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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任何一种社会形态,统治阶级都认识到了对民众进行思想控制的重要性,进而把思想道德教育摆在很重要的地位,并注重通过多种有效途径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达到维护其统治地位的目的。在明代,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建立了一套全方位的思想道德教育途径体系,主要表现为:教礼乐育贤才的学校思想道德教育,承家规正家风的家庭思想道德教育,淳民风善民俗的社会思想道德教育,三位一体的思想道德教育途径体系,大大增强了明代思想道德教育的效果,维持了明王朝276年的封建统治。
关键词:明代;思想道德教育;途径
思想道德教育途径是思想道德教育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联系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桥梁,能够承载和传递一定的思想道德教育内容、信息,直接关系着思想道德教育目标能否实现。为了维护明王朝政权的稳定,统治阶级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途径体系,从不同角度对民众进行思想教化。
1教礼乐育贤才的学校思想道德教育
“天下可以马上得之,不可以马上治之。”在建国之初,明太祖朱元璋就认识到治理国家除了需要军队、监狱等机构外,更需要的是对民众进行思想控制,强调“治国之要,教化为先;教化之道,学校为本”[1],下令在中央和地方建立各级各类学校,在全国形成了一个以官学、社学和书院为主的学校思想道德教育网。
1.1国子监的思想道德教育
国子监是明政府设立的中央官学,有南京国子监、中都国子监和北京国子监等三处。国子监是当时全国的最高学府,是为国家培养官僚的主要机构,国子监里的学生大多是皇家贵族的子弟,即官生,也有少量来自民间的学生,即民生,他们被统称为“监生”。国子监的教学制度包括坐监和历事两种。坐监,即在校学习。监生们学习学内容是统一规定的的,主要包括国家律诰、《四书》《五经》《性理大全》和《孝顺事实》等。历事,即从政实践。监生历事的种类较多,除了根据历事部门和内容不同而分的正历和杂历外,还有根据历事时间长短而分的长差、短差和随事派遣。朝廷以监生们在监学习的成绩为主要依据,把他们分配到不同部门历事,从六部衙门到坚守城门,历事的时间期限也不固定,一般为三个月或半年或一年。为了便于管理监生,国子监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监生参加监内活动,须穿戴整齐、遵守监规;上课时,监生们必须向老师作揖行礼,站着听讲;监生们每天的功课任务繁重,但都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未完成的监生们须接受惩罚,如每三天背书一次,背诵讲解全不通者,打10大板;每日写字一幅,一幅16行,一行16字,没写完者痛打。国子监的监规禁例条目繁多,囊括了穿衣、饮食、洗澡、就寝、走路、外出、上课等所有方面,对监生们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教育和管理。
1.2地方官学的思想道德教育
洪武二年(1369年),明太祖诏令:“学校之设,名存实亡。兵变以来,人习战争。朕惟治国以教化为先,教化以学校为本。京师虽有太学,而天下学校未兴。宜令郡县皆立学校,延师儒,授生徒,讲论圣道。”于是全国各地兴起了大建学校的浪潮,府学、州学、县学遍地开花。据史料记载,明代每府、每州、每县至少有一所学校。为了保证地方官学的教育质量,政府对各级学校的学生人数也进行了限定,府学每年招收的学生数量是最多的,人数为40人,州学、县学依次递减十人。五经和六科是明初地方官学的主要教学内容。洪武二年(1369年),明政府下令规定府、州、县学学生,每人专治一经,礼、乐、射、书、数设科分教。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将六科分教改为礼、射、书、数四科同教,这一做法被明中后期统治者延续。地方官学生员的选拔十分严格,由守令到各地去选拔,被选中的对象须“在内监察御史,在外按察使,行部到日,一一相视,有不成材者黜退,更择人补之”[3]。地方官学对学生的管理十分严格。为了规范学生的行为,洪武十五年(1382年),命礼部颁“禁例十二条”,为了让学生们铭记禁例,将所有禁例都刻在了卧碑上。管理条例对学生一天的学习和生活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早上学习经史、法律;早饭后,学习四书、礼仪、音乐、算数;午饭过后,学习射箭。
1.3社学的思想道德教育
社学是由朝廷倡导、民间创办的半官学性质的小学,被认为是州学、府学、县学学生的预备学校。洪武八年(1375年),明政府下令在全国广建社学,诏书指出:“昔成周之世,家有塾,党有痒,故民无不知学,是以教化行而风俗美。今京师及郡县皆有学而乡社之民未赌教化,有司其更置社学,延师儒及教民间子弟,导民善俗,称朕意焉”[4],于是社学遍及了全国各地。为了让社学能够获得较好的发展,中央政府下令禁止地方部门干预社学的设立;为了让学生们获得良好的教育,政府对社学的教师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定。明中后期的统治者也很重视社学的发展,明英宗、明宪宗、明孝宗都下令要求大力发展社学,让民间子弟入学学习。据《明史•杨继宗传》记载:“成化年间,大兴社学。民间子弟八岁不就学者,罚其父兄。”明代社学的教育内容主要是沿袭宋元以来启蒙教育的内容,也有一些明代所特有的内容,可以大致概括为以下四类:一是传统启蒙读物,如《百家姓》《三字经》《千字文》等;二是宋元时期著名理学家所著的启蒙读物,如朱熹的《小学》,程端礼、程若庸的《理性字训》等;三是儒家经典,如“四书”“五经”等;四是明代社学所特有的《大明律令》《御制大诰》和《孝顺事实》等。表面看来,明代社学的主要功能是进行基本的启蒙教育,其实更注重的是对伦理道德和本朝律令的宣传教育。明代统治者也试图通过鼓励手段让社学生员学习本朝律令。洪武二十年(1387年)规定:“社学生员,凡诵读律诰的,赴送京师,礼部较其诵多寡,次第给赏,又令兼读律令。”
1.4书院的思想道德教育
明代书院是对官学的补充,发展态势与官学相反。元末战乱使得各级各类学校遭到破坏,明初统治者推行的“置州县学而罢书院”的政策将书院推入谷底。明代书院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明初百余年,大兴官学,书院被压;第二阶段:正德至隆庆年间,官学开始衰落,书院兴盛;第三阶段:万历以后,书院成为心学传播的主阵地,出现新的发展态势。明代书院最显著的特点是聚徒会众,以讲为学。书院的教育形式大体分为考课式和会讲式,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以服务于科举为准绳。考课式书院的教学以科举为目标,以学习科考内容为主,成为科举的附庸。会讲式书院以发扬学术为重,以讲求理学为主。在明中后期,会讲式书院是书院教育发展的主流。明代书院的教学管理体系,在宋元的基础上进一步地发展和完善,且渐趋于正规化。书院都有自己的规约,即“学必有约,会必有规,规以佐约”。由于程朱理学在思想领域的统治地位,朱熹创办的白鹿洞学院的学规被推到了极其重要的地位,明代所有书院的学规基本都是遵照着此学规制定的,而《白鹿洞学规》的首条规定是“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如紫阳书院,它的首要学规就是要求学生遵守《白鹿洞学规》,正德时期的太守熊正方在重修紫阳书院时,把朱熹的学规勒石刊布,作为师生为学做人处事的准则。
2承家规正家风的家庭思想道德教育
孟子曰:“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国家有序运转的基础,所以我国自古至今的统治者们都非常重视家庭教育,并为后代留下了丰富的家庭教育经验。明代家庭教育在前代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发展,从天子之家到平民之家都很注重家庭教育,全社会形成了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
2.1家训的思想道德教育
在明代,从天子之家到平民百姓之家都很注重家庭教育,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家训。洪武二年第4期周的玲:论明代思想道德教育的途径34(1369年),朱元璋命人将其制订的制度、律令编为《祖训录》;洪武九年(1376年),进行修订;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再次进行修订,并更名为《皇明祖训》,明代首部皇家家训正式编修成功。除此之外,明代的皇家家训还有《诫诸子书》《圣学心法》和《内训》。《内训》是一部极具代表性的家训,它是整个中国封建社会帝后撰写最全面的家训。地方许多民众也为自己的家族撰写了家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郑氏家训》《庞氏家训》和《药言》等。郑氏家族被明太祖称赞为“江南第一家”,《郑氏家训》是当时地方较具有代表性的家训,明太祖朱元璋看过后发出了“人家有法守之,尚能长久,况国乎?”的感概。《庞氏家训》是庞尚鹏结合祖辈及本人的人生经历编写而成,其中引用了许多儒家经典。《庞氏家训》的体系比较完整,基本涉及了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务本业、考岁用、遵礼度、禁奢靡、严约束、崇厚德、慎典守和端好尚等8篇。为了便于对儿童和妇女进行教育,《庞氏家训》中还采用诗歌形式编写了大量的训蒙歌和女诫篇。《药言》是姚舜牧所作,主要内容包括姚舜牧所承的父训和他本人的人生体会。《药言》蕴含着丰富的家庭教育思想,包括治家之道、子女的品德教育、重视养生教育和性保健等多个方面。
2.2“家长”的思想道德教育
统治阶级在加强专制统治的同时,也要求作为“国”之缩影的“家”的统治者———“家长”加强对子孙和家人的管教。古代家庭中男性尊长一般为父或者祖父。“父,矩也,家长率教者,从又举杖。”意思就是说子孙不遵从父或祖父的教育,父或祖父可以对其进行惩责。明代“家长”是一个家庭中的最高统治者,一般由德高望重、辈份较高的人担任。不同类型家庭,“家长”由不同辈份的人担任。主干型家庭,祖父健在,则由祖父担任;祖父去世,则由父亲担任。核心型家庭,则由父亲担任。“家长”在家中的地位,犹如皇帝在国中的地位,家中的所有权力都集中在他手中,家中的妻妾、子孙、奴仆及寄居在家中的亲属,都在他的统治之下。明代法律明确规定子孙必须接受“家长”的教育,违令者重罚;违反“家长”的教令,“家长”对其惩罚时若发生致伤或致死的事情,若断定为无心过失,则不会治“家长”的罪。明代的许多法律赋予了“家族”惩罚子孙的权利。权利一:对于违反祖父母和父母教令的子孙后辈,父母和祖父母可以杖打他们一百下;权利二:对于殴打或者辱骂祖父母和父母的子孙或其妻妾,父母和祖父母可以将他们杀害,这种行为被认为是过失杀人,不会追究祖父母和父母的责任。“家长”是家庭权力的核心,子女后辈的教育都由其控制。
3淳民风善民俗的社会思想道德教育
宗族在宋代宗族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在明代出现组织化的特征,成为地方的基层组织,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机构;“老人”在明代社会生活中居于特殊地位,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职责;明代乡约的类型多种多样,且都是以社会教化为根本目的。宗族教育、老人教化和乡约构成了明代社会思想道德教育体系。
3.1宗族的思想道德教育
宗族是连结家庭、沟通社会的重要组织,被认为具有“化同姓之亲以美天下之俗”的功能,是明统治阶级治理社会的重要工具。祭祖和修谱是宗族教育的主要形式。明代祭祖活动是一种权力的象征,是社会等级的一种标志,根本目的是培养后辈对祖先的孝心,最终使族人“入事父兄,出事长上,敦厚亲族,和睦相邻”。祭祖,是每个宗族成员的义务,所有成员都必须参加,不按时出席者要受到一定的惩罚。祭祖时,族长或族长指派专人向族众宣读宗谱、宗法族规和皇帝的上谕。明太祖朱元璋的“圣谕六条”,即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弟,各全生理,勿作非为,被列在了许多宗族家训之首。伦理道德、纲常名教和大明律令都是宣读的重要内容。一些家族在每月朔、望二日,定期召集族人,进行伦理纲常教育,使族人遵纪守法。修谱是明代各宗族的重要任务,被摆在了宗族活动之首。为了保证宗谱及时补充更新,修谱时间都有明确规定。古人重视修谱的目的在于用儒家思想来维持封建等级秩序,加强宗族内部的血缘关系,使“后之观吾谱者忠于君、孝于亲、悌于长、慈于幼、别于夫妇、信于朋友、睦于乡党、学于明师,发奋于青云之上,以前光裕后”(汪佩文《梅林汪氏宗谱》,1948)。
3.2“老人”的思想道德教育
“老人”制度是明政府加强基层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明代“老人”制度设置于洪武年间,据《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十四年(1381年),朱元璋令天下各郡县推荐一名德高望重、办事公正、善辨是非、能让民众信服的年长者任“老人”一职,负责处理民间的民事、杂事。由于“老人”治理社会的效果不是很明显,洪武二十一年(1389年),明太祖下令废除各府州县的“老人”职务;洪武二十七年(1395年),又恢复“老人”一职,让他们来处理夫妻吵架、争田夺宅等事务。凡未经“老人”审理而向上级越诉者,须接受严厉的惩罚。明代“老人”在社会中居于特殊的重要地位,他们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劝民为善。劝民为善是设置“老人”职位的首要目的,明代统治者曾多次下令要求“老人”要教诲百姓,为善去恶。为了更好地教化民众,明太祖朱元璋还专门设立了“木铎老人”,在乡里宣讲“圣谕六条”。二是劝耕督产。“老人”具有丰富的农耕经验,而且威望又高,深受百姓尊重,利用他们督促民众生产能推动农业的大发展。为了让“老人”能够有效督劝百姓勤于耕种,明政府下令在各村推行“老人”击鼓劝农制度。三是调解纠纷。调节纠纷是“老人”的基本职责,主要是调解夫妻、邻里之间的纠纷,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为了充分发挥“老人”的职能,明初还在乡里设立了申明亭和旌善亭,作为“老人”裁决争讼的场所,许用竹篦荆条,量情决打。
3.3乡约的思想道德教育
乡约是依据是地缘关系或者血缘关系而建立的一种民间组织,是居住在同一个村的村民为共同抵御外敌,保护共同财产,加强村民教化,规范村民行为而组建起来的。王明阳在《南赣乡约》指出“自今凡尔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伤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戒,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明代乡约以宣扬教化为目的,其主要内容为儒家的伦理纲常,对入约之人进行思想教化,并约束和规范他们的日常行为,其形式大都以宋代吕氏乡约为蓝本。乡约在嘉靖、万历以后几乎遍及全国,维护了良好的社会秩序,巩固了统治阶级的政权,最典型的是安溪黄氏乡约。黄氏乡约是黄怿根据安溪的实际情况,参照其他乡的乡约制定的。黄氏乡约规定了行乡约的具体程序,其中蕴含着丰富的社会教化的内容。首读“圣谕六条”,次读吕氏乡约,再读陈氏乡约,最后读本县禁约。吕氏乡约和陈氏乡约都对父子、兄弟、夫妻、邻里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约束和规范,号召村民们相互帮扶、互相监督,严格遵守乡约,共同形成美好的乡风和民俗;本县的禁约基本囊括了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
明代统治阶级通过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家庭思想道德教育和社会思想道德教育等多种途径的相互配合,使明代思想道德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大明王朝维持了276年的封建统治。明代思想道德教育三位一体的途径体系,对我国当代的思想道德教育具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由于阶级局限性和历史局限性,明代思想道德教育的途径体系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我们应当批判地继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发挥明代思想道德教育途径体系的新生性价值,为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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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的玲 单位:安庆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