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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仍存在服务不够均衡、供给主体错位、机构难以持续等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关于我国农村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研究也日益得到国内外学者的重视。为保障和促进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顺利推进,借助文献研究法,通过列举与分析目前农村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建立相关框架、健全法律体系、落实监管制度等建议。
[关键词]农村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乡村振兴
1问题定义
1.1农村互联网金融及监管的概念
1.1.1农村互联网金融是指相关机构以互联网为载体,利用如今较新颖与发达的大数据等新技术,提高农村居民获得信用贷款的可能性的实用技术平台。与此同时,农村互联网金融又可以由农村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共同解释。农村金融是指与农村货币流通和信贷活动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也可以认为是一种资金融通,或是一种信用关系。而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将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公司相结合,利用新兴技术实现一系列高效金融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等特点。
1.1.2农村互联网金融监管是指对农村互联网金融机构实行监控管制手段,以维护良好的农村金融秩序,实现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良好发展。有学者指出,农村互联网金融应以服务的业务与环节对接相应的监管部门,将资金的来源、中间环节和最终投资与其业务实质相衔接,制定明确的监管规则,避免监管标准不一致导致的监管套利。因此,开展农村金融监管,可以引导互联网金融和移动金融在农村的服务与应用更加规范。
1.2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分类我国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按照供给主体、业态类型等依据进行划分,产生了多元化的商业模式。
1.2.1按照供给主体划分,不同平台供给主体产生了多元化的农户信贷模式,满足农户的差异化需求。例如以“三农”服务商为代表的综合金融服务模式。“三农”服务商巧妙对接上下游资源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并与传统业务紧密结合,促进自身和客户的利益。同时也有以电子商务平台为代表的消费信贷模式、以众筹平台为代表的农业众筹模式等,不同模式各有千秋,服务的方式与目标也各不相同。
1.2.2按照业态类型划分,互联网金融平台与不同业态相结合,组合出多种惠农模式。例如“互联网金融平台+农业供应链”模式,该模式在不断收集和分析数据的基础上,充分掌握产业链上下游客户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情况,并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在线金融服务。同时也有与保险业、农业方向理财业务相结合等新组合模式,能够充分惠及“三农”各方的利好。
2写作背景
2.1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由于农村互联网金融体系自身存在的矛盾等原因,现如今农村互联网金融仍存在服务不够均衡、供给主体错位、机构难以持续等问题。农村互联网金融仍具有改进、成长、优化的空间。
2.1.1互联网金融体系方面,其农村模式存在较多发展阻碍与矛盾,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不均衡、多矛盾的现象亟待改善。刘骏认为,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面临着合法性风险和安全性风险所导致的能力受制约、可持续性不容乐观等困境。郑鈜、刘乃梁认为,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能面临着盈利本质与社会责任、市场与政府、新金融与传统金融这三个方面的矛盾。
2.1.2农村金融供给结构方面,目前存在的供需不匹配与供给主体错位与改革缺位等问题,限制了农村互联网金融的良好发展。胡静、姚凤阁认为当前的供给结构难以保证农村互联网金融供给的充足和有效。金融资源供给数量和结构不合理,金融供给主体错位突出,导致农村金融供给难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支农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对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也会产生一定阻碍。
2.1.3农村金融机构路径方面,我国现有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危机日益显现,对农村互联网金融优化相关机制的呼吁日渐高涨。郑鈜、刘乃梁认为农村金融存在机构路径的商业不可持续。2006年以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落地数量增长飞速,但是在它们发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均出现了可持续发展危机。究其根本,它们的发展并未从深层次解决农村金融高成本与低效率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村互联网金融亟需改善原有的状态,并探索与寻求新的供血机制。
2.2国内外研究现状针对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与监管情况,国内外学者通过实际调查与分析判断,都提出了角度不同的鲜明观点。大多数认为农村互联网金融的良好发展能够对国家经济发展、尤其是“三农”领域,产生显著的积极作用;在监管方面,学者们普遍认为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与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当予以肯定与支持。
2.2.1许多国内外专家学者都提出了农村互联网金融对国家经济发展,尤其对“三农”领域能够产生非常显著的积极作用。Kapoor通过研究认为农村互联网金融是推动经济增长的有力手段。姚金楼等认为,互联网金融可以弥补传统金融在农业农村领域内产品种类、覆盖范围以及灵活性方面的不足,更好地促进普惠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傅秋子和黄益平等认为互联网金融具有削减边际成本等优势便利,由此有助于解决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缓慢等问题,同时通过研究,更是发现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发达程度越高,农村消费金融需求越容易被激发。张勋也指出农村互联网有助于提高农村居民创业率,进一步改善其整体就业情况,不断提升农村经济水平。
2.2.2部分国内外学者指出,金融监管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金融创新,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外学者Kane认为金融监管会给金融机构带来额外的经营成本和收益损失,当这种经营成本或收益损失足够大时,金融机构有通过金融创新规避监管的动力。Bhattacharyya&Nanda进一步研究发现,金融监管力度较大的时候能够有效促进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国内学者李长健认为金融监管对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涉农金融机构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功能定位。张霞则指出进行金融监管有利于完善农村互联网的金融经营环境与金融风险治理,良好的金融监管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提出问题
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是,应如何提升农村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水平,使之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为乡村振兴助力。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关于我国农村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研究日益获得国内外学者的重视。坚持相关金融监管对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已成为较普遍的共识。然而我国农村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覆盖面不全、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监管法律供给不足以及监管协调能力不足等问题仍不容忽视。因此,本文借助文献研究法对现有的文献进行研究,探讨该如何从根本上提升农村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水平,加强对大型农村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维护良好的农村互联网金融秩序,保障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
4农村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问题分析
4.1分析方法
4.1.1本文的研究方法为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金融研究》等核心期刊,收集与研读有关农村互联网金融等相关文献,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与积累,为本文对新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提供探索思路和理论依据。同时查阅近年来国家就农村金融监管所颁布的政策文件,分析国内外学者对有关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成果,并对互联网金融在农村领域的状况进行探讨,从中发现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优化农村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效果的对策建议,助力农村互联网金融生态良好发展。
4.2互联网金融对“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存在提升空间
4.2.1金融产品总量方面,农村互联网金融机构数量总体不足,难以对“三农”发展提供有效支持。郑鈜、刘乃梁认为,致力于农村发展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部分扎堆于城镇而并未在农村落地。同时伴随着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和商业可持续经营的压力,“近城镇,远农村”的发展趋势愈发明显。如此以往,这样的趋势下将导致农村本地的金融机构供给数量不足,无法对“三农”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撑作用。
4.2.2金融产品结构方面,农村互联网金融产品供给结构不合理,难以对“三农”发展提供有效支持。胡静、姚凤阁认为,目前金融产品供给结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除了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合作性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服务以外,绝大部分的农村金融机构依旧以储蓄业务为主。并且虽然有了银监会的大力支持,但商业银行积极性依旧不高。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缺乏担保、保险、信托、信用等级评价等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种类不齐全,结构不合理。农村金融体系难以充分发挥对“三农”的支持作用。
4.2.3产品和服务方面,大量的信用违约会使得农村金融机构出现严重的经营风险,导致互联网金融未能发挥其支农作用。一方面,农村的信用条件相对较差,失信造假行为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农村信用评价体系的落后也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对于后者而言,缺乏科学高效的评价方法和惩戒机制,使得金融机构在筛选时缺乏判断的依据,加大了金融决策的风险,资金无法快速高效地引向对应的需求方。基于此,农村金融机构事实上难以有效发挥其支农作用。
4.3监管不足是互联网金融未能发挥支农作用的主要因素
4.3.1监管模式方面,目前的金融监管缺乏创新性,造成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处于低效甚至是无效的状态”。刘骏等认为《互联网金融意见》明确了关于我国的监管模式为分类监管,而对于如今发展多元化的互联网金融而言,传统的监管理念相对落后,与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相对脱节。并且,农村互联网监管体制大多都沿用着固有的监管体制,造成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处于低效甚至是无效的状态”。其次,目前所采用的混业经营模式由于自身跨地域性、跨市场性和跨业务性等特征,容易产生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监管模式上仍需有所改进。
4.3.2监管体制方面,目前的分业分段式监管容易存在跨区域监管问题,使得互联网金融难以有效发挥支农作用。孙莉等认为,互联网金融业务边界模糊,缺乏有效且可靠的监督体制。目前的分业分段式监管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行业跨界混业经营与贯穿多层次市场体系的业务特征,容易产生跨区域监管问题与监管套利等不当行为,从而使互联网金融预期的支农作用大打折扣。因此,应通过完善相关监管体制,明确各方监管责任分工等,使互联网金融更好地应用于“三农”领域,发挥其支农助农之大用。
4.3.3监管前瞻性方面,金融监管需具备前瞻性,方能更好地发挥互联网金融的公益作用,使其充分地发挥支农作用。互联网金融不可能单纯通过诱致性制度变迁来发挥其公益性。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人们在追求由制度不均衡产生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制度变迁。当互联网金融主体的公益性增强,盈利性削弱时,其制度性变迁的速度便会减慢。所以只有通过具有一定强制性和前瞻性的制度变迁,方能保证互联网金融更好地作用于“三农”领域,充分地发挥助农、惠农、支农的作用。
4.4我国“三农”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的主要表现
4.4.1监管主体内容方面,农村互联网金融监管中条块分割现象较为严重,难以凝聚合力。首先,单一机构治理使得日常监管不到位。单一机构治理由于难以有效掌握和正确评估有关农村互联网金融平台经营状况和总体风险,因此无法真正实现全方位高效率的体系化监管与综合监管法规的配套完善。其次,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工作协同机制存在改善空间。目前我国各监管部门间缺乏必要的联动合作机制。监管部门之间信息缺乏沟通使得重要决策缺乏充分依据,部分监管职能交叉重叠导致监管冲突和政策信号不一,为有效的金融监管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4.4.2监管法规建设方面,与“三农”互联网金融相关的监管法律尚不完善,难以为“三农”发展提供良好的监督保障。一方面,我国当前的政策制度法律层级较低,目前出台的政策规章制度并非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而制定,难以适应当前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趋势,同时存在立法滞后、技术风险等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征信系统尚不完备。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通过网络和大数据技术来实现的,但是在进行交易时,由于征信系统尚不完备,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发生,影响农村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顺利开展。因此,实行农村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础是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完善征信系统,解决其目前存在的问题。
4.4.3监管流程实施方面,监管制度尚未落到实处,导致监管脱节。首先是缺乏监管机构问责机制。农村金融监管机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未得到善治,严重阻碍了农村金融监管实施的公平公正与合理有效。其次,缺乏对从业者进行严格的资格准入核查机制。业内大部分从业人员学历不高,资质普通,且没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经验;同时对于从业者的资格认定界定模糊,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对于从业者资格审核缺乏统一、量化的标准。再者,金融监管地域及环节的衔接不足。由于互联网金融存在跨地域性,风险发生地、结果地、经营和消费者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均有防范金融风险的监管职责,但如果责任分工与衔接不明确,就会出现金融消费者投诉无门、平台风险进一步增大等现象。由于地域与环节衔接不足而导致的监管空缺使得互联网金融由于自身特征产生的类似欺诈事件频发,落实该方面的有效监管制度迫在眉睫。
5农村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的解决对策探讨
5.1建立新型的农村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
5.1.1建立全方位的风险体系化监管。通过不同区域和职能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全方位、多层次评估和检测农村互联网金融风险,并用风险的提示来督促农村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对于风险的防范。在监管主体方面,继续保持中央和地方两级监管主体,同时不断吸收社会监管资源,包括舆论媒体、群众百姓及专业的从业人员等。一方面,突出中央和地方的监管职能,保证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不断研究与分析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的弊端和潜在风险,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进行补充与完善。
5.1.2建立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为了提升监管机构对于金融市场的治理能力,需要对金融机构的治理体制进行一定的调整,主要集中于:调整监管机构内部之间关于金融机构或金融工具的监管权力和责任配置结构;调整承担实际治理职责的具体组织机构,确定其在金融治理体系中的机构职能、组织设置和资源配备,并配套相应的组织运行机制,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建立起新型的农村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
5.2健全农村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
5.2.1构建全方位的农村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对存在的监管内容作明确规定;并对当前农村互联网金融的不同业态做区分,以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在立法内容方面,农村金融监管不应仅仅局限于信贷领域,还应涵盖保险和证券等领域,做到金融监管的全覆盖,打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真空,维护农村居民合法权益,使农户重新拾起继续使用互联网金融的信心。
5.2.2建立惩治失信的相关规章制度。农村地区频繁出现失信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对失信行为的惩治力度不足。因此,监管部门应借助大数据等手段建立失信人员黑名单,采取曝光名单等方式促使农户在借贷过程中遵守信用,防止失信行为的发生。
5.3落实农村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
5.3.1完善监管问责机制。在推动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进程中,公正有效的监管问责机制必不可少。应通过健全问责主体、清晰问责客体等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和担当,加强监管者的监管使命感,震慑被监管者的侥幸心态,提升监管效能,保障农村金融监管的公平公正。
5.3.2提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对于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必须制定严格的准入审查制度,遵循其专业标准,并进行有效执行与核查。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升其专业水平,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最终实现持证上岗。
5.3.3深化金融监管地域及环节的衔接。监管者应在不同地区的监管部门之间进行信息共享、协同联动,来达到监管措施的统一。由于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互联网金融各个环节都可能会出现新型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协同监管能够实现全面的监控和审查,依据“防控并重”的原则,发现从中隐藏的金融风险并及时进行处理,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指引作用。
6结语
农村互联网金融是高速发展的新兴产业,对我国经济发展、区域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等方面都发挥了良好作用,在如今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更是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同时,由于法律规章、征信系统等尚不完善,制度局限所带来的落实失效与风险丛生,在农村地区更是显而易见。发展的需求亟需监管的力量作为保障。通过分析与探索,对于农村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首先要建立新型的监管框架,其次要健全其法律体系,落实相关监管制度,完善原有模式的不足之处。在助力农村金融、推进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通过这些措施从根本上提升农村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水平,保障农村金融和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使互联网金融更好地服务于农业、农村、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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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小汶 单位:厦门大学嘉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