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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小额信贷的相关概念
从理论研究角度讲,农村小额信贷是指正规金融机构向农村地区的农户和农业企业发放的用于农民生产活动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小额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期限不超过5年。其中正规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置的金融机构,具体指农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等机构。农业活动是指农村地区各种经济组织和农户经营的农、林、牧、渔等生产活动。农村小额信贷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等外部条件的变化或者由于政策的失误等因素影响,导致信贷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无法兑现其预期的收益率或者造成信贷资金不能按时收回的损失可能性。由于信贷发放对象主要是农户和农业企业,决定了受自然条件、社会条件等因素的影响较大,相比其他行业的信贷风险来说,农村小额信贷风险更大。
2中国农村小额信贷风险的成因
2.1农村经济基础不稳定经济发展状况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有重要的影响。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由于经营机构比较单一,产业化经营程度低,生产规模普遍不大,导致效率低下,信贷资金的成本也会增加。与其他产业相比,由于农业的比较收益不高,农村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加上农户的信用意识不强,使得农户信贷风险较高。由于农业生产特有的“弱质性”,导致农户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及转移能力较低,农村经济的风险也会间接地转移到农户的信贷风险上。
2.2随意将小额贷款功能扩大化农村小额信贷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资金短缺问题,而且贷款的过程时间短,手续简便,深受广大农户的欢迎。但是随着农户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户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中。一些农村金融机构试图利用小额信贷来解决农户所有资金短缺的问题,对申请人的条件和申请额度“开绿灯”,随意将小额贷款功能扩大化,从而加大了小额信贷风险,也不符合农村金融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小额信贷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户的资金问题,但不可能解决农户所有的资金需求,而是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努力来解决。
2.3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是一部分农村金融机构不按规定办理小额信贷,没有做到“定责到人、严把三关”和以卡审证、凭证贷款,而是沿用以前的审核模式,不管有没有颁证都进行放款,信贷人员把小额信贷的审核流程当做形式。二是小额信贷收回没有与信贷人员的利益直接挂起钩来,责任信贷员缺乏开展小额信贷的积极性。三是目前大部分金融机构都实行贷款“终身责任追究制”,许多信贷人员不愿发放包括小额信贷在内的所有贷款,主要是由于贷款逾期以后清收的工作难度太大。
2.4缺乏风险分散与转移机制众所周知,由于我国农业具有天然的“弱质性”,风险较高。随着社会的发展,农业所面临的市场风险、自然风险较大,农村经济的高风险、低回报直接导致农户信贷风险的加剧。根据相关研究,自然灾害可能导致每年的经济损失超过1000亿元,自然灾害中农户是最直接的受害者,而救灾资金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救济和社会捐助。但是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户对于这些救济的收益很小,范围较窄。此外,政府的相关补救措施也是有限的,导致农户从中获益较小,风险转移机制不够。风险补偿机制可以使农户在自然灾害中获取一定的补贴,弥补一定的收入损失,降低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由于农业是高风险、低收益的弱质产业,所以要在农业中引入保险的难度很大。在一些地区,农户和农村企业经营缺乏风险分散和转移机制,增加了信贷风险。由于自然灾害具有不可抗性,以及农户的抗风险能力较差,使得农村金融机构也不愿为农户提供信贷资金。但是,在我国由于农业风险管理缺乏完善的风险补偿机制,相关政策对于农业风险的管理也无成熟的保障体制,受此影响我国农业保险普遍处于亏损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农户信贷风险的产生也在所难免。
3农户信贷风险防范的政策建议
3.1建立和完善小额信贷的管理责任激励机制在小额信贷办理过程中,信贷的审核者对信贷风险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审核者应该定期接受专业培训,增强其风险管理水平,并实行信贷责任追究制,建立起贷款终身负责制和贷款赔偿制度。对于信贷资金产生的风险,相关责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损失应该予以补偿及惩罚,此外,将工资绩效与工作质量相挂钩,惩罚和奖励相结合,从而降低信贷风险水平。
3.2建立农村个人征信系统我国农村个人征信系统虽然在不断发展中,但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信用信息的征集,从而对农村信贷的顺利运行造成了一定阻碍。为了实现一定的业绩,一些农村金融机构在未对农户信息进行深入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将贷款匆忙贷出,这种行为会造成严重的潜在信贷风险。其次由于现在的征信系统还在建设中,即使农户失信了,也不会对自己造成什么损失。当被追债时,农户往往跟追款的工作人员进行“捉迷藏”,采取逃避和拖延的方式拖欠贷款,而且在外地凭个人信息还可以贷到贷款,因此建议政府将各地农村金融机构进行联网,建立起统一的农村个人信用消息平台,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资料、不良贷款记录、保证人代偿能力情况等。农村个人信用消息平台的建立可以实现个人信息的共享,为贷款决策提供参考,从而起到规避信贷风险的作用。
3.3规范信贷业务程序农村金融机构要做到职责分明、相互制约、协调发展,实行权责分明的授信模式,这样可以避免由于职责不明或由于权力导致风险的发生。必须做到规范授信业务流程,按章行事,监督明确。对信贷的调查审批、法律监督、审查核批、检查监测、运行监督等各个部分进行分离,依法保证每一笔信贷资金的流向透明、公开、公正,且对于信贷资金的每一笔流向,相关职责部门都要进行监督,各个部门之间相互制衡、互相约束。
3.4发展政策性农户信贷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建立信贷风险分担机制,需要积极引入农业保险制度,它不仅能够扩大承担风险的主体,提高贷款人的抗风险能力,还能够减少由于自然因素等带来的风险。由于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自然灾害的发生也非常严重,仅通过国家财政的力量来支农也是微乎其微,效果欠佳。由于农业特殊的自然条件限制,政府应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制,增加承担风险的主体,提高贷款当事人的抗风险能力。对于参保的农户和农业保险机构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由于农业具有低收入、高风险性,政府应该建立起相关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制,以降低农户信贷风险。政府应对相关农业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政策优惠及扶持:第一,对于农业保险涉及的一切税费应当给予减免或全免;第二,积极推进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通过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范围、经营原则、参与主体、收益主体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加以明确,通过法律手段来加以明确,以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第三,通过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来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知;最后,政府可以利用政府转移支付来建立农业风险补偿基金,一旦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农户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利用共同基金来进行风险转移。
3.5创新农户信贷抵押和担保方式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金融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变化,农村金融服务也应该与时俱进,适时创新产品,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行业客户的需求。根据农户的实际情况,改革或创新金融机构抵押和担保方式,使广大农户有更多途径获得信贷资金,从而享受相关信贷服务。为此,政府需要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其创新和改革信贷抵押和担保方式,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更大的资金支持。第一,创新信贷担保工具,探索新型担保方式。目前我国农户信贷除了农户联保、互保等信用保证方式外,还可以积极创新信贷的担保方式,比如可以通过抵押、质押担保的方式来发挥作用;此外还可对担保方式进行探索,加大对农户抵押品范围的限定,尝试非全额担保的新型担保方式。第二,扩大农村有效担保抵押物的范围。目前,农村金融机构对于农户信贷抵押物的范围较窄,因此可以对相关抵押品的限定进行扩大,突破固有的仅对农村住房、林业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限制,将这类生产、生活资料和可能性价值化。此外,还应该建立起规范而开放的抵押物交易市场,并完善抵押品经营权抵押登记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市场,以此来完善农村抵押物的担保制度。第三,开展交叉联保方式。交叉联保是为防范市场因素造成贷款风险而产生的。在农村不同产业的产品经营受市场影响程度不一样,同一产业的产品若出现因市场销路因素造成产品无法销售,那么整个产业链也会受到影响,因此尝试交叉联保,可以起到很好的调节作用。不同产业、不同经营品种的农户实行交叉联保后,信贷资金的风险可以起到对冲的作用,以更好地防范风险。
作者:马立根刘芳单位:北京农学院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