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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信贷权义关系完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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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信贷权义关系完善思考

绿色信贷的规范性文件及绿色信贷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定

1.绿色信贷的规范性文件

绿色信贷在我国发展的这些年,各种规范性文件层出不穷,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2007年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该意见是绿色信贷政策的总纲领,其中规定了环保部门和银行业之间的环境信息共享,银行业将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绿色信贷的基本措施。中国银监会2012年制定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此通知规定了银行业在绿色信贷中应起到的作用和具体的操作程序,包括银行为实施绿色信贷需要的组织管理、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流程管理、内控管理和信息披露以及监督检查的内容。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旨在指导商业银行加强信贷管理,将绿色信贷纳入到企业征信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陕西省西安市2010年制定的《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绿色信贷工作管理办法》,作为地方性绿色信贷规范性文件,该《管理办法》在环境信息报送周期和时限、环境信用修复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这些都是具有创新意义的举措。

2.绿色信贷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定

这些规范性文件是我国现阶段实行绿色信贷的依据,从这些规范性文件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绿色信贷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特点。环保部门具有制定环境标准、采集企业环境信息的权利和将环境信息移送银行业的义务,而银行拥有获得企业环境信息、参照企业环境信息进行贷款审核的权利。各项规范性文件中对于企业在绿色信贷中的规定则多是义务性的,这就造成了环保部门和银行在绿色信贷主体中的强势地位,而企业则处在被支配的弱势地位,绿色信贷被企业视为发展中的拦路虎,企业产生的对抗情绪和不合作态度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绿色信贷政策执行效果不佳、环境依旧恶化的结果。另外,环保部门和银行获得的权利过多,相应的义务则过少,银行对于绿色信贷了解不够、热情不高,据《中国银行业绿色度状况评估》的统计,全国只有12%的银行全面执行了绿色信贷政策,制定了和绿色信贷有关的战略,且在绿色信贷管理、绿色金融服务、组织能力建设以及沟通和合作方面都采取了行动,这说明银行业缺少执行绿色信贷的动力和必要的监督。环保部门则多将绿色信贷流于形式,更有甚者将绿色信贷作为勒索企业、获得非法利益的渠道,使绿色信贷没能发挥应有的效果。

完善我国绿色信贷主体权利义务关系

1.环保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①环保部门的权利。其一,环保部门拥有收集环境信息,制定本地区环保评级标准的权利。绿色信贷政策的成功实行是建立在真实准确的环境信息的基础上,而由环保部门行使这项权利是最方便和可靠的,也符合相关法律对于环保部门职责的规定。其二,环保部门拥有为辖区企业进行环保评级的权利。在绿色信贷政策中,环保评级将是银行发放企业贷款的依据,环保机构在检测企业污染情况、评价企业环保状况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能够较好的发挥政府部门的行政优势地位,有效地为绿色信贷提供参考。其三,环保部门拥有督促银行执行绿色信贷政策的权利。银行作为商业组织,天然的具有逐利性,永远将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放在第一位,这就需要环保部门监督银行实行绿色信贷政策。②环保部门的义务。其一,环保部门负有确保制定的环保评级标准合理、可行的义务。环保部门在制定当地环保评级标准时,一方面,要保证环境信息的真实可靠;另一方面,更要充分考虑当时当地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发展阶段以及人民认识水平等因素,做到环保评级标准和时空条件相和谐。其二,环保部门负有保证环保评级公正、客观、及时的义务。首先,环保部门在为辖区企业进行环保评级时既不能不作为更不能乱作为,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环境污染情况、节能减排情况综合评定,客观、公正的为企业划分环保评级,防范权力寻租现象,杜绝将高污染企业评定为环境友好型企业,也要防止将环境友好型企业评定为高污染企业。其次,对于经过改进技术、完善管理,切实减少了污染排放的企业,环保部门应当及时为其更改环保评级,恢复其环境信用。其三,环保部门负有为银行及时提供企业环保评级和环境信息的义务。为了绿色信贷政策的实行,环保部门有义务向银行及时提供企业的各种环境信息,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环保部门应当定期为银行提供环保信息,并协助银行针对企业环保状况展开调查。

2.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①银行的权利。其一,银行拥有获取环境信息及环保评级的权利。绿色信贷政策要求银行基于企业环保评级,有区别的对待不同评级企业的贷款申请,客观上要求银行能够获得贷款企业相关的环境信息及环保评级,这是银行实施绿色信贷政策前提。其二,银行拥有评估企业贷款使用环保程度的权利。银行主要通过控制贷款的方式实行绿色信贷政策,为防止企业通过短期内暂时改进环保技术,获得贷款后继续加大排污情况的出现,银行可以利用经常性评估企业贷款使用环保程度的手段,监控企业资金流动,监督企业继续执行环保政策,达到良好政策效果。②银行的义务。其一,银行负有接受环保部门监督的义务。在银行从环保部门获得环境信息的同时,银行也应当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绿色信贷政策落到实处。环保部门在监督银行的同时,也可以依据自身专业知识和掌握的信息,为银行绿色信贷业务的开展提供建议,帮助提高银行的工作效率。其二,银行负有严格执行绿色信贷政策的义务。银行是绿色信贷政策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银行提供的资金支持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银行同样也担负着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严格执行绿色信贷政策就是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最好方式,具体来说,不仅要求银行及时为环境友好型企业提供优惠的信贷政策,也要求银行不为高污染企业提供贷款,不光是在本地区执行绿色信贷政策,在其他地区开展业务时也要严格执行绿色信贷政策,只有这样绿色信贷政策才能确实的发挥效果。

3.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①企业的权利。其一,企业拥有符合条件时享受绿色信贷优惠的权利。绿色信贷政策是依靠企业的逐利性,利用优惠的金融手段吸引企业自发的改善环保技术,减少环境污染。当企业被环保部门评定为环境友好型时,其应当能够享受绿色信贷政策所带来的各种优惠,这样企业才会真心拥护绿色信贷政策。其二,企业拥有参与制定环保评级标准和对环保部门评级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在企业和环保部门的行政关系中,企业一般处于弱势地位,这就要求增加企业在绿色信贷中的参与程度,从制定环保评级标准开始,企业有权全程参与,环保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会,征求企业的看法和意见,同时企业可以要求第三方环境监测组织重新对其环保情况进行评价,并要求出现评级错误的环保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②企业的义务。其一,企业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条件,企业作为盈利性的生产组织,理应对于保护环境负有相应的社会责任。在绿色信贷政策中,银行和环保部门将这种无形的社会责任转化为直接影响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强化了企业改进生产技术,完善管理手段,节能减排、减少污染的责任。其二,企业负有履行环保职责的义务。企业在享受绿色信贷政策带来的种种优惠的同时也要承担起主动提供自身真实的环境信息的义务,在例行检查中,企业要保证不弄虚作假,在突击检查中,不仅不能抗拒检查,更应该主动向环保部门和银行介绍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绿色信贷政策是支持我国经济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但随着绿色信贷试点工作的逐步开展,我国绿色信贷政策中的不足也渐渐浮出水面。虽然绿色信贷整个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工程,但只要抓住绿色信贷主体权利义务关系这个关键问题,就能使绿色信贷要发挥其应有效应,为我国环境保护和经济转型保驾护航。

本文作者:崔维程田义文作者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