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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政府选择性配合中央金融政策
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作为中央在地方的与延伸机构,地方政府的角色也在此期间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其本身的利益诉求也逐渐体现出来。尤其在过去以GDP为主要考核指标及财政分级包干体制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首要的目标就是追求GDP在任期内的最大化财政收入。在这种经济增长势头偏好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有着十分强烈的促进经济扩张、争取金融资源的动机,但其自身的收缩调节能力缺乏。在地方金融管理工作方面,地方政府对于中央金融政策一直是选择性配合。这种金融博弈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维护金融稳定及宏观调控的成本,也使得金融运行存在一定的波动风险。
(二)地方政府对部分金融业务的隐性干预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逐渐深化,地方政府虽然对一些具体的金融业务干预行为减少,但其存在的隐性干预却一直是不可忽视的,甚至近些年来有逐渐加剧的趋势。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金融部门理应借助市场手段合理配置资源。然而当前部分地方政府则通过手中的资源如财政性资金补贴、重大项目金融服务以及财政性存款等对金融机构进行一定程度的“诱导性”干预,从而导致地方金融机构增加了地方政府推荐的项目与行业投资。还有部分地方政府甚至利用选择性执法等方式,对于一些“不受控制”的金融机构运行环境进行干预。长此以往,这种隐性的干预行为必将对资金的市场化配置产生扭曲作用,甚至会对金融市场定价机制与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从而加剧金融市场中的寻租行为。
(三)地方金融管理机制体系不健全
地方金融管理体制虽然在近些年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并且管理专业化水平也有所上升。但从整体上来看,其中存在的管理体制架构不健全等问题依然十分严峻。从纵向方面来看,主要表现为管理重叠与管理盲区并存。例如,就农村信用联社来说,其不仅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干预,还受到省级、市级以及县级等政府的干预与管理。而对于县级、市级两级的保险机构与证券机构,既不受到当地监管部门的管理干预,也不受到地方政府的管理,甚至成为了名副其实的管理盲区。从横向方面来看,因地方金融管理工作中的典当业管理、纳税管理、信用担保管理以及金融机构出资人管理等职能分别由多个部门负责,加上管理体制不健全及部门人员配置不协调等问题的存在,导致后续的管理力度难以满足实际管理的需求。
二、地方金融管理绩效评价和对策分析
(一)对地方金融管理权限进行界定
地方政府应当从国民经济发展大局与金融改革入手,树立科学的金融发展观念,对地方金融管理的权限进行界定,明确权利清单,将其金融管理的侧重点从争取资金投入过渡到服务与协调方面,并且以金融资源市场化配置为导向,不对地区间资金流动以及金融机构具体业务操作进行干预,依据地区的经济发展规律与实际金融状况制定科学的金融发展规划,重点加强地方信用环境与金融生态建设,从而为地方金融体系功能的良好发挥创造有利的前提条件。
(二)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金管理体制
由于当前地方金融管理效率偏低,因而建议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职能进行进一步加强,统一汇编同级地方政府部门的金融政策,防止“政出多门”。对金融办的风险处置职责进行明确,并联合监管部门与基层政府,构建出科学的金融稳定发展协调机制。促使证券机构、保险及银行等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自律管理组织。借助金融稳定发展协调机制的作用,构建出地方金融风险预警及风险紧急干预机制,从而推动基层央行与地方政府的信息交流与沟通。
(三)对地方金融规模进行科学控制,预防融资平台风险
地方政府应当对地方可用的财力进行科学评估,对地方信用规模进行合理控制,从而加强地方融资平台风险防范,防止与民争贷、与民争利现象。尤其是地方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自身风险控制及国家信贷政策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贷前评估与贷后监督,在最大限度上避免发生融资平台风险。
三、结束语
地方金融管理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针对当前地方金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政策博弈、隐性干预等问题,地方政府与国家应当出台相应的政策积极应对,从而使地方金融管理健康稳定运行,实现地区金融生态环境优化、金融风险防范的目的。
作者:魏鹏 单位: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