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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监管概述
20世纪以来,金融危机的频繁发生让人们看到了对金融市场放任自由的巨大风险,加之凯恩斯主义主张政府干预经济,于是在美国以金融体系安全为优先目标的金融监管出现了。金融监管是一国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目前,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监管。虽然监管机构可以依据市场状况和发展需要制定监管规则,但金融市场的其他参与方在理解和执行这些规则时,往往会考虑自身的利益,做出相应的决策,其行为会对监管规则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影响,进而监管机构也会根据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断做出调整。目前世界各国主要存在两种监管体系,即分业监管体系和统一监管体系。当前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过程中,相当数量的国家和地区逐渐向统一监管体系过渡。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在金融监管的模式上,一直存在着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两种截然不同的模式。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相分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各自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采用分业经营时各种机构分设,能够避免金融危机的统一波及问题,有利于控制风险。此外,分业经营可以使各行业集中精力,各自明确自身监管目标,提高经营与监管的效率。不同于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均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实行混业经营,任何一个金融行业都可以兼营众多业务,有利于实现多元化运作、扩大收益来源。此外,实行混业经营加强了自身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促进社会总体效益的上升。但是,混业经营容易形成金融市场的垄断,产生不公平竞争,而且大规模的综合性集团可能会招致新的更大的金融风险。当前我国监管水平有限,各行业发展不平衡,缺乏专业性整合型人才,这使得我国选择了分业经营的监管模式。但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分业经营的不足也不断地显现出来。例如商业银行的业务受限、过于单一,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缺乏优势互补,证券业难以利用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商业银行也不能借助证券公司的业务来推动其本源业务的发展等。
1、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在众多国家的金融改革方案中,力度最大的首推美国。2010年7月美国国会正式通过《金融监管机构改革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案》,可以说是“大萧条”以来最严厉的金融改革法案。根据该法案的规定,美国设置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FSOC),主要负责识别金融系统性风险并及时应对,此外还在美联储下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明确消费者保护职责等。在经历了混业经营、分业经营及相应的统一监管、分业监管之后,美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是独特的双线多头监管体制,双线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双层监管机构两条线,多头指设立多个金融监管机构来共同负责金融监管。美联储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综合监管,在美联储之下,其他监管机构根据不同功能分别负责不同行业的金融监管,即银行类由银行监管机构监管,证券类由SEC监管,保险类由保险监管机构监管。美国的这一金融监管模式是由其政治体制结构决定的,多头监管导致任一监管部门都无法在整个金融体系中采取协调行动,由于职能分工的不同,容易出现监管漏洞。
2、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后危机时代,英国在2010年6月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决定在英格兰银行内部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FPC),负责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建筑业协会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作为资深的资本主义强国,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创建就是从英格兰银行的建立开始的。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具有“灵活、非制度化的金融监管向日益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由多家监管机构向单一金融监管机构转变;质化的监管标准和非量化的弹性管理”特点。英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是统一型的混业监管模式。集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责任于一体的金融服务监管局是英国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负责英国全部金融机构及业务的审批和监管。在经历了08年金融危机之后,英国对原有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变革,将金融服务监管局原有的金融监管职能重新归还英格兰银行,其自身主要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打击各类经济犯罪。英国实行的以金融服务监管局为主的统一型混业监管模式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责任,有助于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但是单一的监管机构由于缺乏多种监管机构的竞争,较易产生道德风险等问题。
3、欧盟的金融监管改革08年金融危机之前,欧盟的金融监管模式采用的是莱姆法路西框架(Lamfalussyframework),根据这一模式,欧盟内金融监管机构并不直接对欧盟成员实施监管,欧盟成员国的金融监管权由成员国单独行使。由于缺乏系统性的风险防范机制,金融危机发生后便很快在欧盟成员国内蔓延。2010年9月,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金融改革法案,根据该法案,欧盟设立了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C),作为欧盟统一的监管主体负责成员国金融风险的防范,并在发生金融风险时要求成员国采取相应措施。
三、我国金融监管的完善
虽然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业造成的冲击相对较小,但是金融领域的改革和创新带来的风险需要我们重视对金融统性风险的识别与防范。国际社会在后危机时代的金融改革中更加顺应金融法则,结合前文所述,从国际金融市场现状及我国金融业发展趋势来看,混业经营应当是一种必然趋势,美英欧盟等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变革对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1、坚持全面监管理念,强调监管的层次性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往往会影响监管效率,增加监管成本。美国金融业的监管体系是分业监管模式,难以避免出现监管疏漏和监管冲突问题,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成本巨大,监管的有效性值得怀疑。而英国以金融服务监管局为主的统一型混业监管模式和欧盟设立的统一监管主体却有利于明确监管责任,提高金融监管效率。所以我国要建立明确法律权限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成立跨部门的系统性风险监管理事会。
2、完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增强抗击系统性的风险能力次贷危机再次证明了市场的缺陷是存在的,以盈利为目标的市场运作,特别是金融监管滞后于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导致了金融危机。所以,我们要明确中央银行在审慎监管和防系统风险的职能,构建完善的风险处理制度框架,逐步完善金融机构公司的治理结构。此外,我们应当借鉴美国等经验,将金融消费者权益纳入有关的法律规章当中,设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机构,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3、加强各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和不断深化,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依赖性也不断加强。“金融危机的快速蔓延充分说明……面对系统性金融风险,任何一个国家无力单独防范和处置,扩大国际监管合作是抗击下一次全球金融危机的必然选择。”对我国来说,一方面,须严格遵循国际间的一系列标准和准则,规范国家金融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应加强与其他国家监管当局的合作,加强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协调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在突发事件下加强合作,防止国际金融风险的扩散传播,共同维护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
四、总结
面对不断变革的金融行业,必须有及时有效的配套监管措施与之相适应。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应该从本国特定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体制等因素出发,设立与我国实际金融发展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借鉴他国成功经验,稳步推进金融监管模式的完善。此外,我国应当顺应金融国际化和全球化趋势,加强与其他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逐步加强对混业经营的监管立法,进一步稳固和提升我国的金融市场。
作者:王海军单位: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