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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业务管理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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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业务管理小议

摘要: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融资难(主要是银行贷款难)问题,而中小企业的各种发展阶段(特别是成长阶段)存在大量的应收账款,商业银行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进行业务创新,运用保付业务则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应收账款

2002年3月21日,南京爱立信有限公司离开交通银行等中资银行向外资银行申请贷款,称为“爱立信倒戈事件”,起因于中资银行无法提供一种“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业务”,而外资银行却能提供此种业务。这一事件凸现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和业务创新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同时需要我国商业银行不断进行业务创新。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融资难(主要是银行贷款难)问题,而中小企业的各种发展阶段(特别是成长阶段)存在大量的应收账款,商业银行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进行业务创新,运用保付业务(以下简称为保理业务)则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及其财务状况

(一)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

中小企业地位与作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却很差,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不仅与其地位不相适应,而且与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也不符合。据世界银行统计,中国大企业的流动资金有29%来自银行贷款,而中小企业仅有12%的流动资金来自银行贷款;雇员少于20人的中小企业更是少得可怜,为2.3%;中小企业有20%缺乏资金,30%资金十分紧张。此外,对2004年温州190家企业贷款需求调查发现,满足率仅为65.8%,其中,小企业的满足率仅为60.5%。可见,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瓶颈就是融资难。

(二)中小企业的财务状况

中小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财务状况与信贷需求特点。其中,处于初创阶段的中小企业,资金少,资本不足,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投资、风险投资、亲戚朋友借款、天使融资等股权融资方式,没有或很少有银行贷款,此时,企业也没有应收、应付账款,企业发展处于高风险阶段。在成长阶段,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会有较大转变,由于有了专业的管理和完善的记录等条件,银行的信贷需求成为其融资的主要渠道,同时,中小企业也会有大量的应收账款。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我国有50%的中小企业资产是以应收账款和存货的形式存在。目前,中国有16万亿元的沉淀资金未形成贷款,其中12万亿元为存货与应收账款,90%存在于中小企业和农民手中。见表一:

由上表可知,从总量来看我国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占比较大,高达59%,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另外,在二板市场上市的中小企业(这一阶段的中小企业大都处于成长阶段)也滞留有大量的应收账款。如表二:

资料来源:根据中小板市场有关中小企业的资料整理得到,金融街网:www.jrj.com.cn

由表二可知,所选的中小企业负债率高且应收账款的数额巨大,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的比率最低为7.67%,最高竟达39.88%,如此巨大的应收账款额不仅限制了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而且会使其财务状况恶化,加剧了进一步融资的难度。

二、商业银行运用保理业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

大量应收账款的存在,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针对中小企业自身的融资需求特点,特别是在成长期既具有大量应收账款又迫切需要银行融资时,商业银行通过保理业务的运用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是企业的一种债务转让,最初主要用于企业间的进出口贸易。实质是商业银行买断企业应收账款。具有无追索性、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特点。商业银行运用保理业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1.资金优势。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单据由保理商(商业银行)买断后,保理商会立即或按约定的时间将货款交付中小企业使用(可得到货款额80%以上的价款),且利息及承购费较少,避免了资金占压,加速了资金周转,有利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

2.转移风险优势。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由商业银行买断后,这批应收账款就具有无追索性,即使买方到期不还货款商业银行也不能向应收账款的卖方行使追索权,即中小企业把不能收回货款的风险转移给了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承担信贷风险。

3.改善了中小企业的财务状况。中小企业若自己拥有巨额应收账款,由于应收账款随时都可能转化为不良债权,从而恶化中小企业的财务状况,若把应收账款卖出,则在保证资金流动性的前提下,既减少了应收账款,又不会加大负债比率。

4.可以得到商业银行的多种服务。保理业务是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一揽子金融服务,具有服务的综合性,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保理业务享受商业银行技术、信息、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以了解市场和竞争对手的情况,提高了竞争力,降低了违约的可能性和金融风险,从而有助于中小企业的融资。

由以上分析可知,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拥有大量应收账款的现象并存,而商业银行通过运用保理业务既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又可以缓解大量应收账款的存在,符合中小企业和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将保理业务作为一项业务制度创新广泛运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制度设计

(一)保理业务的运用对象

从国际保理业务的运用来看,保理业务主要运用于进出口企业,而不论该企业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但具体到我国的现实状况,我国商业银行的保理业务运用对象应主要是我国迫切需要得到银行融资而又有大量应收账款存在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具有成长型且有外向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

(二)保理业务的种类

1.根据应收账款转让后是否通知债务人,可分为公开型保理业务和隐蔽型保理业务。公开型保理业务即应收账款转让后应把转让事项告知购货方;而隐蔽型的保理业务则不必把应收账款的转让事项告诉购货方。

2.根据是否对卖方有追索权,可以分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即当商业银行买断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后若购货方不付款或没有能力付款时可以追索应收账款的卖方;而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则是当购货方不付款时不可追索卖方。

3.根据是否向商品卖方提供融资款项,可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若卖方的流动资金有限,急需资金投入生产时,可要求提供保理的商业银行提供最高达货款金额80%的融资,为融资型保理,收益较高;若商业银行不提供融资,只办理应收账款业务,收取管理费时,为非融资型保理业务,收益较少。

(三)保理业务的组织结构

商业银行应在总行、各分支行设立专门经营保理业务的部门,分不同的阶段开展业务,且要建立专项账户,具体为:

1.总行授权、分行执行的组织结构。商业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初期,实行总行授权、分行执行的组织结构。在总行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由专人管理,负责对各分行的保理业务进行总体规划,利用自己具有的战略[光、从各分支行汇集的信息、先进的设施,结合自身条件制定有关实施保理业务的各项事宜及具体实施方案,并下达给各分支行,由各地的分支行具体执行。

2.分行授权、支行执行的组织结构。随着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开展和对保理业务的进一步熟悉,如已经成功开展并运用保理业务5年或10年,则总行仅提供宏观服务,允许分行设立专门负责保理业务的机构,制定保理业务的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授权支行具体执行。

3.支行独立开展保理业务的组织结构。随着商业银行对保理业务的不断熟悉和完善,运用保理业务的风险必然进一步降低,这时总行应放权,仅进行宏观方面的指导,由各地支行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保理业务,保证保理业务能够批量处理、高效运行。这样循序渐进,既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又可规避风险。

(四)保理业务运用策略

商业银行实施保理业务不能一刀切,应根据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和保理业务的特点对中小企业运用不同的保理业务。

1.在我国现阶段,应实行公开型保理业务,不实行隐蔽型保理业务。由于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因此,商业银行应实行公开型保理业务,因为在公开型保理业务中债权的转让对银行有保证,买方有义务向银行付款,避免付款环节的潜在风险。而在隐蔽型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不必通知买方,虽然应收账款的转让是有效的,但买方只对销售商付款,无义务直接向银行付款,销售商收款后,如不守信用,拒绝转款,银行将面临风险。

2.进行客户(中小企业)细分和定位,对于不同的客户实行差别服务。(1)对于治理结构不完善的中小企业,商业银行应实行总行控制,主要开展有追索权的非融资型保理业务或不对其开展保理业务,即使开展的保理业务是有追索权的,也要求此类中小企业提供以下承诺:承诺债权的有效性、完整性、惟一性、具有可转让性及价值的充足性,这样才能保证商业银行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2)对于一些按《公司法》成立的各类自然人、法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资企业,由于这类企业一般是高科技有前途的企业,公司治理完善,经营良好,有发展潜力,应开展无追索权的融资型保理业务,并可授权分行受理,扩大保理业务范围。这类企业提供的债权一般比较符合保理要求,但因保理没有追索权,因此,需要叙做保理的中小企业提供在商业银行追偿诉讼中给予合作的保证和承担有关费用的承诺。(3)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如石油、电子、太阳能等中小企业,只要这些企业在商业银行开立有专项账户且信用较好,开展保理业务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让分行直接开展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并可给予优惠条件。

四、完善保理业务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中小企业征信体系

保理业务是基于三方面信任关系开展的:中小企业与货物买方、中小企业与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与货物买方,这三方任何一方的信用出现问题都会使保理业务不能进行,甚至会扰乱金融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必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中小企业的信用建设,防止债权转让陷阱,如债权人故意将有瑕疵和“注水”的债权进行转让,对商业银行隐瞒债权的真实情况;债权人转让债务后又以债权人的名义向债务人追讨债务,而债务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债务偿还给已没有债权资格的原债权人,或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使商业银行蒙受损失。以上的各种情况都会给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造成损失。可仿照美国的做法,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咨询系统,利用网络技术通过一定方法搜集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公开,随时供商业银行进行查询,一旦中小企业有欺诈、瞒骗等行为,就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使其不仅得不到保理服务还得不到商业银行的其他服务,使其违约成本大于违约收益,这样才能很好的杜绝中小企业的不诚实行为。

具体到商业银行要对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情况进行调查,具体包括贸易关系是否真实,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动机,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态度,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关键要调查的内容)等,防止债务变成呆账、死账。

(二)建立保理保险制度

目前由于没有保险公司为保理提供保险,银行必须独自承担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风险相对较大。可以借鉴欧美地区保理商的做法,加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开展保理业务保险,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地防范风险。(1)商业银行在为中小企业进行保理时,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在通过实地调研后给予商业银行保险。(2)实行比例保险制,即保险公司在为商业银行的保理业务进行保险时,不实行全额保险,而是按照商业银行所承包的金额承保一部分,如60%-80%,这样可以防止商业银行认为有了保险而不顾一切的承保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造成较大的风险。当然,保险比例也不能过低,否则保险就没有必要了。

(三)完善有关保理业务的法律、法规

1.修改原有的不适合的法律。(1)我国《合同法》规定,不能转让的债权有:合同性质、当事人的约定、法律规定,其他的债权都可以转让,因此,除以上三种情况外,其他的债权保理商原则上都可以接受。但对于保理业务所转让的“金钱债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应具体对于保理业务所涉及的转让进行规定。(2)建立有关保理业务的专门法律,如《保理业务合同法》、《保理业务纠纷法》、《保理业务资格审查法》、《保理业务监管法》等有关保理业务的专门法律,以规范保理业务的活动。

2.金融监管当局(银监会)要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我国保理业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尽快制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保理业务管理法规和操作细则,并随着保理业务开展的实际进行相应调整,以使我国法规能够符合保理业务的实际,对保理业务进行更好的规范。

(四)建立国内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中外合作

建立保理行业协会或强化银行业协会在保理业务方面的职能,制定严格的行业规范,促进会员间交流。第一,通过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增加对行业经营规范行为的认同感,加强行业内联系协作,共同防范风险。第二,通过协会规范会员的经营行为,避免恶性竞争,维持市场秩序,利用其有特定的渠道将会员行为的信息在会员之间传递与交流,使会员在市场中形成信誉约束,从而使其经营行为协调一致。第三,通过组织协会会员开展国际交流,引进先进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建立独立的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提高会员国际竞争力,促进全行业的健康、有序、协调和快速发展。

五、结论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存在大量的应收账款,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不仅有必要,而且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商业银行的保理业务并不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一切难题,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初创时期和应收账款较少的中小企业,因此,真正要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必须从多方面入手,建立中小企业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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