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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法制教育和幸福就业观教育的有机性
1.幸福就业观是心理需求和社会实践的结合体
现在高职院校大学生一入校就开始接受不同形式的职业指导,有理论的也有实践的,但是始终围绕着就业的形式和内容进行指导,缺少大学生对职业内在需求的教育。“大学生受到市场经济和各种各样的文化及价值的负面影响和剧烈的冲击,面对这样的现实难题,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需要在观念上对学生进行教育,结合思想政治教育,实现从单纯的打工就业向创造性创业的质的转变,融入思想政治教育的长远发展的观念来指导学生的就业,让大学生远离急功近利的思想,树立实现自我价值和贡献社会的就业价值观”。职业内在需求是大学生形成幸福就业观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大学生才能对未来充满期待和憧憬,希望把自己的专业和兴趣看作未来的职业取向。职业的选择需要有内心需求做保证,如果个人对职业没有内在需求,就不可能形成真正的幸福就业观。
2.幸福就业观教育与法制教育是有机统一的
幸福就业也有层次的差异,有低层次也有高层次的,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提高的过程。对幸福就业观的提升,要从大学生最基本的就业需求进行指导和教育,但是,对于大学生要有更高的要求和目标。大学生始终要走向社会,在大学要树立起自己的幸福就业观,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分子。和谐社会追求的是有机统一,和谐社会需要依靠建立法治社会保障其可持续发展,这就需要未来的社会主力大学生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市场经济发展推动着大学生就业,提供着大学生多元化的就业途径,需要加强法制教育,强化法制维权,明确权利和义务。有学者提出高校就业法制教育“335”模式,“围绕着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的主体、理念、步骤、内容、教学形式等内容展开的,是针对现有的就业法制教育的弊端构建的框架式结构”。法制教育是对幸福就业观的重要保证和补充,因此,为了提高幸福就业观的水平,也需要加强法制教育,两者是有机的结合体。
3.幸福就业观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双螺旋发展模式
幸福就业是每一个人就业的终极目标,同样,高职院校大学生也不例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幸福就业观要不断进行提升和升华,法制教育也要结合时代的发展而发展,这就需要幸福就业观教育和法制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一一对接,形成共同发展的双螺旋模式。双螺旋模式是指法制教育与幸福就业观教育两个方面通过制度、管理模式和机制创新等联系起来,建立对应关系,实现环绕和谐线螺旋上升不断发展的一种结合模式。法制教育可以拓展幸福就业观的范畴,提升幸福就业观教育的质量,有利于幸福就业观形成的社会认同感,幸福就业观的转变和提升可以增强大学生对建设法治社会的信心。如何让两者结合更紧密,有效性更强,更符合高职院校的内涵性建设,加强制度、管理和机制的创新,使两者最终达到和谐,这也是职业指导教师和思政课教师应该研究的课题。作为社会人不仅仅有获得幸福就业的权利,也有义务不断接受法制教育,既有自由发展的要求,又要遵守社会的规则。每一个大学生都要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通过合法的追求来满足自己内心幸福的需要。社会的快速发展,职业的不断变化、更替,就业与法制并行发展,同步互补,形成新的高职教育就业模式。
(二)重视幸福就业观教育和法制教育的理论性、实践性的结合
1.理论学习是幸福就业观完善的基础
幸福就业是大学生追求的终极目标,幸福就业观的训练要从基本理论进行学习,但是不能像专业课那样学习,而是要有针对性。幸福就业观涉及的理论知识应该从格拉瑟和马斯洛的需要理论、弗洛伊德人格结构中的“本我、自我与超我”、阿德勒的人性观以及罗杰斯的自我概念等,罗素关于幸福与不幸福的因素,还有沙哈尔关于幸福的方法一系列理论。除此之外,必不可少地要学习《宪法》、《民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通过这些理论的学习,大学生既增长了知识,提高了自我认知水平,又可以让大学生明白自己对就业的内在需求,以及幸福获得保障,通过理论的学习可以使大学生找到自己不足,在哪些方面应该学习和补充,正确认识自己,提高自我概念水平。人性的挖掘更能够使大学生认清自己,正确认识人性的需求。
2.幸福就业观教育和法制教育要从理论到实践进行超越
理论的学习和积累是大学生化理论为实践的基础,只有掌握了基本的理论,才能够把实践能力提高上去。马克思在就业和职业方面有所论述,倡导以人为本、人的全面发展,强调理性的就业观,择业应该有长期性和持久性,正确把握个人就业主观性与社会客观性的有机统一。理论和实践是一对辩证关系,没有理论的学习,实践就缺少发展方向,理论没有实践去验证,理论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幸福就业观不仅仅是一种观念,更是一种哲学思想,是一种安身立业的态度,也是一种自觉遵守社会规范的法治理念。幸福是人类社会不断追求的方向,获得幸福是每一个人的权利,幸福的超越不能只停留在衣食住行上,更要有深层的超越和突现。
3.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离不开法制教育
法律素质是大学对大学生进行素质教育重要的一部分,幸福就业观的培养包含着对法律素质的培养,法律素质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思维、法治精神和相关的法律内容,另外,对就业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提高大学生在就业过程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学者也提出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内容方面的研究,认为应该包括:“招聘就业陷阱意识教育、反就业歧视意识教育、契约意识教育、劳动基准保障意识教育和依法维权意识。”幸福就业观的理论和实践的统一要归于法制教育的提升,幸福就业教育才有保证,幸福就业才可以真正落到实处,才可以把观念转化为实践,转化成内在的需求。
(三)提高幸福就业观教育对于法制教育有现实的需要
1.信息社会中的大学生需要建立幸福就业观
日益快速发展的信息社会,生活节奏也变得越来越快,心理的不安分和职业的不安全感也越来越影响着大学生的生活、学习。很多大学生一入校就表现出就业狂躁症、就业忧虑症,这直接影响着大学生对生活和学习的态度与方式,甚至漠视学校的制度、法律的存在和尊严。现实校园环境和现实社会环境要求大学生端正对就业价值观的认识,提高就业认知水平,加强面对就业的综合素质。大学生是实现中国梦的主力军,积极的心态、坚韧不拔的毅力和恬静的幸福就业观可以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信息社会中的大学生学习和就业压力比较大,大学生要健康成长,需要不断完善相关就业法律体系,促进幸福就业观的形成和发展,提高信息社会中大学生的幸福理念。
2.幸福就业与幸福就业的法律保障
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运用生产资料从事合法的社会活动,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经济活动。现实可以看出就业需要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合法的收入,就业始终和法律密切相关,离开法律的就业就失去了就业的合法性。就业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这些是保障幸福就业的基础,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就不会有幸福就业的结果。就业是获得幸福的重要途径,而就业合法性是幸福就业的根本保障,所以健全的就业法律保障体系显得尤其重要。在构建法律体系的同时需要加强法制教育,推动依法治国,提高大学生的法治理念,夯实幸福就业基础。
3.幸福就业观有利于加强对法制教育的认识
社会就业压力和市场压力直接影响着大学生的就业观,所以培养幸福就业观,打破就业压力影响和社会职业倦怠的影响。幸福就业观属于积极心理学范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心理健康研究的需要,提高心理健康研究的发展。科学的心理健康研究需要为实践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市场经济服务,为与幸福就业相关法律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正确的幸福就业观能够提高大学生对法治社会认识,提高公平、公正意识,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适应了法制教育的需要,也为现实社会的发展、人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思路。
二、幸福就业观教育与法制教育未来的走向
幸福就业本质上是满足就业者的内在需要,同时也是职业的内在要求。因此,幸福就业观教育不仅仅只是对大学生本身的教育,更要体现出对职业本身本质的教育,这两者的结合才可以使大学生在幸福就业观教育中获得真正的提升。劳动就业的自由权是人获得幸福的一部分。在现在社会,人的发展需求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还是仅限于政治权利、生存权、教育权等方面,但是基本权利还仅限于形式,内涵的实现还有待加强和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大学生,有着更深层次的需求,比如实现就业的幸福权、教育的幸福权以及社会保障权利等,这更能满足人的内心需求,推动人的全面发展。
作者:付盛松单位: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