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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规制及发展路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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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规制及发展路径思考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与移动通信技术等现代科技来实现资金在网络上流通的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它有以下三个特征,首先是它以社交网络、云计算、大数据与搜索引擎为基础,进行客户信息收集与金融资源管理的一种方式。其次是互联网金融以点对点的形式进行直接交易,进而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后是第三方的互联网支付平台在资金划转上起着基础性媒介作用。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发展形式,对传统金融业务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也对目前我国的现行金融体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强化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规制,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已经成为了当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关键。

一、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及风险类型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学术界一直没有一个标准的定义。有的专家认为,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以搜索引擎、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高新技术与传统金融业相结合的新型发展模式,也是通过互联网媒介来实现资金的优化配置与树立全新金融发展模式的重要方法。有的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上进行区分。在狭义上,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具备了金融数据及业务流程的互联网平台,以用户终端为基本操作平面的一种新型金融发展模式。在广义上是指,互联网金融包括了与狭义上相关的金融市场等一些外部发展环境。第三种观点则认为互联网是信息科技时代所诞生的新型金融模式,它能够给用户提供全新的服务体验。本文认为,当前的互联网金融是采取互联网技术,并通过互联网思维来提供具有创新精神的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是互联网与金融有机结合在一起的一种新型发展模式。互联网金融的诞生,对传统金融业务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使得金融交易的方式正在发生改变。互联网有其自身开放性的特点,进而使得在新的金融发展模式下,金融业在具备传统金融风险的基础上,还增加了新的安全风险。这些风险类型主要有法律风险、监管风险、技术风险、网络安全风险等等。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互联网金融在创新方面与现行滞后的法律之间存在冲突,进而导致了风险的诞生。由于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过快,进而导致了我国传统的金融法律体制已经无法满足当前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监管需求。新的法律体制还在酝酿之中,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监管风险是指,我国的传统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是进行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在互联网金融中,大多存在跨界经营的现象,而且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信息多且杂的特征,进而使得传统的监管模式无法实施全面监管,往往会造成监管漏洞。技术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依赖性较强,但互联网由于自身的系统缺乏完备性,像会出现电脑故障等情况。进而使得用户无法正常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从而使用户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互联网金融业的持续稳定发展。网络安全风险则是指,当前的网络环境较为复杂,而网络安全是互联网金融业务得以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因此,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等网络安全风险也威胁到了互联网金融的实际生存空间。严重时还会导致业务瘫痪,给企业与客户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产生风险的原因

(一)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同时,我国在立法与监管方面还存在相对滞后的现象,进而使得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得不到有效地监控。在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对互联网金融法有明确的规定,在监管规则上面也处于无法可依的现象,进而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得不到有效地监管。在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全权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并且还要建立健全相应的信息网络安全维护体系、社会征信体系及金融隐私保护体系等等。在另一方面,部分存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一般为宣示性的条款,这些条款没有对违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机制。进而使得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流于表面,不利于规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制度来进行规范与监管,使得目前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进而影响了金融业的社会形象。

(二)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

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与建立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还是沿用了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这种体制是分业金融管理体制,互联网金融采用这种体制难以进行全面有效的金融监管。分业监管无法实现互联网金融对交叉性创新业务监管的现实需求,并且存在监管能力较为分散的现象[4]。与此同时,金融监管机构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金融跨市场、跨区域、跨业务所带来的监管难题,还会产生监管缺失与监管重叠的现象。除此之外,监管机构不明确,监管执法不合理也使得现行的监管体制无法真正对互联网金融主体起到监管作用,甚至出现多头监管或无人监管的现象。

(三)互联网金融诚信缺失

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诚信体系还没有真正纳入到银行的征信系统中,像一些电商小额贷款机构与P2P等新型信贷平台的信贷数据还游离于征信体制之外,无法实现对征信信息的共享与征信系统的使用。进而导致金融机构对借贷人的信用情况缺乏深入的了解,从而导致坏账现象的发生,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风险。与此同时,一些自发组织或是依靠市场化运营的共享平台,他们的信用信息还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现实发展需求。

(四)互联网金融自身特性

互联网由于其自身存在开放性的特点,使得其存在的巨大经济利益为不法分子所觊觎。进而使得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中存在大量违法犯罪行为。首先是容易产生非法集资,像P2P与众筹运作模式,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就会使得其成为了非法集资的重要工具,进而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安全风险,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秩序的稳定。还有就是互联网金融由于其具有信息量复杂且庞大的特点,容易成为不法分子进行网络犯罪或是洗钱的工具。由于目前虚拟货币的交易形式日趋多样化,使得其成分与类型较为复杂,在转让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管,就会导致虚拟货币成为网络犯罪与洗钱的工具。互联网金融自身的特性还有支付方面存在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管,进而导致在清算支付资金时,会造成一定比例的资金沉淀。如果这些沉淀的资金被互联网金融企业所挪用,甚至开发出了金融衍生品的话,就会带来巨大的支付风险。除此之外,还有市场风险,互联网金融增加了金融市场风险传播的可能性,使得金融风险传播的速度更快、范围波及更广,而且还容易引发交叉感染。在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缺乏必要制度保障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更容易引发市场失控。最后是资金风险,互联网具有开放性的特点,但其网络技术还不够完善,在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诸多漏洞,进而使得病毒破坏、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等行为频频发生,给消费者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发展路径研究

(一)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

美国目前正在不断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监管力度,在承认众筹方式可以作为直接融资方式后,还针对众筹平台缺乏监管的现象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对众筹融资平台进行管理要从风险防范、如何有效保护投资人权益等方面来对业务风险进行监管。法律中对P2P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及时披露信贷条款,禁止信贷歧视、禁止不公平交易或欺骗性条款及做法、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保障消费者的个人权益等等。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能够不断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使得金融发展更加规范化、合理化、科学化、法制化。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个人权益,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进而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机构

目前来讲,国外大多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像美国建立的两级多头监管体制,可以从联邦与州两个层面上来对第三方的支付平台进行有效地监管。在联邦层面上,联邦存贷款保险公司还可以为有需求的客户提供必要的存款延伸保险机制,进而实现对沉淀资金的有效监管。各个州的不同监管部门也可以根据本州的法律来采取不同的联邦监管措施。这些国外的互联网监管机构的设计方式也可以为我国所借鉴,我国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监管机构有利于实现对资金流转的监控,保障消费者的经济利益。监管机构还可以通过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的监管来防止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有效规范互联网金融交易秩序,从而带动整个互联网金融体系的良性运转。

(三)提升企业及用户的安全意识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不能仅仅只依靠政府与国家来完成,还需要金融企业与个人用户积极参与其中,强化自身的自律、自治行为。进而通过消费者自身的努力与金融企业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来确立相应的行业标准,从而形成相应的行业规范。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发展模式,互联网金融无疑促进了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但是作为直接的使用者与受益人,则需要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与安全防范意识。能够及时发现自身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来保证交易顺利进行。提升企业及用户的整体安全意识,需要国家及政府加强宣传与引导作用,让他们认识到规范使用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性。并能够熟练掌握规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方法,从而构建一个安全高效的金融交易平台,带动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前进。

四、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服务业的不断发展,也会不断产生一些新的问题。这时,就需要我们不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有效制定相应的法律与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来有效预防金融风险的发生。从而达到规范互联网金融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规制互联网金融发展风险,需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国家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也需要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够擦亮自己的眼睛,不为眼前的小利所蒙蔽而产生因小失大的现象。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还要逐步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能够主要参与到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中去。进而才能够不断拓展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的生存空间,促进我国金融服务业的蓬勃发展。

作者:陈成 单位: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