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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企业监管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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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企业监管思考

摘要:随着高新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成熟,金融业和科技的结合也越来越紧密。金融科技开创了金融业务的新领域,推动着金融和社会的发展,但同时也为金融机构和广大投资者带来了新的风险,因此亟须严格的监管。文章分析了金融科技企业内在的运营缺陷和面临的风险,对于如何更好地监管金融科技企业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金融科技;资产证券化;网络银行

近年来,我国的金融科技发展迅速,人工智能、大数据、云存储、区块链等许多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使得传统金融业务贴上了“数字化”的标签。金融科技的出现和成长,成为金融创新的一个新动力,大大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也改善了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状况。然而,金融科技也存在不少问题,既有自身所面临的一些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也有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投资者、金融消费者因此而面临的一些风险和陷阱。金融监管应当在传统监管的基础上积极改进,转变思路,发展新监管技术,以便使金融科技企业更好地服务社会,保障金融消费者利益。

一、金融科技企业的发展

(一)内涵

摩根大通市场运营数字客户服务全球主管皮纳尔·埃米尔达认为金融科技“为客户提供更好的‘端到端’定制化服务,利用对金融大数据的分析能力,把之前多个行业、多个流程零散提供的孤岛式服务连成线,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体验”。金融科技,顾名思义就是金融与科技的复合词,是将一些新兴的科技手段融合进传统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中加以创新,以降低成本和提高金融效率。

(二)发展过程

我国的金融科技发展历程可以分成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政策主导、资本扶持阶段,在这个阶段金融企业通过传统IT软硬件逐渐实现办公自动化、电子化。1993年,国务院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的首次提出了加速金融电子化的战略任务。2011年,科技部、央行等部门确定16个地区为首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地区,以科技金融推动创新创业。第二个阶段是金融创新有科技助力、政策渐趋完善阶段,在这个阶段金融企业开始采用线上模式,传统业务渠道的变革伴随着新技术的兴起,网络借贷、资产管理、征信系统、众筹平台、电子支付、数字货币、互联网保险服务模式不断涌现。2015年是互联网金融元年,金融科技的概念引入中国。第三个阶段是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释放产能阶段。在第二阶段迈向第三阶段的时候,金融科技所带来的新旧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亟待监管的加强。相比国外来说,我国在金融科技领域的起步较晚,基本在互联网金融这块发展。但起步晚也代表着我们具有后发优势,在国外金融科技发展逐渐成熟的情况下,我国的创新空间比较大,有足够的成本优势和市场优势,因此发展速度很快。

二、金融科技企业的问题

(一)科技加剧风险

金融科技尽管运用了如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网络信息技术,但是随着产业的动态运行、数据的传播速度加快,实际上增加了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区域传递的可能性。再加之客户群体的广泛性大大增加,金融知识薄弱和专业能力不足的用户群体占有很大比例,这就加剧了金融风险发生的连锁反应。首先运用互联网科技之后,互联网容易遭受到的一些风险和攻击,金融科技企业也容易遭受到,比如不法黑客对客户信息的盗取和篡改、对资金的盗取和划转等。其次网络上存在的一些不安全的信息和病毒也会成为潜在的风险,给消费者的账户造成损失。对于安全系统的完善,需要投入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比较大。其中也包括遭受损失后的漏洞修复和全面检查,这些不定的成本耗费本身也是一个风险。当然也存在一定的操作技术风险。金融科技企业与普通的金融中介相比,对技术操作和风险防范的要求更高,因此线上业务操作培训和安全培训是十分必要的。只要稍有疏漏,一旦安全防护网打开了一个缺口,那么利用漏洞来转移资金和窃取信息便不是难事,造成极大的隐患。

(二)微贷风险

改革开放以来,在面临普通消费者和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时,我国的金融供给严重不足,而监管部门一直持着“重鼓励”的态度,这使得金融科技企业抓住了这个缺漏,类似于P2P、花呗这样的小贷平台迅速发展起来。这些平台用分期偿还的名头让小额资金需求者掉进了高利率的陷阱,为金融科技企业创下了不少的利润。而对于金融科技企业自身,也不是没有风险。微贷业务的信用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自身。消费者对于身份信息的隐瞒和造假,导致其还款能力被高估,甚至发生集体骗贷现象。因此有些金融科技企业选择了资产证券化操作来管理和控制风险。而这个操作,也给它们带来了流动性风险和期限错配风险。资产证券化的规模则容易受到违约风险的制约,因此偿付能力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一边利用上一批还款人的资金来为当期申请者提供信贷,另一边用资产证券化扩大业务范围,容易产生集体挤兑现象。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风险并没有消失,而是从金融科技企业自身转移到了社会上的各个投资者。而在循环放贷的过程中,由于扩张信贷的冲动,使得资产证券化层层推进,最终将产生巨大的金融泡沫,将整个社会和经济金融系统绑在一起,反过来影响消费者的还款能力。

(三)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难以保障

在互联网金融消费领域,消费者处于弱势群体。这个“弱势”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算法歧视,二是消费陷阱。一方面,一般金融消费者的对于金融科技的知识和理解较浅,大数据、云计算等复杂技术的运用使金融科技企业占据的信息优势比传统金融机构可能更甚,这些企业常常采用“因客定价”的手段,使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获取不平等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也使得金融诈骗、高利贷等非法业务蔓延。比如先消费、后还款以及分期消费的激励,使得不少人掉进高利率的陷阱,每期还款数额越少,利率越高,容易积聚经济金融风险,从过度消费转变成为过度负债。

(四)科技和金融的关系不明确

从计算机与金融的简单结合到后来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高新技术,金融科技的发展历程可以被分为三个阶段:金融电子化、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如今的所谓“金融科技”,大多是指网络银行、移动支付等这些互联网金融。科技和金融的关系,应当是科技推动金融发展,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然而有些金融科技企业打着所谓“互联网+”金融的旗号,最终也只不过是披着“高科技”企业的外衣,从事传统的金融服务;另有一些企业为了追逐利润过度创新,带来不少金融风险和新的隐患。因此金融科技的“科技”如何正确引导“金融”发展的问题,仍然等待解决。

三、金融科技企业监管的问题与建议

(一)完善金融相关法

1.完善网络银行相关立法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网络银行在立法上仍然属于真空地带。我国对网络银行监管作出相关了规定的法律文件且未被废止的只有2005年中国银监会(现已合并为银保监会)通过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同时,《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也没有制定专门针对网络银行的规定,对网络银行的监管规定偏向宏观方面,大多是以原则性的规定为主,不够细致,可执行性不强。如今,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繁荣,银行业作为整个金融市场的服务中心,再加上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迅猛势头,网络银行的蓬勃已是大势所趋。混业经营模式加强了对监管机构进行金融监管的要求,然而法律的空缺使得这些监管要求无法满足。网络银行所经营的非银行类业务,以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从事的网络银行业务均无法可依,仍然处于被监管的真空区域。因此,我国需要尽快建立起网络银行监管的基础法律体系,引导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2.完善科技相关立法处于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基本成为各行业竞争的关键词。对于金融科技企业,其数据量极大,以至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将从客户信任和实际损失上给金融业带来不小的打击。由于金融科技企业所采用的技术较为新兴,且更新换代速度快,因此完备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可能一蹴而就,此时数据安全的合规性就显得尤为重要。2021年6月10日,我国的第一部保障数据安全的《数据安全法》正式出台,并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数据安全法》坚持数据安全和数据开发利用并重,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这对于掌握大量用户数据的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和监管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督促金融科技企业对数据的进行分类分级,提高数据传输和加工过程中的效率和安全性。3.完善小额贷款相关立法如前所述,有些金融科技企业的大部分营运收入来自金融服务,其中小贷业务尤甚。“小贷”二字极具迷惑性,虽然是小贷,然而利率却很高,因此利润率也就高。如果不对类似的小额贷款加以规范,追求高利的动机就会持续增加潜在的金融风险,是整个社会金融体系中的一颗“定时炸弹”。央行2020年11月2日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小贷公司的杠杆率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方面控制小贷公司的融资规模,以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资的金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以发债、资产证券化等标准化形式融资的金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另一方面控制联合贷款的规模,要求在单笔联合贷款中,小贷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这些规定,不论是使金融科技企业增加资本额或是缩减信贷规模,都有效减少了放贷过程中的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同时抑制了利润的快速增长,减轻了社会上借款人的总体债务负担。

(二)发展网络高新技术,培养金融科技人才

金融科技的安全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了数据加密、访问控制、身份识别等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保护层会逐渐削弱,因此需要不断的技术升级和完善来对这层保护进一步地加固。在网络银行等金融科技企业开展经营业务的同时,由于客户的信息通过网络进行存储和传递,一旦在存储和传递的环节遭到了打击和破坏,那么网络银行的系统便会中断运行,对业务的开展造成极大的影响。此外,如果网上交易的系统在开发、升级、运营的过程中本身存在漏洞,则必将带来安全隐患。现代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科技的支持,更不必说金融科技企业应当达到的科技水平。首先金融科技企业自身要大力加强技术创新,比如尽快将生物识别技术(包括签名识别技术、指纹识别技术、人脸识别技术等)投入到安全系统中,为客户进行交易的时候提供保障。要增强网络防御系统,有效抵抗恶意攻击、非法攻击,并在发现网络安全漏洞的第一时间迅速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补救。在金融科技企业发展水平提高的同时,有些传统的监管手段或许已经不再适用,因此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技术也要跟上。要将科技融入监管,促进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把监管科技应用于实时监测、数据收集、合规分析、身份识别等方面。

(三)加强制度保障

一是要细化监管原则,增强可操作性。如前文所述,在针对网络银行监管已经出台的一些规定中,原则性规定较多,真正能够作为执法依据的规定过少。面临金融科技企业、网络银行等的资金划拨、电子票据提示与支付等交易时,存贷业务等金融中介所涉及服务种类与产品种类过多相关法律主体关系复杂,可以在前述法律法规文件所体现原则的基础上,对于可以量化的地方做出补充规定,包括对金融科技业务活动中涉及的各种活动范畴作出责任上的明确。二是建立健全监管保障制度。银保监会既要确立在金融科技企业、网络银行等新兴金融中介监管中的统筹地位,也要和证监会要联合起来,实施综合监管。同时,还应拓宽监管渠道,除政府主导以外,可以增强银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和社会大众的监管地位。此外,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应当作为金融科技监管的重点,要严格限制资产证券化的规模和流动方向,在安全的范围里促进金融创新。三是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管制度,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监管机构可以建立金融科技企业安全评估机制,制定严格的金融科技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对金融科技企业的交易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分级评估,确立金融科技企业安全技术标准,加快完成电子认证制度,对电子票据、电子签名等作出统一的规定。完善风险监控制度,将金融科技企业可能产生或者已经产生的风险披露公众,必须将金融科技企业所涉及的风险在操作界面明显的位置予以提示,对于偶发性小概率的无法进行人为控制的风险因素予以解释。完善网络银行保险制度,将实体银行规定中的存款保险制度一并纳入网络银行管理规定。此外,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大众的网络安全教育力度,以加强金融科技企业客户的风险防范意识。

四、结语

金融科技企业目前既存在传统金融中介机构普遍都有的信用、操作等风险,又有科技所带来的一些如信息安全风险这样的新风险,此外,对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机制也尚未健全。这要求在金融监管方面还需加大功夫,不能简单沿用传统金融监管的老套路,需完善和创新法律、技术、制度等方面,对金融科技企业这一新兴金融主体给予全面有效的监管,避免金融科技企业和有心之人钻监管的空子,从监管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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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辰蔚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