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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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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探究

[摘要]近年来,农商行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必要的金融资源,但也累积了不少风险隐患,根本原因与公司治理不健全密切相关。农商行公司治理除了具有一般商业银行的特性外,还有省联社进行行业管理、服务“三农”的战略定位等独有的特殊性。以农商行的特殊性为研究基础,系统分析农商行公司治理失衡对风险防控的影响,并就如何建立健全农商行公司治理机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公司治理;风险防控;特殊性

近年来,凭借决策链条短、网点数量多、服务重心低等优势,农商行不断发展壮大,同时也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必要的金融资源。但在发展的过程中也累积了不少风险隐患,部分农商行不良资产处于较高水平,拨备覆盖不足,实际关联贷款较多,资本充足水平较低,这些都与公司治理不健全密切相关。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多次会议对中小银行公司治理提出要求,第九次会议明确指出,要“健全适应中小银行特点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体系,从根源上解决中小银行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农商行公司治理既有一般商业银行的特殊性,也有其自身特殊性,只有系统研究并将这种特殊性贯穿于分析全过程,方能更好地刻画特点、找准问题、对症解决,这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

1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

农商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一方面体现在其具有一般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另一方面是其独有的、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同的特殊性。

1.1一般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其一,银行业通常高杠杆经营。与一般公司相比,银行业资本结构比较特殊,其自由资金占比较低,多数资金来源于居民、企业或政府类存款,股东在实际经营中仅承担有限责任。其二,银行业运营风险较高。金融风险传染扩散性较强,易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风险点多且复杂,可能会影响众多利益相关者利益,因此与一般公司相比,农商行需更多利益主体参与到公司治理。其三,经营信息透明度不高。商业银行的信息不对称相对来说更复杂些,涉及利益主体较多,除一般企业涉及的股东、董事会及管理层外,还包括债权人、政府及监管等,各主体间信息不均衡且沟通交流不畅导致这一问题更突出。其四,外部治理有效性不高。一般企业公司外部治理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倒逼机制激励与约束经营主体,而银行业机构外部治理效果不佳。从经理人市场看,为保证经理人专业素质,监管部门对银行高管任职资格有审批权,降低了银行经理人市场外部治理的作用。从债权人外部监督看,因银行债权人多为存款人,数量众多,难形成监督合力,加之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不少债权人缺少监督动力。其五,严格的外部监管有利于风险防控。银行业务涉及面广,出现风险后传染扩散能力较强,并影响经济社会稳定,所以政府在银行出现问题时通常会予以救助。因此,政府是银行经营风险的实际承担者之一,政府部门有责任通过外部监管参与公司治理。政府部门的外部监管能有效促进农商行强化风险防范,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1.2农商行公司治理区别于其他银行业机构的特殊性其一,省联社进行行业管理。为化解历史包袱,激发经营活力,国务院委托省级政府依法对农商行行使管理权,省级联社执行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在改革产权时,地方政府通过“真金白银”支持农信社改革,要求获得一定的回报,加之要承担风险防范属地责任,省联社必然加强对农商行管理,参与农商行公司治理。其二,服务“三农”的战略定位。与其他商业银行不同,农商行服务对象主要为“三农”、小微企业,这决定了农商行特殊的战略定位。为更好服务基层,农商行既要按市场化原则,保持经营利润合理增长,实现可持续发展,还要注重兼顾社会责任,向“三农”和小微企业提供普惠金融服务。

2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失衡对风险防控的影响

近年来,经多次改制,农商行公司治理架构已基本建立,但治理机制尚不完善,治理效率仍不高,导致农商行风险呈易发、频发、高发态势。

2.1股东参与治理水平不高。农商行股东未科学合理行使股东权利,是道德风险和关联方交易风险的主要原因。一是农商行自然人股东较其他类型银行数量更多且更分散,同时多数法人股权占比较低,分散的股权导致外部股东话语权较低,更倾向“搭便车”,参与公司治理的意愿不足。如某农商行自然人股东约2200户,合计却仅持有36.01%的股份,前十大股东中有7位持股比例低于3%,股权总体较为分散。二是股东素质与公司治理要求差距较大,不少自然人股东文化水平不高,对如何行使股东大会权利没有清晰认识。三是部分大股东利用权利干预农商行经营,增加农商行经营风险。如江西南昌农商行股权质押比例较高,2018年末质押股权占总股本34.78%,其中第七大股东于2020年初成为被执行人,涉及股权占比2.18%。

2.2董事会作用未充分发挥。作为农商行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作用是否充分发挥决定了公司治理效果。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农商行董事会履职仍不到位,不少农商行董事会“一长独大”,除掌握财务和人事权外,还参与日常业务经营,其他人员话语权较低。董事会会议流于形式,只是将董事长的决策合法化,既削弱了其他高管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也不利于董事会与高管相互制衡,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2.3监事会履行职责不到位。在实际操作中,监事会一般仅负责内审和风控部门,对公司战略规划、财务管理、人事任命等监督力不强。同时,由于在党委内部,一般情况下董事长兼任党委书记,行长兼任党委副书记,监事长兼任纪委书记,纪委书记实质上为党委书记与副书记的下级,并接受二者的领导,因此监事长对董事长、行长的约束力较弱,很难达到监事会设置的初衷。

2.4配套机制仍有待完善。其一,激励约束机制科学性不强。考核指标体系多侧重于短期经营指标,对长期发展指标权重偏低或相关指标较少,易导致管理人员过度追求短期利润而忽视长期风险;其二,内部问责机制不健全。因标准界定不明确,部分机构尽职免责落实不到位,影响民营、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有的机构问责标准过严,造成许多中后台人员为免责而提高信贷发放标准,加大了企业融资难度。

2.5省联社与股东利益冲突影响农商行稳健发展。作为省政府直接管理的机构,省联社要体现政府意志,可能会为了地方政府政绩,干预农商行经营管理,影响股东利益,导致两者发生冲突。若两者目标不一致,省联社提名的高管无法通过股东大会,可能造成高管长期缺位,影响农商行正常经营,形成一定的经营风险,这样的例子在实际操作中时有发生。

2.6服务“三农”的战略定位出现偏离。为获取更多收益、降低经营风险,不少农商行放弃自身优势和特色,将信贷投放重点转向城市、工业和服务业、大型企业,甚至参与银团贷款,开展债券及股权类投资,偏离主责主业,不利于“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从根本上削弱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较高的贷款集中度还加剧了经营风险。经营重心偏离导致近年来农商行涉农贷款增速连续下滑,2018年末农商行涉农贷款同比增长15.7%,增速较上年末回落6.5%,低于其各项贷款增速4.1%,其中农业贷款同比仅增长11.4%,增速较上年末下滑10.9%。

3完善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策略

3.1进一步完善股权结构。不少农商行资本充足率下降,甚至无法满足监管要求。应以此为契机,将资本补充和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合,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先考虑本土涉农企业,积极补充所需资本。同时,法人股占比上升,有效提高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意愿,降低“内部人控制”发生概率。条件许可情况下,积极推动农商行上市融资,在补充资本同时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减轻信息不对称问题,弱化道德风险。

3.2完善内部制衡机制。要明确“三会一层”职能定位,理顺运行机制。清晰界定职权范围,制定并落实议事规则及流程,压实各方责任,保证“三会一层”各负其责,切实做到不缺位也不越位,“三会一层”间相互制衡,有助于形成科学决策,促进农商行稳健经营。

3.3完善配套机制建设。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制定符合实际的薪酬方案及考核体系,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激发创业热情,在考核体系中要处理好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经营效益与风险防控间的关系。持续强化问责机制,该问责的坚决问责,但也要把握好度,对于已经尽职但仍发生风险的行为,要落实好尽职免责制度,避免过度问责导致履职中畏手畏脚。

3.4理顺省联社与农商行的关系。其一,明确省联社职责。省联社日常工作应侧重指导、协调与服务,减少对农商行经营的行政干预。其二,加强与股东沟通。在职业经理人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继续发挥省联社提名高管的优势,但推荐前要与股东充分沟通;或通过差额选举方式,由股东大会在多个推荐人中择优聘用。其三,进一步深化省联社改革。可将省联社向金融控股公司方向转型,并通过金控公司对省内农商行进行股权投资,以大股东身份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减缓当前股权较为分散带来的公司治理难题,也可提高省联社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3.5落实服务“三农”的战略定位。作为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主力军,农商行资金应“取之于农,用之于农”。应聚焦主业,实施错位竞争,明确目标客户,创新产品与服务,持续加大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力度。合理调整资产结构,降低投资业务比重,将更多资金配置到县域,全力服务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壮大自身,实现县域金融与经济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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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涵,吴东立.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农商行公司治理模式优化研究[J].农业经济,2018(8):123-125.

[3]穆争社,蓝虹.论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特征[J].金融研究,2007(1):15-30.

作者:王蕙 张武强 单位:安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