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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股份制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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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股份制探索

一、教育股份制及其制度优势

教育股份制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的教育运作模式。面对教育资源的稀缺和社会对教育的需求的巨大压力,人们从企业股份制成功运作的经验中得到启发,从而借鉴企业股份制的形式及其合理内核发展现代教育制度,尤其在民办教育领域,这种模式被广泛的采用并取得了积极效果。教育股份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泛指一切以股份、合伙、合作或股份合作等形式筹措教育经费的办学模式,其基本特征就是联合出资、共同办学,但大部分都不具有严格的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份制内涵。后者专指借鉴企业股份制的形式或其合理制度,将公司法上的股份制和现代企业制度引入办学机制,并在改善资本的寻利性和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实现教育运作模式的创新。本文所要讨论的教育股份制是从狭义上来说明的,即教育股份制是指以入股融资取得社会资本的使用权,以持股份额分配利益和承担风险,以招聘名校长,实行科学化管理,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一种制度。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教育股份制办学,起源1997年浙江台州地区椒江市的教育股份制办学。教育股份制的制度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教育股份制体现了市场制度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学校主要有三种资源,即人力资源、资金资源和物质资源,还有知识资源(教学内容)、课程资源、信息资源和制度资源,其中有一些资源可以也需要运用市场机制配置。第二,教育股份制证实了教育资本也可以保值增值。这一点提醒了我们近年来由于过于强调教育中的无形资本和教育的公益性,而忽视了教育的有形资本和教育内部物质资本的保值增值性,以及教育的个人利益性和商品性。第三,教育股份制形成了多元化教育投资的特性。其一,突破了教育投资仅限于对人力资本投资的框架,以及教育投资仅具有社会效益的分析模式,认可教育投资具有资金收益价值,多方投资者本身的投资资本具有增值的作用。其二,教育产业具有高成本、投资、风险和高效益产业属性,其中高风险表现为进入门槛低,时刻都有新进入者参与竞争,进入后又时刻面临着高投资、高成本以及退出成本高的问题。实施多元化投资,特别是股份制形式,可以基本纠正这些问题。其三,投资多元化离不开政府这个投资主体。从社会服务业的分类看,一类为公益性服务,即为全社会服务。另一类为商品性服务,即为追求利益服务。二者兼有的教育服务业,有着风险性大的特点,因此更脱离不了政府投资主体的支持,包括资金和政策支持。第四,教育股份制能有效地筹措和积累资金。教育股份制能够高效率地运营教育资本,因为它具有教育风险分散机制优势、风险锁定机制优势、经营决策科学性优势和教育产权运作优势等。教育发展的持续性毕竟需要巨额的资金注入,通过股份制可以筹措到巨额资金,同时有利于促进教育市场的形成。第五,教育股份制具有融资的开放性和灵活性。

从民办学校资金筹集和运作的制度环境看,民办教育面临两方面资金压力:一是在教育市场竞争加剧,收费不能在提升;二是教育设备更新成本提升。教育股份制虽然存在返本压力,但可以增股扩股,满足资金需要,因此能够极大地调动公众教育投资的积极性,使全社会整体教育投资能力提高。教育股份制的这些制度优势正好能为新生的民办机制的独立学院服务,而独立学院在发展初期也急需一套科学完善的制度去约束其规范发展。虽然教育股份制实施在当今学术界仍存在很大的争议,但独立学院的发展不妨借鉴教育股份制中的“精华”部分,或许能开拓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新路。

二、独立学院实行教育股份制的可行性

在《意见》中规定独立学院要实现真正独立要做到“五独立”,即独立办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文凭、独立的财务核算、独立法人地位。在当前独立学院发展过程中突出问题表现在管理体制混乱、产权关系不明、经费来源单一三个层面上,从而也导致了独立学院不能真正实现独立的状况。独立学院如能解决好这三个层面的问题,那么它不仅能促进自身健康的发展,还会促进整个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而教育股份制具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校分开,系统管理”的基本特点,这就决定了它有解决独立学院这些问题的天然条件。

1.从管理体制上分析:有利于独立学院建立一套完善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2003年的《意见》提出了独立学院可以成立校董会。校董会应当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其成员应包括投资方、依托高校的校方、独立学院的办学方。但是,一些独立学院并未建立校董会,有的校董会行同虚设,还有的独立学院的院长不是董事会的成员,独立学院的管理体制非常不健全。独立学院通过进行教育股份制改造,能够建立起股东大会、校董会和监事会、校长三级管理体制。这就必须要求独立学院建立一套完善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其中最重要的是校董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目的就是要尊重办学自治权,保障校务的正确执行。目前独立学院的发展在管理体制上突出表现为法人地位不明确,甚至是很多独立学院在成立之初就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由于独立学院跟母体高校、企业以及政府间的复杂关系,导致它的法人属性突破了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例如高校与政府合办的“独立学院”属于非企业法人,另外高校跟企业合办的“独立学院”要遵循一定的营利性原则,有学者研究为这是“公益性企业法人”。暂且抛开独立学院到底属于何种性质的法人问题不谈,我们可以通过独立学院实行教育股份制改造后去确定独立学院的法人属性,从而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这样独立学院的在今后的发展中,严格执行校董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将公司的治理结构引入教育领域,这样有利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有利于教育领域的市场规范有序,有利于对董事会与院长相互之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做出科学的制度安排。只有独立学院的管理体制健全后,其在办学过程中的招生就业、师资队伍建设、课程设置等方面的操作才能真正按照教育市场的要求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2.从产权关系上分析:有利于独立学院明晰产权关系。独立学院的产权是在国家教育权的指导下,学校为履行教育职能而形成的一种财产权利关系,它依法确立并受法律保护。学校的产权包括对教育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整体权益。目前独立学院越来越尖锐地显现其存在的一个重大隐患,那就是它的产权关系不明晰。独立学院本身融入了母体高校国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又有民间投资者的民间有形资产,有的还有政府资金的投入等等,多种所有制性质不同、表现形式也不同的资产成份融合到一起,使得独立学院的资产构建模式多种多样,较为复杂。因而独立学院、母体高校、民间投资者等各方对自己在独立学院中相应的责、权、利就不明确,产权关系问题认识十分混乱。教育股份制就是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它能够明确独立学院中的各出资方对学校财产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有效的运营各方的资本和资源。其教育风险分散机制优势、风险锁定机制优势、经营决策科学性优势和教育产权运作优势等能协调举办者与出资者的利益纠葛。根据“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投资者出资兴建了校舍、购买了教学设备等,就对这部分校舍和教学设备拥有产权,即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是一种已经与占有权、使用权相分离的所有权,即投资者虽对这部分资产享有法律上的产权,但他却无权在直接占有、使用和管理。这实际是一种被限制了的所有权,投资者对其出资所拥有的所有权转化成了他对独立学院所用有的一种权利,投资者有权根据其出资额在独立学院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从独立学院年度办学节余中获得相应份额的办学收益,这种权利就是股权,是所有权的转化形式。这种权利就是他在独立学院中的产权利益的体现。这与股份制企业股东出资的规则和本质是一致的。因而独立学院要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实行教育股份制是其必然选择。

3.从资金筹措上分析:有利于独立学院拓宽筹资办学的渠道。根据《意见》的规定“试办独立学院要一律采用民办机制。试办独立学院建设,发展所需经费及其它相关支出,均由合作方承担或以民办机制解决”。因此独立学院要持续健康发展,归根结底取决于资金的供给,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就成为工作的重中之中。独立学院经费的来源通常主要有:学费、企事业单位等的收入、经营收入、借贷收入、社会的各种捐赠等。目前,在我国独立学院的开办、维持和发展中,一些独立学院的经常费甚至基本建设费等完全来自学生的学杂费。这种过分依赖学生学费的后果将导致学校发展受学生生源的影响波动较大,另外导致学校没有其他稳固的经费来源,使得学校办学经费短缺,办学条件得不到有效改善,办学质量得不到保证。这样独立学院就可以考虑以股份制方式来筹措教育经费。教育股份制可以将孤立的私人资本集中成社会资本,容纳更高的生产力,办更大的教育事业。独立学院实行教育股份制可运用其灵活民办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合作办学、与境外合作办学,包括合作办系办专业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设法通过银行贷款、向公众募集资金等形式进行融资以创造更多的办学资金;可争取社会资金到学校来设立各种奖学金。独立学院实行教育股份制能够极大得调动公众教育投资得积极性,使全社会教育投资的整体能力大大提高。当股份充分细化时,教育股份制对单个投资人资金实力的要求几乎可以不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特别是在西部地区,要创办独立学院,在寻求大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合作办学上有困难,而采取多主体股份制形式办学可以保证资金投入,同样可以达到办学目的。

三、独立学院实行股份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独立学院要解决好国有股介入教育股份制的问题。独立学院是依托公办高等教育又相对独立于公办高等教育的民办高等教育新形式,这样公办高校优质教育资源折成国有股部分就会或多或少地介入到教育股份制中来。如果不能处理好公办教育资源介入的问题,要么就会导致国有公办教育资源,包括有形和无形教育资源的浪费和流失问题;要么导致这些公办高校所提供的教育资源不能给学生和社会带来相应的公共利益,而是“便宜”了某些独立学院,也就是造成公办高校“寻租”的空间加大。可见,独立学院实行教育股份制中的国有股问题必须认真考察。

2.独立学院要注意平衡资本寻利性与教育公益性之间的矛盾。寻利是资本的本质属性,教育资本也不能例外。教育股份制是借鉴企业股份制模式新办教育事业,它是以使资本的寻利性和教育的公益性相平衡为目的对资本进行的改良。独立学院作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一股新鲜血液,应按照教育自身的规律发展,实行教育股份制不可能机械地照搬企业股份制的一切制度。教育作为一项培养人的工程并不直接生产有形的物质产品,而是通过教书育人,提高人的素质、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从而间接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劳力和智力支持。从实践中看,在独立学院的发展过程中,既包含非功利性的一面,又包含功利性的一面。应兼顾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二者相辅相成的,彼此不可以截然分开

3.独立学院要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教育股份制”的试点工作。实行教育股份制并不是“一股就灵”的选择。这种办学模式在其它社会环境中是否也能显示出同样的制度优势,仍然是一个需要最终由实践来检验的问题。因此,有计划地选择不同发展水平和发展特征独立学院开展相关试验,对于推广来说,也是一个必不可少步骤。教育作为知识经济中的重要基础产业,它的加速发展必将更多地利用市场提供的机会并受它的制度约束,而教育股份制是一种能最大限度利用市场机会的教育运作模式。如果独立学院的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其发展空间将会不断拓展,不但可以利用本地资本市场,还可以利用全国资本市场,就是利用国际资本市场也是可能的。随着金融手段的不断完善和教育市场的逐步成熟,展望独立学院的未来,如果它能通过实行教育股份制走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转型之路,能推动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深入发展是其目的,为中国老百姓提供更多的高等教育机会和资源以满足民众要求才是其根本。