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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人民币”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命名的,它沿用了解放区银行名加“币”字而成货币名称的传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币名称的缺陷逐渐显露。本文首先对人民币名称的缺陷进行了理性的分析,然后在对货币进行法律定性的基础上,对人民币改称“中元”的法理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人民币中元法理新论
人民币源于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的成立。1948年11月18日,华北人民政府第三次政务会议决定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并任命南汉宸为中国人民银行总经理。1948年12月1日,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以原华北银行为总行,同时开始发行统一的人民币,这是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后发行的第一套人民币。人民币的符号为“¥”,取人民币单位“圆”字汉语拼音“Yuan”的第一个字母Y加两画而成,读音同“圆”。“人民币”发行后,其名称还是沿用了传统的叫法。1948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前,华北、西北和华东三大解放区的冀南银行、晋察冀边区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各自发行的货币虽都自成体系,但有个共同的特点:纸币上只有区行的名称和面额(元),而没有独立的货币名称,一般都称为区币。具体则称为冀南银行币、北海银行币……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后仍沿用这种称谓,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仍称中国人民银行币,简称“人民币”。人民币的名称虽然与当时的时代背景相吻合,但随着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人民币名称的缺陷在今天却逐渐的暴露了出来。
人民币名称的缺陷
(一)过于浓厚的阶级色彩
无庸讳言,人民币名称的来历和一切政治挂帅的时代背景有很大关系。虽然人民币的名称多少也反映了当时的历史情况—之所以把解放区的货币命名为“人民币”也在于与国民政府发行的“法币”相区别,但是“太平天国”的色彩则更加明显—“人民”是指当家作主的人民。在现实生活中,不仅“人民”(或守法的公民)在使用货币,“敌人”(譬如各种犯罪团伙)每时每刻也在大量使用,加上“人民”两个字,显然并不合适。
(二)不利于商务活动的推展
货币是商品流通的媒介。一国或一地区的货币不仅应该能够促进本国或本地区商务活动的推展,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还应该促进跨地区、跨国或国际性交易的顺利进行。经过20多年的对外开放,尤其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的市场经济已取得长足的发展,对外贸易日趋繁荣。但是,人民币名称的不规范性已多少影响了两岸三地的商业往来,也影响到了中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三)欠缺中国识别性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和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其货币实现自由兑换并且逐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所以,中国的货币名称必须具备明确的国别辨识性能。但是,由于人民币名称的不规范,单独从人民币的汉语拼音,既难以直接判别出是中国货币—“人民”当然应该包括世界人民,也无法确切弄清楚它究竟是货币名称还是货币单位。
(四)不符合国际惯例
从世界各国的情形来看,它们的货币名称基本上都是由国家名称和该国的货币单位名称两个部分组成,例如美元、日元、加元、新加坡元等等。但是,中国的货币名称却叫“人民币”,不符合国际惯例。
对货币的法律定性
一般而言,货币与经济不可分离。但同样重要的是,货币也是法律世界里不可或缺的要素。货币的发行、流通、回收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货币也有明确的规定—货币只能充当法律关系的客体。人生活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法律关系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社会生活关系。法律关系虽然错综复杂,但其一般构成要素有三:即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存在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当然,在法律世界里,货币也只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换句话说,从法律的视角看,人民币即货币首先是一种物,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其次,货币是人们能直接用以交换或支付的特殊的物。详言之,法律视角的货币应该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一)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物
首先,货币是由法律规定或承认的。某种物能充当货币,须由法律规定或承认,因此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法律的规定不同,货币的形态也不同。我国现行法定货币就是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其次,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代,该特征使得对货币的所有权和占有权是合一的。正因为如此,借用一定的货币,就形成消费借贷合同,保管一定的货币,就形成消费寄托合同,借用人和保管人均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再次,货币是典型的消费物。所谓消费物,是指仅能供权利人一次使用的物,日常生活中的米、油等是其适例。货币贵乎流通,以时时易主为其常态。因而货币一经其所有人使用,即转入他人之手。货币作为典型的消费物,在使用时并不丧失形态,而只是改变了所有权人,而其他的消费物,如米、油、盐,在使用时则将其消耗。因此,货币作为消费物,是指所有人在使用时就丧失了对该货币的支配权,而不是货币本身的消失,体现了“贵乎流通”的作用。最后,因为对货币的占有即为所有,所以作为货币的物的所有权的转让,是事实行为,以转移占有为满足条件,无需主体有行为能力,也不问其原因。同样因为对货币进行占有就是所有,所以对货币不发生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因此不适用关于时效取得的规定。
(二)货币是一种象征财富的物
货币是商品交换的产物,是固定的起一般等价物作用的特殊商品,已经历了实物货币、金属货币、代用货币、信用货币和电子货币五种形式。目前,各国普遍使用的是代用货币和信用货币;电子货币作为新兴的货币形式,正在迅速发展和普及,将会很快成为占主导地位的货币形式。代用货币即纸币又称钞票,是政府发行并依靠信誉和国家权力强制流通的价值符号。纸币的发行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即可兑换的银行券发行阶段(17世纪初到20世纪初)和不兑现的纸币本位阶段(20世纪30年代后)。在可兑换的银行券发行阶段,各银行均有发行保证,即信用保证和黄金保证。同理,在不兑现的纸币发行阶段,各国也采取了相应的制度—银行券发行限制制度—以保证纸币的信用。如瑞士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发行的银行券须有40%的黄金储备,且这些黄金必须存放国外而不能由中央银行自己保存,其余60%可用国家债券和商业票据作担保,充当发行准备金。但是在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下,黄金不再是确定货币币值与两国汇率的标准,其特点为:不兑现的纸币一般是中央银行发行的本位币,由国家法律赋予无限清偿的能力;纸币不规定含金量,不能兑换黄金;货币的发行只能视本国的需要而定;现实经济中的货币都是信用货币;国家对通货的管理成为经济正常发展的必要条件。货币的本质是充当交换媒介,是我们实际上借以买卖一切的媒介。古往今来许多东西充当过货币,但是当今主要是纸币和银行货币,即没有内在价值的币种的时代。显然,作为现代经济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货币,作为货币而不是作为一种商品,不是因为货币自身而是因为它将能买到东西而为人所需要”,货币仅仅是一种象征财富的物,但其自身并无价值。
(三)货币是一种媒介交易物
货币是媒介交易的一种金融工具。货币产生于商品交换的需要,是商品经济内在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作用是为商品交换提供交换媒介或支付手段。正因为如此,早期的货币采取了商品的形态,是从一般商品中分离出来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马克思的名言“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很好的说明了货币的发展及其本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交换媒介或支付手段作用的货币分别采取了代用货币、信用货币、电子货币的形态。当然,在法律世界里,货币不仅仅是一种媒介交易物,它更是一种能直接用以交换或支付的物。虽然票据也能用来作为支付和结算工具或手段,但它是利用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来清偿债务,而不是“直接”地利用对票据的物质的所有权来交换和支付。与票据不同,货币持有人对货币仅存在一种所有权,货币是能直接用以交换或支付的物。正因为如此,对货币的所有权与对货币的占有同时存在,丧失了货币或对货币的占有就不能再向其他任何人主张权利。
(四)货币是一种调控经济物
货币还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货币调控经济往往体现在中央银行的调控活动中。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国家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以调节宏观经济、实现国民经济快速、稳定、持续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为了实现此货币政策目标,《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六种货币政策工具,其中最重要的有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即一定数量的货币)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的制度。缴存中央银行指定账户的款额,叫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与商业银行吸收存款总额的比例叫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是:调节市场货币流通量,从而达到紧缩或放松货币供应量的目标。我国现在的存款准备金率为6%。如果这个比例提高,存入中央银行账户上的款额就增加,市场上流通的货币量就会减少;反之,该比例降低时,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就会增加。对存款准备金率不足6%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一定的利率处以罚息。
人民币改称中元的法理分析
所谓法理是指形成某一国家或其中某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与学理。根据人民币名称的缺陷及对货币的法律定性,本文认为将人民币改称“中元”是有其充分的根据和理由的,它完全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与学理。
由“货币是一种特殊物”来看。首先,货币是由法律规定或承认的,并非天然的东西。而“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当“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同作为“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即“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发生矛盾”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宏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化。”显然,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所以,对人民币的名称做出新的法律规定,不仅符合法理,更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理性的选择。其次,货币作为一种能直接用以交换或支付的特殊的物,中国法定的货币名称为“人民币”,显然具有过于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应该将其更名为更能反映货币本质的中性的名称“中元”。最后,由于汉语拼音“Yuan”的国际认可度远低于“元”的通用名称“Dollar”—Dollar并非指美元,美元是U.S.Dollar,简称为U.S.$—所以,“中元”的英文翻译应该是“ChineseDollar”而非“ChineseYuan”,简写为CN$。
由“货币是一种象征财富的物”来看。已如前文所述,货币已经发展到了没有内在价值的币种的时代,货币也已成为一种“象征”财富的物。所以,货币的名称不应该具有阶级色彩,相反应该拥有本国文化的印记—因为,货币虽然有世界货币的职能,但货币首先代表的是本国或本地区的财富和文化。而“中元”恰好能反映中国悠久的历史和绵延几千年的传统文化。所谓“中元”即“中国元”,是由国名“中国”和货币单位“元”组成的。“中国”一词最早见于周代文献,从夏、商、周开始直至清末,虽然从来没有一个王朝或政权曾以“中国”作为正式国名(“中国”正式作为国名,始于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一名在我国已有三千年文字记载的历史,彰显了中国文化的意蕴。中国的货币也已有四五千年的历史了,圆作为钱币的名称最晚在周朝就已形成。明代万历年间,墨西哥银圆(以$作为记号—$并非一开始就代表美元,其实它是银圆的符号)流入中国以后,因其重量、成色基本固定(每圆重库平银7钱2分),便使圆逐渐向货币单位发展。光绪22年(公元1896年),北洋机器局首先在我国铸造了以圆为单位的银圆(重库平银7钱2分),打破了我国传统的秤量货币单位。到宣统2年(公元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币制则例》,规定圆为货币单位,为了书写方便,后来人们就借用同音字“元”代替了“圆”。相反,“人民币”作为货币名称也只不过是几十年的事,显然,“中元”作为货币名称更能反映中国文化的背景。
由“货币是一种媒介交易物”来看。货币作为市场经济社会商品的流通媒介,理所当然由交换的主体即人所使用,加上“人民”两个字,并没有太大的意义。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经济金融对亚洲乃至全球经济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随着人民币在周边邻近国家和地区流出量的逐年增加,中国的本位货币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整个亚洲乃至世界经济体系和货币体系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中国货币实现自由兑换并且逐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是发展的趋势。所以,中国货币也应具备明确的国别辨识性能。然而,单独从人民币的汉语拼音,既难以直接判别出是中国货币,也无法确切弄清楚它究竟是货币名称还是货币单位。而如果在“人民币”前面冠以国别“中国”,再加上货币单位“元”,成为“中国人民币元”,则不仅显得冗长和累赘,而且容易造成混乱。将人民币改名“中元”(ChineseDollar,简写为CN$),不仅可以提高中国货币在国际市场上的认同度,而且将使其名称趋于规范化,与国际货币简写标识(CNY)接轨,利于中国货币朝着国际硬通货的方向发展。最后,将人民币改名“中元”,也是为中国货币实现全球通行、成为世界通行货币而作准备。中国货币成为“世界货币”后会给中国带来巨大的“铸币税收入”。像美国仅需印刷美元,就可以直接购买其他国家的货物和服务,而纸币的印刷却几乎是没有成本的,因此,美国从其他国家获得的额外收入,已经占到美国GDP的0.1%~0.5%,接近270亿美元。可以肯定的说,人民币改名“中元”后,我国的资本输出将进一步扩大,拉动实体经济更快发展。
由“货币是一种调控经济物”来看。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货币应该具有“国家性”和主权的意义。对中国政府来说,发行具有国家名称的货币,本身是一种公权力的象征,可以明确表明其对中国领土的有效管理。目前,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行的货币称为港币、澳元和新台币。将大陆货币定名为“中元”,将使其在名称上与港币、澳元和新台币既有区别,又更为协调。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货币均是以地区名称命名,所以,“中元”这一货币名称更能反映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唯一合法政府,港币和澳元是中国政府授权发行的特别行政区货币,与“一国两制”的基本构想相吻合。在今后一国多币的情形下,大陆地区货币使用“中元”的名称,不仅有助于两岸三地更加密切的贸易往来和更加和谐的发展,并且有助于表明大陆货币的主体地位。对人民来说,货币是日常生活中最经常和大量接触的东西,以中国为名称的货币经由广泛的流通使用,可以极大地强化民众的国家意识。在人民生活日益商业化的情形下,中国政府迫切需要各族人民对国家有着强烈的认同,来凝聚全民的智慧和创造力,维护国家的安定和统一,完成新世纪中华民族走向全面复兴的任务。
总之,人民币改称中元不仅必要而且时机已经成熟。也许有人会担心,将人民币改称中元是否会影响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笔者认为大可不必担心。此前,我国政府已经将“中国人民邮政”改为“中国邮政”。事实说明,“中国邮政”不仅得到了国人的认可,更符合国际潮流,而且也没有影响人民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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