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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周慧昕秦涛刘心竹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1引言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出要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改革之后林权抵押贷款得到了应用,林权抵押贷款就是按照规定的抵押方式,林业资源所有者或第三人以其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或以债权担保向商业银行取得贷款,而不转移对其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行为。但是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角度来说,由于抵押物的特殊性,以及林业行业的弱质性,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着诸多风险,探索林权抵押存在的风险及如何解决的过程,实际上是对金融制度不断完善创新的过程,这就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新要求,需要认清风险的分类及成因,并积极控制风险。
2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的分类及成因
造成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的原因有很多,比如由于贷款人信用不佳等原因造成的信用风险;由于银行内部操作及流程不规范造成的操作风险;同时,由于抵押物的特殊性,容易受到外来因素影响而造成的抵押物价值保全风险;由于林木生产周期长价值变动大林权抵押市场不完善造成的市场风险;生产周期长造成的流动性风险;另外,国家政策也会使林权抵押贷款面临政策风险。
2.1信用风险
根据借款合同,借款人有义务按期还贷,但由于种种原因,借款人可能被迫违约或理性违约。一般来说林权抵押贷款是中长期贷款,中长期贷款从风险因素的产生到最终成熟、暴露期间会有很长时间,为信用风险缓慢积聚提供了条件。一是贷款人在这期间可能由于家庭、工作、收入、健康和其他不确定因素的变化,偿债能力下降,不能按期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二是借款人故意欺诈,通过伪造的个人信用资料和资产状况骗取银行的贷款,从而产生道德风险。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因而商业银行很难获取真实、全面的个人信用信息,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信息不对称,此时商业银行是根据全体借款人的风险状况给予同样的贷款利率,从而出现Stightz&Weiss模型中逆向选择(风险低的借款者退出借款)和道德风险(借款人选择更高风险的项目)的情况。同时个别借款人诚信较差,存在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的现象,致使银行贷款面临一定风险。
2.2操作风险
《巴塞尔协议》中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的内部程序、人员以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的风险。造成林权抵押贷款操作风险的主要原因有:第一,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不明,林权贷款抵押登记管理制度不完善,林权抵押登记程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抵押物的权属不清,林权权属模糊不清,如一林多证,抵押物就失去了抵押权;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抵押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林木,如生态林,超出林权抵押的范围,因而失去法律效力;一证多次抵押,因抵押登记管理不完善,债务人把同一林权证抵押给多个金融机构,得到远大于正常抵押率的贷款。第二,信贷人员对借款人情况审查不严,没有进行认真的事前尽职调查和贷款后评价对于林农对林木资源管理监督力度不够,对贷款使用或偿还不能做到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和跟进;缺乏与林业部门必要的联系,抵押登记不落实;档案管理不规范,对重要合同单等法律文件不按规定保管;由此造成银行贷款风险。第三,信贷人员的法律保护意识淡薄,在签署借款、担保合同时主要条款出现疏漏或合同要素不全、追偿己过时效等,导致银行合法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业务人员不按章操作,导致贷款出现风险,如抵押担保未落实就放款等。第四,在进行林木资产评估时,由于客观及人为因素,往往造成估值不准,其中的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由于林木资源品种多林地大多处于偏僻之地,范围广,种类多,难度大,评估人员很难精确地估算出其市场价值。二是由于林权交易市场不规范,森林资源资产的市场价格即公允价值难以确定给其价值评估带来了客观的风险。三是由于商业银行专业的评估人才缺乏,专业的评估机构与借款者为了各自利益虚抬其价值。这些都属于人员或程序上引发的操作风险。
2.3抵押物价值保全风险
林业是风险很高的行业,受自然灾害的破坏特别大,人为破坏如滥砍滥伐也给林业生产带来极大的损害失。首先是自然灾害,根据统计局资料我国平均每年发生森林火灾1.35万起,受灾面积73.71万公顷,仅2011年上半年,仅雨雪冰冻灾害和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就达198.6亿元。1-5月,全国共发生森林火灾4759起,受害森林面积2.3万公顷,除此之外还有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但是我国的森林保险体系不健全,具体表现在:承保险种单一,目前政策性森林保险只承保火灾风险,不承保雨雪冰冻、台风、病虫害等风险。保险费率高,由于赔付率高,我国森林火灾保险平均赔付率为70.3%,而一般财产保险是30%~35%,造成森林保险的保险费率高。另一方面,因为营林者的收益偏低,保险意识薄弱,所以森林保险承保率低。我国森林保险进入了“高风险、高费率、低保障、低覆盖”的怪圈。其次,林木生产周期长,贷款人对林木的不良管理也会造成抵押物价值的减损,贷款人为了自身获益有可能过度砍伐林木资源,造成抵押物价值难以保全。再次,林区地处偏僻,盗砍盗伐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都为抵押物价值保全增加了风险。
2.4市场风险
抵押的林木资源市场价格会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其市场价值一直处于变化中,因而难以确定,而林权抵押贷款又大多是中长期贷款,在贷款期间价格波动有可能幅度更大,所以面临抵押物价值变动的风险。同时,抵押的有效性依赖于抵押品交易市场的发达程度,如果抵押品交易市场较为活跃,一旦借款人违约,贷款者可以顺利地变现抵押品,从而收回未偿还的贷款余额,抵押风险就小。现阶段商业银行处置抵押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林权流转变现,另一种是林木砍伐出售变现。但不论哪种方法都会产生风险,前者是由于我国现阶段林权流转市场体系不建全,缺乏集中规范的林权交易平台,限制了林权流转变现,使风险大大提高。而林木采伐出售受到林木采伐限额的限制,由于林业产业的正外部性,国家对林业发展一直实行严格保护扶持措施,对木材实行限额采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银行对抵押物无权进行处置变卖,即使进行申请也面临着采伐指标审批难、审批周期较长的限制,增加了贷款的风险。
2.5流动性风险
由于林业生产周期相对长,投资回收期也长,所以一般来说林权抵押贷款时间长,流动性差。如果贷款银行持有大量林权抵押贷款债权,可能会因为资金占压过多而引起资产流动性比率恶化,资金周转不灵,所以流动性风险也是林权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风险类型。为避免这一风险,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建立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将持有的贷款抵押卖给二级市场的其他金融机构,使资产证券化,并且可在二级市场流通,但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可以化解流动性风险的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
2.6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林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带来的风险。森林认证、对原木出口限制等政策都可能造成贷款的风险;政府政策可能会造成抵押的森林资源价值损失,国家考虑到整个生态环境的发展划定自然保护区,把商品林转化为为生态公益林,出于某个地区发展的需要,修建公路,铁路,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等,林农失去了对这片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这些林地也就没有经济收益,直接影响借款人还款的来源;同样因国家宏观调控造成市场需求的急剧变化以及税费体制改革,也会使林业生产经营者承担一定的风险。除此之外,还有以下风险:利率风险,林权抵押贷款时间较长,而支持林权抵押贷款的资金来源通常是期限较短的存款或短期资本市场资金,这种期限不匹配很容易在短期市场利率上升时造成银行负债与资产利率倒挂,入不敷出的现象;提前偿付风险,是指借款人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贷款,给银行带来利息损失的可能性;贷款结构风险,是由于某一地区的林木资源集聚,或某一树种的林木资源过多,或者某一层次的林农过多,而导致风险过于集中,不利于整体控制风险。
3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
林权抵押贷款的高风险性,减少了商业银行进行贷款的积极性,但同时在防范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上,许多商业银行都在尝试贷款风险管理的方法,如某银行永安支行在客户准入、抵押范围、抵押率上做了相应规定。解决贷款中风险较高的现状,商业银行必须在贷款流程上进行控制,如图1。
3.1贷款申请
国际上通行一种评价借款人信誉状况的原则,即“6C”原则,是指品质、能力、现金、抵押、环境和控制。其中环境和控制主要和国家宏观政策有关,商业银行要密切关注国家出台的关于林业行业的政策,做出积极反应。在贷款申请阶段关键看前四个原则,如江西省崇义县农信社在贷款申请时,对于未开户者和劣质客户,一般不予受理。对借款人品质的判断可以根据以往的信用记录,只有确认借款人具有认真负责的态度,才能发放贷款。确认贷款人具有申请借款的资格和行使法律义务的能力,信贷员要用现金流量分析法确定贷款人的现金状况,以确定其偿还贷款的能力。抵押是指借款人用于抵押的资产:在林权抵押贷款中要特别注意检查用于抵押的资源是否权属不清或存在一证多用,一林多证的情况,并拒绝给没有进行登记的林木、生态林或国家禁止抵押的林木等做抵押。在个人贷款者进行申请时可以建议林农和利益相关方可以组成专业合作组织,这样可以减少林农抵押物价值损失风险,从源头上控制风险。
3.2贷款审查
贷款审查是林权抵押过程中的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分析哪些因素在影响贷款的违约率方面有重大影响,然后将这些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因素着重审查,对公司法人客户的调查包括:审查借款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并确定其真实性;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如市场前景、主业状况、公司治理、内部管理、生产经营和市场评价,还要注重对公司法人代表的综合素质、诚信程度、是否有清晰的发展思路和企业文化等非经济因素,因为这是决定其发展速度的重要因素;约见其财务负责人,详细了解借款人的情况和借款意向;实地确定抵押林木是否符合抵押资格,评估其价值,可以引入专业的评估机构,并进行监督。对个人客户的调查包括:个人稳定性如年龄、婚姻状况和是否生育等,个人素质如学历,个人社会地位如职业职务等,还款承受能力。实地确定抵押林木是否符合抵押资格,评估其价值,可以引入专业的评估机构,并进行监督。减少信用风险。
3.3贷款审批
贷款审批着重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审批贷款业务是否合法合规,主要调查用于抵押的林权是否合法,审批业务程序是否合规;第二,还款来源是否稳定可靠,审查借款人的信用记录,确定贷款利率与时间;第三,授信方案各基本要素是否合理,比如抵押率的确定等;根据法规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实行分级审批,按照授权独立审批,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在出具调查报告时,必须明确注明贷款的金额、使用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和抵押物价值评估等项目。全方位规避操作风险。
3.4签订抵押贷款协议
贷款协议是借款者与银行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加强抵押贷款协议的规范管理,防范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对商业银行来说至关重要,抵押协议除包括一般抵押贷款协议的内容如贷款金额期限用途的规定,利率及计息,提款条件时间手续,归还时间,担保等。除此之外,还应注明诸如禁止把已经抵押的林权重复抵押,禁止在抵押期间转卖,确定合理的抵押率等。起草和签订抵押协议由银行法律专家进行。
3.5贷后管理
商业银行在贷后要跟踪检查,着重检查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资产管理情况等,及时发现问题贷款。信贷员通过实地检查借款人的财务信息,了解抵押林木的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认真进行贷款复核,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引进外部检查。积极探索贷后差异化管理,集中力量针对高风险客户、高风险环节、高风险时期,采取贷后管理措施。对于银行贷款超过一定规模的林业企业,经过双方协商,可选派有经验的银行工作人员到企业的财务、管理类岗位挂职工作,加深对企业的了解,增强银行与企业的互动双赢。另外,要在现有的基础上,重新设计信贷管理流程,进行动态改进,完善贷款流程。
4结论和政策建议
林权抵押贷款中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抵押物价值保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等。金融机构可以在贷款源头上控制风险,如进行贷款申请时寻找优质客户,鉴定抵押物的合法性。在贷款审查时注重森林资产评估,严格进行客户信用评价。在贷款审批时确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减少操作风险。制定规范的抵押贷款协议,明确抵押条款。贷后管理着重跟踪贷款使用情况以及借款者的经营情况,并进行反馈,优化贷款流程,把风险降到最小。商业银行本身可以在流程上对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进行控制,但是由于外部因素制约,所以风险控制受到限制。又因为林业行业是自然条件影响很大、具有正外部性的行业,所以国家和行业也应出台相应的扶植政策,减少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让林企、林农、商业银行三方得到发展。首先,尽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使得个人信用记录快速可查,减少信用风险。第二,为了避免因林权流转市场不成熟带来的市场风险,地方政府、林业部门、商业银行之间应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快林权交易市场、收储中心等林权流转市场配套体系的建设,为林企、林农融资以及商业银行提供有效的市场保障。还要适当放宽林木采伐管制,增强抵押物变现的能力。第三,建立和完善抵押贷款二级市场,深化资产证券化,减少流动性风险。第四,政府要积极探索开展森林保险,建立灾害补偿机制,政府引导保险机构开展森林资源保险业务,并给以适当补贴,制订林木资产保险的合理保费标准和赔偿标准,积极探索多种险种,如森林火灾险,雨雪冰冻、台风、病虫害等险种,以分散金融部门信贷风险,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林权抵押贷款中的风险种类繁多,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难度加大,所以要重视每笔贷款,从申请到还款,严格按照程序执行;行业和国家政策要努力化解降低商业银行提供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从而有效化解商业银行经营风险,解决林业信贷约束,促进集体林权的深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