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教师惩戒权及规范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教师惩戒权及规范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教师惩戒权及规范

一、教师惩戒

(一)教师惩戒的基本含义

劳凯声等认为,教育领域内的惩戒即“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其中的“否定性制裁”是指“通过给学生的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教育惩戒具有三个重要的特点:第一,它必须是针对学生违反规则的错误行为;第二,它必须对违反规则的学生有意施加某种痛苦或不快;第三,它必须以教育学生为目的。教育惩戒包括学校惩戒和教师惩戒两类。学校惩戒是指校长或教师集体对学生进行的处分,如记过、警告等,或经主管行政机关授权,学校对学生采取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处罚,如停学、退学等。某种意义上,教师是学校惩戒的一名具体执行者,但其惩戒方式又不同于学校惩戒的方式。教师惩戒是教师个人对学生违规行为的惩罚,如训诫、斥责等。由此可见,学校惩戒和教师惩戒二者的对象是一致的,即学生的违规行为,但二者的权利主体有所不同,前者的权利主体较为宽泛,包括学校及其相关单位和教师,后者的权利主体则是教师个体。根据上述分析,本研究将“教师惩戒”界定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依据一定的规范(法规、校规和班规等),对学生的失范行为施予否定性制裁,以避免失范行为再次发生,促进学生合范行为产生与巩固的一种教育方式。

(二)惩戒、惩罚、体罚的比较

1.惩戒与惩罚

惩罚是有意地对犯过者施以痛苦、折磨、不舒服或损,失等适量的报复,以期达到社会控制的效果。I2]“惩戒”与“惩罚”这一对概念联系紧密,但仍是有差别的。首先,“惩”是惩治、惩前毖后的意思;“惩”与“戒”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而“惩”与“罚”是手段与手段的并列关系。其次,从目的来看,“惩戒”强调采用否定性制裁措施,注重戒除目的的达成;“惩罚”则强调对学生的不良言行的否定性评价,关注负性强化。再次,从实施过程来看.“惩戒”不仅包括教师否定性制裁的实施。还包括学生合范行为的养成;“惩罚”则主要指教师单方面的制裁行为.而对该行为在学生身上的效果关注不够。E3)可见,“惩戒”与“惩罚”是有一定区别的。“惩戒”包含的教育性目的更强。更易于被人们理解与付诸实践,因而也就更符合我们中小学教育环境下倡导的教育制裁的实质目的。[]

2.惩戒与体罚

“体罚”是“用触及身体皮肉等有损身体健康和侮辱人格性质的方式来惩罚学生的方法。如罚站、罚跪、打手心、拧耳朵等.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小学教育中所施行的‘棍棒’教育的具体表现形式。”[5]“变相体罚”是通过使学生心理上受折磨、剥夺学生的学习权利或增加额外劳动负担等形式出现的惩罚.如侮辱、罚作业等,虽然不会造成明显的肉体痛苦,但其影响后果却与体罚异曲同工。从实施的目的来看,与惩戒不同,体罚和变相体罚是通过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身体伤害和精神折磨,达到改正的目的,其结果喜忧参半。从实施的过程来看.惩戒是在尊重学生人格,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规约和制止的过程:体罚和变相体罚则是使违纪学生在身体或心理上感到痛苦或疲劳的惩罚过程,是一种侵权行为。正因为体罚和变相体罚有如上缺点,所以在中小学教育实践中被禁止使用这在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的阐述。

(三)教师惩戒权的基本内涵

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具有的惩处学生违反在校学习、生活规范的权力,权力的主体是教师,相对方是学生,对象则是学生的违规行为。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基于其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职业性权力,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它是教师维持教育教学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悔过自新,从而使学生在主观上“不愿”犯错。从要求上看,惩戒是不以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是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来进行的。从手段上看,教师惩戒多数情况下虽然是使用“罚”的手段使学生身心感到痛苦来达到最终的目的,但是惩戒中的“痛苦”是学生幡然悔悟后的痛苦,多是内发的,而不是身体上受罚产生的痛苦。从效果上看,惩戒一般情况下能使学生最终心悦诚地改掉错误,且能增进师生感情。“惩戒权”是教师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有权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施加某种影响和控制.有权做m职责范同内的专业性行为。这一权利隶属于教师职权.与授课自由权、授课内容编辑权、对学生的教育评价权及自身进修权等并列为教师可独立行使的教育权利。

二、教师惩戒权确立的必要性

(一)当前我国教师行使惩戒权存在的问题

教师惩戒权的存在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有不少问题。首先,教师行使其惩戒权时,未将惩戒的教育性放在第一位,而多是以惩代教,一罚了事,惩戒行为背离了惩戒的日的。如恐吓学生,“杀鸡骇猴”。惩罚往往具有立竿见影之效,在教育违规学生时,教师惯用高压强权手段。还有一些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有不正当的动机和f==j的,如出于教师个人好恶.或教师情绪不满的宣泄.客观上背离了惩戒目的。其次,惩戒权使用“过度”或“无度”。个别教师混淆了“惩戒”与“体罚”的界限,把“体罚”视为正当的“惩戒”,有意无意地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还有一教师认为学生完全能够关注自己,因此,对学生做违规的行为常常视而不见,或者惩戒不足,导致学生违规行为不断现。再次,教师惩戒行为的随意性较大,存在对人不对事现象,违反同一性和平等性。教师行使惩戒权时没有明确、固定的标准,常常出现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的情况(如不管学生违规的性质、程度如何,均采用相同的处罚措施)和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如两个学生可能犯了相同的错误,但可能对一个学生因为是班干部或干部子女而网开一面).严重违反了惩戒的公平性原则。

(二)国外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启示

目前国际上的基本情况是:体罚一般是法令禁止的,但教育惩戒都是存在的,只是惩戒的方式和力度有所不同而己。美国保留的教师惩戒权包括:①v1头训诫;②取消特惠,如犯错误的人是橄榄球运动队员,罚停赛或逐m球队;③放学后留校,根据犯错误的程度,罚劳动或强迫参加心理咨询:④惩罚性转学;⑤短期停学,一般停课10天,每45分钟给学校打电话,必须在家里打,学校有来电监控;⑥长期停学或退学。日本的《学校教育法》规定,校长和教员,在教育实践中依据监督机关的规定,宵必要对违规的学生及儿童行使惩戒,但不得给予体罚。日本政府公布有关体罚的注意事项中列举有体罚实例:①不让学生如厕,超过学习时间仍留学生在教室中,闵为会造成肉体痛苦,属于体罚范围,违反学校教育法;②不让迟到的学生进入教室,即使是短时间,在义务教育阶段也是不允许的:③上课中,因学生偷懒或闹事,不可把学生赶教室,而在教室内罚站学生,只要不变成体罚范同,基于惩戒权观念可被容许;④偷窃或破坏他人物品等,为了给予警告,在不致造成体罚范同内,放学后可将学生留校,但必须通知家长,等等。总的业说,外同学校教育对于教师惩戒的共识是:在现代教育中,惩戒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一定要明确违规行为和相应的惩戒方式和方法。

三、我国教师惩戒权规范化的对策

(一)加强法规建设。使教师行使惩戒权有据可依相关教育法规应对教师惩戒权做出明确界定,包括界定教师惩戒权的范围和行使教师惩戒权的标准。使教师明确其惩戒行使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包括惩戒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行使的标准。

1.教育及相关部门应通过法律授予教师合法的惩戒权力.明确规定惩戒的性质、目的和意义。

2.相关法规要从教师对学生管理的性质和特点出发,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进行约定,颁布教师惩戒的具体实施细则,用法律标准来规范教师的自由裁量权,以避免教师惩戒的随意性。

3.在制定教师惩戒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时,应秉承以下原则:①教育性,教育惩戒的目的是教育,而后才是戒除,惩戒要公开.力求得到广大学生的认同.获得学生群体的道德支持,扩大惩戒的教育效果。②合法性原则,不能为惩罚而惩罚,要考虑法律的严肃性。③公平性原则,教师惩戒权的裁量要合情合理、准确,避免教师主观、武断和随意实施惩戒。④弹性原则。相关法规确定的教师惩戒行为要有一定的弹性。这主要是考虑师生关系的特殊性等.如惩戒的强度必须足以警醒学生;实施惩戒还应分时间分地点而论,注意场合与火候,必须避免有损学生的自尊,使之不遭受精神或身体伤害。

(二)提高教师职业素质,防止教师过度依赖惩戒

教学管理方式、教学观念、教师素质等,都间接地影响一个教师的惩戒行为。因此,学校和相关部门要提高教师的职业素质,改变当前教师惩戒使用混乱的情况。

1.引导教师转变教学管理观念.改变传统的管理和教育方式。惩戒是一种管理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使学生融入到学校有序的学习和生活中。学校要组织多种多样的活动等,帮助教师转变观念,从根本上解决教师过于依赖和过度使用惩戒权的问题。

2.加强教师的法制教育和师德教育,增强其权利意识与敬业观念。树立尊重学生权利的新师道观。教师要认识到学生在法律上也是一个权利主体:教师的惩戒要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另外,还要注重教师的师德培养.让教师从情感上尊重学生,做到惩戒是实实在在地为了学生的发展。

3.学校必须将教师惩戒权具体化为可行性的制度。制度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并且对教师惩戒权的使用条件和方法作出明确、细致的规范,防止无制度可依或者规避制度等现象的出现。同时制度要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统一起来,能不用惩戒的尽量不用,必须用的时候一定要慎用。

(三)建立教育问责、监督与救济机制,有效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1.建立教育问责制和监督机制

首先,“教育问责制”强调权力赋予和责任追究,能够有效防范教育危机的发生。权力赋予主要表现为校长、教师具有法律赋予其的一定实际权力;责任追究主要表现为校长、教师要在某些方面接受公众的问责。当教师教学由于管教不当而造成重大后果。以至于不能够实现预先制定的教育、教学目标时,要接受相关教育部门及公众的责任追究。其次,监督机关应对教师惩戒权的实际行使状况进行监督,发现不当行使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设立教师违法惩戒监督举报制度,鼓励社会成员充分发挥公民个人的监督作用。协助监督员开展工作。

2.建立教师侵权时学生的救济制度

相关部门要明确教师惩戒权不当行使时学生寻求救济的具体途径,使学生申诉权得以真正实现。要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明确学生申诉的条件、对象、事由及时限,使学生申诉制度名副其实,真正成为保护学生权益的有效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