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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内控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上述弊案发生的原因分析;加强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对策等进行讲述,包括了监督制约机制形同虚设、违法违规操作汇票业务,形成操作风险、违反银行结算制度规定、信息渠道不畅、对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认识不足、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管理体制影响内部控制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提高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措施。正视风险管理,完善和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已成为商业银行生存和发展的首要条件。文章就商业银行内控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内部控制;风险防范;对策
从2007年4月,我国向外资银行开放了国内金融市场,这标志着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为中国居民提供金融正式启动。国内金融市场对外资银行的全面开放,加剧了国内金融市场的竞争。国内的商业银行为占领并扩大市场份额,各种金融新产品和新业务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外迅速滋生,使得银行在不知不觉中承担了各种潜在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其内控体系,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一、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内控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货币经营企业。随着改革的深入、外资银行的渗入,我国商业银行内控管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逐渐暴露出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唐双宁指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银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银行尚未真正建立内控文化;控制分散与控制不足并存;部分基层机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不容乐观,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现象依然存在;银行分支机构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不足等五个急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在市场化运行的实践中,与建立规范化商业银行的高标准相比,内部控制建设存在以下问题急待改进:
(一)监督制约机制形同虚设
银行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形同虚设,在中国银行双鸭山分行四马路支行有关工作人员集体“下水”案中,涉案的5名银行工作人员,从支行领导到经办员都是“内鬼”。支行行长、主管财会的副行长、汇票保管人员、银行印签持有人员共同参与作假,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形同虚设。从总体上来看,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对业务经办人员的内控制度比较健全,但对于各级银行管理者,特别是银行的基层机构负责人,则有不少控制盲点。对银行基层机构负责人制约不严、监督失控是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违法违规操作汇票业务,形成操作风险
在中行双鸭山案件中,相关银行的违法违规操作给承兑汇票“体外循环”以可乘之机。承兑汇票被盗后,持票人即可在其它银行贴现套取现金。而开出承兑汇票的银行必须承担承兑义务,倘不能及时回款,则形成坏账。四马路支行的工作人员没有按照承兑汇票的管理规定和流程办理,未经逐级审批,非法出具了承兑汇票,因而承兑银行有违规嫌疑。按照银行有关规定,出票行按照规定出具承兑汇票给相关企业,企业到承兑行贴现,承兑行到期前进行查询,到期结付时,由承兑行把票据托收给出票行,出票行付款给承兑行。而四马路支行打断了正常的资金回笼程序,形成了“体外循环”,脱离正常的监督制约。在银行系统,银行承兑汇票应当被视同现金管理,其出票、贴现和承兑,在银行内部有着严格的监管和复核系统。然而,四马路中行先后开出的96张承兑汇票却从容摆脱了内外监管,在银行“体外循环”长达两年之久。
(三)违反银行结算制度规定
按银行规定,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应在分行一级进行保管,像中国银行四马路支行这样的基层行,只能根据使用量到分行去申领,且申领必须填报要求出票的客户情况以及使用目的。按银行内部规章,汇票一经开出,上级银行就会对汇票交易进行核查监督。同时,针对前来贴现的汇票,贴现行必须仔细查询,与出票行确认其真实性。经过层层设防,虚假或盗用银行汇票的情形很容易被拆穿。由于四马路中行开出的汇票属于账外经营,在承兑时,如果通过中行的资金划转系统,从专业备付金账户划转,原则上就可能被上级行跟踪察觉。此案中,承兑汇票到期后,不是由出票行付款,而是由朱某多次直接用现金还款或从他在山东企业账户划款,这是违反结算制度的。如果承兑行严格按正常程序办理,非法出具的承兑汇票则不难发现。
(四)信息渠道不畅
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管理层次多,信息的收集、传送、分析的手段落后,致使全面、准确、快速传输信息的目标无法实现。内部控制程序没有较好地贯彻到每一位员工,员工对自己在内控程序中所起的作用并不清楚。信息的交流没有畅通的渠道,许多信息无法共享。
二、上述弊案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对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认识不足
商业银行在日常营运中,不仅面临着外在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还面临着许多来自内部的经营风险。这些风险导致我国各商业银行问题层出不穷。
1.外部竞争激烈经营风险增大。随着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我国商业银行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环境和更加复杂多样的风险。有些基层商业银行受利益驱动,重业务,轻内控制,致使一些内控制度落实不到位。
具体表现在:一方面,以扩大资产规模为战略重点的商业银行为获取较高的资产收益和资产增长速度,压低价格和放宽条件发放贷款,使银行资金营运风险加大;另一方面,在激烈的金融竞争中,商业银行为占领并扩大市场份额,各种金融新产品和新业务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外迅速滋生,使得银行在不知不觉中承担了各种潜在风险。
2.技术落后使得信用风险增大。目前,虽然各商业银行对单项信贷风险控制比较重视,但信用风险的管理还很落后,对经营中的各类风险进行全面识别、评估的意识和能力有限,不能对各类可控风险采取有效的措施,风险管理还没有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内容。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正在逐步由隐性转向显性,主要表现在贷款质量下降,呆账增加,经营亏损,支付能力不足;从业人员欺诈行为和越权经营而产生的操作风险;决策管理层缺乏科学的经营管理而导致的管理风险。这些风险的产生,同样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相关联。因此,正视日益增长的风险,完善和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已成为商业银行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管理体制影响内部控制
在我国商业银行中中行、工行、建行、农行为国有独资的商业银行,这四家银行占据了主要的市场份额。而这种国有独资制度必然会导致难以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构。其原因有三:
1.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国家独资的银行,其所有权是国家,国家作为监督人既不拥有剩余索取权,也不承担资本损失风险,这必然导致监督人员监督目标的缺失。
2.国有产权制度,导致政府和企业的关系难以规范。在国有产权的委托——机制下,政府与银行的关系存在着三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其一是政府很难协调政府的目标与银行的经营目标;其二是政府很难界定对银行的监管到何种程度才能既使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又不束缚银行的经营活力;其三是难以转变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的一种以行政权力为主的委托、关系。
3.国有商业银行不同程度上存在粗放经营的行为惯性。在同行业竞争中,国有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资产无法消化,资产失去流动性,当面临支付危机时,国有商业银行违规违章经营,高风险运行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三、加强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对策
(一)增强防范风险意识
加强风险意识的培养。作为商业银行的领导,要提高内部控制意识,增强遵纪守法观念,确立“风险首位”的工作原则,自觉把加强内部控制作为防范经营风险的关键环节常抓不懈,确保经营实现安全、流动、盈利。同时以再教育的方式,对职工进行培训灌输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识。
(二)建立内控管理体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
内部控制是现代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基础。1992年美国COSO组织的内部控制框架文件,确定了内部控制的三大目标(即:业绩目标、信息目标、合规性目标);1997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银行内控制度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十三条指导原则和五大要素(即管理层监督和控制文化、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行为与职责分离、信息与交流、监控与改正缺陷);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银行业组织内部控制框架》强调,必须将“合法和合规性”列为银行内部控制体系框架的三大目标之一。结合国内外商业银行内部合规管理的实践经验分析,内控合规管理表现为系统的、动态的、主动的和持续的控制活动过程,内控合规管理体系是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和经营效率的重要环境因素。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建立现代商业银行科学的内控合规管理体系应该是以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为基础,以准确的风险识别、监测、评估体系为前提,以健全的内控制度和严密的控制措施为保障,以先进的内部控制文化、强大的信息系统为支撑等诸多要素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合规管理规则应重点解决:内控合规文化建设;内控合规部门架构;根据业务管理垂直化和组织机构扁平化的趋势,科学设定合规风险报告程序;重点是抓好业务流程操作的合规管理。从近年来外部监管和内部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分析,大多数问题比较集中反映在业务流程的操作上。因此,要突出加强四个方面的管理:一是加强对基层营业机构业务操作的合规性管理,实施严格的问责机制,强化制度执行力,切实解决屡查屡犯问题。二是重点加强对基层机构网点客户经理和其他掌权人的监督管理,重点关注贷前调查、贷后检查、账户开立等重点业务操作的合规性。三是加强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把好整改质量关。四是加强对合规风险点预警和规避。针对已爆发的合规风险案例、内外审计发现的合规风险隐患、监管当局的合规风险提示等,完善相应的合规操作程序及尽职标准,开发合规风险培训项目。
(三)推行CSA管理方法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特别是在控制文化、职业道德等软控制领域比较薄弱的现状,有必要在我国商业银行创新内部监督管理体制,大力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借鉴控制自我评估(ContrSelf—Assessment,简写为CSA)在企业内控运用中的成功经验,在我国商业银行内控领域大力推行CSA。
CSA是指由对组织内部控制的制定与执行负有责任的相关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的过程。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在1996年的研究报告中总结了CSA的三个基本特点,即关注业务的过程和控制成效由管理部门和职员共同进行、用结构的方法开展自我评估。
CSA在商业银行的具体应用:
1.管理层应对CSA的支持及认同。如果管理层无法接受匿名投票的结果,或者没有及时采用专题会议的结论,或者管理层不能认同本身对内控所承担的责任,这将大大降低以后参与者的积极性与热忱度;而缺乏认同的CSA最容易流于形式,对商业银行内控没有实质性的提高。
2.建立良好的施行环境。CSA不一定适用于每一机构,尤其是在主管独裁的环境中,或者基层人员习惯于听从上级的批示,不发表任何意见的企业或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先集中精力于建设坦诚及开放的组织文化及会议气氛,尤其是在探讨及调查具有敏感性的问题时,使成员不必担心因直言而遭受报复,而能充分表达意见。
3.充分做好事前工作。施行CSA会使每个成员有相互学习的机会,且能共同改进机构的运作程序,但若讨论的材料不足或不正确,成果将大大地受到影响。因此,引导者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工作,精心准备相关资料,使参与者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
笔者认为,随着内部控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我国各商业银行也都相应地加强了内部控制的建设。但是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环境,各商业银行的内控建设还显得很薄弱。因此,要提升商业银行竞争力,必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应用CSA管理方法建立内控合规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