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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商业银行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发生了变化,从五级分类方法改成现金流量折现法,计提方法的改变不仅影响了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数量,而且对贷款减值准备的监管产生了一定影响。本文对新旧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进行了全面的比较,分析了减值准备计提方法改变对银行监管工作的影响,并对今后如何加强贷款减值准备监管提出了改进建议。
2006年财政部制定并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中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除了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等方面对银行监管产生影响,还改变了商业银行按照《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计提贷款减值准备的状况,使得贷款减值的会计和监管方法发生了分离。银行监管当局如何做好新会计准则下的贷款减值准备监管工作,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的比较分析
目前我国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指引》规定的以五级分类为基础的方法,另一种是新会计准则下以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基础的方法,这两种方法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弥补贷款的潜在损失,但两者在计提范围、计提方法、对抵押担保的处理方式、执行效果等方面存在着某些差异。
(一)计提范围比较
《指引》中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既包括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损失的贷款,也包括发生减值的证据尚未识别,但未来有可能发生损失的贷款。另外,对于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者某一类贷款可能发生损失的贷款计提特种准备。
新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对有客观证据表明已经发生减值的贷款计提减值准备,而对于未来事件可能造成的贷款损失,不管发生可能性有多大,均不应予以确认,即对于没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的贷款,都不计提减值准备。因此,新会计准则的贷款减值准备计提范围要小于《指引》的范围。这种差异的存在说明,在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面银行监管当局比会计准则制定者更加审慎。
但两者在审慎方面的差异不会很大,因为贷款组合减值计提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两者之间的差异。《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对于单独测试未发现减值的贷款,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组合减值准备。在对某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应当以与其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历史损失率为基础。显然,组合减值准备与《指引》中的一般准备具有相似的特征,都具有抵御未来可能发生损失的作用,只不过一般准备是根据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而组合减值准备依据贷款历史损失的经验数据进行提取。
(二)计提方法比较
《指引》对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建立在贷款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并规定了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一般准备年末余额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可上下浮动20%。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分别采用单笔减值测试和组合减值测试方法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在实际操作中,贷款单笔减值测试法通过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模型逐笔对贷款进行减值测试,并依据测算结果计提减值准备。组合减值测试,是银行通过运用迁徙矩阵模型将具有相似特征的贷款作为整体,在对贷款评级的变动及损失的历史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贷款组合计提减值准备。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具体计提减值准备时仍然借助贷款五级分类。首先,银行将贷款分为公司类、零售类、信用卡类。对于公司类贷款中的正常、关注类贷款,银行通过计算贷款向次级类迁徙的比例作为贷款违约率,再乘以次级类贷款的违约损失率作为预期损失率,按此比率计算组合减值准备。对于次级、可疑类贷款,其中单笔重大贷款标准以上的贷款采取单笔测试的方法计提减值准备,对于单笔重大贷款标准以下的次级、可疑类贷款,商业银行一般按照各自单笔评估计提准备金的加权平均比例,分别计提组合减值准备。对于损失类贷款按100%比例计提全额准备。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确定单笔重大贷款的标准上存在差异,有的银行以1500万元为标准,有的银行以500万元为标准,有的银行将所有对公贷款作为单笔重大贷款,有的银行则没有对重大贷款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零售类贷款和信用卡贷款,商业银行将贷款分为不同的组合,通过迁徙矩阵模型,测算出贷款预期损失的方法组合计提减值准备。商业银行根据历史数据计算每类贷款从当前五级分类迁徙到损失类过程中在每个等级向下一级的迁徙率,从当前五级分类等级迁徙到损失类的所有向下一级迁徙率的乘积即为违约率(PD)。然后,银行通过计算每个类别贷款迁徙到损失类贷款后的预计可收回金额,得出每类贷款的损失率(LGD)。最后,银行通过每类贷款余额乘以违约率和损失率得出贷款减值准备。组合减值准备计提所需的违约率、损失率等数据都依赖于银行历史经验数据,这些经验数据主要依赖于信贷风险管理人员对同类贷款实际损失数据的统计分析。(三)贷款抵押担保处理方式比较
《指引》在贷款减值准备方面的审慎性一方面体现在对于尚未识别的减值贷款计提减值准备,一方面也体现在计提专项减值准备时对抵押、担保等因素的审慎处理。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要求,贷款在五级分类时是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主要还款来源,贷款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按照贷款分类计提专项准备时不再考虑抵押担保因素的影响,显然《指引》对贷款担保的考虑比较谨慎,没有将贷款担保因素作为影响贷款减值准备的重要因素,这与我国市场体系尚未完善,抵押品变现难度较大,担保价值不实有关,但这可能会导致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过高。
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则要求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质押物的合理价值、担保人的实际担保能力等测算贷款的现金流量现值,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并没有区分偿还贷款的主要来源和次要来源,从而将抵押担保对贷款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在贷款担保的处理方面,《指引》显然比《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更审慎。
(四)执行效果比较
《指引》对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采取了固定比率法,执行上较为简单清晰,同业间可比性强。而新企业会计准则在计提贷款减值准备,特别是在计提组合减值准备中大量运用了银行贷款损失的历史经验数据,这些数据来源于银行历年来对不良贷款回收方面的信息,与各银行贷款的历史迁徙情况、风险评判标准、风险管理能力以及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密切相关,因此该方法更具科学性。但由于未来现金流数据目前还只能采用合同现金流,未来现金流数据还依靠客户经理或风险管理人员的估计或判断,担保物价值、抵押物变现价值等都需要估计,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另外,各行在风险管理水平、历史损失数据完备等方面均存在着差异,从而最终会影响到银行之间贷款减值准备计提的可比性。
二、新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对银行监管的影响
(一)对贷款减值准备监管的影响
在新会计准则实施之前,贷款减值准备的监管标准等同
于会计标准,因此监管当局通过对银行贷款五级分类的检查,可以对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准确、充分作出判断,也有利于督促商业银行完善贷款风险管理,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新会计准则实施后,会计贷款减值准备方法与监管方法发生了分离,这使得监管当局无法直接对银行减值准备计提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从而增加了监管难度。监管当局是仍然根据《指引》对贷款减值准备进行监管,还是认同新会计准则在贷款减值准备方面的规定,同时制定补充的监管规定,已经成为目前监管当局面临的重要监管问题。
香港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后,香港金管局规定,在单笔准备和组合准备的基础上,银行要从留存利润中另外建立一定数量的储备,即监管储备,占贷款余额的0.5%-1%。也就是说,香港金管局在认可会计单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上,认为组合减值准备不足以抵御贷款的预期风险,因此在权益项目中增设一个风险储备项目。目前,我国银行监管当局尚未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二)对监管资本的影响
根据中国银监会2004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附属资本的计算需要一般准备数据,但目前各种规定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一般准备。《指引》中规定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也规定了一般准备,其用途也是为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但与《指引》不同的是,该一般准备是从净利润中提取的,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且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从性质上讲,两者一般准备具有相同的用途,都是用于抵御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新会计准则实施后,《指引》所要求的一般准备不复存在,而《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般准备被保留了下来。但新会计准则实施后,监管机构尚未就附属资本中的一般准备如何计算进行规定,实际操作中存在差异。例如,有的银行按照贷款总额1%作为贷款一般准备;有的银行按照个别评估及组合评估计提的贷款准备合计减去按监管部门要求计提的专项准备作为贷款损失一般准备。因此,银行监管当局需要对此进行明确规定。
三、新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下的监管政策调整建议
(一)将《指引》作为判断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足的标准
虽然新会计准则规定的减值准备计提方法不同于《指引》,但并不能够说明《指引》将被作废,因为《指引》总体来看是关于贷款减值准备的监管计提标准,而非会计计提标准。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指引》可以作为监管当局评判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足的标准,从而为评价监管资本和资本充足率提供依据。同时,目前《指引》在减值准备计提方面还存在着某些不足,例如《指引》对贷款进行分类依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实际操作中如果第一还款来源已经出现明显问题,第二还款来源正常时,该笔贷款如何进行划分,分类标准中没有明确。而且,银行在实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时,都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进行部分扣除后按比例计提,银行在处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抵押质押物的合理价值、担保人的情况等因素时往往依赖于主观判断,这在一定程度上为银行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空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物权法》的出台,抵押担保因素在防范贷款损失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对《指引》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进行完善,使监管标准更加严格、审慎。
(二)明确新会计准则下的监管资本计算
香港实施国际会计准则后,香港金管局规定,将组合减值准备和一般风险准备的合并计入附属资本,但不超过其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25%。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对合格的准备金总额与内部评级法下计算的全部预期损失总额进行比较,如果准备金不足以弥补预期损失,不足部分将从核心资本中予以扣除;如果会计减值准备高于预期损失,高出部分可在一定比例范围内(风险加权资产的0.6%)计入二级资本。2005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在税后利润分配中提取的一般准备计入核心资本。该处理主要原因是,由于银行在税前计提的减值准备中包含了按照《指引》计提的一般准备,已经能够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因此,税后提取的一般准备可以安全地计入到核心资本中。
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为了保证监管资本计算的稳定性和一贯性,建议附属资本中的一般准备可以仍然按照贷款余额的1%确定,税后提取的一般准备计入核心资本。同时,将新会计准则下所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与按照《指引》要求计提的贷款一般准备和专项准备合计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超过部分计入核心资本。如果前者小于后者,不足部分冲减核心资本。
(三)针对新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制定监管措施
相对于《指引》来说,新的会计贷款减值准备计提将更多依赖于银行内部管理人员的主观判断和银行所积累的贷款迁徙数据、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等数据,而这些数据的取得依赖于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建设水平,这将对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提出更高要求。而且,由于监管当局无法直接对贷款减值准备计提进行有效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为银行利用贷款减值准备调节利润提供了空间。为保证新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的有效实施,监管当局有必要从促进银行完善内部信用风险评级程序、建立信用风险评估模型、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等方面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2006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完善贷款信用风险评估和估值技术》的文件,从提高银行完善贷款风险评估和估值技术入手,对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并通过相关的监管措施,督促银行完善风险管理。新会计准则实施后,我国银行监管部门有必要出台类似的监管政策,统一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增强减值准备计提的横向可比性,通过监管部门、银行、外部审计的共同努力,提高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保证会计减值准备的可靠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