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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教育的个体自主意识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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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教育的个体自主意识研讨

当前的道德教育更多地强调学生对于权威观念的服从,忽略学生道德自主意识的能动性培养,这其实就是忽略社会个体的社会客观性存在,这容易出现道德教育中的两个问题:一方面我们无法对道德规范进行“现实”重构,让道德规范失去与现实人性的结合路径。因为,任何道德都是对现实生活中的人性某一方面表现的规范性总结,离开了对具体社会环境的人性表现和欲求的思考,很容易让道德教育失去其调整对象“人”这一目的性土壤,让道德教育成为其他强力的附属和受教育者的一个与社会交往的筹码性需要,而无法转换成社会个体的内心需要和信仰。另一方面忽略了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和全球一体化道德规范相通性的环境要求,容易让道德文化在强大的外力作用下走向迷茫和空虚,从而陷入神秘主义的泥潭。在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体制下,社会意识与个体意识是一个动态平衡的存在:社会意识是由个体意识抽象而形成的;个体自主意识矫正社会主流意识。这样就保证了社会主流意识和个体意识在良性运转中实现灵活性和有序性的统一。这应该是道德教育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而教育的关键是要在这种意识传承过程中进行继承和创新,一方面保证继承传统而又不至于陷入僵化,另一方面避免开拓创新中个体追求丧失社会的基础走入极端无政府主义。而对于这个问题的讨论的关键是个体自主意识的培育性研究,因为只有个体具有了自主意识,社会才能实现动态平衡,并且这种自主意识的发展水平决定了一个社会衔接传统和未来的能力。但是“任何讨论任何术语的涵义的尝试都带有相当大的模糊性”,〔1〕“在日常对话中,我们每个人都用到它们,但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完全掌握它们的意思,而且不少人没有能够有效地思考这每一个观念背后隐藏着的问题”,〔2〕我们对于主体意识的讨论也面临着这样的问题,这需要我们对自主意识背后的支撑价值进行探索,从而在把握自主意识客观内涵的基础上为自主意识的行为外化以及解释提供依据。

一、道德自主意识设立的目的是尊重个体特点的客观性存在

“如果我们在行为上是有目的性的,那么忽视我们本性的这一方面,一点也不顾及我们的行为的依据,就意味着我们的生活中正出现两种情况:(a)我们肯定在按照别人的根据或理由生活;(b)我们永远不会开发我们本性的一个方面从而达到自我指导的更高水平”,〔3〕也就是说要做到道德自主意识,就要尊重个体行为的目的性这一客观现实。但是讨论社会个体目的性存在的前提是要讨论社会个体的人性假设,毕竟“认识自我乃是哲学探究的最高目标———这看来是众所公认的。在各种不同哲学流派之间的一切争论中,这个目标始终未被改变和动摇过。它已被证明是阿基米德点,是一切思潮的牢固而不可动摇的中心。即使连最极端的怀疑论思想家也从不否认认识自我的可能性和必要性”。〔4〕在所有人性假设中,“经济人假说因与人性和社会实际的巨大契合……避免了一些学科避讳人性本真而常常陷入虚妄无奈的期许之中,并导致说教和现实的无法对接之苦”。〔5〕亚当•斯密是第一个提出经济人假说的人,按照他的理论,经济人理论包含三个层次的存在:首先,个人利益是人的一切行为动机的源泉。其次,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的社会责任是对其他社会个体的正当利益的尊重,不应以牺牲和损害别人为前提而使自己受益,即使当个人所受利益大于他们所受损失。最后,个人尊重其他人利益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自己利益的不当减少(包括既得利益的丧失和利益获取机会的丧失)。〔6〕也就是说,尊重个体自主意识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个体正当追求其个体利益的独立性和自由。因为任何个体利益的存在在社会中都是客观的和必要的。其原因有两点:其一,任何个人的存在都是一种客观的存在,“每个人……只要这样严格地贯彻他的唯一性,他就是美而可观的,就像大自然的每个作品一样新奇而难以置信,绝对不会使人厌倦”。〔7〕其二,单纯用社会流行的价值观念去衡量个体的客观性存在时,个体存在的客观性与群体价值选择的主观性之间的矛盾容易让个体客观存在被打上“无用”的标签加以排除(表面上看来,群体价值是一种客观性的存在,但是群体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受群体权威的影响,而群体权威往往是以个体的身份出现的,群体权威由于掌握了群体的话语权,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群体意识,让群体意识呈现主观性的特点),这违背了社会的开放性和包容性要求,降低了社会在开发社会个体能力方面的要求,让社会容易陷入尊重传统的僵化。毕竟,“每个人在自身中都载负着一种具有创造力的独特性,以作为他的生存的核心……自然赋予儿童以才能,但把它留给人去开发培养……社会承担发展才能的任务”。〔8〕对于一个社会来说,社会个体的独特性特性才是这个社会最大的财富,社会的职责是尊重个体的客观性存在并开发其价值,如同杜威在评论中国的教育时所说“中国有许多铁矿、金矿、煤矿,都不会开采,大家以为可惜。需知中国可惜的地方,不在这一种物质方面,而在有天资很好的人民,不曾把他们的本能完全发挥出来。要使全体人民的本能发挥,须从教育着手”。〔9〕可见,在教育过程中尊重个体的自主意识并塑造个体的自主意识是尊重主体的客观性特点和社会多元化的基础。

二、道德自主意识的行使原则是个人自利本性与社会利益之间的良性互动

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认识到追求自主意识的终极目的是尊重社会个体的独立性和多样性。但“追求目标的行为,应当来自对指导这种行为的一般原则的尊重,而非来自这些目标本身所引起的任何激情”。〔10〕为了把握行为的一般原则,需要参考行为一般原则的“存在空间”,“个人在孤立的情形下不会形成正确或错误的概念,因为缺少社会交际、社会影响、社会参与和习惯的影响,所以他们不能做出比美感更多的判断”,〔11〕也就是说“自主意识”这一术语是在个体与社会的互动中产生的术语,而利益是这一互动的核心媒介。这样,个体意识的表达问题就变成了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长期以来,我国道德教育强调个体利益对社会利益的服从,片面强调个体的义务性付出,忽视义务和权利的对等性,这在无形中压制了个体的自主意识,从而产生受教者的不满和排斥“人们对教育制度有着强烈不满却无能为力。这种深深的无助感不断积累,因而有可能演变为而且事实上曾经酿成过一种可怕的破坏力量”。〔12〕这种教育方法的错误就在于其忽略了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运作规律,“虽然一个社会是一种对于相互利益的合作的冒险形式,它却不仅具有一种利益一致的典型特征,而且也具有一种利益冲突的典型特征。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他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仅靠自己的努力独立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因为为了追求他们的目的,他们每个人都更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13〕因此,需要强调的是个人利益先于社会利益而存在,社会利益出于保护“每一个”个体利益的目的而存在,这是因为:第一,个体出于自我利益的追求才进入了社会的范畴,“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生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量”。〔14〕第二,根本就不存在脱离个人利益而存在的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无论集体还是社会,它们都不具备独立人格或某种人格化力量,因而不可能有自己的‘需要’,从而有自己的‘利益追求’。因此,作为教育制度的利益背景的,根本上就是一些个人利益。”〔15〕所以个体利益是社会利益得以存在的前提和意义,不存在社会利益为了自己的存在去压制个体利益的理由。

三、道德自主意识教育的重点是树立主体行使自主意识的责任能力

通过前文的讨论,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自主意识的关键就是要保证个体去追求个体“正当利益”的自由,而“在我们讨论自由时,我们实际上关心的是加在我们行为之上的限制的类型及其范围。”〔16〕这个限制和责任是在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中进行界定的,“任何人的行为对社会负责的部分只是关系到别人的部分。就其仅仅关系他自己的那部分来说,他的独立按道义说是绝对的,对他自己,对他自己的身心,个人就是主宰”。〔17〕但是“每一个社会都会受着两种相对立的危险的威胁:一方面由于过分讲纪律与尊重传统而产生的僵化,另一方面是由于个人主义与个人独立性的增长而使得合作成为不可能,因而造成解体或者是对外来征服者的屈服”。〔18〕所以我们需要对个体追求个人利益的自主意识进行限制,“道德需要基准线,这就是正当的个人利益,正当的个人所得。利他主义无疑是高尚的,但它必须以人们能够得到自己的劳动果实为前提,并以承认人们支配自己的劳动所得为正当……一个人用自己的劳动所得满足自己的吃穿住时,他诚然没有反对利他主义。他这种行为固然谈不上道德,但也谈不上反道德,这就是道德的基准线”,〔19〕这里就涉及一个“正当”的问题,但是正当是一个很难界定的词语,“就‘正当’这种术语而言,不存在可与……相比拟的事物,乃至可以推论说‘当他们说同一个行为是正当的时,他们指的是它的同一种性质’。实际上,在‘正当’这一术语的应用上,存在着非常不同的种种观点”。〔20〕既然正当是个很难界定的存在,那就需要分析一下“讨论正当的目的”,这就是当我们说某种行为是正当的,其实是在讨论这一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但是责任承担的衡量标准不能仅仅限于外在的行为,“只有当一个人能够如他所期望的那样从一开始就自由地行动时,我们才能对这些实际上发生的事件追究责任”,〔21〕这里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个是为了保证行为主体的行为自由,必须有选择权多元化,如果仅仅有一种选择,那就容易变成了权威命令。另一方面提高行为主体对行为的理性把握能力,认识到行为是从行为动机到行为外化再到行为社会性评价的一个整体过程,对行为主体来说,“首先是较高的理智和理解力,依靠他们,我们才能觉察到自己所有行为的长期后果,并且见到从中可能产生的利益或害处;其次是自我控制,依靠它,我们才能放弃眼前的快乐,忍受眼前的痛苦,以便在未来某个时刻获得更多的快乐或避免更深的痛苦”。〔22〕总之,道德自主意识就是以个体的正当利益追求自由为目标,以社会和个人的良性互动为原则,以相当责任能力培养为矫正的个体精神存在状态。

作者:孙风强单位:山东协和学院基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