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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贷中征信系统建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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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贷中征信系统建构探究

本文作者:王萌萌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

消费信贷发展中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征信法律制度不完善

个人征信系统一方面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工具,起到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起到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作用。但是相关的上位法却一直缺失。我国目前的个人征信法律对个人隐私的界定不明,对合理的个人隐私和权利并没有做出清楚的界定,使得征信系统发展与个人隐私权间的矛盾日益加深。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仍停留在的“单方记录”阶段,只由银行等部门单方形成,而缺乏公众参与,个人征信档案只有经过法律的认可才能让人信服,才能真正有助于建立一个诚信的社会。

(二)个人征信产品市场需求不足

虽然我国社会公众目前对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的重要性、迫切性都已达成了共识,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居民还没有正确意识到个人信用资源的重要性,对消费产品信贷的消费不足直接导致了对个人征信服务的需求不足。而且社会公众对我国评级机构的征信产品和信任度也不高,参与度更是微乎其微,尤其是在个人征信体系建设领域,一直是银行在唱独角戏,而且商业银行也很少主动利用评级结果加强其信贷管理。对个人征信产品的市场需求不足客观上制约了个人征信市场和征信服务的发展。

(三)个人征信专业化人才不足,服务缺乏规范

我国的个人征信工作刚刚开始起步,而征信服务本身是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涉及到不同的专业知识,需要不同行业的高素质人才。目前我国个人征信数据采集的真实可靠、数据报送的及时规范、客户异议的处理等都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客户提出异议查询时,各商业银行只能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从上报到处理手续复杂,需要很多时间,给客户造成不便。而且行业规范、从业标准的缺乏都制约了个人征信的发展。

(四)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有待完善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提到要“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个人征信服务业。而有些地区由于职责权限不清、为应付要求,大搞形式主义,缺乏具体有效的措施,只把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作为政绩工程,甚至把涉及征信及评估业务的所有环节纳入绝对控制下。这种“越位”举动阻碍了征信业的市场化进程,使得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脱离了正轨,不能有效服务于消费信贷业务。

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首先应完善个人征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商业银行有关信用数据的合理提供方式、公布范围、限制内容等。在平衡个人征信公开和个人隐私的基础上,要确保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有效地服务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同时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其次可借鉴国际经验,着力推进行业协会的建设,提高征信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及征信服务水平,通过专业管理及培训等措施培养出合格的征信管理人才。同时加强行业监管,包括合理的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从业人员标准和执业规则的制定等。

(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信用指标体系,提高个人资信评估技术

个人信用指标体系是全面反映个人信用风险程度、综合考察个人履行承诺愿和能力的各种要素的有机组合。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设置合理与否,将直接影响到评级结果的质量,但目前我国并没有固定标准,银行大都根据自己的准则进行审核,更多的是考虑借款者个人的教育、健康水平,且界定不清。而且其来源也主要是客户自己提供,可靠性有待商榷。

(三)培育有竞争力的本土个人征信机构

征信机构的规模、经营能力、管理水平直接决定着其征信服务的水平,目前我国征信机构普遍规模较小、研发能力薄弱、经营管理混乱,难以获得有效的个人征信信用信息,无法与国际评级机构相比较。我国政府应大力支持本土征信机构的发展,引导民间资本合理进入个人征信体系建设领域。同时推动个人信用公共数据库的建立,减少信用信息的搜集成本,加大社会公众的参与度。

(四)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强化社会信用意识

征信体系是一种激励约束机制,为了有效抑制信用风险,我国应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比如可以建立独立的数据库便于度对失信者进行登记,予以警示;或者对失信的个人借款者降级,加大其日后的借款成本等。同时应加强关于个人征信的宣传,使公众认识到个人信用记录也是资源,以此推动个人征信产品的市场需求,丰富征信产品,借此推动消费信贷业务的有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