用不足、优化股权债权结构的功能。对民间金融,要总结温州经验,通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信息服务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业态实现民间融资阳光化,发挥草根金融在普惠金融中的积极作用。第四、防范“中国式”金融系统性风险。从典型的美国影子银行运作标准判断,我国影子银行体系风险较小,但并不意味我国金融业不会发生风险。在经济下行和结构性转型压力下,经济金融领域有越来越多的风险开始暴露,最有可能触发系统性风险的是房地产。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领域的宏观调控,加强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分析和评估,更加关注细节,尽早采取审慎的政策举措防范风险。
作者:殷志军单位: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硕士生实务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