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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体系国际经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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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体系国际经验研究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国外征信体系的两种典型模式;国外模式对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启示等进行讲述,包括了美国模式、我国正在致力于现代市场经济建设,经济活动也在有序的进行、信用报告可以看作是消费者偿付其债务的历史记录、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金融监管及货币政策决策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征信体系建设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在发达国家,征信体系建设已较为成熟,形成了美国和欧洲大陆两种有代表性的模式。美国是一种民营化模式,欧洲大陆则主要是公共征信模式。这些代表性模式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征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我们应选择适宜的征信模式、建立高度的社会信用,加强法制建设,以最终完善我国征信体系。

关键词:征信;征信体系;美国模式;欧洲大陆模式

一、引言

当前,我国正在致力于现代市场经济建设,经济活动也在有序的进行。我们知道,经济活动的基本行为是交易,而交易顺利实现的前提是交易参与者都诚实守信。然而,信息的不对称是人类交易活动中难以克服的基本难题,有的交易者便利用这一难题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以欺诈的手段、损害他人利益来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应该指出,近些年来,我国市场中的信用问题十分突出。在商品市场,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不足、欺诈骗销等不讲诚信事件层出不穷;在资本市场,上市公司造假、基金黑幕、内幕交易、股评黑嘴等背信弃义事件时有发生。要解决此类问题有赖于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付出长期、艰巨的努力,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是建设现代征信体系。在西方发达国家,征信体系经历了多年的建设,积累了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二、国外征信体系的两种典型模式

征信是指某一机构(如征信公司)对法人或自然人的信用状况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信息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从专业分工角度看,征信注重于有关信息的收集、加工和整理。其基本功能是客户对交易另一方的资历、信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为决策人选择授信、选择贸易伙伴、签约、确定结算方式以及处理逾期账款等提供参考。经过多年的发展,征信行业形成了一定的种类或层次,即征信体系。从征信对象角度,征信可分为“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从征信信息的广度分,征信可分为“同业征信”和“联合征信”。前者是指采集信息仅限于某一个具体的行业或领域,例如,仅从银行系统采集被征信者的信息;后者是指征信机构与相关行业如银行、工商、税务、海关等合作,把分散在相关行业的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有些学者还从管理角度认识征信体系。从管理角度看,征信体系是指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采集、加工和生产信用信息产品,提供资信服务,并形成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体系。

综观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征信业的发展和征信体系建设,几个代表性国家的做法值得研究

(一)美国模式。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征信国家之一,其征信业务的突出特点可高度概括为两个字:民营。美国的征信机构完全采取市场化的第三方独立运行模式,由私人或公司以赢利为目的设立征信机构,按照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征信报告和相关咨询服务。美国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是商品,按照商品交换的原则出售给需求者或委托人。在此,笔者从企业征信、个人征信和征信监管等方面分析美国模式的征信体系建设。

在企业征信方面。由于法律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同,企业征信的要求也有所不同。法律对上市公司规定了其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和时间等,交易客户对上市公司一般无须“信用报告”,但对上市公司通常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的高低对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非常重要,因此,上市公司对自己的信用会受到法律和市场的双重压力,不敢马虎大意。而对非上市公司,法律通常不要求其公开财务报告,征信就显得必要。征信公司可以提供企业概况、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情况、企业关联交易情况、企业无形资产状况、纳税状况信息、企业付款记录、财务状况以及破产记录、犯罪记录、被追账记录等。企业征信机构一般提供12个月内的企业信用信息。企业征信服务对象包括私人银行、私人信用机构、其他企业、个人、税收征管机构、法律实施机构和其他联邦机构以及本地政府机构等。美国的征信机构众多,除了著名的邓白氏公司,还有众多的地方性中小征信专业公司。

在个人征信方面,美国起步较早。由于信用消费极为普遍,个人征信市场也就非常大。征信机构对需求者提供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可以看作是消费者偿付其债务的历史记录。一般包括:鉴定信息,如姓名和地址等;当前和以往的贷款清单,如贷款人的名称、账号、信用额度、开户日期、最后一次偿还贷款的日期和金额、以往的过期账户、已经清偿的债务、最近1-5年内是否还按时偿还的历史记录等;公共信息,如破产、税收留置权和诉讼事件等公共信息资料。在征集了上述个人信用信息之后,征信机构还要对这些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和信用评估,最终形成征信产品。征信产品可以销售使用。美国个人征信机构数量庞大,不过近年来此类机构竞争激烈,出现了并购重组。据美国消费者信用协会的资料,美国个人征信机构由原来的2000多家减少到目前的400家左右。目前最大的三家征信机构(美国称征信局)是全联公司、艾贵发公司和益百利公司。

监管方面。美国征信机构以赢利为目的,其运作完全市场化,政府和中央银行不干预其日常运作,但必须受相关法律的约束。美国有一套较为完整的规范征信机构、数据的原始提供者以及信用报告使用者等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如公平信用报告法、信用修补机构法和平等信用机会法等。美国国会于1971年制定并于1997年重新修订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旨在保护所有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确保信用报告的准确性。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律师总局被授权实施该法案。该法案规定了消费者报告机构即信用局、信用报告使用者、信用信息原始提供者的行为准则。到征信机构调用其他人的个人信用资料要得到被调用人的同意或司法部门的授权,目的是防止个人信用资料被滥用。

(二)欧洲大陆模式。此模式大体做法是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主要是由政府出资,不以赢利为目的,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征信加工信息的服务对象也只限于金融机构,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金融监管及货币政策决策。采取公共征信的国家有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等欧洲大陆国家,故称欧洲大陆模式。由于此类征信机构由政府出资建立,隶属于央行或金融管理部门,服务于政府的宏观决策,所以,此类征信模式又被称为公共征信模式。现以意大利中央信用调查处为例,说明欧洲大陆模式的一些做法。

中央信用调查处是意大利银行(中央银行)于1962年成立的公共信用调查机构,1964年开始运作。该机构是目前欧洲信用报告内容最全面、数据最准确的信用服务机构。目前,这个公共调查机构有将近700万份档案,每年发表1200多万份报告。在信用信息采集方面,意大利银行监管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在意大利经营业务的外国银行必须向中央信用调查处上报数据。中央信用调查处用定期抽查等方式,来保证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在信用信息的反馈方面,该机构向每一个金融机构提供客户完整的信贷信息,反映客户在整个金融系统总体贷款的情况。通常,该机构还向金融机构提供借款担保人的个人负债、按贷款类型分类的汇总统计、借款人所在行业等相关信息,便于各金融机构实时监控客户的负债情况。为了便于银行评估新开户的客户信用状况,各家银行可以通过向中央银行调查处交费的方式,获得新开户客户的信用信息。此外,该机构还在金融业务监管、货币政策实施和信用投向监测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咨询作用。

三、国外模式对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启示

以上以美国为代表的民营模式和以欧洲大陆多数国家为代表的公共模式,各有千秋。民营模式的优点是以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运作,市场效率高,能较好地实现企业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征信公司服务范围广阔,能为降低更大范围的社会信用风险提供信用调查和咨询服务;政府财政一般不需投入,能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公共模式的长处在于有利于保护金融系统的信息安全;能较大程度地保护个人隐私;能为金融机构规避信贷风险和央行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提供信息支持。

然而,必须看到,这两种模式的产生都各有不同历史条件、法律制度、文化背景、社会信用基础。以美国为例,民营模式之所以在美国出现并不断发展,就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社会方面的原因。从历史方面看,征信机构出现之前,个人信用信息主要通过由亲属、婚姻、宗教或其他私人关系联系起来的商人组成的网络流传,此外,一些商人组织如圆桌会议、联合会等也收集传递个人信用信息。以赢利为目的的专门信用报告机构就是在此基础上逐步演变发展而来的。此类机构大多由商人组织集资筹建,是商人自发性组织,主要为商人扩大交易范围,提高交易安全服务,一开始与政府没有直接联系,只是后来为了规范征信业市场,政府才立法监管征信业。从社会方面看,征信业产生的初期(19世纪20-50年代),正是美国现代民主思想开始形成时期。它极力倡导“自由”、“民主”、“平等”等观念。经济活动中追求自由竞争、个人奋斗,市场机制的力量激情迸发。在这样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中,处于发展初期的征信业选择民营的经营模式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之后,由于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私有产权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美国征信业高举民营的旗帜,在自由竞争和法律约束的环境中,不断发展壮大。其中的征信业巨头在当今全球化时代拥有强大的竞争力和品牌优势,在全球市场纵横驰骋,谋求更大利益。

所以,建立什么样的征信模式,应该根据各国的历史、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国情,选择适宜的征信模式。这是国外征信体系建设给我们的重要启示之一。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现代市场经济建设,在这波澜壮阔的伟大工程中,包括征信体系建设在内的信用体系建设是题中应有之义。但是,征信体系建设基础性的制度环境远不如欧美国家完善。我国传统文化中,尽管重视诚信,古人留下了“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不宝金玉,而忠信以为宝”、“得黄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诺”等佳话,但传统文化中也重义,有时以义而毁信。一些家喻户晓的传统故事中,不乏这样的例子。如三国演义中曹操败走华容道,驻守此地的关羽义字当头放了曹操,而战前曾与刘备立下军令状的关羽,却没有受到军法处置,同样是因为刘备义字当头——为了兄弟情义而置军法和关羽事先的承诺于不顾。但这丝毫不影响中国人对关羽义薄云天的光辉文学形象的厚爱乃至崇拜,以至于千百年来各地的关帝庙香火旺盛,绵延不断。事实上,多元素的中国传统文化中最缺乏的是法治元素,而法治和诚信恰恰是现代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制度。以上所述国外征信模式得以成功的重要经验之一是以法治和诚信为基础,这正是国外模式成功给予我们的启示。

当然,不是说当今中国的市场中毫无信用可言。当前,我们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而在此之前,经济活动主要靠的是国家的信用,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那时称国营企业),银行是国有银行,除了农民,城镇职工大多是国家干部或国有企业一员,几乎所有资源都由政府部门配置,因此,在这样的环境中,人们交易活动基本上处于“熟人圈”中。改革开放以来,企业改制,城镇职工身份也发生变化,国家信用逐步淡出经济活动,经济活动不再囿于“熟人圈”,人们置身于一个“全球化社会”,经济交易中的信用风险增加。为降低经济交易中的信用风险,征信体系建设必不可少。可是,当我们着手进行征信体系建设的时候,却发现其基础制度非常薄弱。一方面,社会信任基础薄弱。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开展了一场长达十年(1966-1976)的“”,许多优秀的传统文化被抛弃,社会信任机制遭到极大扭曲。进入经济转轨以来,政治和法律逐步为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正名,人们进入了一个新的商业时代,但由于信任机制未能及时建立,市场经济重要的道德基础——契约道德缺乏,商业交易中的相互欺诈、轻信寡诺等失信行为猖獗,一些正式部门(或权力部门)和个人,利用手中的权力设租寻租,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损害了其公信力。另一方面,法治基础薄弱。受传统封建社会的影响,我国法治思想的民众基础比较脆弱,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不断推进法制建设,大力倡导和建设法制社会,但促使人们讲信用的基础的法律制度如私有产权保护、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法律才建立不久,且执行起来困难重重,所以征信制度的推进还任重道远。

建立高度的社会信用,加强法制建设,是今后我国建设征信体系的十分重要的制度基础,也是国外经验对我们的重要启示之二。

在发达国家,征信业务的开展大多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有法可依。例如,在日本,个人征信机构的会员单位只有在事先征得客户的同意,才能将该客户的信用信息提供给个人征信机构;在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使用消费者资信调查报告的机构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否则即使当事人同意也属违法行为:(1)与信用交易有关;(2)为雇佣目的;(3)承做保险;(4)与合法业务需要有关;(5)奉法院的命令或有联邦大陪审团的传票。

所以,在发展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征信方面法律规则的建立和完善,这是国外经验给我们的重要启示之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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