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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评价标准高等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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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评价标准高等教育论文

一、高等教育内部质量评价标准

英国目前有180多所大学和学院,尽管它们中的大多数接受全国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的资金支持,但依然拥有自治的权力。承担高校内部质量保障的主体是学术委员会、常务学术委员会、学位授予委员会、科研委员会、教与学委员会、院务委员会、研究委员会等学校各委员会。高校内部质量评价分为课程评价和学校评价两类,也就形成了课程评价和学校评价两套标准:课程评价标准以专业教学在质量方面的落实为基准,分为课程设计标准、课程审批标准、课程监控和评价标准、课程与预期目标的符合度、学生选课成绩。课程评价标准绝非一成不变,一般会参考外部考核报告、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反馈、授权专业机构报告以及毕业生的雇主意见,再对课程评价标准进行更改。学校评价标准以所涉课程目标与预期结果的有效度为基准,分为授予学位标准的合理指数、学生学习成绩标准、与其他院校类似课程成绩标准的可比指数、学位评估—考试—授予的合理度、公平度。审核性评估的主要内容及标准:对学校组织结构的审核。对质量保证政策、程序和质量管理实践的审核。对学生学习情况的审核。

二、高等教育外部质量评价标准

英国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与评价机构多元,但主要依托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QAA)组织评价工作。QAA成立于1997年,其宗旨在于为英国高等教育提供一体化的质量保障服务。QAA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经费来自于大学和学院的捐赠以及主要的高等教育基金协会,实行董事会制,董事会有权制定决策计划,指导保障署的工作。QAA的任务在于维护高等教育公众利益,确保质量管理不断提高,监督每个高等教育机构都有责任保证能取得合适的标准,保证高层次的教育水平。QAA制定的质量评价标准:高等教育资格构架(Theframeworksforhighereducationqualifica-tions)。学科基准声明(Subjectbenchmarkstatements)。课程界定(Programmespecifications)。进程档案(ProgressFiles)。高等教育学术质量和标准保障实施规则(Codeofpracticefortheassuranceofacademicqualityandstandardsinhighereducation)。

三、对我国高等教育质量标准制定的启示

1.质量标准要建立在高等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上

英国高等教育质量标准的建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由于高等教育实现大众化之后外部评价标准全面介入英国高校,使得英国古典大学的自治传统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一度引起了高等教育界的非议。2004年起英国政府取消了QAA的学科层面的评价工作,主要负责英国高等教育机构层面的评价。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开展较晚,直到2004年教育部成立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才标志着中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走向正规化、制度化、专业化轨道。我们制定的评价标准不能将高校局限在角落里,不能让高校为了应付我们的标准化检查而“搭台唱戏”,这样既失去了质量标准的初衷,也让我们的高校陷入“周期迎评”的怪圈。

2.将结果性评价标准转化为培养性人才标准

由于我国受到高等教育历史发展因素的限制,最近十年才全面开展高等教育质量标准制定和质量保障评价工作,落后于英国近半个世纪。因此,我国培养性人才标准以描述性的规定将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在专业目标、内容、教学过程、师资等方面的质量要求加以标准化,从而对高等学校提出实施高等教育的基本要求,这有利于我国不同层次的院校明确人才培养的目标,设计适应不同需要的课程。

3.注重评估指标体系的层次化、类型化

高等教育质量标准是高校培养合格人才的质量基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速提高,生产技术的日益更新,产业的转型与升级,社会发展亟需一大批具有前沿理念、掌握核心技术,多元化、复合型的人才。因此,高质量对于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学校来讲就是通过多样化的标准满足多元化的需求。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时间不长,总体上落后于国家的经济建设,英国的高等教育机构按特点分为古典大学、城市大学、新大学、升格为大学的多科技术学院及高等教育学院,QAA和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都会为各类高校量身定做质量评价标准,例如高等教育学院的学术水平一般由当地大学或有关评审委员会,商业及科技教育协会(BTEC)及苏格兰职业教育协会(SCOTVEC)等负责监督。高等教育不同体制的地区QAA建立了不同的资质认证框架,充分保障了高校的异质性。因此,加快我国评估标准的层次化、体系化建设,建立起适应不同类型,不同人才培养任务的指标体系,有助于改善高校的发展环境,增强高校自身的自我发展能力,由被动评估转向以自主评估为主的主动评估,使高校拥有自主性质量。

4.以法律为依据提高质量标准的权威性

质量标准的存在其基本功能是规范高校的教学与质量保障工作,建立以法律为依据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价标准体系,是提高评价结果权威性的保证,也是增强质量标准严肃性、规范性、适用性的关键文案。英国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HEQC)、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HEFC)、质量保障局(QAA)所形成的系统化的质量评价标准是建立在若干法律、法规、政府白皮书的基础之上的,从起初的《罗宾斯报告》、《雷诺德报告》、《林登报告》到《大学学术标准》、《高等教育—迎接新的挑战》白皮书、《高等教育———一个新框架》白皮书以及《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法》,每一次全国性质量标准的制定与改革都受到了法律、法规或白皮书的约束,同时也得到了法律的支持与授权,这就促使英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价标准获得了全国范围内的认可,评价结果作为拨款委员会向各高校划拨资金的依据,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我国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价标准的制定依据《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与英国标准制定的法律依据相比宏观指导较多,专门化的指导与支持不足,并且缺少质量标准法规建设的渐进过程,因此,我们的质量标准制定要在宏观法律的指导下,得到更多的专业化报告、法规和政府白皮书的支持,真正让质量标准有权威性,有可信度,有可用价值。

四、总结

综上所述,英国高等教育质量标准的制定有推进高等教育良性发展的一面,也有忽视历史因素的一面,但其内部质量标准与外部质量标准相结合,以内部质量标准为主的标准构建结构已获得了较大的认可。我国在质量标准制定方面,要适当地间接英国的所取得成果,从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律上,评价标准的功能上,质量标准的体系上,制定标准的法律依据上获得新的突破。

作者:倪庚单位:南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