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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股利分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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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股利分配探讨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较;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选择;关于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选择的思考与建议这几个方面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股利支付形式不同;适用条件不同;对投资者的影响不同;对公司的影响不同;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不同;美国上市公司的选择;我国上市公司的选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转变投资者投资理念,引导理性投资;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资本市场走向成熟等,具体材料请详见下文:

摘要: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是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最主要的两种分配方式。本文通过比较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区别及影响,分析中美上市公司对两种股利分配方式的不同选择的现状及原因,据此分别从投资者、公司治理、资本市场三个角度提出思考与建议,以期对改善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为提供指导。

关键词:股利分配现金股利股票股利

一、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较

(一)股利支付形式不同

现金股利是公司以现金资产来支付股东股利的股利支付方式,是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最常用的形式。股票股利是公司用无偿增发新股的方式代替货币资金,按股东股份的比例分发给股东作为股息的股利支付方式。

(二)适用条件不同

现金股利只有在公司有足够多的累计盈余以保证再投资的资金需求,并有足够的现金用于股利支付的情况下才适宜发放。股票股利只要在符合股利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即公司不管是否实际收到现金,只要账上可以盈利,就可以发放。

(三)对投资者的影响不同

现金股利最容易被投资者所接受。远期收到的股利对投资者来说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现金股利的发放可以消除股东对未来收入不确定性的疑虑,增强他们对公司的信心,更加支持公司的发展与壮大股票股利并不直接增加股东财富,但是利用税法对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不同征收方式,可以达到避税和提高流通股股东实际收益的目的。我国现行税法中对资本利得税不予征收,给股东带来节税好处。如果公司在发放股票股利后同时发放现金股利,股东就会因为所持股份数量的增加而得到更多的现金股东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将股票变现,以获得更高的实际收益,满足自身需求,并可以滋生获得意外收入的满意情绪

(四)对公司的影响不同

根据信号传递理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现金股利可以向市场传递这样的信息:公司过去一个经营周期经营良好,能产生丰富的现金流,满足投资项目需求并足以支付现金;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未来经营充满信心,并显示了其良好的经营决策和管理能力;公司管理层对投资者的负责态度。股票股利则会被认为是公司资金周转不灵的征兆,从而降低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引起股票下跌。但是,在我国,股票股利也可能向投资者传递这样一种信息:公司有新的投资项目需要留存现金,以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公司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及光明前景。这样就会增强投资者信心,在一定程度上又可以起到稳定股价甚至提高股价的作用。此外,现金股利的支付会减少管理层可供支配的自由现金流量,对管理层造成经营上的压力,以避免其因为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做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从而降低成本。

(五)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不同

较多的派发现金股利,就使得公司减少了内部融资,而不得不进入资本市场寻求外部融资,从而便于接受资本市场的有效监督,达到减少成本的目的经常通过金融市场筹集资金的公司更可能按照投资者利益进行决策。发放股票股利,公司便利用了内源融资的低成本优势,同时债权人也希望公司将现金留存,以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从而获得债务偿还的良好保证。

二、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选择

(一)美国上市公司的选择

1.以高支付率的现金股利为主

美国公司将每年盈余的大部分用于向投资者派现,主要原因是美国公司股权结构长期以来具有分散化的特点,使得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存在较严重的问题,成本较高于是投资者对红利十分偏好,同时对股价的涨跌也十分敏感。出于保持公司每股收益稳定增长和公司股价稳定性的考虑,公司管理层不得不采用较高的现金股利支付形式。一家公司支付现金股利的数量和这种支付的稳定程度,成为衡量该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成长性的重要标志。

2.股票股利不受青睐

美国上市公司并不经常采取发放股票股利作为股利分配方式,他们把高比例的送红股认做股票分割,而不认为是对股东的回报。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当用累积盈利向现有股东派发股票的数量不超过现发行在外股票数量的25%时,称为股票股利;超过25%时,称为股票分割。将这一规定描述成我国投资者熟悉的表达方式就是:法律允许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最高比例是l0送2.5。而美国对于25%以下的股票股利采用市价法,高于25%采用面值法;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对上市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样只有在具备较高的盈利能力、有较多未分配利润时,上市公司才可能具备高比例送股的能力。因此美国上市公司较少采用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

(二)我国上市公司的选择

1.2000年以前:多股票股利,少现金股利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从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主要表现为”三多一少”一股票股利多、转增股本多、不分配多、现金股利少。这与美国股利分配行为形成了鲜明对比。比较中美差异,主要原因在股权结构上。与美国股票市场全流通的情况不同,我国有着独特的股权分置问题。20世纪90年代我国上市公司主要是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将一些好的企业包装上市。在当时高达70%以上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的情况下,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定价机制严重不对等:非流通股的价格是按每股净资产来计量,而流通股的价值则是按市价来计量而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使大股东没有必要担心控制权问题,其高度关注的是如何实现股本扩张和将来的再筹资机会,而可能忽视上市公司的真实业绩的增长。在迎合中小股东的投资偏好又不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他们选择了多送股,多转增,少派现的方式。

2.2000年后:现金股利比例增长,象征性分红出现

为了改善上市公司不分配现金股利的状况,证监会2001年在《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中,把分红派息作为上市公司再筹资的必要条件。自此之后,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比例有了很大提高然而证监会只是将分红与再融资挂钩起来,却没有规定发放现金股利的比例,于是很多上市公司只是象征性地分红以达到再融资的目的。这样一来,强制性的分红政策并未从实质上改善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状况,反而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方式的选择起到了一定的限制对于处于高速成长期的公司,由于良好的投资项目需要留存现金,并且同时需要再融资的时候,管理层在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的选择上便面临难题。除了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的区别影响公司管理层做出不同的股利分配决策外,影响我国股利分配现状的原因还有以下几点:

(1)公司治理不完善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较为彻底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是管理层与外部分散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解决矛盾的主要方法就是大量派发现金股利,减少管理层可供支配的自由现金流,避免其做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从而降低成本。而大陆法系下的我国,结构上安排了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存在严重的”一股独大”和股权分置问题。冯根福(2004)认为,在以股权相对集中为主要特征的上市公司,实际上存在着双重委托问题:一种是大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问题,一种是中小股东与其人之间的委托问题。在股权高度集中的上市公司中,呈现出大股东强而经营者弱的特征,可以有效减少大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成本;但由于中小股东分散持股,大股东实际成为了中小股东的人①。大股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凭借实际控制权就很可能做出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股东非理性投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未成熟,现金股利的号传递作用没有十分明显地发挥出来,市场往往对派现作出不明智的反应。而投资者投机心理严重,他们对于股票价格走势的关心甚至多于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关心,这就导致投资者非理性投资。而不完善的资本市场又使投资者的这一愿望得以实现。

3.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变化

股权结构是影响我国股利分配方式的重要因素之一。自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起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我国股利分配状况得到了一定改善。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2006年、2007年派发股票股利的上市公司合计数分别为l56家、173家、353家,所占比例分别为1341%、1408%、2244%,较历史情况下降显著,并且比例不高;派发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合计数为615家、685家、785家,所占比例分别为5288%、5574%、4990%,接近或超过一半,上升势头明显。由此看出,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上市公司分红派现起到了很好的提振作用。由于可全流通后,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不平等的定价机制消除,全部按市场价格来计算,业绩好的公司将在市场上受到追捧,而业绩差甚至亏损的公司将会受到抛弃。这样有利于使上市公司更加注意提高公司业绩,将公司做强做大,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

三、关于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选择的思考与建议

股利分配方式的选择受到来自公司治理结构、投资者偏好和资本市场成熟度三方面因素的影响,现分别从这三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议,以对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现状得到改善提供帮助。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使得控股大股东的股份也成为流通股,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获得资本利得,有助于股权的分散化,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提升我国上市公司分红派现的倾向。但也应看到,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的是国有股和法人股,远远超过其他股东,股权分置改革后仍处于控股地位,甚至是绝对控股地位,对公司控制仍然很强,这就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股利政策倾向,也不能从根本上抑制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侵占的行为。因此,我们仍然需要不断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治理与外部法理的制度规范,对控股股东与经理人进行严格监控,降低成本,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转变投资者投资理念,引导理性投资

我国投资者重投机、轻现金回报的投资理念,成为上市公司采取合理股利政策的障碍。只有在股价与公司业绩和股利分配方式密切相关,大多数投资者更关注股利回报时,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投机行为才能减少,从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要通过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培养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使得投资者真正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抑制股市的过度投机,并促使公司管理层制定出合理的股利政策。

(三)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资本市场走向成熟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不成熟,市场上缺少投资者的回报机制,上市公司对股东回报的意识淡薄,需要依靠带有强制约束力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为,使回报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的自觉行为通过修改和完善《公司法》有关股利分配的相关规定,使法规更具严密性与可操作性,加强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保护,规范公司股利分配行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对公司行为的外部制约机制。通过借鉴美国对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方法,改革我国的会计处理方法,引导上市公司正确的股利分配观念。通过借鉴美国税收政策,修改和完善我国所得税税法,合理调整现金股利利得和资本利得的税率,避免重复课税,改变股东不理性的股利偏好,从而促进资本市场走向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