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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部环境逐步改善
从政策面看,2003年,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联合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划分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范畴,商业银行对于市场调节价范畴的服务可自主定价,首次赋予商业银行部分服务收费定价权限,对银行服务收费给予了准入。从社会环境看,社会公众对银行服务收费的认可度逐步提高,银行有偿服务的观念渐渐为市场和客户所接受,如银行卡收取年费、电子汇款收取转账费用等已形成习惯。从经济发展看,资本、债券、外汇、黄金等市场的逐步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服务收费创造了良好的时机。社会公众运用银行产品和理财意识的增强,都大大丰富了银行服务收费品种。
(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取得进展
近几年,在银行业深化改革迅猛发展前提下,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至少达到年均40%以上的增长速度,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收费和服务形成了良性互动。收费种类方面,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项目从过去单一基本结算业务收费扩展到对非基本结算业务、国际结算业务、业务、咨询业务、银行卡、托管业务、电子银行等业务的全面收费,其中诸如企业现金管理解决方案、企业资产托管解决方案、企业年金解决方案、融资券承销、金融衍生产品、个人理财等新兴服务产品的涌现丰富了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种类,收费项目达到了上百种以上。管理流程方面,现阶段商业银行主要通过授权管理以及生产系统自动控制实现服务收费的管理和控制。一般而言,商业银行对于基本结算和非基本结算类业务收费(非基本结算类业务如大额取现、对公账户管理等等)在营业网点业务运营操作系统中已经设定了自动控制,减少了人为影响,有效保障了收费。对于其他业务收费,商业银行则主要通过内部授权审批程序,根据不同情况完成对客户的议价和收费。执行效果方面,服务收费使银行资源配置更加合理高效。服务收费能够促使客户主动及时注销、合并长期不用、低效、零散、不必要的账户,释放占用的银行资源,提高银行网络运行速度,节省客户办理业务的等候时间;同时,服务收费促使商业银行愿意不断提高客户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最终实现银行与客户的双赢。
二、中外资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比较
由于社会历史背景、市场发展状况、服务管理能力以及商业习惯等内外部条件不够成熟,中资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与外资商业银行比较存在较大差距,削弱了中资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一是外资银行能够执行较高的服务收费费率。外资银行提供服务种类丰富,服务收费历史悠久,相关运行机制更加成熟,进入国内市场后,客户起点较高,与国内银行相比,服务收费占有一定优势。而中资银行服务收费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受制于市场环境、管理技术和客户群体等限制,收费标准较低,甚至不能覆盖成本。如,在临柜服务收费方面,多数外资银行对客户每日临柜存取款设定上限,汇丰银行对于超出日临柜存款高限的存款,对人民币的收费费率是存款额的0.125%,对外币是0.25%;而中资银行每日临柜存取款未制定上限,仅是对大额取款建立了提前预约制度,临柜存取款业务均实行免费。又如,按揭贷款收费,外资银行对客户申请按揭贷款、变更按揭合同、提前还款及索要相关资料等都收取一定费用,而中资银行目前对此类业务基本不收费。根据《2006年全球零售银行报告》,我国的银行核心服务价格为11欧元,依旧处于最低的水平,而世界平均水平为90欧元,最高水平为205欧元。
二是外资银行服务收费具有较强的战略导向作用,而中资银行目前尚无法通过服务收费实现客户战略的调整。外资银行在选择客户的标准上要高于中资银行,服务定价是其选择客户、实现市场发展战略的重要工具。一般而言,外资银行收费对于资金量越少的客户收费越高,而越是高端的客户则越能享受更多优惠,外资银行招揽高端客户的战略意图明显。比如,如恒生银行“悠娴”理财或“翱翔”理财产品月收费视过去一个月全面理财总值而定:20万港元以上免收月费,5万至20万港元收取每月26元港元,5万以下客户收取106元港元。而中资银行承担了较多的社会责任服务,高、中、低端客户并存,客户群体广泛而分散,无法利用服务收费有效选择客户。所以,中资银行服务收费对象主要是中低收入群体,这一群体对银行收费的价格敏感性较强,对银行服务从免费到收费具有一定的抵触情绪。
三是中资银行定价机制的不成熟使其定价速度和灵活性不及外资商业银行。从市场上来看,外资商业银行先进、成熟的定价机制具备优势,其定价具有极强的统筹规划性,服务收费项目之间建立了紧密关联,此外,部分外资银行设立了定价技术支持团队,针对客户不同要求计算成本收益,配合差别化定价以及优惠措施,对市场需求的定价速度普遍比中资银行快,对高端客户的服务收费减免及价格管理亦十分灵活。例如汇丰银行针对高端客户(月均余额50万元)推出的卓越理财服务,可以获得免费内部同名账户之间汇款、免费海外汇丰开户预约、免费办理外币现钞转兑现汇和享受汇丰全球一体化的服务。中资银行虽然建立了服务定价管理机构和内部管理流程,但定价机制极不完备,对客户报价往往需要一事一报履行审批程序,定价速度和灵活性不及外资商业银行。
三、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服务收费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尚属新生事物,由于我国金融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消费观念、监管机制和舆论环境尚不成熟,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健康发展受到制约。
(一)银行服务收费缺乏适当的法律及监管环境
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开展时间较短,各方面条件不够成熟,尽管银监会已经颁布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但在法律层次及内容的明晰上都显得不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对处理银行服务收费纠纷带来一定的障碍。此外,目前服务收费监管机制不清晰,对银行服务收费明确有监管权的部门包括物价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价格监管既交叉重叠又监管不明确,造成银行推动服务收费也存在操作难度。
(二)客户对银行服务收费未能充分理解,银行服务收费的市场环境有待改进
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推行已近5年,虽然人们从银行卡年费收取开始对银行产品及收费的接受程度日益提高,但受传统银行服务免费的惯性思维作用,和银行承担过多社会责任的观念根深蒂固,社会公众对银行商业化改革认识不足,从而抵制服务收费,国内银行推出的服务收费项目往往会受到市场过多的质疑。特别是优质客户群体作为市场上稀缺的资源,受到各家银行的青睐,迫于竞争的压力,银行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只有以牺牲服务收费的方式换取市场份额和客户的综合贡献。
(三)银行服务定价管理机制不健全,服务收费管理水平偏弱
一是服务定价管理粗放,缺乏完整系统的科学管理。国内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大多是分散化模式,所对应的产品在银行内部分别由不同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收费定价缺乏沟通和整合,服务定价以定性管理和单一定价模式为主,定价方法和定价技术缺损。比如,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法无法准确计算作业成本,采用客户导向定价法却不能有效地观察客户行为以及客户对价格的敏感性等等。二是缺乏跟踪评估机制。由于信息系统、核算方式的制约,国内商业银行缺乏服务定价跟踪评价信息,银行对于客户的业务量情况、收费执行价格水平等监管信息难以获取,事后评价和控制缺乏必要的、细化的、能够满足管理分析需要的数据信息基础支持和有效的分析监测手段,服务收费跟踪评估机制欠缺。
(四)银行服务收费行为存在不规范现象
一是非理性竞争现象突出。在当前银行产品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不足、金融市场不够成熟的条件下,不少银行机构将价格战作为竞争的主要手段,不惜为争夺客户而故意压低价格、扰乱正常的银行服务市场秩序。二是服务收费透明度不高,极易引起公众对银行的误解。根据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履行对客户明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信息的法律义务,以保障消费者有充分的知情权。而实际工作中,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往往未能严格履行该项义务,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必要保障。三是银行工作人员不当营销行为需要规范。个别银行工作人员为完成任务或提升业绩,推销银行产品时,对消费者收费提示不充分或刻意隐瞒收费项目,从而导致消费者对立情绪较高。
(五)商业银行创新动力和活力不足,银行服务收费与市场预期存在差距
商业银行内部市场定位不明确,缺少丰富的产品线,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目前,银行服务收费主要局限于传统的结算、汇兑、代收代付以及信用卡、信用证等产品上,这些约占服务品种总数的60%,而在利用商业银行信息、技术和人才等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和高层次服务方面,则还比较欠缺,诸如咨询服务类、投资融资类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类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服务产品发展明显不足,特别是现金管理、项目融资、银团贷款组织安排、收购兼并顾问等政策允许、市场需求较大的业务发展水平较低,暴露出商业银行创新动力和活力不足,面对日益变化的客户需求不能提供源源不断的创新产品,服务效率和能力较市场的期望存在一定的差距,无法提供独特、能够形成垄断的超值产品和服务,使收费水平与产品及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相匹配,客户从中感受不到物有所值而不愿意付费。
四、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对策思考
(一)完善外部监管,加强银行服务定价的监督指导
人民银行、银监会和物价部门等监管部门应当监管分工和重点。既指导、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定价体系和科学的定价机制,又严格对商业银行服务定价进行监督管理。首先,要在成本分析基础上,充分考虑商业银行成本补偿问题、风险补偿问题,更为合理地确定政府指导价。例如,现行基本结算类业务收费标准自1997年执行至今,其标准偏低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价格主管部门应适时调整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收费标准,扭转人民币结算业务亏损经营的局面。第二,尽快出台《商业银行服务定价指引》,提升商业银行定价管理水平。对普及型的服务产品收费,可以由银行业协会确定价格标准;对创新型产品,应当允许商业银行与客户按照产品的服务性能、增值性能和安全性能以及同类产品的市场需求情况协商定价。第三,要严厉查处不正当或者违规价格竞争行为,维护银行竞争秩序,督促银行服务收费向社会保持必要的透明度,保障客户正当权益,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规范化保驾护航。
(二)加强沟通与协调,培育良好的银行服务收费环境
监管部门、银行业协会和商业银行共同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消费者有效利用银行先进服务设施和手段,树立有偿服务理念,明确付费是促进银行改进服务手段、创新服务品种的动力,也是保护消费者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同时,商业银行新推服务收费项目,要注重宣传策略,将免费项目、优惠措施等一并宣传,消除公众对“银行只注重服务收费”的误解。另外,银行业同业协会应肩负起加强同业自律,规范收费行为职责,协调和促进银行间信息合作、价格合作、技术合作,规范收费名目,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三)构建科学的定价管理机制,加快银行服务定价管理转型
首先,健全定价管理组织体系及管理机制,实现精细化管理。通过设立专门机构,统筹组织定价管理,强化服务收费管理规章制度、服务收费考核评价、操作规程等流程控制的建设,改变目前分散化管理格局,对信息系统建设、数据库信息采集、定量分析模型构建、定价策略制定等落实具体措施,尽快完善定价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
其次,探索建立科学定价模式,实现定性管理向定量管理转型。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要根据成本覆盖、监管与自律结合、市场调节的原则,坚持风险补偿、成本补偿和与需求弹性相结合的合理定价,全面分析定价因素,构建定价数学模型,以定性管理为辅,实现定性管理向定量管理转型。商业银行应依托现有各类生产系统、管理系统,研发服务收费价格管理信息支持系统,集成使用各系统数据和信息,构建各种定价模型以及定价跟踪评估信息渠道,使服务收费定价更加科学、精准和快捷。
第三,实现差异和组合定价,努力实现银客双赢。一方面根据占用银行资源不同、区域发展不同、客户类别不同等各种情况,灵活进行差异定价。如对使用网上银行等自助产品的客户,考虑占用银行资源少,可酌情降低定价;对忠诚度较高的客户,考虑到对银行长期贡献以及留住客户资源,也可可酌情降低定价。另一方面从产品关联程度出发,灵活采取产品组合定价。定价时,确定各类产品的关系和定位,对领袖产品的价格应处于同类服务产品中的最低价,以吸引客户顺带购买其他服务产品;对品牌产品则承担品牌构建和收回成本的作用,需要制定最高价格;对其他产品则根据其在该类服务产品中的职能而赋予不同的价格。比如,银行卡类产品,以借记卡为领袖产品,贷记卡为品牌产品,其它卡为辅助产品,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