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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来,祖国大陆在外汇市场的建立、汇率的市场形成机制以及对外汇市场的间接调控等方面,都坚持了循序渐进的原则,并审慎进行操作。而台湾地区的改革进程同大陆在做法上基本相似,这绝非偶然现象,而是从更深层面体现了两岸金融文化和经济理念的同一性。因此,分析和研究台湾地区的改革经验对大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是十分有益的。
一、台湾地区结售汇制度的改革进程
(一)外汇集中制度时期(1949—1978.7)
在这一阶段,为了给广大进出口企业创造一个稳定的外汇环境,降低进出口商面临的不确定性,台湾地区基本上采用固定汇率制,这对战后台湾地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由于这一时期台湾地区外汇极度匮乏,当局只能选择依靠行政手段,将有限的外汇放到最有效、最需要的用途上,以维持固定汇率制及引进必需物资等。因此在外汇管理方面,台湾地区采用了与现行大陆外汇管理体制相类似的外汇结售汇管理制度,即通过对外汇和贸易的集中统一管理,由“中央银行”对外汇的买卖实行严格的管制政策。外汇的所得和所需,均需向“中央银行”结售和申购,由“中央银行”来进行统收统支、有效分配,借以实现对所得外汇的合理利用。台湾地区在此期间所采用的结售汇管理措施主要有:
1.实行外汇许可制,包括输出入许可证制和事前逐案核准制。前者的做法是将进出口外汇签证与货品签证合并,采用输出入许可证核签的方式,使外汇与贸易的管理合二为一。许可证的功用除了能使贸易主管机关借许可证的签发以管制进出口外,同样可供“中央银行”查核外汇的申购或结售,以达到管制或核配外汇的目的。事前逐案核准制则侧重于对劳务支出结汇的管理。“中央银行”对出口佣金、出境旅费及留学生结汇等,订立结汇标准及手续,凭证明文件审核办理。对除进出口贸易融资外的资本收支,均需事先经过主管机关核准,严格禁止金融性的外汇交易。
2.实行指定银行制。银行办理外汇业务,需经“中央银行”指定,未经指定者,不得办理外汇业务。指定银行身兼外汇管理的任务,应当依照“中央银行”的规定办理外汇业务,违反者,“中央银行”可停止其一定期间办理外汇业务的资格或撤销其经营许可。
3.实行外汇集中收付制。所有外汇收支均需向“中央银行”或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购和结售,结购未动支的部分要在规定期限内售还。指定银行每日所买入及卖出的外汇,须在每日营业日终了后向“中央银行”办理集中清算,不能自行持有。所指定办理外汇业务的银行实际上只是“中央银行”的机构。
(二)外汇市场建立时期(1978.7—1987)
通过上述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台湾地区有效地运用所得外汇发展了工业,解决了初期外汇供不应求的问题。随着台湾地区工业逐渐建立,出口快速增长,外汇收支也由供不应求转变成供过于求。为配合固定汇率制度而实行的外汇集中制固然有利于“中央银行”对外汇的统一管理,但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其弊端也开始日益显现:一是新台币对美元的汇率,往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调整,具有严重的滞后性,不能及时反映台湾对外收支的情况,而且容易遭受国际经济情况变动的影响;二是由于台湾对外贸易连年出超,外汇储备快速增加,造成货币供应量大幅度攀升,对物价的上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对新台币汇率、通货膨胀及台湾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威胁越来越大;三是1973年国际性的能源经济危机之后,美元动荡不稳,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施浮动汇率制度,纷纷放弃了固定汇率制度。伴随着固定汇率制度带来的外资大量流入所引起的新台币升值压力,以及台湾岛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巨大变化,1978年7月1日台湾“中央银行”决定调高新台币对美元的汇率,由原来38元新台币兑换1美元调升为36元新台币兑换1美元,同时宣布新台币放弃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使新台币同美元脱钩,实行机动汇率制度。
机动汇率的实质是指汇率由外汇市场供求来决定,“中央银行”不直接对汇率水平进行干预,而是通过在外汇市场买卖外汇来对其实行间接的影响。为配合机动汇率制度的实施,1979年开始台湾当局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
1.建立外汇市场,实行外汇存款制。1978年台湾地区修订了管理外汇条例,1979年2月开始实施,废止外汇集中制度,建立外汇市场。市场建立后,指定银行不再向“中央银行”集中清算,而可以按规定的数额保留外汇,银行成为市场的主体,“中央银行”成为市场的监督者和参与者,通过市场操作对汇率实施影响。除少数金额较小或特殊情况外,各类外汇收入可先存入指定银行作为外汇存款,再售给银行或自行提用供进口货品及支付各项劳务费用等,或通过指定银行在外汇市场上出售。各项外汇需求除可向“中央银行”或指定银行购汇外,亦可以自己的外汇存款提用,或通过银行向指定银行购用。
2.成立外汇交易中心。1978年12月7日,台湾成立了外汇交易中心,由台湾五大银行组成“外汇交易中心执行小组”来负责银行间交易的中介任务,以防止外汇市场波动太大。新台币对美元的汇率采取加权平均中心汇率制度及议价决定,对5家外汇银行每日议定的汇率进行加权平均以确定中心汇率,银行间交易不得超过中心汇率上下限各2.25%。
3.实施外汇申报制。1986年8月开始实施进出口申报制,出口商在通关时向海关申报,进口商结汇时向指定银行申报,台湾地区“中央银行”不再利用进出口许可证逐笔稽核外汇。1987年3月,进一步对若干无形贸易支出,如运输与保险业支出等实施申报制。凭申报金额售汇,指定银行不予审核,“中央银行”也不予稽核。
4.建立远期外汇市场,提供市场避险工具。采用机动汇率制度后,汇率风险已成为台湾进出口厂商所面临的难题。为了解决汇兑风险问题,由外汇交易中心汇率拟定小组议定并通知各指定银行,于1980年3月,允许银行持有远期外汇头寸,并可向“中央银行”抛售一定比例。“中央银行”不接受抛补的部分,可以在即期外汇市场上以反方向的交易进行抛补,这为广大台湾进出口厂商提供了避险工具。
(三)外汇自由化时期(1987至今)
1987年6月,台湾当局再次修订管理外汇条例。修订后的管理外汇条例明确规定:(1)进出口不必申报,可自行结购结售外汇;(2)个人与厂商可自由持有、购买与运用外汇,开放远期外汇市场;(3)取消对岛内投资和小额外汇流出的限制,容许每人(年满20岁)每年最高可汇出500万美元,可汇入5万美元;(4)所有过去出岛观光、商务旅游等结汇的限制,以及小额汇款和赴外投资等限制均一律取消;(5)“中央银行”停止结售外汇银行承做外汇交易的抛补,由外汇指定银行按自身资金成本确定汇率、挂牌买卖远期外汇等。
1989年4月,台湾外汇管理制度进一步实行自由化改革,其主要内容包括:(1)银行间的外汇交易完全放开,不再受任何限制,银行与客户大额交易的汇率也由双方自行议定,小额交易的汇率,定于每日上午10时,由5家大银行与4家轮值银行集体议定;(2)3万美元以上的即期美元交易、现金交易、远期外汇交易、其他外币一切买卖汇率,均由指定银行与顾客自行决定。
由上可以看出,自1978年12月建立外汇交易中心、进行外汇体制改革以来,台湾地区的汇率已基本由市场供求决定;在外汇管制方面,与贸易相关的经常项目已实现外汇可自由兑换。虽然对资本项目仍有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可以说台湾目前已基本上实现了外汇自由化。
二、台湾地区结售汇制度改革进程的启示和借鉴
(一)扩大市场交易主体范围,推动外汇市场发展
大陆的外汇市场主要由银行间外汇市场构成,主要是为外汇指定银行平补结售汇头寸服务,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人民币汇率,目前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在外汇市场上占据着绝对主导的地位。为了促进公平竞争,真正反映出外汇的供求关系,应当增加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和交易品种,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避险工具。事实上,从2005年开始,中央银行就已进行相应的改革,如了《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主体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按实需原则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二是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开展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进一步丰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品种,并允许取得远期交易备案资格6个月以上的市场会员开展银行间即期与远期、远期与远期相结合的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交易;三是增加银行间市场交易模式,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询价交易方式,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可在原有集中授信、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双边授信、双边清算的询价交易方式。这些改革措施在逐渐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充分发挥银行间外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并且为大陆的外汇自由化改革奠定基础。待将来时机成熟后,可以降低交易金额的限制要求和取消外汇买卖的实需原则,从而进一步扩大市场的交易主体,提高汇率形成机制的灵活性,实现汇率的真正市场化。
(二)中央银行应更多地应用市场干预手段,促进国际收支均衡合理发展
央行应逐步减少对外汇市场直接、行政和刚性式的干预,主要使用间接干预形式,增加人民币汇率弹性,实行真正有管理的浮动汇率。通过有管理的市场汇率,让汇率对资本流入所产生的压力做出敏感反应;通过扩大汇率波动幅度,加大国际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减少短期投机资本的流入。但为避免汇兑市场干预导致的货币扩张,央行需要适时采取对冲政策即冲销性干预,通过发行人民币债券吸收流动资金冲销货币供应量的扩张,以防止通货膨胀的产生。其次,应当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利用利率政策调整国际资本流动,通过利率水平的调整对本国资产与外国资产的相对吸引力施加影响,进而对资本流向结构、长短期资本的期限结构、资本流动的形式等进行调整和引导。此外,管理部门干预手段也可以尝试通过其他外汇交易商代为入市交易的方式,实施间接干预。
(三)改革强制结售汇制,实行意愿结售汇制
从台湾地区结售汇改革进程可以看出,台湾当局进行结售汇改革时所处的种种外部环境和现阶段大陆极为类似,如外汇储备持续上涨、外界要求本币升值压力巨大、内外部宏观经济环境发生改变等等。因此现阶段,大陆已经具备了改革结售汇制度的条件。大陆近几年所面临的升值压力,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归结于现行的强制性结售汇制度,单纯地调整汇率水平只是“头疼医头,脚痛医脚”,无法解决根本性问题,我们应当从汇率形成机制上入手,而结售汇制度的改革正好可以对外汇的形成机制产生影响。对于强制结售汇制度如何向意愿结售汇制转变,笔者认为应当采取渐进的改革方式,即沿着“意愿外汇账户开立——放宽账户限额——淡化并取消账户限额——意愿结售汇制度”的思路。这种改革方式不仅契合于大陆经济金融渐进式改革的思路,同时也有利于我们在实施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及时对不足的地方进行修正。针对目前的结售汇制度,可以将企业保留的外汇额度,由经常性贸易上年出口额的20%至25%继续扩大,提高到50%左右,额度不足的可以在外汇市场上补充;超过额度的部分向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条件成熟后可取消账户限额幅度,实行完全自由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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