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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种网络贷款方式的差别
1.商业银行线上贷款。商业银行是我国重要的金融主体,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普惠金融的要求,也为了防止网络小额借贷市场被瓜分完毕,纷纷推出各自的线上借款平台。为了便于规范与监管,银保监会于年2020422月日颁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但究其本质,商业银行线上贷款只是将过去的借款服务应用到了线上,其本身拥有完善的风险识别管理机制,运营与监管均相对完善。
2.P2P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最早起源于英国,是集合小额资金进行放贷的新型投融资方式。网络借P2P贷主要涉及投资者、平台及借款人三方主体,典型的运作模式是借款人将借款信息在网贷平台,投资者根据自身资金闲散状况及平台公布信息,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其中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只能撮合交易,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由于网络借贷在实际P2P运作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国家在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专项工作中,对其实行了全面的清退工作,并于年底实现清零。2020
3.网络小额贷款。《网贷暂行办法》中对网络小额贷款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主要指小额贷款公司运用互联网技术,结合由各种合法渠道获取的用户信息,审批用户的借款请求,并在线上完成放贷的小额贷款业务。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放贷的主体,无法吸收公众存款,只能使用自有资金,包括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以及通过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等。
二、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历程
网络小额贷款是传统小额贷款公司运用互联网技术,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健全的背景下逐步探索发展而来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最早可以追溯到1993年,当时中国社科院在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成功经验后设立了县级扶贫经济合作社。此后,国家开始逐步推广小额贷款,民间也纷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传统小贷公司开始推行线上放贷业务,网络小额贷款便由此产生。2010年,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小贷公司)成立,成为我国首家真正意义上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贷款风险可控,用户反映良好,在监管部门的审批下,阿里小贷公司的业务很快在全国推广开来。截至年月底,201711全国总共核准了家网络小贷公司249牌照,其中,年之前总共设立了201456,之后仅仅193家三年就核准了家,仅年就核准了家网络小额201773贷款公司牌照。201911年月初,政府为规范网贷行业颁布了《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指出:符合条件的网络借贷公司根据营业范围可以申请转型为单一省份或全国性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并进而开展线上或线下的小额贷款业务。在政府大力整治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开始逐步取代网络借贷平台成为网络P2P借贷行业发展的主流。年月2020112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银保监会共同颁布的《网贷暂行办法》中明确了网络小贷公司的性质,经营范围等,这为网络小贷公司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网络小贷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来日可期。
三、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问题及原因
1.网路小额贷款公司信用审批机制尚不成熟。目前,市场上存在管理水平低下的网络小贷公司为争夺客户,在征信系统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给客户开通贷款服务。像蚂蚁花呗等发展较早的公司,通过与购物平台合作,能够了解客户的消费信用情况,同时设置信用分门槛,有的甚至还与公安系统联网,能够查找客户是否存在犯罪记录。但是预防往往只是风险防控的一部分,如何追踪用户资信水平变化,如何应对用户的连续性借款,借款过程中的风险防控依然十分重要。网络小贷公司对于借款人后续的资信水平往往依据最初的评定,存在部分借款人在提高信用额度后,在缺乏后续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大量借款,信用违约风险很高。
2.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复合型人才匮乏。大互联网金融时代,数据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对用户数据的分析挖掘十分重要,不但是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用户体验的重要手段,网络贷款公司尤其如此。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大多由传统小贷公司发展而来,且发展年限普遍较短。除部分高管团队外,大部分中层干部、基层工作人员缺乏在互联网、金融等部门工作经验。究其原因,一是数据挖掘与分析需要精通计算机的IT技术人才,而网络小贷公司更偏爱于销售人员,对技术人才重视程度IT普遍不高,这就很难保证团队中拥有足够的技术人才。二是网络小额贷IT款公司缺少对内部人员进行计算机,数据分析等技术的专业培训。三是IT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不重视内部交流的轮岗机制,后端的技术人员缺少到前端业务层面工作交流的机会,影响了员工知识体系的塑造,也抑制了员工自我价值的实现。
3.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用户信息泄露问题严峻。网络小额贷款行业中,用户登记的个人信息被平台泄露外传,网络记录被擅自收集并用于商业推销等问题屡见不鲜。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个人对个人信息的自决与控制能力被愈加削弱,而当个人权益被侵犯时又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究其原因,一是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刑法及民法规定还不够系统完整。二是监管部门对于网络小贷公司可采用用户哪些信息没有建立可参考的标准,对信息泄露问题缺乏统一的尺度进行规范与处罚。三是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重视信息保护,在采集信息及提供信息服务时,默认使用客户信息。
4.网络小额贷款易诱发超前消费。网络小额贷款由于门槛低,方便快捷,深受学生及打工者等社会群体的欢迎,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商业银行的市场空白,但这也容易诱导那些自制力不强或缺乏还款能力的人群进行贷款消费。其中占比较高的就是还没有赚钱能力或缺乏金钱观念的学生,为了满足日益膨胀的欲望而过度超前消费,由此形成恶意借贷与攀比的不良风气。究其原因,一是公众没有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为满足一时的虚荣心,盲目跟风消费。二是平台为鼓励用户借款,多采用分期付款的形式,给予用户一种花费较少的错觉,激发内在的消费欲望。三是网贷支付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下,能够覆盖吃喝玩乐衣食住行等多个领域,小额化,高频次的特点使用户逐渐产生依赖心理,即使没有必要,用户也会在下意识中使用网络小额借款,在不自觉的情况下,提高了消费水平。长时间积累下,用户容易出现无力偿还的状况。
1.健全信用审批机制,构建数据共享平台。用户数据的审慎评估是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审慎监管的第一道关,完善信用审批机制至关重要。一是厘清信用审批流程,分环节进行监管,重视用户数据,构建完善信用审批体系。二是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借助互联网建立统一的数据登记平台,完善风险识别、防控机制,同时有效避免不当竞争。三是各网络小贷公司通力合作,构建共享信用数据库,开发符合行业特性的数据共享平台,提高信用评级建设水平,保证借款人信息真实可信,同时严格把控网贷各环节,实现风险可控。
2.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人才是第一资源,复合型的人才是行业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网络小贷公司要重视人才的选拔与培养。一是提高复合型人才的薪酬待遇,并通过外部招聘的形式,不断吸引具有数据建模、分析能力的人员加入网络小贷行业。二是加强对现有从业人员数据分析等相关能力的培养。具体而言,定期开展计算机、金融等专业知识的培训,讲解新知识、新技能,鼓励从业人员参加各类技能考试,并定期开展有奖性质的技能知识大比拼,鼓励员工自我提升。三是完善内部交流轮岗机制,定期组织后台人员参与用户借款工作,了解内部机理与流程,促进员工知识结构的优化。
3.保护个人信息,推进全方位信息管理机制建设。大互联网金融时代,网络小额贷款行业中出现的用户信息泄露问题一直为人所诟病。做好信息保护工作,不但可以提升用户借款体验,同时对于整个行业的形象也是一个很大的改善。因此,我们要做好信息保护方面的工作。一是立法机关要加快有关信息保护的民法及刑法的立法进程,使网络小贷公司在进行信息保护工作时能够有法可依。二是监管部门明确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健全信息管理机制,加强对网络小贷公司搜集和使用人格信息。在可能的情况下,设置一套前置审核程序,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单位才能在一定范围内搜集个人信息。三是从立法,行政,司法,行业治理,媒体监督等多个层面,形成全方位的信息管理机制,同时辅以“律师介入+媒体披露”,通过深层次,宽领域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4.肃清不良消费风气,倡导理性消费。近年来,我国经济整体呈下行趋势,而国内消费却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这是盲目与虚假的,而日益发展壮大的网络小额贷款是促成这一现象的重要诱因。包括京东白条在内的多家网络小贷企业为吸引用户借贷,以“低门槛,零利息”为噱头,常常诱导用户进行不必要的消费。当下,肃清不良的消费风气,倡导理性消费刻不容缓。一是通过社会舆论对公众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避免情绪化跟风消费。二是提升公众信用意识,了解失信的后果,使其在借款的同时能够考虑到还款的能力。三是适当减少网络小额贷款的使用渠道及使用方式,给予消费者理性思考的时间,降低冲动消费的可能性。
作者:黄铖颉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