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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同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一样,综合化经营也是我国银行业发展和改革的必然趋势。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现状是喜忧参半:一方面,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起步较晚,但发展的脚步却越来越快;另一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存在更多的问题。本文将从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发展现状入手,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实际情况,找出最合适的经营模式,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中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经营模式问题及对策
1我国的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现状
1.1我国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最新情况
首先来看中国四大上市国有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和交行2009年3季度的净利息收入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情况:
2009年前三季度,中行实现净利息收入1,156.1亿元,同比下降5.43%;手续费及佣金收支净额为345.13亿元,同比增长8.39%;工行净利息净收入1,782.49亿元,同比下降9.42%;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410.61亿元,同比增长18.73%;建行净利息收入1,555.80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7.49%;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357.63亿元,同比增长20.94%;交行实现利息净收入470.68亿元,同比下降6.07%;实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85.33亿元,同比增长25.23%。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2009年前三季度,四大上市国有商业银行净利息收入小幅度下降的同时,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却大幅增加。这说明2009年我国商业银行在净利差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从传统的存贷业务逐渐转向理财、投资基金等非传统业务,综合化经营的步伐正在加快。
1.2我国商业银行进行综合化经营的历程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起步较晚。直到90年代中期,中国建设银行与美国四大投资银行之一的摩根斯坦利合资成立了中国第一家真正意义上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金融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标志着中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开端。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进一步确认了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是我国银行业未来发展的趋势之一。2002年底,集中了中信银行、中信证券、中信嘉华银行和新诚保险的“中信控股公司”正式挂牌成立,是我国成立的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2004年,中国光大银行成为了国内第一家获得开办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2005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该《办法》允许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设立基金公司,是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历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随后,交通银行又先后设立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和交银租赁有限公司,进一步推动了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发展。
2我国商业银行进行综合化经营的最优模式选择
综观全球的银行业,存在着以下几种综合化经营的方式:
第一,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即银行通过设置多个部门,每个部门分别经营银行、证券、保险、投资和信托业务,如德意志银行;第二,大型的银行收购其他金融机构成为其子公司,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如美国的花旗集团;第三,商业银行直接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金融公司,如交通银行成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和交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由于我国金融业正处于由分业经营转向综合化经营的过渡阶段,那么以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金融机构成为其子公司并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应该是最佳的经营模式。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相比,商业银行有较多的资本和客户,能为子公司提供更多的资源;第二,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能加强与其他子公司的战略合作,增加金融控股公司的协同优势;第三,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还不能形成完善的综合化经营的法律和监管体系;在法律和监管体系不完备的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风险相对较小。
3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存在的问题
3.1商业银行实行综合化经营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够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制度。在此制度之下,以《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为代表的金融业分业法律体系框架逐渐形成。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起步较晚,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还没有制定出一个适用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同时,当前金融各分业的法律的部分条款表达不清,给综合化经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带来诸多困难。
3.2现有金融监管模式不利于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
在金融业分业制度下,我国先后设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各自分行业的个人和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然而,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不利于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发展,是因为:(1)缺乏一个能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经常化、系统化监管的机构;(2)在监管金融控股公司时,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不明确,导致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无人管理。
3.3金融市场尚不完善,金融创新程度不够
同成熟市场相比,我国的金融市场尚不完善,例如,2006-2008年股市“过山车”般的表现以及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的后遗症——“大小非”解禁和减持。另外,证券市场出现的“老鼠仓”、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歪曲证券价格,保险市场出现的道德风险以及银行业的信贷资金未完全流入经济实体等等,都说明我国金融市场的建设还有很多路要走。同时,我国金融创新程度也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提并论,例如,我国商业银行的净利息收入与佣金及手续费收入的比率比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高近一倍。这说明我国商业银行投资渠道少,盈利主要靠传统的存贷业务。此外,我国金融衍生物的种类较少,而且以商品期货居多,反映了我国金融市场还有待进一步创新。3.4部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
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产生较晚,其法人治理结构不如一般的公司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可能是同一个人,导致其董事会缺乏独立性;(2)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着股东与董事会、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3)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发展不协调,权利和职责可能相冲突。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控股公司的未披露兼并、收购、重组和关联方交易的公司的重大事件或披露虚假信息;(2)金融控股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受到人为操纵;(3)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的道德风险。
4相应的对策
4.1修订新的金融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正处在综合化经营的初期,除了不断修订和完善《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还应该尽快出台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措施,适时推出《金融控股公司法》,从而扫清我国商业银行走向综合经营的法律障碍。
4.2调整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
对于综合化经营而言,金融分业制度下的金融监管模式已难以适用。通过调整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设立专门的
监管部门——金融控股公司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一起,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其中,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进行监管,而金融控股公司委员会负责审批金融控股公司的筹建和退出、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监控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这样既能保证分业监管,又能顾及对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是适合于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发展的监管模式。
4.3加快金融市场的建设,逐步推进金融创新
一方面,完善的金融市场是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催化剂”。加快金融市场的建设,就要教育市场投资者正确的投资理念,教育金融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并严厉打击有损金融市场形象、损害其他参与者利益的行为。有秩序的金融市场能够提高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逐步增加金融工具的种类和数量,并鼓励商业银行在内的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对金融工具的投资,以拓宽银行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投资渠道。
4.4不断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
这是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成功的必要条件。作为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主要模式之一,金融控股公司首先应保证董事会足够的独立性。在这点上,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借鉴美国:三分之二的董事与该金融控股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包括雇佣关系和亲属关系),且董事长和总经理通常不能由同一个人担任。其次,要明确董事会、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并确保董事会和管理层能各尽其职,使得董事会和管理层与股东的目标和利益相一致,从而能降低董事会与股东、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委托—成本。第三,要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旗下的证券、保险和基金公司的权利和职责,在增加它们之间的合作的基础上,降低冲突的可能性。
同时,金融控股公司还要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第一,要确保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重大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关性;第二,要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季报和年报)经外部的独立审计师审计,增加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三,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的高级管理层的任职行为,明确他们的职责,且各子公司的高级管理者不能兼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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