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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我国的金融业内主体--商业银行业势必会受到经济周期的影响,商业银行多元的经营模式会影响商业银行的非系统性风险;其次经济周期的变化对商业银行信贷业的影响也是不小的,会影响商业银行的纯利息收入。
关键词:商业银行;经济周期;风险;绩效
一、经济周期对商业银行风险绩效影响的表现
经济波动周期对我国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水平是很大的,商业银行一般主要的业务是进行借贷业务,而此业务中存在着借贷人违约的风险也存在着存款人不能兑现的风险,风险是根据客观经济周期而存在的,在金融危机中存在的风险可能会给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商业银行主要是受社会资金配置的,主要是靠资金的贷出和贷入来获得利益的,商业银行在受到经济危机影响的时候势必会影响到投资人和借款人的利益,现在经济一体化模式的背景各个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非常的复杂,之间的联系又非常的紧密,如果一个银行在经济周期变化期间受到的风险影响,就会扩散到整个银行体系。商业银行的绩效会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动而变动,在经济态势繁荣阶段,国家经济大好时,银行的存款和贷款业务都会有所增加,贷款人违约的几率也是非常低的。而且商业银行也会有很多的中间业务的收入,所以商业银行的绩效肯定会高。如果经济衰退,各企业发展经营不善,会违约,给银行造成很大的损失,银行的绩效也会随之下降,由此可见,银行的绩效从总体上说是受经济周期变动影响的。
二、应对经济周期影响的对策
由于全球一体化的经济模式,受全球金融危机与经济周期性的变化波动,我国的实体经济已经凸显放缓态势,众多的商业银行已经受到了来自风险和绩效的压力,面对多变的经济形式,我国的商业银行一定要调整自身策略来应对多变的经济发展形式。
(一)建立协调、全局的战略
全球的经济发展对各个国家的经济和金融发展影响都是不可忽视的,我国的金融行业也是如此,当前我国的金融业最重要的组成就是银行业,经济的全球化虽然给我国银行业开拓了更广阔的空间,但是同样也带来了更加激烈的斗争和更加激烈的风险。由此可见,我国的商业银行要立足全球,站在更大的视野去看需要面临的风险和考验。在中国国内,商业银行要跟随宏观调控的战略调控,要走全面协调的绿色发展道路,要注意和各方的协作,加强自身业务的发展,要遵循央行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及其他政策。把各方面带来的资源都要充分利用到位。为了及时应对经济周期波动带来的影响,商业银行在时间上要保持前瞻性,要因势利导、趋利避害,积极的把握动向调整自身的发展战略。
(二)提高管理水平
我国的商业银行一定要对银行的风险评估识别要相当的重视,要有一套非常科学的风险识别系统去应对客户违约欠款、贷款期限错配、各种集中的风险等等。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测试压力的模型、财务分析报表、动态检测系统和长久匹配的模型等方法去识别风险。再有就是商业银行还要提高自己对风险估量的认识,这其中包括:在信息可靠的时期、经济周期完整的时期建立的各种违约的数据系统、在充分把握经济周期波动基础之上构建的科学计量风险的模型、对客户的长期、动态信用的评价等等。最后我国的商业银行在上述几种措施之上应该更加的完善风险控制的措施。比如:根据多元的客户管理体制去适当的贷款行业的规模、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周期去调整优化贷款业务等等。
(三)丰富商业银行业务种类
当前很多国家的商业银行多元化程度都比我国丰富的多,我国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只有25%左右,这比发达国家55%的数据要低很多,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多元化发展空间还是很大的。收入的多元是非常有效的,也能非常显著的提高商业银行的绩效,所以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该多走多元化的经营道路。应该创新业务,应该为商业银行的客户提供更加丰富、更加多面的产品和业务,在非利息收入方面的比重要加大,要充分利用银行的多元化业务提升银行的绩效、分散银行可能遇到的风险。虽然要不断的拓展扩大商业银行多元的业务种类,但是也应该注意风险,不能盲目的扩充要充分的考虑自身的资金现状和自身实际的管控能。要想在当下琳琅满目的银行业务和同质化的困难中夺人眼球,商业银行就必须要提升自己的实力,突出特色,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结语
本文通过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绩效在经济周期内的分析,全面系统的总结经济周期对商业银行风险和绩效的影响,并根据不同经济发展提出了相应的制度政策,希望能够对商业银行发展模式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能够促进商业银行健康的发展,从而带动我国经济不断的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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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洪进治 单位:广发银行温州分行
第二篇:利率市场化下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法律防控研究
摘要: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法律防控制度并未完善,具体表现为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防控体系存在缺陷,外部监管制度存在问题以及配套措施不足。推动利率市场化的成功需要建立充分的法律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法律防控制度。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法律防范
利率市场化指的是市场利率原本是由中央银行直接干预调控的对象,逐步因中央银行通过制定和调整再贴现率、再贷款率及公开市场业务等手段,转变为由资金供求双方根据各自的需求自行调节、符合市场规律的资金利率。我国加入WTO后,金融行业发展迅速,相伴而生的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我国实行的是渐进式的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模式,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后的两年间连续扩大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并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不断调整利率幅度。2015年《商业银行法》修改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变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进一步为利率市场化扫清障碍。然而,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影响力度不断增大,这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防控提出了挑战。
一、利率市场化影响下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通常指商业银行在经营贷款业务时,由于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所导致的借款人违约行为从而给银行带来的不确定性、损失可能性。它并不是因为利率市场化而出现的一种新型风险,但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因利率波动导致的不确定性和逐渐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加深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程度。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利率变动引起银行经营行为的不确定性风险。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市场供求来决定利率水平,银行的各种利率调整行为也缺乏稳定性,加之多种理财产品等金融创新产品规模的扩大,商业银行在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理念下需不断变动和调整各项业务的种类和收费服务标准,导致了商业银行业务收益的波动性,客户为了获取高收益,其选择更具有灵活性与随意性,银行将面临利率变动引起银行经营行为的不确定性风险。第二,市场竞争加大,为争夺客户市场份额导致的银行信用风险。利率市场化改革使得利率水平交由市场决定,商业银行利息差值逐渐减少,利息差收入在减少。商业银行会根据自身资产负债情况调整利率水平吸收市场上的资金,市场中的资本通过自发选择由低利率水平银行转移到高利率水平银行,造成商业银行的同业竞争加剧。银行工作人员为在竞争中快速争夺客户市场资源,对客户信用信息等不加以充分调查和甄别或采取极端的收益诱惑来获得客户资源从而做出对商业银行具有极大风险的存贷款业务和其他理财业务,使得商业银行的信用大大打了折扣。
二、当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防范制度问题分析
(一)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防控体系存在缺陷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防控离不开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内部机制,内部防控体系是节约监管成本、防患于未然的有效手段。然而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防控并不尽如人意。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信用风险防控理念存在不足
由于我国利率水平长期受到人民银行的管制,商业银行习惯于被动地接受既定的市场利率水平,商业银行管理人员的利率管制思维和传统计划经济思想较重,不了解利率风险管理工具,不擅长使用风险管理工具规避利率风险。正是由于落后的信贷风险控制理念,使得商业银行对信贷风险控制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并未做好应对利率市场化改革后信贷风险发生变化的准备工作。
2、信用风险防控部门职责不明
商业银行根据金融产品和业务需要划分业务范围,成立了不同的职能部门,但这种内部组织结构不科学,容易引起信贷部门职责不清相互推卸责任,缺少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宏观性把握,导致信用风险管理分散。
3、信用风险防控程序
缺乏央行出台的《贷款通则》的“贷款程序”“不良贷款监管”“贷款管理责任制”章节内容中有对信用风险防范程序的表述①,但其对商业银行贷前和贷后管理风险识别的内容规定不细致,以及识别后的风险评价处理方案没有进行规定,缺少针对信贷管理风险防控的有效且充分的防控体系。4、信息交流机制不完善充分及时有效可靠的信息是信用风险内部防控体系得以有效施展的重要保证。然而这也是银行现实监管的一个难点。在实践中,我国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存在缺乏足够的法律规制支撑与硬性的约束、会计信息失真性问题严重、信息传递效率低下及信息电子化程度不高等问题。
(二)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外部监管制度存在问题
1、信用风险监管理念较为落后
当前监管机构以约束和抑制职能为主,在利率市场化尚未成熟,监管者利用间接调控手段能达到审慎监管目标。但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市场竞争压力下诞生的金融创新一方面提升商业银行经营效率、扩大了投资规模,另一方面也带来了金融风险不稳定性。这对于当前监管理念提出了挑战,如何辩证看待这两方面影响转变监管理念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2、信用风险监管主体不明
信用风险监管属于信贷管理内容。我国央行当前对信贷管理起了主要管控的作用。虽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中国银监会享有对信贷管理的职能,但是该章却明确提出了审慎监管的理念,这事实上表明信贷管理应属于银监会的职能,因此央行目前所造成的一种“事实状态”已在一定程度上抽空了银监会有效监管的基础。其实央行的职责并不直接涉及微观上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而主要利用利率、存款准备金等手段来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因此值得思考的是央行对信贷管理职责的正当化问题。
3、信用风险监管方式没有及时转变
我国还没有形成以风险为基础的有效银行监管体系,对于利率市场化风险的监管习惯于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方式,即注重合规性检查的行政监管方式。这种监管方式难以为利率市场化提供全面、准确、有效的监管信息,进而难以控制利率市场化风险,只能被动地等到风险产生后再采取措施,不利于风险防控。
(三)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防控配套措施存在不足
1、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表现在其一,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征信体系具体操作内容;其二,法院、税务、工商、产权管理等政府部门信息独立,彼此不能做到及时沟通;其三,银行业之间信息沟通不及时,信息不准确。这些加大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加大了信用风险防控的难度。
2、失信成本过低,缺乏有效的违约惩罚机制
对于违反诚信原则的贷款人缺乏有效的违约处罚机制,所以导致失信成本过低而失信收益过高这种畸形的不对称,此种失信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惩罚和遏制。例如,在《刑法》中,则主要体现在对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方面,包括《合同法》在内的一些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并不全面,所以现实中,通常难以很好解决因民间借贷而发生的纠纷,并且造成较大的争议。
三、利率市场化下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法律防控
(一)完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防控体系
1、完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防控文化建设
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股东会作为最终决策机构,应通过多方培训学习和经验交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促进在银行内部形成风险管控理念,宣传内部控制的运行机制和各职位在其中的作用,建立银行职员对风险管控的信息反馈机制。这样可以使整个银行全面融入内控制度的建设中。
2、充分发挥银行内部治理机构在信用风险防控中作用
信用风险防控意识还应该内化到银行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发挥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部门之间职责配置和相互牵制作用,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进行整体性把握。董事会应在宏观上把握信用风险并制定防控基本方案,其内容包括制度的目标、要求、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等;经理部门具体执行防控制度的决议和政策,如划分信贷部门职责权限做到审贷分离等要求;公司监事会可以履行对防控制度的监督工作,如提出改进意见,对违反风险管理程序的行为要求董事会或经理部门进行改正。各个部门之间应该加强配合,以便形成内部风险防控文化氛围。
3、健全信用风险防控程序
对于当前信用风险防控程序缺乏问题,应根据信贷程序建立比较全面立体的信用防控程序,细化信贷程序步骤中风险防控部分,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价,在此过程中,其需要区分风险是否可量化、可控制,并提出相应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处理方案进行风险预测,并根据此方案进行风险控制和风险挽救。
4、完善信息交流机制
针对会计信息不真实问题,一方面应该强化对信息造假者及银行公司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承担,另一方面应加强内部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对于信息传递效率低下以及信息电子化程度不高问题,应构建银行信息电子化平台,将电子化控制作为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形成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到风险挽救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立体性电子化控制系统。
(二)完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外部监管制度
1、转变信用风险监管理念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金融创新不断发展,这对于当前信用监管理念提出了挑战。应建立以防范风险为基础,以推动金融创新法制化规范化为方式,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为目的的风险监管理念。这样可以促进市场发挥其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运用宏观调控手段监管利率市场化下信用风险,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从而使利率市场化改革持续有效的推进。
2、明确央行与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权限
必须进一步明确央行与银监会的监管权限。中央银行应更加专注于政策的制定,发挥其宏观调控的作用。银监会主要负责微观层面的监管,现有央行保留的信贷政策的管理等微观审慎监管权力,应当逐步转移到银监会,这样对于利率市场化风险进行直接、有效的监管,做到及时防范、及时治理,提高监管力度和效率。
3、改革信用风险监管方式
第一,传统行政管制的监管方式易受制于行政长官意志,随意性较强。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需要运用法律的稳定性去明确监管权力与职责,对利率市场化风险进行专业地、有效地防范与控制;第二,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信用风险监管体系,特别注意将事前预防、事中引导与监督、事后治理程序机制有效衔接起来,完善各种利用利率市场化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惩戒制度,实现风险监管的整体化;第三,完善现场检查执行方式,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方式有机结合起来。
(三)建立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防控配套措施
1、依法构建我国社会征信系统社会征信系统
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一个国家诚信基石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完善我国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将为利率市场化进程下商业银行防控风险保驾护航。其一,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社会征信系统建设的组织、程序及如何运用等具体操作;其二,政府和相关行业协会及监管组织建立服务于广泛客户的数据库,对借款人在我国银行体系中不守信进行记录和借款人在平时的经营生活中不诚信行为都纳入征信数据库,从而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真实可信的庞大征信数据库,及时收集整理银行、工商、税务和司法等部门关于债权债务情况与金融机构业务往来和诉讼等信息。
2、完善违约惩罚机制,提高失信成本
对待贷款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借款行为,必须要完善相关惩罚制度,比如对原有《刑法》、《合同法》相关法律规范进行细化规定,适时增加应对利率市场化下此种行为变化情形的惩罚方式。同时各执法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执法,并注重部门间职权划分和配合衔接,只有这样才能对金融市场上的失信行为进行有效的遏制。
作者:陶园 单位:安徽大学
第三篇:商业银行监督者道德风险防范探析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不断地出现一些大案、要案,导致银行资产的巨大损失,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商业银行监督者的道德缺失。本文通过详细分析商业银行监督者道德风险的具体表现以及产生原因,认为防范商业银行监督者的道德风险,要界定好监督者的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加强违规失职行为问责,同时还要强化对监督者的再监督。
关键词:商业银行;监督者;道德风险防控
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占比呈迅速上升态势。据中国银监会的数据,截至2015年四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2744亿元,比三季度末增加881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67%,较三季度末上升0.08个百分点。商业银行巨额不良的产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道德风险诱因。在各种重大风险事项和案件中,主要当事人多数为客户经理、管理者,但他们往往也作为银行经营管理环节的监督者。正是由于监督者职业道德缺失,才导致银行信贷资产的极大损失。
一、商业银行监督者道德缺失的具体表现
1.合力隐瞒贷款风险真相。即利益链条上的监督者与贷款经办人员共同掩盖不良。一些监督者迫于各方面压力,不光不履行必要的监督职责,还帮助隐瞒事实,帮助基层行做到形式合规、逃避监督、掩盖矛盾,使得银行错过最佳的资产保全时机,造成大额不良损失。如中部国有商业银行某分行为了掩盖不良,长期以来,依靠由银行出面找其他公司借贷偿息、或直接动用政府平台融资来借新还旧,以维持贷款正常类别,作为贷款各个环节的监督者则一路放行,甚至帮助出谋划策,结果给银行造成数十亿元的贷款损失。
2.变相增贷腾挪,逃避外部监督。有些商业银行通过承兑汇票和信托资金等手段,将贷款业务转至表外,从而不受存贷比限制,为腾挪贷款额度开辟了渠道。监管层曾指出商业银行票据业务面临的三大风险:第一是部分企业从银行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背书给票据中介进行“包装”后套取银行资金,而一些银行受派生存款、中间业务收益以及调控贷款规模等因素影响,盲目草率开票;第二是部分已由银行贴现的票据通过跨业合作等渠道从银行表内转出,实质由银行理财资金购买;第三是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仍在违规通过不规范的会计核算方式,隐藏票据等信贷资产规模,并规避资本监管。
3.打擦边球放贷,做实表面合规。有些商业银行出于某种原因或目的,在发放贷款时对某些客户可能会放宽贷款条件、甚至协助企业伪造流水等,以做到形式合规,使得本来不能放的贷款,也会打擦边球通过,而这些企业一旦出事就造成了不良贷款。
4.作为监督者的银行高管带头贪腐,靠权力维持表面正常与繁荣。根据新京报记者统计发现,从2014年到今年上半年,就有十多名银行高管落马或被查。这其中还不包含支行的行长和其他监督者。凡此种种,监督者道德底线逐步突破,他们不但不履行贷款监督职责,还帮助掩盖真相,使不良贷款问题愈加严重。
二、导致商业银行监督者产生道德风险的原因
最近这几年商业银行转型发展在不断推进,实施监督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至上而下履行监督职能,为各项业务的合规经营、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保障。但由于监督理念陈旧、体制机制不顺、运行合力难形成、方法手段欠缺、考核机制缺乏等多方面原因,监督工作现状不尽人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理念陈旧,不能适应转型发展要求。从外部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大都是由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制银行,董事长一般由政府指派,其在管理过程中虽然也受一定的约束,但因为他代表的是国家而不是企业,经营业绩的好坏与其自身利益没有必然联系,故在经营决策的过程中更多依赖于他们的品质和个人责任心。这种产权不明晰、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情形下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加上经营管理中政府行政干预,即使银行在经营中出现了风险,对员工道德风险的监督还处于合规性静态管理阶段,对违规员工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小,使得员工认为违规成本低廉,监管者的监督作用因此大打折扣。有的监管人员本身素质不高,难以适应现代银行业务的发展和金融创新要求。这也会形成监管人员与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第二重道德风险问题,导致有法不依、敷衍应对、违规不查和违法不究等问题。此外,由于我国政府为商业银行提供了隐性存款保险,银行客户对银行的道德风险等行为监督的积极性不高,使得商业银行面临的外部市场约束基本不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助涨了商业银行员工道德风险的滋生。从银行内部来看,商业银行虽然建立了多个层级的监督力量,但实际工作中,经营与监督是对立面,监督往往会为经营让路。因此,日常监督容易流于形式,有时即使发现了严重问题,也会轻描淡写,大事化了。这些理念在一些新产品、高风险行业和运动式的营销中极易“栽大跟头”。
2.体制运行机制不顺,重复监督和缺位现象并存。一方面,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重复监督的情况较为严重,既有监督内容的重复,也有监督对象的重复,导致被监督对象疲于应付,甚至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监督检查又存在缺位现象,造成风险漏洞,被违规者趁虚而入。具体体现为:一是对网络金融、保理业务、衍生产品、企业年金等新兴业务,以及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因职能交叉而忽视的其他管理弱点存在监督检查不足和风险控制盲点,对员工八小时以外的行为管控涉及不够;二是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往往只是侧重于对事件表面的合规性审查,对关键风险点和潜在的风险关注不够。
3.管理资源分散,难以形成监督合力。国内商业银行普遍存在内部监督管理部门和条线数量多,边界比较模糊,定位不够清晰等问题,不同监督部门掌握的信息缺乏有效共享机制,影响了监督效率。监督部门之间缺乏协调联动机制,部门的监督工作基本上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监督工作很难做到专业专注,不能形成监督合力。这一方面造成监督资源浪费,增大了监督的成本,另一方面影响了监督工作整体效果,导致屡查屡犯、此查彼犯的现象难以根治,再加上监督人员素质差异,监督标准和把握尺度不一,让基层经办人员无所适从。
4.方法和手段欠缺,造成监督滞后或流于形式。面对日益发展的金融新业务和突飞猛进的信息技术,商业银行原始、粗放式的监督方法和现有检查工具已显得苍白无力。监管过程中,运动式、整顿式、事后处置式的监督情况很普遍。对违规事项的查处,始终走不出“防范—核查—处置”的怪圈。再由于某些监督检查的问题有时间性,难免会存在以过时的规章制度为依据、检查已发生新变化业务的不对称现象,使监督检查无的放矢。5.持续跟踪不够,监督工作缺乏严格客观科学的考评机制。对监督检查效果缺少客观的评估考评机制,使得业务条线部门不能合理评价监督人员工作状态,必要的制约性措施不足,处罚力度也不够,导致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质量难以保证。
三、加强对商业银行监督者道德风险的防范措施
笔者认为,要通过进一步清晰界定监督者的职责、严格落实监督者的责任、加强对监督者的教育、创新对监督者履职管理方式、加强对监督者违规失职行为问责和强化对监督者再监督等途径来加强对商业银行监督者道德风险的防范。
1.清晰界定监督者的职责。商业银行的高层管理机构应发挥主导作用,强化顶层设计,从源头上完善制度、改进流程,做好工作的统筹安排和对下指导。2015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可参照这个要求,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三道防线”四种监督力量不同角色,逐一厘清监督人员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
2.严格落实监督者的责任。首先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明确各级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负其责,在职责分工内抓好廉政建设。其次要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跨部门的道德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统一领导,形成规范有序的工作模式。再次,完善监督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开展对监督者工作效能情况的量化考核,与提拔运用、职等晋升、岗位调整以及评选评优挂起钩来,实现对监督者工作的持续评价。最后,为确保监督责任落实到位,商业银行应建立统一、科学的党风廉政及内控监督体系,有效整合党委职能部门及行内风险、内控、法律、审计、监察等部门力量。完善业务部门、风险和内控、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组成的惩治和预防腐败“道防线”的立体防控体系,发挥好“三道防线”的道德风险防控作用。
3.加强对监督者的教育。道德风险腐败现象出现的根源在于价值观、道德观的扭曲和偏离,因此防范道德风险应从思想基础着手,通过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的廉政教育,在监督者思想上打造坚实的自律防线,培养塑造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达到“不想腐”的目标。同时,还要注重文化感染。要将廉洁从业理念融入到银行的监督文化中,最终积淀成为明晰的价值追求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4.创新对监督者履职管理方式。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信息科技手段,加强统一规划和资源整合,建立完善信贷审批、风险控制、财务支出以及集中采购、基建项目等网上审批监测流程,将各项业务流程和权力运行程序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实施动态监测,以实现对监督权力运行的硬约束。此外,还要将监督者纳入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健全规范、有序、可控的规章制度,在监督过程中强化问题导向,找准权力运行关键部位和监督的薄弱环节,督促各级各部门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坚持源头治理,坚持以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理念来落实监督责任,消除监督中的“真空”,建立全面、独立、权威的内部监督制度。
5.加强对监督者违规失职行为问责。首先,要多提醒,防范未然。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干部负责的态度,坚持“正面教育、事前监督、预防为主”。其次,早警示,防微杜渐。对监督者身上的问题要早发现、早预警、早查处、早化解。再次,做到零容忍,严查腐败。要始终对商业银行道德风险易发环节保持高压态势。对信贷领域的监督者,要深挖违法发放贷款、信贷诈骗和信贷资产重大不良背后的失职渎职、利益输送等行为;对资产处置中的监督者,要严查内外勾结、损公肥私、资产流失等问题。最后,要严问责,以儆效尤。对监督者的腐败问题更不能袒护、不能遮掩、不能放过。
6.强化对监督者的再监督。在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督工作中,要发挥再监督的作用。在明确每个监督部门、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建立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另外,落实监督者交叉监督制度,根据监督者的实际工作情况,监督区域或者业务范围进行交叉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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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丽君1漆志武2 单位:1.武昌工学院;2.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
第四篇:商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点及措施
摘要:近年来,国家积极推进林权体制改革、促进林业发展,要求金融机构做好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本文主要从商业银行角度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进行分析,提示主要风险点,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林权抵押;贷款;风险;措施
一、林权抵押贷款主要风险点
1.贷前真实性失查风险。森林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资源性资产,一般处于地广人稀、交通不便且偏远地方,这一特性给商业银行的贷前真实性核查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不能准确地核实林地面积和抵押物价值,特别是夸大林地面积或提高抵押物价值的行为,将导致银行押品抵押比例确定的不合理,从而削弱贷款风险缓释能力,增大贷款潜在的信用风险。
2.评估不当风险。目前林权价值评估大都由林业部门指定的具备林权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由于资金、评估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等原因,存在评估机构较少、评估费用较高、评估不当等问题。而商业银行也因为缺乏具备相关经验的评估人员,容易导致抵押物价值确认及重估困难,增加林权抵押贷款的信用风险。
3.抵押物准入风险。主要表现为抵押主体取得资产手续缺乏相关法律性文件,合规、合法、有效性不足;或以特种用途林权、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林权、未经依法办理登记而取得林权、以及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等情形。
4.抵押物代偿风险。目前我国只有较少的保险公司尝试涉足林业保险,且险种单一。林权抵押贷款风险保障机制不完善,风险覆盖率较低,抵押物代偿风险加大,极易造成银行贷款债权悬空。
5.合同签订不规范风险。由于商业银行普遍缺乏格式化的林权抵押贷款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签订不规范、不严谨,可能存在较大的法律漏洞,增大了后期贷款回收及抵押物处置风险。
6.贷后管理失控风险。由于森林资产的特殊性,抵押物极易发生盗砍滥伐,病虫害、火灾、泥石流等人为及自然灾害风险,增加了银行贷后管理难度。同时,因国家政策调整影响抵押物处置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如有权部门将抵押林地纳入禁止流转或限制流转的林地等情况。7.抵押权实现风险。通过林权的转让或出售林木资产获取还贷来源,是林权抵押贷款抵押权的最终实现方式,但林权处置受到国家林业政策的限制,且缺乏专业交易市场,导致抵押权实现困难。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加强林业行业研究,建立完善制度。一是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林权制度改革情况,积极研究新体制下的林业规模化经营特点,统一银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市场偏好和风险偏好,制定林业行业市场营销策略和行业准入政策;二是根据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特殊性,制定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制度,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物的范围、贷款对象、借款人的资信条件、信用等级、贷款的期限与利率、抵押物调查与评估、贷款管理等方面等进行明确和规范,清晰操作流程、明确相关岗位责任。
2.健全森林资源评估体系,提升业务管理能力。鉴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专业性较强,一是在实际工作中应严格要求各类森林资源评估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森林资源评估机构和人员承办;二是商业银行要尽快培养一支熟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的专业团队,有效提高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调查评估及贷后管理的手段和方法,增强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
3.完善风险保障机制,提高风险代偿能力。鉴于森林资源资产易受自然灾害、病虫害和人为盗砍滥伐等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毁损和减值,商业银行应加强与保险部门的业务合作,提请保险部门不断增加林业保险险种;同时在建立健全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和市场运作前提下积极探索开展林业贷款保证保险,完善信贷担保机制。
4.规范借款(抵押)合同签订。鉴于商业银行普遍缺乏格式化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时应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完善。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在填写抵押物清单时,确保森林或林木资产与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二是另行附加抵押物清单,清晰载明森林资源资产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经抵押人盖章确认后与抵押合同一并装订,使之成为抵押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三是在抵押合同中对抵押物砍伐进行限制性补充约定,要求抵押人在征得我行同意后申请采伐,其所得收入必须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四是在借款合同中补充约定,如果抵押物发生盗伐、病虫害、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或抵押人未将林木采伐许可证交给银行代为保管等情形的,视同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采取违约救济措施。
5.加强抵押物日常管理。林权抵押贷款存续期间,商业银行应派专人对所抵押的森林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实地察看,加强与林业部门、林业警察、消防等部门沟通和联系,对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木病虫害监测通报给予高度关注,通过各种渠道,定期了解抵押物状况。同时督促借款人、抵押人履行对抵押物的日常维护和看管义务,避免抵押物因怠于管理出现毁损和减值。
6.强化林木砍伐有效控制。如何控制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物的砍伐是商业银行贷后管理的重点。其中控制林木采伐证和木材运输证是最关键环节。商业银行除了在合同中约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进行砍伐外,还需和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并得到相应的支持,从而达成相应的书面协议,确认未经银行书面同意不予办理采伐许可证及木材运输证等证明,使得我行有效的控制抵押物。
7.顺畅抵押林权处置通道。当贷款逾期时,银行应对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和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监控,对于可能需要处置抵押物的应及早采取措施。如:提前加强与林业部门沟通,优先安排砍伐指标;提前督促企业及时办理转让、砍伐的审批手续;对于当地已经成立林业要素市场和林木收储中心的,应当与这些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其部分手续、收储“不良”林业资产、先行代偿贷款本息,以提高抵押物处置效率,加快不良贷款的回收。
参考文献:
[1]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2004-07-05.
[2]财政部财企〔2006〕529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3]国务院中发[2008]10号.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4]银监会,林业局银监发[2013]32号.
作者:王琼 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