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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利率趋势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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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利率趋势浅析

摘要:随着消费市场规模的快速增长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消费信贷业务在最近几年快速发展,大幅降低了信贷服务的门槛。随处可见消费信贷产品的广告,刺激着年轻人的消费欲望。然而野蛮生长的行业也伴随着高利率的乱象,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受到了金融监管的关注。本文研究了近几年金融监管对于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在利率方面的一系列监管手段的背景和趋势,总结了当下的监管要求,并推测监管思路和目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利率;消费信贷

尽管中国的互联网行业发展起步并不早,但在诸多行业的应用层面却走在了国际比较领先的位置上,比如在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和实践就相当的引人注目。在信贷、保险和投资理财等诸多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中,个人消费信贷类产品因其发展速度快、覆盖人群广、产品种类多、监管措施频繁等原因,尤为受到关注。

一、从民间借贷到互联网消费信贷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商业金融机构自主研发或与各类互联网企业合作,依托现代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手段提供如保险、信贷和信息中介等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展业模式。互联网贷款是互联网金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借款主体不同可分为个人消费贷款(ConsumerCreditService)和企业经营贷款。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主要是指面向个人的(债务主体为自然人)、以购物、旅游等消费类用途为主的小额(几百至数万元,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中短期(不超过36个月,按日计息,通常可提前还款)无抵押信用类贷款。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的提供方主要有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和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主攻寻找客户资源的助贷机构等,典型的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随着移动互联网迅速发展,不再只由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面向普通客户提供服务,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满足了国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降低了金融服务的门槛,渗入到了普通用户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其中又以“蚂蚁借呗”、“京东白条”等依托平台流量和场景优势的服务凭借申请简便、使用场景灵活等优势获得了巨大的市场份额。有别于传统商业银行主要依托商业银行网点被动获客,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提供方还通过在线广告、MGM(membergetmember,顾客介绍客户)、面对面地推等渠道获客。这类产品的出现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增加社会消费品生产,改善生活服务品质,扩大内需商品市场,进而有效促进国民经济平稳有序的健康发展。在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兴起之前,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给个人消费者的消费信贷业务主要是信用卡、装修贷等。例如信用卡产品,就存在着业务流程繁琐、批核门槛高,发卡耗时较长、需要线下面签等不便。而互联网公司凭借强大的获客能力、成熟的大数据分析经验和精准的市场定位能力,在小额无抵押贷款领域获得了成功。然而随着互联网消费信贷行业的蓬勃发展,也暴露出了诸如贷款息费过高、违规催收、借款人隐私泄露等社会问题,其中贷款利率过高常常是大众最为诟病的一点,虽然为放贷机构和助贷机构带来了短期可见的巨大利润,但也严重限制着信贷业务的长期健康发展,同时引起了金融监管部门的关注。消费者对于小额借款的需求是天然存在的巨大市场,传统金融机构并不能很好的满足市场的需求,使得部分需求转移至民间借贷市场来满足。而民间借贷市场固有的高利息、区域性等问题,也压抑着这部分信贷需求。随着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的推广,满足了这部分信贷需求,取代了民间借贷在小额领域的市场地位。在缺乏监管的初期阶段,其利率定价都会参考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并略低于此以获得竞争优势,但普遍高于受到金融监管的银行消费信贷产品。在2013-2017年间,市场上一时流行着面向低收入、月光族的超短期现金贷“发薪日贷(Paydayloan)”产品,如“2345贷款王”、“现金巴士”等,其年化利率普遍为100%-300%之间,借款人因此背负着巨大的资金成本,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二、从“两线三区”到“4倍LPR”

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发展初期产生的恶劣社会影响引起了金融监管部门的关注,随着对Paydayloan、“714高炮类”产品的关停和处罚,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的利率得以回归正常,相关社会事件的发生逐渐减少,行业逐渐规范,金融监管取得良好的效果。然而金融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利率的指导依据,也经历了从“两线三区”到“4倍LPR”的演变。

(一)参考民间利率,形成制度规范

“两线三区”的规定可追溯至1952年由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其中明确到“私人借贷利率一般不应超过三分”。1984年,最高法又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允许民间利率脱离银行贷款利率单独制定标准。1991年,最高法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进一步明确民间借贷利率可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对于超出规定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保护。在LPR尚未推出的时候,首次出现了4倍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要求,成为了后续政策制定时的一个参考。2002年,人民银行在《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

(二)“两线三区”的产生

2015年,最高法正式出台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两线三区”的利率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曾说:“在制定这则司法解释的时候,我们研究过从古到今利率的变化,特别是1990年以来10多年央行利率颁布的整个利率的线索。我们研究后发现,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比较大,最低是百分之二点几,最高是百分之十二点几,中间较多的是5%-8%,最后我们选了中间的6%,又参照传统四倍的含义,得出24%这样一个数字。其中,“三区”包括高于年化利率36%的“无效区”、低于年化利率24%的“司法保护区”、和年化利率24%至36%之间的“自然债务区”。由此可见,“两线三区”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司法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目的是为了避免过高利率对借款人造成伤害。2017年12月,由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要求“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至此,互联网消费信贷的利率上限有了明确的参考标准,而市面上超过年化利率36%的产品也逐步下调了定价,以便符合监管要求,同时行业中出清了一大批利率畸高,暴力催收的网贷公司。但从前文所述可以看出,年化利率36%是监管可以接受的利率上限,并非合适的利率区间,对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的利率指导方向仍会是逐步压降的趋势。

(三)锚定LPR,为全面的利率市场化做铺垫

在清理违规网贷产品的行动初见成效后,监管对社会融资成本的引导措施并未停止。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PrimeRate,简称LPR)的4倍为标准,取代“24%、36%,两线三区的利率限制”的规定,以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当日发布的一年期LPR利率3.85%为基数,4倍LPR为年化利率15.4%,远低于年化利率24%的司法保护区。可以看到,这项规定大幅度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引导市场融资利率下行,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匹配。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的定价也不应逾越民间借贷,受此政策影响,部分银行及持牌消金公司推出的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着手下调产品利率,积极向政策指导的利率区间靠拢。LPR采用市场化的报价机制,每月由18家各类型商业银行依据中期借贷便利(MLF)加点后的报价综合决定,是商业银行对其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银行的其他贷款产品利率可以锚定LPR进行加减点来产生。这项政策的推出,将民间借款的利率规范从固定区间限制调整为了以LPR报价为锚的浮动定价机制,这也有利于央行通过调整MLF报价,直接影响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各类贷款行为,使得货币政策对利率调整的传导更为高效、直接。

三、利率监管新趋势

通过这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出台,我们可以感受到监管部门对于引导社会融资成本逐步下行的决心。在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金融监管同样体现出了稳定市场预期,避免利率快速下行导致金融风险产生的态度。虽然政策层面“两线三区”已被“4倍LPR”取代,但目前并未在全部贷款产品中执行。此时若执行4倍LPR利率会大幅减少金融机构和助贷机构的利润,缩减放贷规模,较高定价区间的用户贷款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又正值新冠疫情期间,部分无稳定收入来源需要借新还旧的客户可能无法续贷,存在资产规模急速恶化的潜在可能性,从而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在“4倍LPR”规定发布后的一段时间里,由于规定中并未明确说明贷款年化利率应使用单利即年化收益率APR(AnnualpercentageRate)还是复利即内部收益率IRR(InternalRateofReturn),实操中大家并无一致意见。部分高息产品以单利口径做宣传推广,用户不知不觉间承担着高昂的贷款成本,但随着2021年3月末人民银行发布公告要求贷款产品应在产品显著位置明示单利或复利口径的贷款年化利率后,实质上就规定了产品利率应以复利IRR作为统计口径,这也是最为真实的贷款成本核算方式。进一步体现了金融监管层面压降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利率的意图。在“4倍LPR”政策发布一年后的2021年8月初,多地金融监管部门对当地银行及持牌消金公司进行窗口指导,要求其新增的个人消费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需控制在24%以内。随即,原本部分持牌消金公司仍运营的年化利率36%定价产品均开始下调定价,并不再对外提供可接受年化利率24%以上定价资产的资金。银行与持牌消金公司可经同业拆借以LPR为基准补充资金,在互联网消费信贷行业中的资金成本最为低廉,故即便下调定价,其利润空间也较高。虽然网络小贷及助贷机构并未受到直接指导,但是市场上主要的资金提供方商业银行及消金公司提供的资金已不能承接高定价资产,所以倒逼产品的定价全面下行。原本产品定价就在24%以下的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如度小满、招联好期待等,则未受此次窗口指导的影响。通过上述一系列政策可发现,现阶段金融监管对于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的利率定价执行以“两线三区+4倍LPR”相结合的监管措施,即以年化利率24%以内为产品的定价为主导,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网络小贷在内的各主体均需符合要求。以“4倍LPR”以内为指导定价,要求资金成本最低的商业银行推出的消费贷款产品执行此价格。相信随着市场的逐渐适应和调节,未来监管层面仍会继续引导贷款利率下行,最终达到各类贷款产品利率均低于“4倍LPR”的目标。

四、结束语

通过对中国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利率运行变化的长期观察和跟踪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金融监管部门一系列监管措施的目标是为了配合利率市场化,引导贷款利率下行,降低个人和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促进金融行业的良性发展,为中国的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助力。虽然短期会导致金融机构和助贷机构因利差而获得的利润大幅降低,但也倒逼市场贷款产品的提供者提高自身业务水平,降低经营成本,从而挤出利润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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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文鹏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