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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扩大消费市场规模据汽车工业协会统计,我国2013年的汽车产量为2211.68万辆,同比增长14.76%。汽车市场如此庞大的产量也提醒着我们广大消费者,将汽车由少数人买得起的高端消费品变成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买得起的普通消费品并不是梦想。汽车消费信贷的出现正好可以解决远期购买和近期消费的矛盾,汽车销量的增加也可带动汽车相关服务业的发展,进而扩大汽车消费市场的规模。
1.2增强汽车企业的竞争力我国汽车产业虽然发展迅速,却没有几个真正能够在国际市场上站得住脚的大企业,中国想要发展为汽车强国,就要真正的与世界汽车的发展接轨,发展为大型汽车集团才能增强国际竞争力。世界知名的大汽车企业大众汽车设立了专为汽车消费融资的信贷公司,其公司不仅有规模庞大的优势,消费信贷服务也是该汽车集团的重要发展手段。中国汽车想要更好的发展,汽车消费信贷服务的推广势在必行。
1.3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为减缓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多次提出要扩大内需来促进经济增长。2009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意见》等政策,明确指出要加强建设汽车金融服务制度体系,促进汽车消费市场平稳快速的发展。近年来,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扶持下,汽车服务业发展迅速,而汽车消费信贷作为提高居民购买力的一种有效手段,既能扩大内需,也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2国内外汽车消费信贷的对比分析
2.1国外汽车消费信贷分析
2.1.1国外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最开始的国外汽车消费信贷发展于二十世纪初期,1919年美国通用公司成立了第一家汽车消费信贷机构,紧接着在1949年德国大众公司也成立自家的信贷银行,即如今的金融服务公司,1959年福特公司也成立了信贷公司,为全球几千万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与40多个国家的汽车经销商建立贸易合作关系。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使国外汽车消费信贷的体制更加完善,贷款购车也成为了国际购车最普遍的方式。据统计,全球有70%的私人用车是通过贷款的方式购买,在美国、德国贷款购车的比例就高达80%、70%,连经济条件比较落后的印度也有60%的贷款购车比例。汽车消费信贷使金融服务市场更加开阔,是汽车产业的强力催化剂。
2.1.2国外汽车消费信贷的成功原因分析
(1)超前消费观。超前消费也可以说成“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在国外,超前消费是一种时尚消费方式,是社会生活的乐观体现。美国民众就是很好的超前消费代表。美国在1999年的消费信贷为15330亿美元,占其总GDP的16.19%,到2006年,消费信贷总额为24050亿美元,占其总GDP的21.2%,消费信贷的年增长率以每年4%的速度在增长。国民超前消费观的广泛推崇不仅刺激了消费,而且加快了经济增长的步伐。美国是目前世界上消费信贷最为发达的国家,80%的贷款购车率给美国汽车市场强有力的支持。
(2)丰富的消费信贷机构和服务内容。在国外,汽车消费信贷的机构主要有汽车金融公司、银行、汽车经销商、信贷联盟、信托公司等。其中商业银行成为汽车消费信贷的主要供应商,而汽车金融公司是提供汽车消费信贷的主体。汽车金融服务中除了基本的信贷服务之外,还包括融资租赁、购车储蓄等其他业务,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在面对不同消费人群,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还推出专门针对学生购车的信贷品种,来吸引年轻消费人群,以此来提高群众对该品牌的忠诚度。
(3)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在信贷制度十分完善的德、美、法等国家,贷款购车十分方便快捷,原因是信贷机构可以直接在电脑系统中了解到贷款购车者的个人资信档案,以此来判断是否具备贷款购车的条件。其档案中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收入来源及个人信用度评估等内容。在美国,还有专门为个人信用信息服务的社会机构,专门收集整理个人信息状况。
(4)完善的法律体系。英国、日本等国家都具备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如日本制定的《分期付款销售法》就立意为消费者服务,对贷款购车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英国的《消费信贷法》对企业和个人都具有威慑力,提高了消费者的信用意识,也使企业在商业运行中有更好的发展。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了消费信贷的高度发展进程。
2.2国内汽车消费信贷分析
2.2.1国内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1998年央行出台《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使得汽车消费信贷业务逐渐发展起来。从1998年至今,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经历三个阶段,分别是:1998年至2003年的高速发展阶段,2004年至2006年的萎缩调整阶段,2007年至今的竞争扩张阶段。经过十几年的不断调整和创新,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汽车信贷业务在我国的渗透率还不够高,银监会数据显示,中国五大行在2013年第一季度的消费贷款余额为65537亿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58310亿元,占据绝大部分份额;而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472亿元,所占份额较少。
2.2.2制约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因素分析前面已经分析过我国发展汽车消费信贷的重要性,其未来发展方向和创新改革与汽车市场、汽车企业乃至国民经济都是息息相关的。但由于我国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还有许多制约因素影响着其发展进程。
(1)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中国百姓习惯远期消费,将预期想要购买商品的资金准备齐全才会去购买该商品。传统的全额付款方式购物会使消费者在潜意识里认为汽车是高档消费品可以不作为购买目标,传统观念的束缚阻碍了新消费观的通行。
(2)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在我国并没有像国外的“社会保险号码”可查阅个人信用相关信息,也没有个人征信档案记录可以被汽车经销商所了解,个人财务信息、职业信息等都属于不透明的隐私内容,信用信息的不流通阻碍了业务的办理。在国内申请汽车消费贷款要确保购车者的信用是否合格,还会选择找担保人,这样涉及第三方的制度显得十分繁琐。而个人担保主要以房产为担保前提,但是在房产价值评估等各项手续的操办中,不仅耗时长而且花销大,加大了消费信贷的难度。
(3)潜在消费市场未挖掘。大部分消费信贷客户都集中在上海等一线大城市,而消费水平正在逐步提升的二三线中小型城市的消费市场尚未被挖掘开发。上海的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在2012年的个人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就占该公司金融业务的七成比例。而相比之下,二线城市的武汉在调查居民申请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意愿时,仅有32%的居民愿意选择信贷方式购车。武汉作为东风汽车公司的发展基地,其汽车销量逐年递增,面对如此广阔的汽车销售市场,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也应当在此大力展开,其消费市场有待挖掘。
(4)法律法规不完备。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开展不过十几年,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国家在法律法规的方面没有制定关于消费者和汽车经销商的直接维权法和制约法,使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无章可循,导致许多不必要的纠纷。在1998年出台的《汽车消费信贷管理办法》早已经不适应当今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而新的管理条例还未出台,监管不到位、执法不够严的局面导致许多拖欠还款等问题,也使各金融机构提高申请贷款购车的各项条件,使得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受到极大的阻碍。
3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未来发展对策
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在国外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对于将此业务开展才十几年的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再结合我国国情和国民经济的未来发展方向,不断完善和改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的进一步开展,才能起到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3.1改变消费观思想决定意识,意识决定行动。只要当思想观念发生改变才能使人们自主地去参与到生活消费享受中来。人们有意识的去享受高水平的生活,就要改变消费观,使超前消费超前享受不再只是空想。
3.1.1依靠金融机构和媒体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方式对消费信贷进行知识普及让人们对消费信贷的知识有所了解,并通过调查采访的方式询问百姓有哪些困惑并统一收集建议,将问题解答后以同种方式反馈给民众。
3.1.2针对不同的消费人群采取不同的业务推广思想中年群众的理财意识多为储蓄首选,可以通过宣传合理理财方式间接地向群众推广将储蓄购车的经费进行其他投资,转而选择信贷购车方式。年轻一代是汽车需求较旺盛的群体,能很快接受超前消费的思想,是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主力军。
3.1.3社会有保障才能促进消费要使百姓能够放心大胆的选择自己有所需求的消费,前提是社会制度要有保障,在医疗保险和社会福利以及教育工作上有所改进和安抚,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在减少后顾之忧后才能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
3.2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除了查证购车者的资产价值之外,就是评估其个人信用记录。在我国个人信用的评估具有不确定性,阻碍了业务交易的进行。
3.2.1建立个人信息统计组织鉴于国外的个人资信档案的储备和全国信息查阅系统的建立,我国也可成立相关部门或中介信息机构来专门收集客户信用资料作为个人信用度的评估标准。同行业间信息集中度较高,有专门组织进行信息处理,而有信息调用需求就可以直接向该组织申请查阅。
3.2.2加强信息源之间的合作个人征信来源很多,必须要确保信息的可靠性,才能让个人信用度真实化。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在职公司等各个组织要积极配合,让个人投资、个人收入状况、个人贷款记录等被集中地收集在一起形成统一的评断依据。
3.2.3加大失信惩治力度对于申请贷款者的失信行为要记录到个人信用档案中,对其信用度重新估计,并视其情况轻重度确定该购车者之后的业务办理;对于信息来源机构上报错误信息也要有所警示,要及时核对该组织提供的其他信息是否可靠。
3.3健全法律法规法律是公民维权的保障,随着消费者维权的意识的增强,因信贷业务引起的纠纷不在少数,但是关于信贷方面法律的欠缺导致交易双方都有很大损失。
3.3.1制定维护借款方的法律借鉴美国的《公平信贷报告法》、《信贷机会平等法》等维护合理公平信贷环境的法律,我国也可以制定类似的法律维护贷款者的合法权益,在保证贷款者享受平等权利的前提下,进行合法信贷。
3.3.2制定维护贷款方的法律已经出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不再适用于当前的市场发展形势,必须要与时俱进。而在信贷消费者的个人信用度未完全确定之前,还应该提出相关法律如《个人破产法》等法律来减少个人信用风险,也应该完善《担保法》来明确消费信贷的担保情况,从而减少担保认证环节的繁琐程序。
作者:胡橙王竟凡叶紫单位:武汉东湖学院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