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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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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问题分析

次贷危机虽然整体对我国的金融系统的影响并不是很大,但是危机中暴露出的金融监管问题,却是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需要共同面对的。尤其我国处在经济结构转型时期,金融行业迅速发展的当今,我们应该及时发现和弥补我们在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不足,防止类似问题出现影响我国的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确保我国的经济和金融业能够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

一、金融监管法律不完善,行政管制过于严格

金融监管手段应该包括法律、行政和经济三个方面,但现在中国的金融法律体系并不完善,因此现阶段中国的监管还是以行政手段为主。在金融市场的许多方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所以在金融监管机构行使监管权力的时候,还是以行政手段为主,做法往往带有随意性。同样的,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和约束金融监管机构的行为和决策,有可能导致监管部门不能充分考虑对社会公共利益所造成的影响。在具体的法律方面,缺少对一些具体的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还缺少对一些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法律。在这些方面,缺少对金融监管的法律,这样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在实施金融监管权力的时候就会有所限制,就会影响金融监管的效率。因此,如果能够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同时在一些金融监管方面完善法律,减少行政干涉,中国金融监管体系能够更规范更完善。

二、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对消费者的保护不足

信息披露制度随着金融业务的越来越来负责变得越来越重要,建立信息透明化与加强信息制度的意义很重大,在这个方面,国际金融机构表示很重视,但是在我国这方面做的不到位。我国信息披露程度低,金融市场经常会出现买卖双方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容易造成金融机构的内幕交易或者是暗箱操作。这些做法都会使得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在我国还没有一个专门的金融机构来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我们知道在上文中提到的金融监管的具体目标方面是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是在我国这样一行三会的体制下,更注重的是在宏观上维持整个国家的金融系统的稳定,反而忽视了微观上的对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在保护消费者方面,没有专门的金融相关法律,也没有专门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部门,当金融消费者对于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并没有地方去进行维权。经过次贷危机,一些发达国家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都明显提高了,这是我国值得学习的地方。

三、金融监管体制阻碍金融创新

次贷危机暴露出的美国没有监管的金融创新过度问题,而与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不同的是,我国金融创新却严重不足。上面我们提到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一直都采取的是行政手段为主,没有明确的规范指标体系,这行政手段监管严格限制了我国金融业务的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的投资渠道和融资渠道都相对单一,业务种类也单一,更没有像美国能够转移风险的产品,在金融创新非常不发达,非常欠缺。当今国际金让那个市场混业经营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了,金融创新也越来越与时俱进,在这种条件下,我国传统的监管体系对金融市场发展的不适应性表现越来越突出,它阻碍了金融创新。衡量银行业金融创新的重要指标之一是非利息收入占比,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下表的数据来自中国工商银行的利润表,列出了非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另外,我国金融市场仍然发展不足,金融市场上交易的金融产品十分有限,证券化工具等创新技术尚未被广泛使用。抵押债务凭证CDO、信用违约掉期CDS这一类引起次贷危机的复杂衍生金融工具,在国内根本没有开发,国内金融机构只能从国际市场参与这些衍生品的交易,所以也就不难理解次贷危机中为什么中国的金融系统并没有遭到重大损失的原因了。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日益加剧,现行的分业监管机制举步维艰,还会造成金融企业在监管归属上的尴尬,产生不良现象。由于国际金融机构竞争激烈以及全球金融危机爆发,改革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越来越重要和紧迫了。

四、存在金融监管空白,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我国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的多头分业监管模式。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证监会主要是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运行,银监会负责银行业的稳定和发展,保监会主要负责保险业,他们的职责不相同,立场和角度也不尽相同。并没有一个真正的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在宏观上统一把握和管理金融系统,使金融监管体系更加完善。而在近些年,我国出现了金融控股集团,就是从事跨行业经营,例如平安集团和光大集团,它们都涉足保险、银行、证券的各项业务,同时银行推出的许多理财产品都具有保险、基金等的性质。当金融机构出现混业经营的时候,没有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来对其进行监管,这就会出现金融监管上的漏洞,存在着金融监管空白。上面四个金融监管机构相互之间是平级机构,相互之间都不存在约束力,因此当出现金融监管边界模糊的时候,就会出现监管机构之间监管不协调,监管缺失,容易形成金融监管空白,因此就会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从上面我国的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来看,与前面我们阐述的主要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有相同点,也具有我国特有的监管特征。在相似的地方,首先,我国也存在监管空白之处,也存在着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不到位,美国存在的是对信用评级公司和基金公司的监管存在空白,而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但现实情况是我国在某些方面己经存在混业经营,而金融监管体系还没有实行起来;其次,我国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不到位与主要发达国家是相同的,不论是美国还是英国,都缺乏对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在不相同的地方,首先,我国的金融监管更多的是行政手段监管,而不是主要发达国家的都有明确的法律来规范金融机构;其次,次贷危机发生的一个主要诱因就是在金融监管缺失的条件下,金融创新的过度,对金融创新没有进行很好的监管,而在我国存在的是金融监管体制严重妨碍了金融创新,金融市场不够发达,金融机构经营的都是传统的金融业务。

作者:刘磊 单位:陕西国际商贸学院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