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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增长规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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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增长规模探讨

这几年的中国税收收入形势,真是格外的好。

1998年,在需求不足、通货紧缩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实现税收增收1000亿元的目标,其中的艰辛和甘苦,就是今天回想起来,依然十分清晰,历历在目。然而,从1999年起,中国税收似乎走上了快车道,当年的增收额近1500亿元,增幅达16.2%,全国税收收入规模首次突破了10000亿元的大关。2000年,税收的增长速度进一步加快,增收额达到了2348亿元,增幅为22.8%。刚刚过去的2001年,增收势头仍旧居高不下。全年增收额为2450亿元,增幅为19.7%。由此,全国税收收入规模又进一步迈上了15000亿元的台阶。

再往前追溯至1994年。那一年,全国的税收收入5070.79亿元。从5000亿元增加到10000亿元,我们用了5年的时间。从10000亿元跃增到15000亿元,我们用了2年的时间。照着这个势头走下去,即便最保守的估计,以每年税收增幅10%计算,至多再花上3年的时间,到2004年,即可跨越20000亿元。也就是说,10年时间,中国的税收收入规模便可翻两番。

税收收入的高速增长,本来应当作为一个利好消息来庆贺。国家拥有了较为充裕的收入,政府掌握了日趋增加的财力,可以干好许多过去想干而干不了的事情。诸如健全社会保障、加大科教投入、支援西部开发、强化宏观调控能力等,都是我们一直想做好,但又苦于钱少而不能全力去做的工作。更何况,增加税收收入在整个政府收入中的份额,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又是我们企盼多年并为之付出了不懈努力的目标。当这些事情终于可以提上议事日程,当企盼且为之奋斗的目标终于有了实现的希望的时候,我们怎能不为之鼓掌、为之欢呼呢?

但是,与此同时,也可以从社会上听到另一种声音。这就是,税负重了。特别是在经济增长仍依赖政府动用各种手段加以推动的情况下,税收的增加会阻碍投资和消费需求的扩大,从而削弱经济增长的劲头。当将这些见解和判断纳入视野,并且同其他的相关因素联系起来的时候,我们又不能不在兴奋之中穿插着一些忧虑的成分。

冷静下来,平心而论,我们现行的税制还是1994年确立的。从那以后,税制格局并未做什么调整,税收政策亦未有什么大的变化。既没有增设税种(纳入费改税系列的车辆购置费改为车辆购置税,以及恢复征收的、属于个人所得税系列的利息所得税是两个例外),又没有扩大税基,亦没有提高税率。按照可以从任何辞典上查到的约定俗成的解释,这几年来,我们并没有采取什么可纳入“增税”范畴、可用“增税”来定义的举措。对于当前的税收收入高速增长,显然只能由经济增长、征管力度加强和费改税等一次性政策调整几个角度去分析。

税收收入可随经济增长而自然增长,会因一次性政策调整而跳跃式增加,这些都属于常识性的道理,在此并不需要重新审视。惟一的问题在于,应当如何看待税务机关通过加大征管力度、提高征收效率而带来的哪一块税收收入增长?

在既有税制的框架内依法征税,把该收的税如数收上来,是税务机关的天职所在也是税务机关必须倾力追求的目标。放着该收的税不收,听凭偷逃税的现象蔓延而不采取积极的行动加以阻止,或者跳出既有税制的框架,随意给予企业和居民所谓减免税的照顾,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税制运行格局经过1994年的改革已经逐步趋于规范的今天,无论如何,不能再是税务机关的所作所为。抱怨税务机关因加大征管力度、提高征收效率,加重了企业和居民的税收负担,无疑既片面,又不合时宜。恰恰相反,税务机关还应当继续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行动,进一步加大征收管理的力度,力争实现税收的应收尽收。这是必须加以肯定,在任何时候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的一条。

不过,换一个角度,站在企业和纳税人的立场上,就其当前所承受的来自于政府部门的负担来看,又的确不能说是轻的。其中的原因也为大家所熟知,那就是,在当前的中国,除了税收之外,政府还使用别的形式,通过别的渠道取得收入。其中,属于规范性的、纳入预算的收入有:企业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以及其他杂项收入;介于规范性与非规范性之间、未纳入预算但可比较精确统计的收入有:预算外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等;纯系制度外且无法加以精确统计的收入,则是由各部门、各地区“自立规章,自收自支”的各种收费、罚款、集资、摊派收入等。如果将上述四个层次的这些收入统统相加,中国政府收入的总量,将要以税收收入的倍数计算。以2000年的数字测算,能够统计到的前三个层次的中国政府收入总计为26314.87亿元,占到gdp的29.43%。在此基础上,以第四个层次——制度外收入——占gdp的5%计算,则加入制度外收入之后的整个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达到34.

43%。这个负担水平,是单纯的税收负担数字的2.43倍。

如果以是否纳入预算作为判定规范性与否的标准,那么,前两个层次的政府收入便是规范性的,后两个层次的政府收入则是非规范性的。正是由于规范性的政府收入和非规范性的政府收入同时并存,而且,相比之下,在数额上,后者又大于前者。1998年的时候,朱镕基总理才将当时的中国政府收入格局描绘为费大于税。并且,政府在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的同时,启动了费改税的改革。

回过头来看一下1998年以来我们在费改税道路上所走过的历程,可以发现,费改税还没有多少实质性的进展。作为费改税重头戏的养路费改燃油税的方案,至今还处在论证阶段。农村的税费改革,仍在安徽等少数省份试点。有所突破的,只是从2001年起,原收取的车辆购置费改成了车辆购置税。

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大已经带来了税收收入的高速增长,费改税的进程则相对迟缓。一快一慢、快慢不等。两项工作既然未能同步,非规范性的政府收入未能随规范性政府收入的增加而相应减下来,其结果,企业和居民的总体负担以及整个gdp的分配格局因此而朝什么方向变化,是不言而喻的。

这就是说,当前企业和居民的负担重,并非是税负重,而是五花八门的费负重。负担重,不能归因于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大,而是费改税进程相对迟缓的结果。

再深一层看,在任何时期、任何情况下,大到一个国家的整体税制设计,小至整体税制中某一单个税种的税制设计,总是以取得既定规模的税收收入为基本着眼点的。由于现实生活中税收的实际征收率永远不会达到100%,故在设计税制时,无论是税基的选择,还是税率的安排,都要“宽打窄用”——将实际征收率的因素放入其中。税基、税率和实际征收率三个因素的乘积,便是我们要通过某一税种或整个税制所取得的税收收入。所以,税基和税率的乘积,只是理论上的税负水平。实际的税负水平,则要放入实际征收率的因素之后,从三个因素的乘积中去判断。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会带来实际税负水平的升降。这便意味着,即使未采取任何扩大税基或提高税率等旨在提高理论税负水平的行动,随着税收征管状况的改善,也会使实际税负水平相应上升。

一旦将实际税负水平引入分析过程,如下两个方面的结论也就可随之得出:

1994年实行的新税制,无论税基还是税率,都是根据当时税收征管状况所能达到的税收实际征收率而确定的。从那以后,特别是1998年以来,我们的税收征管状况已经有了相当大的改善。如果当时的税收实际征收率能够达到目前这样的水平,现行税制,特别是其中的税基和税率,很可能不是现在这个样子。故而,同1994年的情况相比,当前的实际税负水平已经有了相当的提高。此其结论之一。

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在过去之所以能容忍如此规模的偷逃税现象出现并蔓延开来,之所以能在实际征收率比较低的条件下维持政府部门的正常运转,是以相应的收费能够作为弥补政府支出缺口的补充来源为前提的。因此,当税收的实际征管状况有了较大改善之后,政府应当从全局的角度,对整个的政府收入规模有个通盘的考虑,统一的安排。此其结论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