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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公共利益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公共利益原则的实施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宪法以人民主权、权力制约等价值要素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政治前提和法律依据。同时?还通过一整套设计完整的宪法制度对公共利益原则的异化进行娇正
公共利益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这一原则作为限制公民权利的理由?指导着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结构及其调整过程。公共利益原则的实施?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宪法通过限制国家公权力的扩张和违宪责任认定等方式?对公共利益原则的异化进行矫正。
一、公共利益原则在宪法中的确立
在宪法学理论中?宪法原则是构成宪法规范和宪法行为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与准则。它包括:(1)宪法明文规定的原则?如人权原则;(2)基于宪法引申出来的原则?如公平正义原则;(3)依据宪法指导思想形成的原则如分权与制衡原则等。宪法原则不仅具有普通法律原则的一般特性?而巨具备宪法位阶?具有最高规范性?法律、命令均不得与之相抵触。就我们的现实经验所及的范围来看?公共利益原则主要是通过以上
三种方式在宪法中确立起来的。
首先?宪法文本中有关公共利益原则的主要条款。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西方主要国家的宪法中都规定了公共利益的相关内容。例如?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17条规定:“当公共需要所必需时?可以剥夺财产。”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公正补偿?私有财产不得征为公用口”《日本国宪法》第29条也规定:“财产权的内容?应符合公共福扯?以法律规定之。”这里的“公共需要”、“公用”和“公共福扯”分别为公共利益的具体表述。在中国的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是比较固定的词汇。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第10条,13条和14条都直接涉及公共利益问题,1954年以来的修订历部宪法也都对公共利益作了规定?在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第10条和第13条还特别强调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政府征收、征用土地或者公民私有财产的前提条件。各国宪法关于公共利益原则的条款?虽然不是对事实状态的一种确定描述?但反映了宪法本身的价值追求?成为各国家机关在适用宪法时必须遵循的准则。
其次?宪法文本中隐含的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在宪法中通过特定术语进行表达是一种直接表达?以这种方式确立的原则容易被人理解和关注?从而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宪法秩序。但直接表达往往不能涵盖公共利益发生的所有情况?相对而言?间接表达或隐藏在宪法文本中的公共利益原则有可能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例如?中国现行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与权利。这一条款在规定对人权的限制理邮寸?虽然没有出现“公共利益”这一专门术语?但是?其中隐含着公共利益原则的思想意蕴。严格说来?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并非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其中?国家利益要求并表明其利益的统治性和政治性?是国家政治统治需要的满足;社会利益偏重于经济和文化利益的表达?其内容“涉及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并以这种生活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集体利益与当代中国经济所有制结构中占主要地位的集体所有制存在着密切联系?代表的是一种局部的、具体的公共利益。但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在本质上具有共通性。在马克思看来?阶级社会的国家利益是公共利益的虚幻形式?因为?只有国家利益才能够掩盖阶级利益的赤裸裸的阶级性?从而最大限度的保证与公共利益的一致。另外?国家必须通过履行某些社会职能以维护其阶级的统治?因此?国家利益这种伪装起来的阶级利益形式?也必须是社会利益的代表?这样?以国家利益为形式表达的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在本质上便趋于一致。集体利益在当代中国的传统计划经济时代借助于国家利益的“外壳”而成为公共利益的一种当然形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公共利益属性则需要针对不同的利益主体作具体分析。一般说来?相对于集体中的少数人来说?集体中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反之?就是个别利益。由此而言?公共利益的内涵伸缩性极大?它甚至能够包容国家、社会亦或集体的利益。对于执法者来说?公共利益与国家、社会、集体利益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别并非是他们所关注的问题?他们也很少区分一个法律行为侵害的究竟是一种。从司法便利原则考虑?这些利益已经被模糊为一个利益—公共利益;。因此?可以肯定的认为?中国现行宪法第51条隐含着公共利益原则的思想内涵。
最后?依据宪法指导思想形成的公共利益原则。宪法指导思想是指制定或修改宪法时?决定宪法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的重要理论?宪法的指导思想不同?产生的宪法类型亦不相同。例如?美国宪法赖以产生的基础是人民主权思想和限权政府思想?这些思想完全渗透于宪法之中?“对于形成美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形式的特殊性、实质和程序?从而使其成为区别于其他宪政制度所起的作用?比任何其他单个因素都要大得多’,。当代中国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宪法指导思想表述为:“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是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那么?如何理解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由各种具体利益构成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最重要的是反映社会大多数利益主体的整体利益需求的公共利益。因为?公共利益是“公众的或与公众有关的”利益?如果将其放在政治语境中考量?可以发现?原本较为模糊的公共利益便获得了清晰的主体—人民?即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换言之?公共利益最能体现利益主体的“人民”性。不仅如此?人民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基本精神都强调个体的、局部的、特殊的利益应当服从更大范围的普遍的整体利益。当然?人民利益并不排除个人利益?正如公共利益决不是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或游离于个人利益之外的特殊利益一样?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和增进个人利益。
总之?从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文本上看?“公共利益”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以及在一定范畴限制公民权利的前提条件和正当理由。宪法规范的这一原则性设定?要求体现于其下位多类多层级的具体法律法规中?从而也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可靠的法治资源和制度保障。
二、实施公共利益原则的宪法基础
近代宪法是世界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一般认为?近代宪法属于政治法?主要表现为规范政治生活?不干预经济、文化生活等行为。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国家与社会趋于融合?宪法范式也出现了一定的相应变化?即政治宪法的社会转向?表现为宪法除了继续规范政治生活外?已深人到包括社会公共领域在内的诸多领域。其中?宪法对于公共利益问题的重点关注?就是宪法范式转向的反映?体现了现代宪法致力于实现的价值追求。
首先?公共利益概念的特性?要求“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以宪法的名义进行。相对于其他有明确内涵和外延的概念来说?公共利益十分特殊?其“最特别之处?在于其概念内容的不确定性”。具体而言?包括“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此外?公共利益还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随着人类社会历史的演进而不断地变换内容。公益概念的这些特性?极易导致在实践中被误用或滥用。因此?为了避免公共利益内容发生变异?以及沦为少数人或政府侵害公众利益的利器和工具?应该通过必要的法律对公共利益进行严格限定。但是?法律在将公共利益具体化时?必须以宪法为依据。有学者认为?宪法对公共利益的概括规定?代表了立宪者对立法者的一种立法委托?立法者不仅必须将宪法所设定的基本思想与目标完全明白的表现出来?并且还应将宪法中留下的公益之空白所引起的不确定?限制在立法技术绝对必要的标准上。换言之?立法者不能只是在法律条文内重复运用宪法的公共利益之用语?还必须以宪法的名义?在宪法原则的指导下?对公益作出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