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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法律风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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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法律风险探讨

摘要本文对商业银行发展的法律环境进行了探析,然后对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防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中间业务发展问题法律风险解决对策

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简介

中间业务是相对于传统的银行业务来说,除了存款和贷款业务之外的都算是中间业务。

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及其发展现状

通过对中间业务种类的了解,来分析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及其发展现状:

据有关部门统计:一些发达国家银行非利息收入占比平均每年以一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对银行总收入的贡献度多在30%以上,不少超过了50%。而我国商业银行在这方面收入一般在10%左右。

因此,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实现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跨越式增长,已成为商业银行刻不容缓的大事。大力拓展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发展的需要,是时代的要求,是商业银行完善服务功能,拓展盈利渠道,降低经营风险,调整收益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的主要手段。

三、目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中间业务经历了由粗放经营到集约经营的管理模式,由认识不足到充分认识的发展历程,各家商业银行都把中间业务的发展作为未来发展竞争的需要,中间业务发展正处于日益攀升和有待于规范和完善的境地:

(1)中间业务收费不能得到有效支持和理解;(2)中间业务规模小,在银行业务总量中的比重偏低,产品结构不合理;(3)传统的理财理念导致对中间业务认知度不够,造成市场需求不足;(4)中间业务的管理分散,缺乏总体的开发规划和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

而对于我国来说,限制商业中间业务发展的主要原因还是法律上的风险,现给予具体阐述: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面对目前金融市场发展中的巨变及结合国际银行同业的发展经验,尤其是为了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银行强有力的挑战,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成为国内银行业的共识。与中间业务蓬勃的发展势头不相适应,我国相关金融立法明显滞后。诸多领域的法律空白、分业经营法律体制、严格的金融监管法律体制以及过时的法律限制等严重影响了中间业务的发展。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而商业银行内部亦缺乏有效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近年来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实践表明,法律风险日益成为制约中间业务发展的瓶颈。

在产品创新方面,中间业务产品的创新需求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矛盾突出,导致其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利用现有的资源(如网络等),在不增加银行资产和负债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各种增值服务是中间业务的重要特征。因而,创新是中间业务的必然要求。国内银行中间业务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银行服务与证券、保险市场的结合方面。

四、商业银行防范其对策建议

(一)在法律上遵守坚持谨慎性原则。

我国目前对金融业实行严格监管,监管理念是"法律无明文许可即禁止",而不是"法律无明文禁止即许可"。同时,如上文所述,我国现行法律对银行开展中间业务还有较多限制和诸多空白。因此银行在中间业务工作尤其是中间业务创新工作中,在法律的临界地,要坚持谨慎性原则,不可片面强调规避法律而因此埋下风险隐患。

(二)建立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

中间业务立法及其相关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于商业银行大力发展中间业务而言,也是如此,因此,惟有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商业银行才可以能动地控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

(三)认真防范中间业务创新中的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银行开展的中间业务品种少、功能单一,加强中间业务创新十分紧迫。中间业务创新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客户,增强银行竞争力,增加银行获利能力。但中间业务创新常常面临法律上的滞后,创新后的业务操作中银行和客户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常常没有明确规范,因此中间业务创新在法律上常常存在一定的风险。为防范中间业务创新中的法律风险,在新业务推出时要认真完善有关业务章程等合同性法律文件,通过上述合同性法律文件分散中间业务创新中的法律风险,尤其要重视中间业务创新中技术性指标要求与合同性法律文件的一致性,认真分析新业务的主要风险环节并及早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

(四)切实防范个性化、差异化服务中的法律风险。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普遍认识到了发展中间业务的重要性,纷纷开始重视中间业务,国内银行间中间业务竞争比以前明显加剧,而且以后将会更加激烈。中间业务竞争的激烈强烈呼唤中间业务的差异化,这些差异不仅要体现在其产品种类、产品定价、市场定位等方面,而且体现在其营销手段以及营销工具等方面。与此同时,不同中间业务的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亦不同,中间业务需求也不同,迫切需要银行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五)加强中间业务收入管理,防范财务法律风险。

中间业务是银行不运用或较少运用自己的资财,以中间人的身份替客户办理收付和其它委托事项,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中间业务的上述特点决定了中间业务收入不易监控,而且由于中间业务的开展往往涉及多个部门,没有一个专门机构来进行统一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中难免有疏漏之处,加之我国目前尚缺乏有效的中间业务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致使中间业务的开办过程透明度低,上级行更无法做出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可能出现部分基础网点中间业务收入游离于大账之外。

(六)通过银行业同业公会防范法律风险。

市场竞争的不规范加大了中间业务的法律风险。与此同时,由于我国中间业务立法存在较多空白,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为防范上述风险,银行可以积极通过银行业同业公会做出协定、自律公约等形式予以防范。例如针对目前随意减免中间业务收费问题,通过银行业同业公会根据国内经济金融特点,考虑中间业务的风险因素,参照国际惯例,在对市场、客户、风险、成本等因素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对基本业务制定基本收费标准进行规范。

参考文献:

[1]邹玲.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

[2]王兆星.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监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3]孙可娜.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第一版.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