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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竞争
【摘要】基于国家所有的独特的产权制度安排是我国银行业“强垄断”结构与“弱竞争”行为的根本原因。产权的国家所有不仅导致了国有商业银行在银行业体系中的“强垄断”地位,也抑制了体制外因素对其形成的竞争压力的释放,从而使我国银行业有效竞争的机制难以形成,最终保护了国有商业银行低效率的市场行为,导致了国家保护下的制度性垄断无效率或低效率。因而破除“父爱主义”的产权制度,以使体制外竞争机制得以形成也就成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逻辑前提与关键所在。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至今,仍然步履蹒跚。从最初设立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等体制外因素以压迫体制内因素的措施到设立资产管理公司以剥离其不良资产,从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到股份制改制,再从改制到上市设想,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历程可谓曲折。理论争论也因之而沸沸扬扬。特别是针对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与银行业市场结构优化之间的关系的辩论一直未有定论,或言产权是根本,或言竞争性产业结构是核心。无疑,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正沿着这两个方面曲折地进行,但是在此过程中我们却一直未能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这显然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应进行重新审视。
一、产权还是竞争——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逻辑起点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中存在着产权与超产权的理论之争。前者认为当一国银行业存在规模报酬递增时,利用产业组织理论的S—C—P分析范式会得出一个矛盾的结论,并且,由于现代银行是产品多样化的服务机构,因此很难判断每一银行的利润率是否由集中率直接造成。从各国金融体系构成看,银行业产业组织结构及其绩效并不能以此为标准进行简单化的判断。因此,S—C—P范式并不适用于对我国银行业的研究。他们认为,我国银行业的主要问题是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结构单一,而不是产业集中的问题。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是系统性的,但核心问题是产权结构。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在运行机制及其效率上的种种缺陷,也是由单一的国有产权结构决定的。因此,我国银行业改革要以产权改革为突破口,产权结构的调整比产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更为重要。
而超产权论者则认为,市场竞争才是决定产业运行绩效的决定性因素,利用竞争机制可以改善产业结构,规范产业行为,提升产业或企业绩效。持该观点的学者利用S—C—P范式研究了我国银行业的产业组织情况,并得出了我国银行业的垄断结构效率不佳的结论,由此他们认为,在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中引入竞争因素以优化银行业产业结构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首要选择。
但笔者认为,产权论与超产权论都忽略了我国银行业特有的基本特征,因此得出的结论有失偏颇。
首先,产权论者没有看到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并不存在规模经济利益的事实而片面地否定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实证结果表明,国有商业银行普遍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是规模不当。由于国有商业银行规模相对其现有的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而言显得过大,并且不良贷款比例过高,因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存在严重的规模不经济。而隐藏在相对规模过大和高不良贷款比例的背后则是国有商业银行独特的产权制度安排所造成的各种缺陷。其次,尽管各国的银行业具有不同于一般非金融产业的特点,但作为一个产业而言,竞争适度的市场结构、理性的企业行为和不低于普通产业的平均利润率等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仍应存在,这一点对转轨的中国银行业也不例外。但在运用此分析框架研究我国银行业时,我们应看到S—C—P与超产权理论所隐含的既定的制度背景,即,它是以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为基础的,而我国却缺乏这一制度背景。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独特的产权制度安排,即产权本质上的国家所有。这样,超产权论在分析我国银行业时就难免捉襟见肘了。最后,产权所有制性质是决定企业绩效的关键因素。“任何关于产权绩效的研究,都必须放在相应的市场结构框架内,否则势必会导致与产权理论假设不同的难以解释的结果。同样,任何关于市场绩效的研究,离开了产权这一重要因素,则会产生与一般市场结构理论相背离的很大误差。至少,在中国经济的研究领域内,这两者是密不可分和互不可缺的”如前所述,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特有的产权制度安排是国有商业银行规模不经济与绩效低下的主要因素。
因此,在利用S—C—P范式分析我国银行业问题时,国有商业银行独特的产权制度安排是极具重要意义的。正是这种产权制度安排才使得国有商业银行呈现出独特的制度变迁、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等特征。而为了保护这种独特的产权结构,我国的金融改革从一开始就注定了不是从产权结构开始的,而是开始于体制外竞争因素的引入。
二、隙缝经济的产生、发展与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外竞争压力
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之初,决策部门并没有采取大张旗鼓的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一步到位的“大爆炸”式的产权改革的方法,而是在旧体制的旁边发展出一种新体制。而后利用这种从体制外产生的“隙缝经济”(nicheeconomy)来强化体制内经济的竞争或利用它们对体制内经济产生竞争压力,从而使我国银行业出现了较长时期的“体制双轨”局面,最后再渐进地完成银行业体制的转轨改革。
(一)体制外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其他非国有商业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自949年建国至979年改革开放30年间,我国实行的是一个典型的、由国家完全垄断的中央集权的计划金融制度,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单一的国有商业银行制度。其后,以979-984年的金融体系重组为特征,四大国有专业银行相继从中央银行独立出来或建立起来并行使商业银行的职能,这使我国“从金融机构的一元化转向多元化”,“出现了以产业分工为主要特征的专业银行机构”。在此时期,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占据了主导的地位。随后的985—99年期间,四大专业商业银行逐渐企业化,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始设立并进行了股份制改革或是发行上市。以986年7月交通银行成立为标志,中国银行业真正意义上的竞争才开始。由于这些新生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大都采取了股份制形式,或十分迅速地进行了股份制改革或已上市挂牌交易,因此,他们经营机制十分灵活,发展迅猛。从993年开始的金融业整顿初步确立了金融业分业经营体制。其后,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另一种体制外竞争因素开始产生并迅速增长。从995年第一家城市商业银行在深圳成立以来,截止00年底,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已发展到09家。另外,从979年以来,我国外资商业银行也急剧膨胀。尤其是996年后,我国允许部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本币业务,使外资商业银行的竞争触角开始伸入到长期以来一直为中资商业银行所垄断的业务范围。于是体制外另一种力量也参与到国有商业银行竞争之中,它们与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一起,推动了我国金融体制渐进式改革的进程,同时也初步构建了我国银行业体系市场竞争的不同主体。
(二)强制性制度变迁中的体制外因素带来的竞争压力及其退化
在我国金融体制的变迁过程中,以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主的非国有商业银行机构逐渐从体制的夹缝中产生并生存下来。经过0余年的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其他非国有商业银行机构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展开了竞争,他们不断克服因制度歧视所带来的不利因素,打破了国有商业银行完全垄断的市场格局,初步形成了寡头垄断竞争的局面。
因此,值得肯定的是,我国所采取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式的金融业改革取得了一定的基本成效。体制外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外资商业银行的引入打破了国有商业银行一统天下的局面,并且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也在逐步增强。正如于良春、鞠源(999)所指出的,“中国银行业自978年以来所进行的改革迄今已取得了阶段性成功,主要表现在垄断的打破、从业家数增多、竞争程度上升、银行服务质量与经营效率提高以及较为完善的现代化多元银行业组织体系逐步建立等方面。”而在这种金融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我国国有金融产权在金融资源配置方面的低效性逐步凸现,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中却表现出相对的竞争优势。
但是,体制外因素的引入并未从根本上动摇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企业化改革并没有取得完全成效,其制度的路径依赖仍然较强。尽管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产生和迅速发展逐渐形成了一种“鲶鱼效应”,带来了我国银行业的竞争的强化,但股份制商业银行竞争力远未达到给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造成现实威胁的水平。原因在于,国有商业银行以其雄厚的基础资源和竞争力资产,仍保持着具有绝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力。其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存贷款市场份额、服务网络、技术储备和国家信誉是其最有力的竞争资产,这些“资产”所形成的市场支配力之强大仍是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所难以抗衡的。因此,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并未从根本上动摇,国有商业银行仍保持着绝对大的市场份额。但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体制优势的边际产出则呈递减趋势,近年来更有“体制回归”的迹象,即“工农中建”化趋势。
三、产权国家所有下的“强垄断”和“弱竞争”与制度性垄断无效率
在体制外因素的竞争冲击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有所削弱。这种削弱则是其市场竞争行为不力或“弱竞争”行为的结果“,而其市场竞争行为不力的主要原因则应归结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独特的产权制度安排所形成的政府保护。这种产权保护下的弱竞争行为最终体现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市场绩效的不断削弱,因为“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必须面对的生存法则,而竞争致胜的全部基础在于经营绩效的提高”。
(一)“强垄断”、“弱竞争”与国家所有制
从我国银行业的资产、存款和贷款集中度指标看,我们发现,即使在993年以后,我国银行业体系的集中与垄断程度仍然非常高。993—00年期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资产、存款和贷款市场份额上至少都各占据了60%以上的份额。因此,产业结构中的垄断因素十分强大。但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进程的推进和体制外非国有商业银行的出现,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正不断的下降,其资产份额由993年的69.%下降至00年的60.5%,下降了近9个百分点,存款和贷款市场份额也分别下降了近9%和8%。而同期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各项指标的市场份额则不断的增长,前者三项市场份额分别增加了6.53%、6.9%和6.66%,后者各项指标都增加了近4%。因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正不断地向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让出市场,但尽管如此,我国银行业产业结构中的竞争因素仍然十分薄弱。
然而,问题并不仅止于此。目前我国已经形成的“强垄断”与“弱竞争”并存的银行业市场结构中尽管存在独资和股份制等多种产权形式,但是如果我们把包括由我国直接控股的股份制银行计算在内,那么我国银行业中大约有80%以上的股权归国家所有。这种所有制形式使国家实际上承担了无限责任,而在这种国家保护政策与倾斜政策及歧视性的制度安排下所形成的高度垄断中,又使竞争性质的产业结构具有浓厚的制度特征。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中的垄断因素并不是由市场竞争自发形成的,而是由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国家所有这一产权制度安排所导致的。因此,我国银行业这种“强垄断”和“弱竞争”的格局实质上就是国家所有制的垄断对市场化竞争行为的抑制,它主要表现为国家所有制对银行资产和市场的绝对控制。这样,处于国家保护之下的国有商业银行就可以免受市场竞争机制的威胁。
因此,正是基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特殊的产权结构安排才使得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中存在独特的制度性特征,我国银行业垄断的市场结构也主要是由这种单一产权安排所引起的。我们承认产权问题,但我们的主张是,市场结构单一是产权结构单一的直接结果。从历史的角度看,中国银行业垄断的市场结构是在0世纪80年代初期政府对银行业体制进行行政性分权形成的,而非银行间竞争和追求绩效的“市场化”结果;从改革历程看,政府通过制定各种配套体制如压低利率、行政性审批等手段人为地提高了银行业的市场进入壁垒,导致了市场主体间的不平等竞争和目前“弱竞争”的状况。
(二)国有商业银行粗放型扩张行为与银行业绩效
984午以后,以四家专业银行为主体的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其后8年间(984-99),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业的竞争都主要是通过机构竞争,即通过机构和人员的迅速扩张来实现的。在该时期,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总数由986年的6766个增加到993年的近4万个。同时,“在大量机构网点的支撑下,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迅速膨胀。985年至997年间,资产增长了倍,其中贷款增长了倍,存款增长了6.3倍。”
随后,99年底开始的金融业整顿引发了第二轮的金融机构竞争浪潮,即以金融工具创新为主的竞争。但第二轮竞争浪潮仍不足以从根本上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其原因除了特有的制度性垄断因素外,还包括以下因素:
首先,第二轮竞争浪潮中的金融创新吸纳性居多,而原创性创新很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创新的金融工具达70余种,但其中85%左右是“舶来品”。其次,创新主要表现为数量的扩张,内涵较低。该时期已有的金融创新主要在易于掌握、便于操作、科技含量小的外资形式的建设上,而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经营机制方面的创新明显不足。再次,创新主要靠外部力量推动,创新主体内部驱动力不足。中央银行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的改革与创新一直是我国金融机构微观创新的主要外部动力,而国有商业银行出于外部竞争压力而进行的自发性创新严重不足。其四,“如同规模竞争一样,工具创新的直接动机仍然是争夺储蓄资源,以支持资产扩张,缓解流动性压力,其公司治理机制没有改善,风险控制水平也没有明显增强。”
因此,产权国家所有下的国有商业银行依赖机构扩张与模拟性工具创新的竞争行为并不足以从根本上改善或提高其运作绩效。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资产利润率的不断削弱,四家银行的平均资产利润率从985年的.39%几乎直线下降到003年的0.06%,尽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在近年来随着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而有所下降,但长期的垄断地位以及以提供金融补贴为主要任务的运营方式,不仅使国有商业银行形成了效率低下的现状,而且还形成了国有商业银行对政府补贴的刚性依赖。因此,在行政保护下所形成的寡头垄断地位不仅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缺乏内在的动力去改善绩效,而且还会产生竞争不力的市场行为,如大力扩充分支机构、过分追求存款和贷款等。正是这种粗放式的增长和扩张路径一直主导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业的发展过程,那么合乎逻辑的结果只能是国有商业银行绩效的低下。
四、结论
我们重申,S—C—P分析范式并非不适合于我国的银行业,只不过我们在应用这种标准时应该将既定的制度因素纳入其中。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乃至银行业改革的关键并不仅仅是通过在体制外引入竞争因素就能实现既定目标的,独特的产权制度安排不但导致了强垄断的产业结构,也抑制了体制外因素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压力,体制外的竞争并未彻底改变我国银行业“强垄断”的事实。
因此,单一的国家所有的产权制度安排导致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制度性垄断无效率或低效率,也导致了国有商业银行市场竞争行为的无效与无力。更为关键的是,产权结构国家所有还抑制了体制外竞争因素的发展,从而进一步间接地强化了垄断,保护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低效率的市场行为,最终产业绩效的不良也就成为必然(见下图)。这样,熊彼特所鼓吹的“垄断能够带来创新”的理论观点并没有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体系中出现,其原因并不在于熊氏理论的谬误,而是在于我国银行业的垄断蒙上了浓厚的制度性特征。
因此,产权制度所形成的国家隐性担保和制度垄断是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高度垄断的根源。不惟如此,产权制度的独特安排还使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形成了对制度依赖的刚性,而这种依赖所带来的结果是,国家出于金融安全与政府声誉的考虑,在国有商业银行面临强大竞争或绩效不良时会身不由己地去保护国有商业银行,使其免受市场竞争的威胁。从而最终又维护了或是强化了其“强垄断”地位,最终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因此,改革的逻辑起点与关键在于破除这种独特的产权制度安排及其带来的“父爱主义关怀”,使国有商业银行暴露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之下,由市场竞争行为去推动产业结构的重建,从而打破这种恶性循环。因为,“对于具有垄断性的产业,消除行政性或制度性的市场垄断是决定性的,否则无法对具有这种垄断地位的企业产生竞争压力,没有市场竞争压力的企业都是不可能具有效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