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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公平价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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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公平价值分析

一、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

高等教育公平是教育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公平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延伸。归纳起来,对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与本质的认识,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三种:

1.高等教育公平即高等教育机会均等和高等教育权利平等。著名学者胡森将教育机会均等分为教育起点的平等、教育过程的平等和教育结果的平等。1998年8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首次高等教育大会上通过了《2l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与行动》宣言,该文件指出:“能否被高等院校录取应根据那些想接受高等教育的人的成绩、能力、努力程度、锲而不舍和献身的精神,而且一个人在一生中的任何时候均可被录取,其以前所获得的实际能力应得到应有的承认。”简言之,高等教育应该对一切人平等开放,使更多的人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权利。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我国学者杨东平也认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主要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两个方面。

2.高等教育公平是教育利益分配的合理公正。美国学者斯蒂芬•海纳曼认为,机会均等的实质可以归纳为:享有公平使用教育资源的机会,不一定因为就读机会的不平等就应该减少社会对高等教育的投资。刘复兴教授认为,教育公平的基本内容是实现教育利益分配的公平。对于每一个受教育者及其家庭来说‘,教育利益分配并不直接体现为物质、权力和地位的分配,而体现为个人的发展机会、发展权利、发展条件的获得和发展水平与资格的认定。陈玉琨认为,从本质上说,教育公平是和教育资源的享受联系在一起的。他还指出,教育资源分配经历了能力公平、权利公平和金钱公平三个阶段。

3.高等教育公平是对高等教育现象的评价或价值判断。高等教育公平是人们主观价值判断的产物。张应强认为,教育公平从实质上反映了人们对既存利益(教育资源、教育机会等)分配平等与否及其产生原因、标准等的价值评价和判断。李润洲认为,教育公平是指人际间教育利益关系以及非利益关系的反映、度量和评价。

二、高等教育公平是社会的责任

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发展成就显著,经过连续几年大规模扩招,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人们有了更多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高等教育与人们的社会地位、职业等级产生了高度的关联。人们普遍认为,能否接受高等教育以及接受何种质量的高等教育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甚至对人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有学者指出,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的实质应归结为制度问题。世界高等教育发展史表明,高等教育是制度文明的产物,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的解决需要依靠制度的完善才能实现。目前,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中存在入学机会不平等的现象。虽然女大学生在高等学校中所占比例在逐渐提高,但是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总体比例仍低于男性;高等学校在全国分布存在明显的不平衡,带来的是各地入学机会的不均等。同时,不公平还表现在高校毕业生分配的不公平。造成这种不公平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户籍制度的约束。

以上所指的教育不公平现象大多源于高等教育的制度性障碍,是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的制度性缺陷所导致的必然现象,实质是高等教育制度的不完善。建设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也是时展的必然要求。和谐体现为公平与公正,高等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一部分,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手段和途径,对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起着重要作用。公平不仅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取向,也是评价高等教育发展水平的一个基本指标。当前和谐社会建设中高等教育的发展要从实际出发,面对高等教育中的矛盾和不公平现象对高等教育发展的制约,需要我们重新认识高等教育公平,发挥其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高等教育的不公平,不是由教育者和受教育者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而是高等教育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机制的缺失和不健全所造成的。社会在转型,政府职能在转变,而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行政行为的变化是滞后的,许多不公平问题本身就是政策、制度缺失或不健全所造成的,可以说高等教育不公平问题最终都可以通过政策活动,利用制度创新和变迁进行调节。因此,高等教育不公平是社会的责任,政府应制定合理的教育政策,完善教育体制,有效地促进教育公平,从而带动经济乃至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

三、高等教育公平的社会价值

1.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高等教育公平作为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因素,又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还是和谐社会的实现途径。只有进一步实现高等教育公平,才能实现更多个人发展机会上的公平,最终实现社会公平。高等教育公平应当成为社会的首要价值,因为其决定了社会民主化进程,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决定了人们素质的全面提升,并最终决定了和谐社会的实现。高等教育公平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调整社会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公平。2005年总书记在阐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时明确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及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当社会客观存在的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不平等时,高等教育公平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利益补偿和公平竞争的机会,通过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消除社会性的不公平,促进社会公平。

(2)维护社会活动准则,促进社会民主。任何人类社会的团结,都源于一套共同的活动和计划,源于共同的价值观,而这一切又是共同生活愿望的各个方面的具体体现。马克思主义观点认为,教育是一种潜在的生产力,它可以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把可能的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因此,只有实现教育公平,才能加强每个人的民主思想和实践,使每个人都拥有必要的生存与发展条件,从而更自觉、积极地发挥公民在社会中的作用。

(3)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不断缩小贫富差距。要缩小贫富差距,就必须依靠教育。只有提高公民的受教育程度,才能提高中等阶层的收入。一般而言,社会成员受教育程度的高低与其收入的多少成正比例关系。我国贫富差距的核心问题是低收入群体的大量存在,现代社会未接受过高等教育且素质不高的劳动力会被排斥在工作之外,就会威胁社会的稳定。

2.有助于政府行政能力的提高。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在现代社会中,政府需要重新确定自己的角色,在管理教育事业时应该是“掌船而不划桨”。为了使社会成员实现平等的发展权,并促进最终的社会公平,政府应该把实现教育公平作为首选目标。政府还应该通过教育政策的改进和调整来保障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从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这不仅有利于全社会可持续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要把实现教育公平作为最重要的目标,通过科学、民主的决策,完善、公平的规则,促进公平的保障体系的建立,努力实现教育公平。政府要明确自己是促进教育公平的“第一负责人”,这是对政府行政能力提出的更高要求,有助于推动政府在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绩效上的提升,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3.有助于促进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社会公平要以整个社会的发展为出发点和目标,公平必须与效率联系在一起。一方面,效率决定公平,效率的水平决定公平的程度;另一方面,效率又来源于公平,没有公平就难以有效率。目前高校布局上的不平衡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但并没有带来决策者所预想的高效率;相反,同类高校、同类专业在同一地区重复设置,造成人、财、物的大量浪费却是不争的事实,在高校分布集中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太多的学校争资源、争生源,往往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生源质量的下降。当地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有限,而大量的毕业生往往难以流向急需人才的经济不发达地区。一方面,人才供过于求,造成人才降格使用的所谓“过度教育”现象;而另一方面又存在供不应求,造成人才缺乏的“教育不足”现象,这都必将产生教育资源的浪费和高等教育效率的低下,并制约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高等教育发展的不均衡导致不同地区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不公平,“重点大学”对“非重点大学”教育资源的剥夺也是不公平的。因此,高等教育的不公平导致了高等教育效率的丧失,必然阻碍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4.有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和个人发展受教育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接受适当的教育,是公民获得和行使其他权利的必要条件。如果一个人失去适当的受教育机会,他在教育领域遭受的损失,可能会扩展到经济、政治等多个领域。实现公平的高等教育权是个人发展的必要条件。马克思在1866年就提了一个基本观点,即“教育是人类发展的正常条件和每个公民的真正利益,教育是每个公民都应该拥有的一项平等权利”。美国在1983年出台《国家在危机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中曾提到:“美国人民需要知道,在我们的社会中,个人如不具有新时代所必需的一定水平的技能、读写能力和训练,他实际上将被剥夺公民权,不仅伴随力能胜任工作而来的物质报酬将被剥夺,而且充分参与我们的国民生活的机会也将被剥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科技在生产生活中的广泛应用,人们的就业压力不断增大,社会竞争日趋激烈,新职业的纷纷涌现和从业人员的频繁流动,高等教育越来越发挥着职业和社会分层的作用。所以,实现高等教育公平,有助于公民高等教育权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