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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刘燕霞作者单位:平山县农村信用联社岗南信用社
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与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经济发展决定着信贷市场的发展与不断完善,而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对经济又有反作用力,起着促进的作用。消费信贷市场对经济的推动力或助推力不可低估,它可以拉动社会需求的发展,从而带动一些相关产业和行业的发展。但是,现在我国消费信贷市场规模小,与经济发展不同步,所占比例低。在住房信贷中有一部分按揭贷款转化为房地产商的投资资金,不法房地产商利用假“按揭贷款”的方式套取银行的消费贷款,作为开发房地产的资金来弥补投资缺口,改变了消费信贷的用途。消费信贷与经济的快速发展呈现出不平衡状态,其它非消费性的信贷发展很快。消费信贷不适应经济发展的情况会长期存在,这种不平衡的存在同时也显现出消费信贷市场发展还存在诸多的缺陷。消费信贷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具有十分复杂的因素,是一个比较繁杂的系统工程,具有政治、经济、文化、观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决定它发展的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一个因素,但是经济发展是关键因素。
品种之间发展不平衡。消费信贷品种的发展存在不平衡状态,在消费信贷中主要以住房和汽车信贷为主,金融机构消费信贷产品的创新主要是围绕住房和汽车展开,其它品种则处于维持和退出状态。下岗职工小额信贷、助学信贷、耐用消费品、装修等信贷品种发放贷款额度低,所占比例小。消费信贷品种的发展还不适应市场的需要,尤其是不适应普通群众的需求。品种的发展和创新不符合弱势群体的需要,不适应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创新。
群体之间发展不平衡。消费信贷的发展在消费群体中的发展也不平衡。消费信贷主要为一些人提供改善生活条件,进行投资理财,扩充经济实力的途径,这部分群体主要是有钱人、中产阶级和有稳定收入高中阶层。而对于消费的弱势群体来说,消费信贷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在弱势群体中有农民、城镇下岗职工、低收入家庭、失业人群、无固定收入的人群,这些人收入微薄或者没有收入,不符合消费贷款的条件,没有取得贷款的机会,就造成了贷款机会的不公平。目前我国弱势群体所占比例为70%,中国有8亿农民,城镇失业人口2000万人,大中专毕业生每年680多万人,企业富裕人员或者说是隐性失业人员估计将近5000万人,这部分人的生活状况令人担忧。庞大的弱势群体得不到消费信贷的支持,可以说是消费信贷制度上存在不合理性。
行际之间不平衡。随着金融主体的多元化和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垄断地位有所改变,但是行际之间消费信贷的发展不平衡,国有商业银行在市场中所占份额高,股份制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消费贷款的所占比例低。其原因是股份制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不愿意开办消费性贷款,而以追逐黄金客户实现最大利润化为经营目标,因此出现了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办理消费性贷款一支独秀的情况,其中有政策性约束的原因。而股份制银行在微观操作上不接受宏观政策的导向,出现了消费性贷款政策的梗阻。行际之间的不平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金融政策上还存在消费性贷款政策传导不畅的问题。
(一)立法规范消费性贷款,使消费性贷款的政策法律化。国家应该出台《城乡居民消费信贷法》,用立法制约金融机构的消费性贷款行为,把发放消费性贷款作为金融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以法律的形式使消费性贷款的政策得到落实和保证。把消费性贷款发放消费贷款的程序、品种、范围、回收、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规范;应当明确金融机构的消费贷款法律责任和义务,突出的体现法律为弱势群体倾斜,同时制定违反法律的处罚款项,制约消费信贷信用风险的发生。对违反消费信贷法的个人也要制定相应的处罚条款,避免少数人或者是个别人欠贷不还的恶意行为。
(二)完善消费性贷款的政策法规。1998年出台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是开办消费信贷业务初期出台的,已经不适应当前消费信贷业务和市场的发展的需要,其它消费信贷品种基本无法规可依。所以要尽快建立完善的消费信贷各个品种的管理办法或者法规,规范消费性信贷的开展。扩大消费现代的范围,把消费信贷扩展到住房、疾病、装修、婚丧嫁娶、生活所需要的项目。不只局限在住房和汽车上。同时把助学贷款也纳人消费贷款范围里。在法律建立的基础上,国家层面上要制定出《消费贷款实施细则》,规范消费贷款的具体操作行为。
(三)关注弱势群体的消费性贷款,实行优惠消费性信贷政策,支持弱势群体改变困境、脱贫致富、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可以采取优惠利率或者是区别利率,减轻弱势群体贷款利息的负担;还可实行对弱势群体的消费性贷款给予贴息补助,要主要用于困难人群基本住房购置、治病、上学等基本生活需要的消费性贷款。改变现在的利率一浮到顶的做法,切实关心和照顾弱势群体消费需求。
(四)开拓农村消费信贷领域或市场。我国农村人口居多占着相当大的比例,如何向农村消费倾斜,以农村消费为主,城市消费贷款为辅,以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大胆探索创新农村消费信贷的制度建立和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的消费信贷办法,研究和开发适合农村、农民需要的消费信贷品种,支持其维持基本生存、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和水平以及生活发展的合理的消费需求。在农村开展住房建设、婚丧嫁娶、生活、疾病、上学包括上高中、大学在内的助学消费贷款,扩大消费信贷的覆盖面与范围。把农村的消费信贷开展做为主战场,积极稳妥的推行农村消费信贷的开展。
(五)加强各部门之间政策的协调,保持消费信贷政策的一致性。人民银行、银监会、住建部、民政部等部门应当建立协调和沟通机制,防止出现部门政策缺乏衔接性的问题。人民银行应当出台消费贷款的优惠利率政策,指导金融机构消费贷款的利率执行情况,实行低利率政策;银监会应当制定出加强对消费贷款监管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对消费信贷情况的检查,纠正在消费贷款中的不合理做法;住建部应当制定出对弱势群体的合理和优惠的住房消费贷款,区别对待城市和农村中的困难群体,让他们体会到国家的温暖;民政部门应当开展对弱势群体的必要的补贴工作,对困难人群采取国家贴息和补助的政策,扩大民政部门日常救助的范围。各部门要协调一致,在制定消费信贷的政策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保持各部门制定的消费信贷政策一致,不发生矛盾和相互抵触。
(六)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消费信贷的窗口指导。人民银行对消费贷款发放的情况要经常进行调查和收集,及时开展对消费信贷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检查优惠利率执行的范围。对城市和农村的消费信贷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测。
(七)简化手续,实行有区别的担保、抵押、信用方式。对特别困难的人群实行信用消费贷款,允许农村的房屋、家庭财产进行抵押。简化办理消费贷款的手续,方便群众。对无抵押的困难群体实行信用消费贷款,开展家庭内部人员担保和外部人员担保相结合的方法。改变单纯单元楼抵押和外部人员担保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